商場里的配套用房包括哪些
1. 房屋的配套設施包括哪幾項
配套設施包括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基礎設施即與購房人所買房屋所在小區建設相配套的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電視系統、道路、綠化等設施。而公共配套建築,包括與購房人購買房屋所在小區建設相配套的停車設施、娛樂設施及教育、商業、飲食等各種公共建築。
一般的房屋配套設施包括:
1、給、排水:
給水系統:關注水量、水質、水壓。
排水系統:包括生活污水、雨水等排水系統;要求安裝正確、牢固、不滲不漏、管道運行正常。
2、用電:用電的便利與安全也是很重要的一個問題,包括導線、配電箱、電開關、電表各部分的設計、使用狀況等。
(1)商場里的配套用房包括哪些擴展閱讀:
住宅配套設施是由多系統組成的,按其服務層次應包括以下內容:
(1)住宅基本生活單元的配套設施。人口規模為3千人左右的住宅群,其配套設施應有居民服務站、小商店、文化室、兒童游樂場等;
(2)住宅小區的配套設施。人口規模在1萬人左右的住宅群,其配套設施包括托兒所、幼兒 園、小學、中學、儲蓄所、郵電所、運動場、糧店、煤店、百貨店、副食品店、菜店、飲食店、理發店、小修理門市部、綜合商店、自行車棚、廢物回收站、居委會、變電所、公共廁所、垃圾站等;
(3)住宅區的配套設施。人口規模在4至5萬人左右,其配套設施包括醫院、門診部、銀行、辦事處、郵電支局、電影院、科技文化館、青少年之家、運動場、多種與生活有關的商店、街道辦事處、派出所、商業管理機構、房屋管養段等。
2. 商場設計有哪些用房,用房的面積指標是什麼,有哪些參考資料
這個問題太廣了。如果想盡快找到能夠套用的方案。建議去買本《室內設計參考資料集》
3. 請列出商圈范圍內的配套設施
商圈的配套設施,交通是否方便,附近的居民是否方便可達,道路是否復雜。周圍是否配備有完善的基礎設施如停車場、醫院,其他商業設施如住宅、寫字樓、銀行等都是要考慮的要素。
一是有一定的集群性,具體來說,有一定的佔地面積,有一定數量的店鋪。簋街全長近4公里,聚集了120多家店鋪;合生匯的深夜食堂約2萬平方米,聚合了200餘家特色餐飲商戶;好運街南北長近3公里,有至少30多戶商家;華威商廈7層的約飯街佔地上千平方米,有30多家店鋪;
五道口的商圈分布在以成府路為軸界的東北角、東南角、西南角,聚集了二三十家店;祥雲小鎮有23家餐廳。
二是商圈內業態豐富。合生匯深夜食堂除了飯店,周邊集聚了相聲劇場以及網紅直播、街舞大賽、籃球競技等平台近30家,商場一層的喜劇現場(脫口秀俱樂部)和五層的寰映影城,都營業到凌晨2點,六層的星聚會KTV營業到凌晨 6點。
五道口的商圈,聚點串串店、武聖羊雜割、烤冷麵、手抓餅、包子鋪,用一位大學生的話說,在五道口過夜生活完全不用擔心吃的,不僅如此,俱樂部、小飯館、足道、酒吧、便利店,全都凌晨營業,還有一家報亭半夜三點半還在正常營業,商圈內一座寫字樓的8層還集聚了多家各類主題式小酒吧。
三是夜間商圈需有相關配套。北青報記者發現,這些商圈一般都在比較繁華的地段,人口密集,交通配套良好,尤其是自駕或打車相對便利。
(3)商場里的配套用房包括哪些擴展閱讀
比如五道口商圈,在多年的發展下,已經自發地形成具有特色的夜間商圈,雖然市場集聚效果充分,但缺乏統一規劃,也呈現出了業態較為混亂、環境不佳等問題,出現了在同一座樓宇中一半發展教育培訓機構、一半又形成夜間酒吧的「混搭」局面,整體規劃是嚴重失衡的。
好運街以日式餐飲為主,其他業態稀少,會不會阻礙吸引更多的消費者前來,也頗值得思考。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商圈都是在滿足消費者需求的過程中自發形成的,可以說是市場孕育的結果。有關部門對夜商圈的布局應充分考慮這一現狀並因勢利導,切忌項目「強行」上馬。
微觀層面,商圈內的環境也需要整治提升。北青報記者在五道口商圈注意到,夜間街口垃圾滿溢,環境上臟亂差,也足見環境保潔的配套工作,明顯滯後於這里夜間市場發展的步伐,這些也需要統籌考慮,對症下葯,才能提升商圈的品質。
4. 房屋配套設施包括哪些發生糾紛怎麼辦
買房子,除了價格、地段、戶型等之外,配套設施應該也是購房者最關心的問題了。因為這與我們入住之後的生活息息相關。那你知道房屋配套設施包括了哪些嗎?要是發生房屋配套設施糾紛怎麼辦呢?下面小編就來告訴你。
一、房屋配套設施包括哪些?
配套設施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中表述為房屋的「相關設施」,一般包括基礎設施及相關配套設施:
基礎設施指供暖、供電、供水、小區景觀、小區內道路、停車場等等;
公共配套設施包括商品房規劃范圍內的配套和商品房規劃范圍外的配套,如商業、服務業以及醫療教育、公共交通等公共設施的配套。
配套設施或稱房屋相關設施,從其與房產的財產權屬關繫上可作兩類區分。
第一類是商品房小區范圍內的配套設施,或稱之為區內私有配套
其權屬性質應屬房產小區共有共用的私產,如小區內的電梯、綠化、道路等。
一般的公寓式商品房住宅小區屬典型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業主的區分所有權具有復合性,由專有所有權、公用部分持分權(共有所有權)及成員權三要素構成,區內配套應屬小區業主共有所有權所及於物業范圍。
第二類是商品房小區范圍外的配套設施與條件
如公交線路、商場等,可稱為周邊公共配套,其可能是政府因房產區域安排而統一規劃建設的配套設施,或者是自然形成的區位條件,但權屬上並非歸於房產小區附屬私有,而是另有公有或私有權屬。
以上區內私有配套和周邊公共配套與房產均有使用功能與房價上的關聯,其在合同里如何約定,決定了相關合同責任的處理。
二、發生房屋配套設施糾紛怎麼辦?
涉及配套設施的合同約定應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1、區內私有配套設施
它屬合同給付標的(房屋及所在小區)范圍,無疑應屬合同義務,對此房產商負有按約交付的義務,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即配套給付不能或遲延的違約責任。
2、周邊公共配套設施
指的是合同給付標的范圍外具有配套意義的公共設施或環境條件,房產商對此不負有作成、交付的義務,客觀上也無能為力。而且一般不負必須告知的義務。
房產區位及周邊環境等概況購房者可自行通過公共信息渠道了解,但是如果房產商售房時予以宣揚甚至在合同文書中明確表述,則負有如實告知義務。
合同義務除給付義務之外,還包括附隨義務,即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依據,促進實現給付義務以最大可能滿足債權人給付利益(輔助功能),或維護對方人身、財產利益(保護功能)而附隨合同關系衍生的合同義務。
對於所告知周邊公共配套設施不具備,房產商是否構成虛假陳述或欺詐,應綜合配套不到位的原因、對購房者實際利益的影響、房產商在合同表述及履行上的過錯等情況進行認定,如房產商作了虛假承諾,以至對購房者的訂約初衷和房屋使用有較大影響的,應承擔相應責任(違反告知附隨義務的違約責任)。
然而,小區周邊環境條件不在房產商掌控之內,訂約時房產商所告知已經具備的或者尚在規劃預計之中的公共配套設施以後發生變化,只要房產商告知情況基本可以免責,購房者應自負此預期意外落空的風險。
結語:
商品房住宅小區的配套設施、條件,包括小區內道路、綠化、景觀設施、服務場所,以及區位、周邊商業、交通設施等,對於商品房買賣合同之標的房屋,具有附屬性、延伸性使用價值,在一定程度上成為房屋品質與價值的重要關聯因素。
如果發生糾紛,購房者可根據合同的約定,考量配套設施與房產的效用關系等情況進行處理。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11-02,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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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般的房屋配套設施都包括哪些內容
住宅房屋配套設施應包括以下內容:
(1)住宅基本生活單元的配套設施。人口規模為千人左右的住宅群,其配套設施應有居民服務站、小商店、文化室、兒童游樂場等;
(2)住宅小區的配套設施。人口規模在1萬人左右的住宅群,其配套設施包括托兒所、幼兒 園、小學、中學、儲蓄所、郵電所、運動場、糧店、煤店、百貨店、副食品店、菜店、飲食店、理發店、小修理門市部、綜合商店、自行車棚、廢物回收站、居委會、變電所、公共廁所、垃圾站等;
(3)住宅區的配套設施。人口規模在4至5萬人左右,其配套設施包括醫院、門診部、銀行、辦事處、郵電支局、電影院、科技文化館、青少年之家、運動場、多種與生活有關的商店、街道辦事處、派出所、商業管理機構、房屋管養段等;
(4)市政公用設施。指在全市范圍內住宅配套的設施、包括城市公用事業和城市公用設施。前者指城市自來水、煤氣、供熱、公共交通;後者指市政工程設施、園林綠化設施、公共衛生設施等。
(5)商場里的配套用房包括哪些擴展閱讀:
1、區內私有配套設施
它屬合同給付標的(房屋及所在小區)范圍,無疑應屬合同義務,對此房產商負有按約交付的義務,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即配套給付不能或遲延的違約責任。
2、周邊公共配套設施
指的是合同給付標的范圍外具有配套意義的公共設施或環境條件,房產商對此不負有作成、交付的義務,客觀上也無能為力。而且一般不負必須告知的義務。
房產區位及周邊環境等概況購房者可自行通過公共信息渠道了解,但是如果房產商售房時予以宣揚甚至在合同文書中明確表述,則負有如實告知義務。
6. 什麼是營業用房商業用房與營業用房一樣么
隨著商業營業場所的不斷增加,在如今消費者更加註重消費體驗、以及追求品牌和文化內涵等因素的推動下,各類型企業逐步將品牌建設作為其經營管理重點,著重提升品牌檔次和打造完善的消費體驗環境,進一步刺激了商業市場的需求。那麼什麼是營業用房?商業用房與營業用房一樣么?
什麼是營業用房?
1、營業用房又稱商業用房,俗稱商鋪,就是開店的,需要繳納3%的契稅,使用年限為40年,水電性質也是商業性質。
2、非普通住宅,首先確認是住宅用房。無非是面積或價格或容積率超標而被稱為非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的面積衡量標准因各地而異。非普通住宅也需要繳納3%的契稅,使用年限是70年,水電性質為住宅。
3、是經營者為顧客提供商品交易、服務及感受體驗的場所。商鋪按照不同的形態,大致又可劃分為:商場商鋪、商業街商鋪(商業步行街)、沿街商鋪、裙房商鋪(底商)、市場商鋪、軌道交通商鋪等。
4、營業用房又稱商業用房,俗稱商鋪,就是開店的,使用年限為40年,水電性質也是商業性質。 是專門用於商業經營活動的房地產,是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交易、服務及感受體驗的場所。
商業用房與營業用房一樣么
1、商業用房是指各類商店、門市部、飲食店、糧油店、菜場、理發店、照相館、浴室、旅社、招待所等從事商業和為居民生活服務所用的房屋,以及用房,如寫字樓等,還包括車庫等。
2、關於商業用房的另一種解釋:商業用房是指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的供商業、糧食、供銷、飲食業等部門對外營業用的商店、門市部、糧店、書店、供銷店、飲食店等房屋。一般指底層臨街的房屋。
3、商業用房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4、商業營業用房,其概念范疇不僅包括零售商業,還包括娛樂業、餐飲業、旅遊業所使用的房地產,盈利性的展覽館廳、體育場所、浴室,以及銀行、證券等營業性的有建築物實物存在的經營交易場所。
5、對商業營業用房歷史的回顧,也就是從古至今老百姓所說的商鋪,是經營者為顧客提供商品交易服務的場所。商業營業用房的概念我們可以發現,商業營業用房已經經歷了很大的發展,已經從初的經營物品商品,增加到經營服務商品、體驗商品的層面。
6、很顯然,以上不同經營商品的形態將直接影響商業營業用房的位置、交通條件、定位、大小、空間、結構、裝修方法、風格、商品類型、配套條件等。商業營業用房,由「市」演變而來,《說文》將「市」解釋為「集中交易之場所」,也就是今日之商鋪。
以上就是什麼是營業用房?商業用房與營業用房一樣么的全部內容,商業用房是指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的供商業、糧食、供銷、飲食業等部門對外營業用的商店、門市部、糧店、書店、供銷店、飲食店等房屋。一般指底層臨街的房屋。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6-14,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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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住房配套有哪些
一般來說來住房配套包括生自活配套、教育配套、商業配套、娛樂配套、其他配套。
生活配套:超市、酒店、會所、葯房、醫院、花園、加油站、交通站點等;
教育配套:幼兒園、小學、中學、大學的數量及分布;
商業配套:各種商場組成的商圈;
娛樂配套:高級娛樂場所、KTV、網路會所等;
其他配套:休閑廣場、部分賣場、營業廳等。
8. 房屋配套設施包括哪些 發生糾紛該如何處理
買房子,除了價格、地段、戶型等之外,配套設施應該也是購房者最關心的問題了。因為這與我們入住之後的生活息息相關。那你知道房屋配套設施包括了哪些嗎?要是發生房屋配套設施糾紛怎麼辦呢?下面小編就來告訴你。
一、房屋配套設施包括哪些?
配套設施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中表述為房屋的「相關設施」,一般包括基礎設施及相關配套設施:
基礎設施指供暖、供電、供水、小區景觀、小區內道路、停車場等等;公共配套設施包括商品房規劃范圍內的配套和商品房規劃范圍外的配套,如商業、服務業以及醫療、公共交通等公共設施的配套。
配套設施或稱房屋相關設施,從其與房產的財產權屬關繫上可作兩類區分。
第一類是商品房小區范圍內的配套設施,或稱之為區內私有配套
其權屬性質應屬房產小區共有共用的私產,如小區內的電梯、綠化、道路等。
一般的公寓式商品房住宅小區屬典型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業主的區分所有權具有復合性,由專有所有權、公用部分持分權(共有所有權)及成員權三要素構成,區內配套應屬小區業主共有所有權所及於物業范圍。
第二類是商品房小區范圍外的配套設施與條件
如公交線路、商場等,可稱為周邊公共配套,其可能是政府因房產區域安排而統一規劃建設的配套設施,或者是自然形成的區位條件,但權屬上並非歸於房產小區附屬私有,而是另有公有或私有權屬。
以上區內私有配套和周邊公共配套與房產均有使用功能與房價上的關聯,其在合同里如何約定,決定了相關合同責任的處理。
二、發生房屋配套設施糾紛怎麼辦?
涉及配套設施的合同約定應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1、區內私有配套設施
它屬合同給付標的(房屋及所在小區)范圍,無疑應屬合同義務,對此房產商負有按約交付的義務,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即配套給付不能或遲延的違約責任。
2、周邊公共配套設施
指的是合同給付標的范圍外具有配套意義的公共設施或環境條件,房產商對此不負有作成、交付的義務,客觀上也無能為力。而且一般不負必須告知的義務。
房產區位及周邊環境等概況購房者可自行通過公共信息渠道了解,但是如果房產商售房時予以宣揚甚至在合同文書中明確表述,則負有如實告知義務。
合同義務除給付義務之外,還包括附隨義務,即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依據,促進實現給付義務以最大可能滿足債權人給付利益(輔助功能),或維護對方人身、財產利益(保護功能)而附隨合同關系衍生的合同義務。
對於所告知周邊公共配套設施不具備,房產商是否構成虛假陳述或欺詐,應綜合配套不到位的原因、對購房者實際利益的影響、房產商在合同表述及履行上的過錯等情況進行認定,如房產商作了虛假承諾,以至對購房者的訂約初衷和房屋使用有較大影響的,應承擔相應責任(違反告知附隨義務的違約責任)。
然而,小區周邊環境條件不在房產商掌控之內,訂約時房產商所告知已經具備的或者尚在規劃預計之中的公共配套設施以後發生變化,只要房產商告知情況基本可以免責,購房者應自負此預期意外落空的風險。
結語:
商品房住宅小區的配套設施、條件,包括小區內道路、綠化、景觀設施、服務場所,以及區位、周邊商業、交通設施等,對於商品房買賣合同之標的房屋,具有附屬性、延伸性使用價值,在一定程度上成為房屋品質與價值的重要關聯因素。
如果發生糾紛,購房者可根據合同的約定,考量配套設施與房產的效用關系等情況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