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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場欺詐怎麼解決

發布時間: 2021-01-29 07:45:36

㈠ 遇到商場欺詐怎麼辦

打110,畢竟不同商場有不同的規定的

㈡ 遭遇商場欺詐怎麼辦

回摟主
如果商復場在你購買以制前承諾無條件退貨
你絕對是有權利進行按原價退貨的
你需要保存當日購物發票
向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
你可以通過撥打12315進行投訴

如果銷協的工作人員進入此事
商場一定會給你一個滿意的結果

我的朋友前些天也是這么做的
已經原價退款了

㈢ 商場買東西懷疑被欺詐,怎麼辦

回樓主
一般網上的商品都會比商場便宜30%甚至%
首先你要確定網上的價格是否真實
網價便宜因為賣家進貨渠道不同 不用上稅
所以一般網價不作為證據
為了便於取證
你可以撥打聯想公司電話 問清聯想公司所標明的市場價
如果與金鷹百貨價格相差甚遠
你可以到當地消協 或者當地工商局物價部門進行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1997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十二號公布 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經營者的價格行為
第三章 政府的定價行為
第四章 價格總水平調控
第五章 價格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價格行為,發揮價格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價格行為,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價格包括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
商品價格是指各類有形產品和無形資產的價格。
服務價格是指各類有償服務的收費。
第三條 國家實行並逐步完善宏觀經濟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價格的制定應當符合價值規律,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市場調節價,是指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
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政府指導價,是指依照本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許可權和范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的價格。
政府定價,是指依照本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許可權和范圍制定的價格。
第四條 國家支持和促進公平、公開、合法的市場競爭,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對價格活動實行管理、監督和必要的調控。
第五條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價格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價格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價格工作。

第二章 經營者的價格行為

第六條 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條規定適用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外,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第七條 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八條 經營者定價的基本依據是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
第九條 經營者應當努力改進生產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並在市場競爭中獲取合法利潤。
第十條 經營者應當根據其經營條件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准確記錄與核定商品和服務的生產經營成本,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一條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主制定屬於市場調節的價格;
(二)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價格;
(三)制定屬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范圍內的新產品的試銷價格,特定產品除外;
(四)檢舉、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價權利的行為。

第十二條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

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
第十三條 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註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准等有關情況。
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第十五條 各類中介機構提供有償服務收取費用,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經營者銷售進口商品、收購出口商品,應當遵守本章的有關規定,維護國內市場秩序。
第十七條 行業組織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加強價格自律,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指導。

第三章 政府的定價行為

第十八條 下列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一)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
(二)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
(三)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
第十九條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范圍,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價目錄為依據。
中央定價目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修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
地方定價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定後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價目錄。
第二十條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按照規定經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地方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在本地區執行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授權,按照地方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在本地區執行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第二十一條 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依據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實行合理的購銷差價、批零差價、地區差價和季節差價。
第二十二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開展價格、成本調查,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開展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價格、成本調查時,有關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需的帳簿、文件以及其他資料。
第二十三條 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徵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

第二十四條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制定後,由制定價格的部門向消費者、經營者公布。
第二十五條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具體適用范圍、價格水平,應當根據經濟運行情況,按照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和程序適時調整。
消費者、經營者可以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提出調整建議。

第四章 價格總水平調控

第二十六條 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是國家重要的宏觀經濟政策目標。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和社會承受能力,確定市場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綜合運用貨幣、財政、投資、進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實現。
第二十七條 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
第二十八條 為適應價格調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價格監測制度,對重要商品、服務價格的變動進行監測。
第二十九條 政府在糧食等重要農產品的市場購買價格過低時,可以在收購中實行保護價格,並採取相應的經濟措施保證其實現。
第三十條 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採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採取前款規定的干預措施,應當報國務院備案。
第三十一條 當市場價格總水平出現劇烈波動等異常狀態時,國務院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或者部分區域內採取臨時集中定價許可權、部分或者全面凍結價格的緊急措施。
第三十二條 依照本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實行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後,應當及時解除干預措施、緊急措施。

第五章 價格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並依照本法的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並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和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帳簿、單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
(三)檢查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當事人暫停相關營業;
(四)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轉移、隱匿或者銷毀。
第三十五條 經營者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必需的帳簿、單據、憑證、文件以及其他資料。
第三十六條 政府部門價格工作人員不得將依法取得的資料或者了解的情況用於依法進行價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第三十七條 消費者組織、職工價格監督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以及消費者,有權對價格行為進行社會監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充分發揮群眾的價格監督作用。
新聞單位有權進行價格輿論監督。
第三十八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舉報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舉報者給予鼓勵,並負責為舉報者保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條 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屬於是全國性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認定;屬於是省及省以下區域性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定。
第四十一條 經營者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應當退還多付部分;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經營者被責令暫停相關營業而不停止的,或者轉移、隱匿、銷毀依法登記保存的財物的,處相關營業所得或者轉移、隱匿、銷毀的財物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拒絕按照規定提供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罰款。
第四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法規定,超越定價許可權和范圍擅自製定、調整價格或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並可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價格工作人員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國家行政機關的收費,應當依法進行,嚴格控制收費項目,限定收費范圍、標准。收費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利率、匯率、保險費率、證券及期貨價格,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適用本法。
第四十八條 本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據物價法
你可以要求商場雙倍賠付

㈣ 小業主被商場欺騙,如何維權呢

可以先找工商局出面協調啦,再不行的話只有採取法律途徑了
霸王條款就是格式條款
《合同法》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陰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違反提請注意義務的,該格式條款不生效。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大格式條款。

下列情形的格式條款無效:

①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②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③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㈤ 如果商場在招商的時候存在欺詐行為,那麼應該如何解決

對於商場的做法真是太不地道了,如果你想玩的狠點就這樣做:

拿出招商合同,確實實際環版境(軟環境和權硬體設施)沒有招商廣告中說的那麼好,那麼商場行為為虛假廣告,到法院起訴要求其賠償損失;

對於保安歐人事件先提出民事賠償,必要的醫葯費和誤工費不用說了,要其賠償精神損失;

民事官司完結後,再打刑事官司!

同時在各媒體上暴光其行徑。

哪裡不明白可以問我
178749068

㈥ 商場有欺詐行為消費者有權要求商場雙倍賠償嗎

1.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內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容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 第二款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3.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綜上,經營者欺詐,消費者至少可以獲得價款三倍的賠償。

㈦ 被商家欺詐,怎麼辦請專家指點!

這是關於買賣信用的問題,商家涉嫌欺詐,你需要先走程序,由消費者協會認定商家行為有欺詐,你才有證據去告呀,法律是完全支持的。法律依據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欺詐行為的相關規定

現代市場經濟中不正當競爭的加劇,使得有些商品供給者視損害消費者利益為獲取利潤的途徑之一,他們置誠實信用等商業道德原則於不顧,競相採取不公平的商業行為或限制性商業行為,在質量、價格、計量、商標、廣告等各個方面竭盡各種欺詐手段,坑害消費者,如文章開篇所列出的案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對欺詐行為進行了界定並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欺詐行為由以下幾個方面構成:

第一、從主觀方面看,欺詐行為只能是故意,而不能是出於過失。欺詐人故意的方式,可能是積極的行為,也可能是消極的行為。如果沒有欺詐故意,即使經營者的行為違反了法律,也不承擔欺詐行為的民事責任,因為沒構成欺詐。

第二、從欺詐行為的對象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欺詐行為的對象只能是消費者。

第三、從客觀方面來看,欺詐行為是指在商品或服務質量上的欺詐,而不是指在商品或服務的質量上的欺詐。

綜合以上特徵,《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欺詐行為可以如下定義:經營者故意告知消費者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消費者做出錯誤意思的行為。其表現大致有以下幾種:

1、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2、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3、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4、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

5、產品原材料成分、含量虛假的。

6、服務內容、質量與標明或宣傳不符的等等。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政策的實施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的規定以及與立法者初衷之間有一定的距離。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50條及《產品質量法》罰則中的相關規定,經營者違反法律進行欺詐性銷售的,除對消費者進行兩倍賠償外,還應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如根據情節可沒收違法銷售的商品與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吊銷營業執照等等,嚴重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但是,現實中的消費者均把自己的消費者權益當作一種個體的民事私權看待,均以民事索賠為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行動目的。

三、完善相應的法律規定,加強政府對市場的監管力度

我國目前的消費者權益保護還存在著一些問題:

第一、我國現行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往往彈性有餘、剛性不足或沒有具體規定。這些與「入世」後面臨的市場監管、消費者權益保護是極不相稱的。

第二、國家的法律救濟機構監管不力,消費者的公力救濟不足,現有的消費者協會職能不完善,也缺乏權威性。另外,缺少專門有力的執法機構,往往是各個機構如工商、衛生、技術監督、商檢部門權力分散,政出多門,效率低下,作用不到位,消極、被動、責任不足,沒有認真履行市場監管職責。

㈧ 商場價格欺詐怎麼賠償

你好,發生價格欺詐行為,按照《
消費者權益
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應以
消費者
購買
商品
的價款為
基數
賠付一倍。所以
超市
應收回商品並賠償消費者9.9元。賠償10倍的
說法
沒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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