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場門口摔倒啦怎麼處理
『壹』 在商場門口摔倒,查出骨折,商場需要負責任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是因為商場沒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摔倒骨折,其是要承擔侵權責任的。如果要承擔侵權責任,賠償項目主要有醫葯費、誤工費、護理費等。 有疑問,可追問。滿意記得採納哈! 追問: 這要是起訴呢?勝算大么? 回答: 如剛才我們回答的,關鍵是王某的摔倒是不是「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比方說地面有水等,這點還需要你評估一下。如果摔倒與商場「未盡到安全保證義務」有因果關系,勝算幾率較大。 追問: 就是地面有水,勝算大么? 謝謝 回答: 如果是地面有積水的話,勝算幾率在90%以上。你可以依據的法律依據有: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撫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2、《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第三十七條;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追問: 沒住院,在家裡,護理費怎麼要 回答: 根據《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有疑問,可再追問哈! 追問: 謝謝你了,還是想問一下,這個還需要去醫院開證明么? 需要什麼證明的東西么? 回答: 呵呵,這個是對於護理人員數量來說的,「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貳』 在營業場所門口摔倒了他們有責任嗎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回公共場所答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叄』 在店門口摔倒該怎麼辦
視情況而來定,你要看摔倒的地源方是否屬於公共區域,如果在公共區域,離你們店較遠,不屬於你們負責的范圍,則這種賠償可以相對減少或者無賠償義務,需要則給一個人道性賠償即可。但如果摔倒的地方屬於公共區域,但你們修改過路面,即如鋪設地毯、重設地轉等造成安全隱患而帶給消費者損害的話,那麼法院很有可能認定你們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你,如有需要,可以留言給我。
『肆』 商場門口摔倒 店家是否擔責
案情簡述: 冬日,路面容易結冰,行人容易滑倒,店家為避免顧客在進出商場時發生意外,在商場門口的台階上擺放了防滑墊,但僅在商場門口的台階上擺放,未延及商場櫥窗外的台階上。某日,一位七旬老太到商場買菜,買完後拎著菜回家,走出商場到人行道時未通過鋪有防滑墊的台階,而是通過未鋪防滑墊的台階,結果不慎摔倒受傷。 針對此事,店家是否應該擔責? 群眾觀點: 對於店家是否應該擔責,一般有三種觀點: 1、店家應承擔責任,且是全部責任。理由是:店家作為商場的運營管理者,應為消費者提供安全保障措施,確保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的人身、財產安全。在本案中,消費者走出店門的行為,是消費過程的一部分,因店家安全措施不到位導致其受傷,店家應承擔全部責任。 2、店家不應承擔責任。理由是:店家雖然有義務為消費者提供安全保障措施,但該項保障義務並非絕對的,而是相對,是在合理限度范圍內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在出口處進行打掃,擺放防滑墊等)。具體到該案中,店家已經履行了合同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消費者之所以滑倒摔傷,是其自身原因所致,所以店家不應承擔責任。 3、店家應承擔部分責任。理由是:店家雖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但未全面履行,未達到合理限度范圍內(其應在管理范圍內的採取設置防滑墊等安全設施,設置防滑警示標識),所以應承擔責任。但消費者摔倒這個損害後果的發生,消費者自身在原因力更大:首先其是成年人,應對自身的安全負責,由於自己的不慎導致受傷,存在一定的過錯;其次消費者明知在未鋪設防滑墊的台階上容易滑倒,仍然執意通過,存在過錯。所以,按照過錯程度劃分,店家應承擔次要責任,消費者承擔主要責任。 作者觀點:本人持第三種觀點,店家承擔次要責任,消費者承擔主要責任。 法律分析: 分析一:本案中,店家構成違約還是侵權? 作者認為,店家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義務致消費者摔傷,既違反了合同法規定的全面履行合同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又沒有做到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的提供安全服務的義務,應承擔侵權責任。理由如下: 1、店家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消費環境,是雙方買賣合同中店家應承擔的約定義務,而店家未全面履行,自然構成違約。 2、店家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消費環境,是法律規定的店家應盡的法定義務,店家未全面履行,導致消費者摔傷,對其構成侵權,應承擔侵權責任。 所以,在本案中,店家的行為既屬於違約,亦屬於侵權,消費者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要求店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店家承擔侵權責任。 分析二:作為消費者,應如何主張權益? 法律有規定,在糾紛中,如出現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賠償權利人只能選擇一種索賠請求根據,所以消費者如要求店家賠償,只能二選一,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在出現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如何進行選擇,通常要考慮訴訟時效、訴訟管轄、賠償范圍、舉證責任等多種因素,不能一概而論。但是在本案所述的情形中,消費者一般應選擇侵權賠償請求權,賠償范圍相對更全面。 最後結論: 1、本案中店家應承擔次要責任,消費者承擔主要責任; 2、本案屬於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消費者可以二選一請求賠償; 3、此類案件中,消費者一般應選擇侵權賠償請求權; 4、店家在經營過程中,應以防為主,確保經營設施的安全,採取安全保護措施,張貼警示標識。 相關法律: 《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伍』 在商店門口摔傷的,責任怎麼劃分,有什麼法律依據
你這個很難維權 因為是下雨天 這有客觀因素存在 具體的 找律師吧。只能靠律師給你辯了
『陸』 商場摔倒責任劃分
這個問題你是問對人了,讓網路知道之星來回答你!
1、商場應該保證提供的服務能保障顧客的安全.因為商場管理不善,把地毯捲起來放到門口,沒有在放地毯的地方放置明顯的標識牌子而導致顧客滑倒,也沒有安排工作人員指示,這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你可以根據第35條和第44條的規定,向商場索賠。
2、商場應該全額賠償你200元,並支付你受傷的醫葯費用。如果商場不願意賠償,按照第34條的規定,打12315向消協投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http://www.szaic.gov.cn/gfxfgjgfxwj/xfbh/gjj/200709/t20070920_244716.htm
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第三十五條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第四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消費者與經營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履行
第三十四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我以前的回答,供你參考
http://..com/question/79713291.html
『柒』 下雪天在商場門口摔倒,商場該不該負責任
作為商場你們無論是在防滑提示上還是在對老太太的救助上都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所以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還有兩個重要的問題,那就是因果關系問題和證據問題。
作為受害人家屬沒有證據證明骨折是在商場門口發生的。更沒有證據證明骨折和當時在商場門口的摔倒有任何必然因果關系。
但是作為商場應該在安全保障義務上多下工夫。因為侵權責任法頒布後,加大了商場的安全保障義務。具體來講,安全保障義務起碼注意三點:一是安全設施,二是注意提醒,三是積極施救。
『捌』 在商店門口摔傷的,責任怎麼劃分,有什麼法律依據
按實際情況,如果商店對於受害人摔傷的,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版人遭受人身損害,受害權人可以要求其在過錯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