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商場的行為是否合法為什麼
㈠ 商場行為是否合法
任何用人單位沒有權以各種借口收取勞動者的押金。
如不能確定自己出售的商品具內有某種功能而向他容人吹噓該商品具有該種功能,我們認定陳述的一方具有欺詐的故意。因為陳述人不能判定其陳述的事實是否真實也就不能以真實的事實陳述給他人。
在陳述時,陳述方應當知道該事實若屬虛假,會使他方陷入錯誤認識,而陳述方卻以「真實」的事實向他方陳述,顯然可認定陳述方具有欺詐他方的故意。
(1)該商場的行為是否合法為什麼擴展閱讀:
商業欺詐的行為種類很多,但無論何種商業欺詐行為都具有三個共同特徵:
其一,行業性。商業欺詐發生在商業活動過程中,是商業活動過程中的欺詐行為,非商業活動中的欺詐行為不是商業欺詐。商業欺詐所涉及的「商業」,是一種大商業、泛商業的概念,涵蓋存在商品交換以及提供服務的所有市場經濟活動。
其二,故意性。欺詐的一方故意陳述虛假事實或者隱瞞真實情況,也就是說,欺詐者主觀上具有惡意。
其三,欺詐性。商業欺詐的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欺詐行為。受害人因受欺詐,陷入錯誤,而作出或可能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
㈡ 請問商場的要求是否合法理由是什麼如果王某不肯,商場該怎麼辦
不是不當得利!
㈢ 商場在入口處張貼店規在法律上屬於什麼性質,這樣做是否有效為什麼
1、商場經營者對商場本身具有管理的權利也有管理的義務,商場經營者有權利寫店規專,但是必須在屬法律的范圍內,不能任意排除自己的義務,擴大自己的權利,限制消費者的權利,加重消費者的義務。例如「貨物出門,概不退換」、「偷一罰十」等店規因超過法律范圍是無效的,但是商場寫明「商品假一罰十」是有效的,這是因為這是在加重自己的義務,這沒有超過法定范圍,這種承諾對消費者以及商家都有效。
2、商場的部分店規是為了保持商場中的秩序,保證消費者的安全和自身利益,例如,有些商場規定只能由入口進,出口出,這些規定是為了讓消費者能否有序購物,對消費者和商家本身都是有益的,所以這些規定對於在商場裡面購物的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消費者不遵守,商家有權拒絕其進內購物。
綜上,店規是商家的單方意思表示,有時是承諾,有時是對消費者行為的一種要求,其對消費者是否有約束力要看其制定是否超越了法定許可權。
㈣ 消費者權利。該商場是否存在欺詐行為 不勝感激!
1。屬於復欺詐。
第十九條經營者制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第四十條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2。可以要求退貨。
第四十五條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者退貨。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
3。協商訴訟。
屬於欺詐,可要求退貨,訴訟是最好的解決辦法。
㈤ 商場的坑辮理由是否合法
任何用人單位沒有權以各種借口收取勞動者的押金。
不能確定自己出售的商品具有某版種功能而向他權人吹噓該商品具有該種功能,我們認定陳述的一方具有欺詐的故意。因為陳述人不能判定其陳述的事實是否真實也就不能以真實的事實陳述給他人。
在陳述時,陳述方應當知道該事實若屬虛假,會使他方陷入錯誤認識,而陳述方卻以「真實」的事實向他方陳述,顯然可認定陳述方具有欺詐他方的故意。
(5)該商場的行為是否合法為什麼擴展閱讀:
概念及特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發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欺詐消費者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
商業欺詐的行為種類很多,但無論何種商業欺詐行為都具有三個共同特徵:
其一,行業性。商業欺詐發生在商業活動過程中,是商業活動過程中的欺詐行為,非商業活動中的欺詐行為不是商業欺詐。
商業欺詐所涉及的「商業」,是一種大商業、泛商業的概念,涵蓋存在商品交換以及提供服務的所有市場經濟活動。
其二,故意性。欺詐的一方故意陳述虛假事實或者隱瞞真實情況,也就是說,欺詐者主觀上具有惡意。
其三,欺詐性。商業欺詐的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欺詐行為。受害人因受欺詐,陷入錯誤,而作出或可能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
㈥ 商行為是否合法在所不論對不對
商行為是否合法在所不論對不對?我覺得傷行為是合法的,而且我們要有正確的經商途徑和經商概念,這樣能夠讓我們得到經濟利益的同時還能夠得到法律保障。
㈦ 商場如此做法是否合法
看合同是否規定了這些。
看他們的行為是否在合同的范圍內。
如果不在。屬於侵權。可以要求賠償。
㈧ 消費者權利。該商場是否存在欺詐行為
1。屬於欺詐。
第十抄九襲條 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第四十條 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2。可以要求退貨。
第四十五條 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者退貨。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
3。協商 訴訟。
㈨ 該酒店的行為是否合法
酒店抄的行為不合法:
「辭職,襲退職員工,6個月內不得以任何理由進入本店」的所謂規定,限制或非法剝奪了公民權利,完全是一廂情願、掩耳盜鈴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
因為:
一、酒店員工被辭退以後,跟酒店即不存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的任何內部規定,不能約束這名被辭退的員工。
二、酒店是面向社會大眾提供服務的公眾消費場所,通常包括餐飲、住宿、娛樂、辦公物業等服務服務項目。在面對社會公眾提供服務的行為過程中,商家沒有權利對任何人作出歧視性規定。
員工解除同酒店的勞動合同後中,跟酒店是消費者同商家之間的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當然有權利進入酒店,選擇或者不選擇這個酒店的任何一項或幾項服務。
解決的辦法也很簡單,有快慢兩種:
一、快的辦法:對保安的阻止不予理睬。如果保安強行阻止,打110電話報警。聲明你現在是一名普通消費者,而商家非法強制你的人身自由。公安人員來了,保安就沒底氣「執法」了。
二、慢的辦法:提起民事訴訟,起訴該酒店侵權。因為你已經同在酒店內經營的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酒店非法限制你入內的行為,勢必造成你的誤工損失,你有權要求它賠償。
㈩ 商場這樣做合法嗎
首先,任何用人單位不能扣留勞動者的證件,也不能以扣發工資,預交押金等形式留取勞動內者財產。
其次,容最有效力的書面證據遺失對你非常不利,你去看看有沒有可能找到其他關聯證據吧。
如果你有精力,可以去勞動仲裁,商場的這種行為是要受到懲罰的,另外,仲裁前在確定下商場的工資發放,保險辦理,假期,加班規定等是否合法,一並去要求仲裁!
最看不慣這種欺負勞動者的事,去仲裁吧,你的勝利也是我們所有人的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