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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受损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发布时间: 2021-02-22 10:08:22

❶ 网络购物消费权益受损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1.消费者协会投诉
2.仲裁
3.诉讼

❷ 消费者网络购物行为的影响因素主要分哪几方面

基本是下面这6个因素


  1. 注册方式的复杂程度。


  2. 商品信息。B2C的商品信息介绍以直观、细致、专业见长,但是也有一个毛病就是太过于标准化了。多如牛毛的细节实拍图+精美绝伦的模特展示图+详细的尺码表格+各类免责声明是标配。但是,消费者的疑惑是有色差吗?东西的细节质感真的这么好吗?这图片是韩国或者欧美官网上面DOWN的吗?这尺码是欧码还是国内码,准不准啊。


  3. 合作商家的SKU管理。大的B2C已经开始接入合作商家的SKU了,一来丰富网站的品类,一来探索理论上的长尾效应。但是如何管理好这些合作商家的SKU就成为一门大学问了。很多消费者反应,在大型B2C网站的“店中店”买东西遇到假冒伪劣商品,不开发票等情况,退换货也不能保证。如果不能解决这个情况,那和C2C平台有什么区别?自己是个大C或者大B,“店中店”成为你的小C。


  4. 物流,中国电商的物流之痛不必再赘述了。天天喊“我们和C2C最大的差别在于服务”结果消费者下了个单,十几天没有收到货,或者受到货了但是遭遇了JP快递员。


  5. 客服售后服务,虽然在淘宝被人有事没事地叫亲听着挺腻歪的,但是好歹能有个人实时在线解答你的问题,搞不好在你心情不好时还能跟你插科打诨几句。


  6. 支付。最关键也是最核心的一部,前戏全部做完了,临门一脚,发现支付出问题,那绝对坑爹了。接入第三方支付系统吧,要给人付费,一部分数据还得掌握在别人手里。完全用网银吧,没有第三方保障体系,好多人不一定敢买。

❸ 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如何保护

1、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目前,消法已在修改中,但在完善传统消费专领域的消费者权属利保护外,还应增加网上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利保护。建议完善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两个方面:网上消费的消费者权利包括知情权的完善、安全权的完善、公平交易权的完善、求偿权的完善。网上消费的经营者的义务包括提供详细的商品信息的义务、商品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义务、保护消费者个人数据的义务。 2、实现全国消协(消保委)联动机制。 4、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在举证责任方面对消费者予以特殊规定,以鼓励消费者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权益,由于在网上购物消费领域中存在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以及维权意识,证据意识的缺失,消费者实际举证能力十分有限,对消费者维权造成严重威胁,动摇了消费者维权的信心,对此应考量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进一步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将网上购物包括在内。

❹ 消费者权益包括哪些方面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回依法享有的权答益。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315标志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❺ 在购物中对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认定有哪些

认定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条件,关于对消费者的定义,在法律意义上讲,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消费者与生产者及销售者不同,他或她必须是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而不是生产者、经营者。理论上,要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该符合三个条件。销售者有欺诈的行为, 消费者有受到损害, 消费者有提出赔偿要求。

关于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发布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针对一些商业促销广告中严重存在的对产品(服务)质量的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现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出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追究法律责任。从产品质量法角度对广告法的相应规定作出呼应,为打击以虚假广告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见本书附录),消费者还可依照《消法》第四十九条,向发布虚假 广告的广告主索取加倍赔偿。经营者要为欺诈行为付出加倍赔偿,《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合同法》对加倍索赔的规定,《合同法》在“违约责任”中,专门设定了反欺诈条款。这是《合同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项重要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日常生活中,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不胜枚举。尽管《消法》对此早就规定了加倍赔偿, 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以及举证困难等种种原因,实际使用的很少。

《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受欺诈可以适用《消法》,无疑给了消费者强有力的支持, 尤其是对于商品房销售中的欺诈行为的加倍索赔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依据。根 据《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原则,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只能要求对方赔偿实 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并对此作了限制性规定,而规定可以选用《消 法》,则加重了经营者的责任。对消费者来说,当能够证明被欺诈时,可以 选择责任形式,既可以适用加倍赔偿,又可以适用合同违约责任,但两种赔 偿方式不能并用。尽管如此,消费者选择了加倍赔偿后,并不影响要求对方 继续履行合同、赔礼道歉、修理、重作,退货等。

❻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1、权利范围问题。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依据。《消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仅仅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或者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的范围,这里面非常突出的是消费者的隐私权。

2、行政保护体制问题。行政保护是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现行《消法》体现了政府领导下,以一个部门为主,多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行政保护构架。但是,实际操作中矛盾很多:一是在制定消费者保护措施方面,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有一些方面主次难分,一个部门如果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有可能因涉及其他部门的权限而裹足不前,造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严重滞后;二是在受理消费者申诉方面,也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造成各部门受理范围不清,而在强调依法行政的趋势下,各部门只好谨慎行事;三是在受理申诉方面,由于受理申诉的职责与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职责往往不属于同一部门,也弱化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

3、维权途径问题。维权途经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现行《消法》第三十四条为消费提供了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和诉讼五种维权途径,但是实践中往往是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见分晓、申诉久拖不决、仲裁没有依据、起诉筋疲力尽,最后弄得消费者懒得奉陪,自认倒霉,这严重地影响到消费者权益的落实。

4、举证责任和费用问题。目前《消法》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专门规定、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处于弱者的地位,但为了举证,特别是高额的商品检测费用往往超过纠纷商品本身的价值,使消费者望而却步。

5、赔偿主体问题。《消法》第三十五条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后的赔偿主体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但是,这样规定也容易造成《消法》的歧义,认为消费者因瑕疵商品受到损害时,只能向销售者求偿,缺乏消费者对赔偿主体选择权的规定。

6、民事责任的落实问题。《消法》第四十条、五十条虽然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对“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执行标准,造成行政机关难以操作,不便于消费者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也大大削弱了《消法》的作用。

7、行政执法措施问题。目前《消法》缺乏对执法措施的明确规定。一是对行政机关查处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没有明确其可以行使哪些调查手段;二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后,为了控制危害范围、降低危害后果,行政执法机关需要采取一定的应急手段,如发生危害商品退出市场的禁令、强制经营者召回缺陷商品等。

8、消费者纠纷的诉讼程序问题。司法诉讼途径是消费者依法维权的保障。目前,消费诉讼主要由消费者个人提起,而且没有适用于消费者群体诉讼的程序,消费者协全不具有诉讼主体的地位,相关的程序减化没有在立法上得到解决,缺乏仲裁或行政裁决的相关规定,现存的诉讼制度已经不适应消费者维权的实践需要。

❼ 网络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一)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在市场上商品交易的双方,一方面是生活消费者。另一方面是商品经营者。作为消费者来讲,往往是以个人的名义从事商品购买活动。但作为经营者来讲,则是以组织的名义从事商品出售活动。因此,以个人名义从事商品购买活动的消费者和以组织名义从事商品出售活动的经营者比较起来,前者显得力量极其弱小,由此而造成了买卖双方交易能力的不对等,使个人消费者成为冲突中的受害者。2010年央视3・15晚会所揭露的惠普公司电脑黑屏事件,虽然牵涉到众多的消费者,但消费者则是以个人的身份出现在惠普,这一在电脑产品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大公司面前,显得力不从心,多次交涉无果,受损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其弱势地位显而易见。
(二)消费者消费品知识的缺乏。
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为满足自己生理以及心理的消费需要,而购买复杂多样的消费者。但作为商品经营者来讲,则专营某一特定的商品。因此,消费者与商家比较起来,消费品相关知识的差距是非常大的。消费者由于对消费品的质量、性能,不能做出有效的判断,只能被动地听从商家的宣传介绍。正是由于消费品信息掌握程度的不对称,商家往往利用这种优势,在购买现场对消费者进行欺骗宣传、夸大优点、隐瞒缺点、诱骗消费者上当。
(三)消费者的个性误区。
为消费而购买消费品,是消费者的一大购买特点,不管这种消费是生理方面的还是心理方面的。因此,消费往往依据自己的爱好、兴趣以及虚荣心理来选购商品。精明的商家根据消费者在购买现场的言谈、举止以及由此表现出来的欲罢不能、先睹为快的外部特征,对消费者进行诱惑、怂恿,使之步入消费陷阱。这一问题在文化市场上表现尤为突出。比如第一轮生肖邮票中的猴票,由于发行量小,加上通信过程中的消耗,其存世量就更小了。为此,消费者对此票趋之若鹜,不惜破费购买。正是由于这种消费上的冲动性,被拥有现代营销手段的经营者所利用,有些经营者用相当逼真的假冒邮票哄骗集邮爱好者。当人们从兴奋中冷静下来,方知受骗,但已为时已晚。消费者的个性误区,为自己的消费生活付出了代价。
(四)消费者组织力量的不足。
消费者的消费生活,是通过与商家买卖的交易来实现的。在每一次的商品交易中,即使是权益受到了损害,消费者也只能是单打独拼,没有力量与经营者组织体相抗衡。经营者组织体以自己的团体优势应对个体消费者是易如反掌的事情。后来虽然成立了消费者协会,这一被称为消费者的“娘家人”的组织形式,但这一组织形式毕竟是民间组织,而不是官方机构。消费者在遇到了非常棘手的,重大的权益侵害案,消协却无能为力,只能通过司法程序的介入,最终得到解决。因此,消费者组织力量的不足,导致了经营组织者在消费者面前有恃无恐、胆大妄为,权益侵害个案一桩接一桩,有的甚至是不了了之。

❽ 网络消费者的权益

一、网络服务经营者和商家的信用度。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前可查看卖方的信用度和交易量,选择信用度高、交易量大的进行交易就比较安全,还可参考其他买家购物后的评价。尤其对声称是境外的网站更要提高警惕,有条件的可以查询该网站的经营资质.

二、商品信息详细了解,行使自己的知情权。 消费者要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商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名称、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消费者要了解商品的技术指标情况,主要包括用途、性能、等级、使用方法、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明等。例如,消费者在网上买手提电脑,或者家用电器,或酒类等食品,都必须了解商品的技术指标情况。 [3]

三、商品的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情况。最好采取货到付款方式进行。

四、低价行为。不要轻易购买低于市场价特别多的商品,因为这很有可能是卖家以低价吸引消费者购买,提供的商品往往与宣传不符,甚至只收钱不发货。最好选择自己居住所在地的网站,对比较生疏的网站要有充分防范措施。

在提高警惕之时,如果网络交易中遇到的问题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得到解决? 笔者同时提醒消费者,在安全问题上可以通过实施防火墙技术、加密技术(是EC采取的主要安全措施, 分为两类即对称加密和非对称加密)、认证技术(比如数字签名、数字证书),反病毒软件即时升级。在产品问题上, 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后,立即向侵权者提示并警告其违法行为,可以进一步向法律专家比如律师进行咨询,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比如消费者协会及时投诉。如果对方涉嫌诈骗,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网络购物过程中,主要还得靠消费者自身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由于我国至今还没有专门的关于规范网络交易以及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目前只能依照使用于传统交易方式的那些法律法规来规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当务之急只有先提醒网络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1、注意识别网站是否符合有合法备案的红盾标志,这样才能识别网上经营者的真实身份,不要依靠网页上经营者名称判断其真实性;
2、不与未提供足以辨识和辨认身份资料(登记名称、负责人姓名、地址、电话)的网站进行交易;
3、进行网络交易后妥善保存交易相关记录,以备受到侵害时有据可查;
4、 对于网络上或通过电子邮件以朋友身份招揽投资赚钱计划或快速致富方案等信息要格外小心,不要轻信免费赠品或抽中大奖的通知而支付任何费用;
5、父母应关心并陪同孩童进行网络交易购物活动,防止儿童受骗或作出超出其能力以外之交易,并避免儿童接触到影响身心健康发展的商品;
6、网站或网络广告的商品价格如果与市场差距过于悬殊或明显不合理,应先了解网站退货与换货原则和所支付费用总额后,再决定是否购买;
四、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立法
信息网络化的发展水平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与综合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随着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消费也必将迅猛发展,消费者作为网络消费的重要组成部份,其权益的保护就显得极为重要。我国现有法律没有专门对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保护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内容简单、散乱,漏洞不少,可操作性不强,远远不能适应网络消费迅速发展所要求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迫切需要。因此,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研究和立法已迫在眉睫,尽快建立有效的网上购物消费者保护体系已属当务之急。只有运用立法的、司法的、技术的、行政管理的以及行业自律的手段,建立有力的网上购物消费者保护体系,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各项合法权益,才能树立消费者对数字化消费的信心并促进数字市场规则的形成,从而最终实现消费者从网络消费中受益,电子商务从消费者得到切实有力的支持的良性循环。

❾ 网上购物消费者维权的方式有哪些

一、网站投诉
各个大型购物网站有自己的客户服务部门,处理各内种交易纠纷。消容费者可向网站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照片、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相关记录,进行投诉或举报。有刑事犯罪嫌疑的,各个大型购物网站还将向公安机关及时反映情况。

二、网上报案
一旦遇到网购诈骗,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为避免更多消费者上当受骗,已受骗的消费者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请求公安部门去查封网站和骗子的手机电话及银行账号。消费者可向各地公安局网监处报案,也可电话报警。

三、消协投诉
与普通商品一样,网上购物的商品发生消费纠纷,也可向省、市消协投诉。维权热线12315。对于网上购物存在的风险,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要尽量索取购物凭证或保存交易协议(包括电子版)等相关证据,网上购物的实际经销商大多数是外地公司,收货时要留意查看票据的公章。如果已购商品发生纠纷,应按属地管辖原则,向票据盖章单位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投诉。

❿ 遇到消费权益受损时,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我们每个人每天都需要进行一定的消费,这些消费有可能是吃穿用度上的使用也有可能是进行一些必备材料的购买。所以我们或多或少都会在消费上遇到过一些问题,那么当我们在消费时遇到问题时,我们应该怎么维护我们的权益,通过哪些方面维权呢?

以上几点就是我们普通人在消费时遇到消费问题所要进行的维权途径,那么也希望大家能在消费时有个愉快的体验。即使遇到消费时有问题也不要担心,积极地去解决面对,我们国家已经有相当完善的消费维权途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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