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場里玩摔傷了怎麼理賠
我是在商場的一名員工 在下班的時候商城樓梯因為沒有燈 我把腳受傷了 ,請問商場有責任嗎?
『貳』 顧客在商場摔傷賠償問題
旅客入住旅遊飯抄店即襲與其形成合同關系,在飯店管轄的范圍內人身受到傷害,說明飯店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合同的約定,有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同時,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人身受到損害的,說明旅遊飯店在其經營管理過程中有過錯,因而應承擔侵權行為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作為從事經營活動場所的旅遊飯店,對於顧客必須承擔保障顧客安全的義務,如果疏於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導致了受害人的損害發生,其主觀上具有過錯,就必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例如飯店地面過滑導致顧客摔傷,飯店就應當承擔過錯責任,而這樣的糾紛則是飯店常常遇到的。
『叄』 在商場摔傷入院,可以要求商場賠償誤工費嗎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內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容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由此可知,受害人在侵權行為中遭受人身傷害,可以依法要求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誤工費等合理費用。此外,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及第48條的規定,商場、旅店、超市等服務單位的經營者應當對顧客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果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商場、旅店、超市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就構成侵權。可見,消費者在商場摔傷住院,商場的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消費者不但可以要求商場經營者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也可以要求商場賠償自己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肆』 在商場里滑到摔傷商場要賠償嗎
1、如果你完全是正常行走而滑倒摔傷,那麼商場存在責任。
2、商場未提供安全的購物場所應賠償。
3、需根據案件具體細節確定雙方責任,主要是看商場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上海張律師
『伍』 在商場摔倒怎麼索賠急50分加分
這個問題你是問對人了,讓網路知道之星來回答你!
你說的情況有法律明確規定.
1/顧客在商場購物,屬於消費者.商場是經營者.
2/商場裡面摔倒了,如果是商場的原因造成的,對這顧客的人身安全造成危害,商場的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
3/如果對顧客造成傷害,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責任由商場承擔,由商家進行賠償.
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
損害賠償的標准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後確需繼續 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計算。
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事故 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住宿費:按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准計算,憑據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http://www.gov.cn/flfg/2005-08/31/content_27884.htm
第二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第四十一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陸』 怎麼證明是在商場摔傷,有哪些相關法律依據
一、怎麼證明是在商場摔傷?
從過錯的證明責任和推定上來,無論是商場還是顧客的過錯往往都由商場來舉證,而且在舉證不足時的過錯推定上,處於商場和顧客所處地位以及相互間利益的權衡,法院往往傾向於由商場承擔舉證不能或不足的不利後果,即推定商場存在重大過錯,而顧客只存在一般過錯或不存在過錯。
二、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從中可以看出,顧客在商場發生人身傷害時,應根據商場和顧客的過錯程度來確定雙方的責任分擔份額:如果雙方責任處於對等或公平的層面上(如雙方都存在重大過錯或一般過錯),則相應減輕商場方的責任;如果商場存在重大過錯,而顧客只有一般過錯或沒有過錯的情形下,則商場承擔完全的侵權責任;當然,如果商場具有一般過錯甚至沒有過錯,而顧客具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商場就可以減輕甚至免除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也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18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的要求。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