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属于购物消费
㈠ 购物时是属于那一种类型的购买行为
无法确定
根据消费者的购买目标划分的购买类型
1、全确定型。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以前,已经有明确的购买目标,对商品的名称、型号、规格、颜色、式样、商标以至价格的幅度都有明确的要求。这类消费者进入商店以后,一般都是有目的地选择,主动地提出所要购买的商品,并对所要购买的商品提出具体要求,当商品能满足其需要时,则会毫不犹豫地买下商品。
2、半确定型。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以前,已有大致的购买目标,但具体要求还不够明确,最后购买需经过选择比较才完成的。如购买空调是原先计划好的,但购买什么牌子、规格、型号、式样等心中无数。这类消费者进入商店以后,一般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分析、比较才能完成其购买行为。
3、不确定型。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以前,没有明确的或既定的购买目标。这类消费者进入商店主要是参观游览、休闲,漫无目标地观看商品或随便了解一些商品的销售情况,有时感到有兴趣或合适的商品偶尔购买,有时则观后离开。
根据消费者的购买态度划分的购买类型
1、习惯型。指消费者由于对某种商品或某家商店的信赖、偏爱而产生的经常、反复的购买。由于经常购买和使用,他们对这些商品十分熟悉,体验较深,再次购买时往往不再花费时间进行比较选择,注意力稳定、集中。
2、理智型。指消费者在每次购买前对所购的商品,要进行较为仔细研究比较。购买感情色彩较少,头脑冷静,行为慎重,主观性较强,不轻易相信广告、宣传、承诺、促销方式以及售货员的介绍,主要靠商品质量、款式。
3、经济型。指消费者购买时特别重视价格,对于价格的反应特别灵敏。购买无论是选择高档商品,还是中低档商品,首选的是价格,他们对“大甩卖”、“清仓”、“血本销售”等低价促销最感兴趣。一般来说,这类消费者与自身的经济状况有关。
4、冲动型。指消费者容易受商品的外观、包装、商标或其他促销努力的刺激而产生的购买行为。购买一般都是以直观感觉为主,从个人的兴趣或情绪出发,喜欢新奇、新颖、时尚的产品,购买时不愿作反复的选择比较。
5、疑虑型。指消费者具有内倾性的心理特征,购买时小心谨慎和疑虑重重。购买一般缓慢、费时多。常常是“三思而后行”,常常会犹豫不决而中断购买,购买后还会疑心是否上当受骗。
㈡ 9购物消费是什么鬼有人知道吗
也是无意中接触到这个的,当时一冲动就办了个白金卡,能买东西能取钱,还款和个人还款意愿必须好,不然会冻结账户的,朋友就没好好还款,被冻了。
㈢ 什么是消费行为
简单来说,就是花钱购买商品和各种相关服务等以满足个人和他人欲望的一切活动,如购物、上馆子、旅游等。如果不涉及花钱和购买等内容的话,就应该算不上是消费行为,如自己骑车郊游、到免费公园散步、上班等。
㈣ 网络购物的消费方式属于
d.钱货两清消费
㈤ 什么是消费
消费是一种行为是消费主体出于延续和发展自身的目的,有意识的消耗物资资料和非物资资料的能动行为
㈥ 什么是经济消费
消费经济(consumption economy),泛指消费领域和消费过程中的节约、效益,以及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下列各种含义的总称。消费经济历来是社会经济的重要内容之一。市场经济是市场导向型经济,说到底是消费导向、消费需求导向型经济。因此,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消费经济是越来越重要了,“消费为本”或者说“回到消费本身”,重建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理论和实践体系,这是一项大胆的具有创新意义的构想,是对传统经济学的重大突破,具有促进世界经济和谐发展的重大意义。
人们所获得的消费实惠。即以数量多、质量好、价格低的消费资料和方便、周到的服务,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实现一定的消费支出下取得消费效果的最大化,即取得最多的消费实惠与最高的生活质量,或在实现一定的消费效果的过程中尽力取得消费支出的最小化。
指消费的内部关系。即人们在消费方面和消费过程中的相互关系。人们在消费领域的不同利益,形成经济生活中的消费关系,它包括集体消费与个人消费之间的关系,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的关系,城镇职工与农民之间的关系,体力劳动者与脑力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富裕户与困难户之间的关系,等等。
指消费与外部的关系。即社会再生产中,消费与生产、分配、交换之间的相互关系。在社会再生产中,任何环节出现循环障碍,都会延缓或堵塞国民经济的良性运转。消费是生产、分配、交换运转的终点,消费的数量、质量、效果直接取决于前列环节的活动和结果,但作为终点的消费在下一循环中又是前列环节的先导并决定着生产、分配和交换。它通过消费实践的检验,作出效果评价,向再生产传递调整与改善的信息,使前列环节在新循环中更加合理化、更富有满足需求的效率。因而,消费既是生产、分配与交换的条件(提供劳动者),又是各环节运动的目的和动力。
基本特点
城市消费者的分化日益显著。这种分化,表现在消费能力上,是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一部分消费者的收入持续增长,一部分消费者的收入则是有些走低;表现在消费取向上,则是多元化趋势:一部分消费者循规传统,消费以实用为主,讲求节约和理性,一部分消费者则取向新潮,讲求精致的生活享受和消费品位。
消费品市场的个性化和趋同化共存,国际化与地域化并重。一方面,城市消费者购买的电器、包装食品和软饮料将集中在有限的几个品牌;另一方面,服装、化妆品、烟酒等商品难有强势品牌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另外,对洗涤用品、音像器材,人们取向国际性品牌,而对调味品、速食品,人们则多选择区域性品牌。
实物消费与服务消费档次划分更为突出。人们将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去寻找适合自己消费的场所。别墅、高档商城、高档娱乐场所是工薪阶层与低收入者望尘莫及的。仓储式商场、便民店、消费合作社便受到广大工薪阶层的青睐。各种零售业态,如购物中心、大型商场、超市、便民连锁店、专卖店等的出现,迎合了不同消费者的需求。美容美发店、夜总会、洗浴中心、保龄球馆等将成为较高收入层消费者的精神消费场所。
高收入者消费饱和或缺少消费,与中低收入者有消费需求但无力消费并存的局面将继续存在。富有者有房有车,家里装备一应俱全。而中低收入者进入万元级、10万元级消费还没实力,从而推动了信用消费、租赁消费的发展。
㈦ 谈谈购物消费
看看产品质量,自己喜欢的并且有需求价值,最重要的是能承担的起费用
㈧ 大宗消费购物指的是哪些
大总,消费购物是指团购的那种,比如单位为了发福利统一采购的各种物品。政府部门集中采购的各种东西。
㈨ 网购属于什么消费类型
网上购物,就是通过互联网检索商品信息,并通过电子订购单发出购物请求,然后填上私人支票帐号或信用卡的号码,厂商通过邮购的方式发货,或是通过快递公司送货上门。目前网络有啊http://youa..com是个很好的购物平台。为消费者提供网上购物服务的有。发展到与传统商店联系的有本地购物网。
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的进一步普及应用,网上购物逐渐成为人们的网上行为之一。根据2007年12月CNNIC的统计结果,全国网络购物人数规模是4641万人,北京、上海、广州的网民数量占全国2.1亿的9%,而三地的网购网民数量已经占到全国的17%。上海的网络购物渗透率达到45.2%,是网络购物最为普及的城市。其次是北京,网民中的网络购物渗透率接近4成,广州的水平则是略超过3成。其他城市的平均网络购物渗透率要更低一些,21.6%的网民半年内在网上买过东西。
2008年网络购物用户人数已经达到7400万人,年增长率达到60%,网络售物网民数也达到1100万人。
http://ke..com/view/120524.htm
㈩ 什么是消费者
生存在这个世界上的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的定义
从法律意义上讲,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消费者与生产者及销售者不同,他或她必须是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而不是生产者、经营者。也就是说,他或她购买商品的目的主要是用于个人或家庭需要而不是经营或销售,这是消费者最本质的一个特点。作为消费者,其消费活动的内容不仅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购买和使用产品,而且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务。但无论是购买和使用商品还是接受,其目的只是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而不是生产和经营的需要。
从生物上讲,消费者也是自然界中的一个生物群落,异养型生物,包括草食动物和食肉动物,称为消费者。顾名思义,这些消费者不能直接利用太阳能来生产食物,只能通过直接或间接地以绿色植物为食获得能量。根据不同的取食地位,又可以分为直接依赖植物的枝、叶、果实、种子和凋落物为生的一级消费者,如蝗虫、野兔、鹿、牛、马、羊等食草动物;以草食动物为食的肉食动物为二级消费者,如黄鼠狼、狐狸、青蛙等;肉食动物之间存在着弱肉强食的关系,其中的强者成为三级和四级消费者。这些高级的消费者是生物群落中最凶猛的肉食动物,如狮、虎、鹰和水域中的鲨鱼等。有些动物既食植物又食动物,称为杂食动物,如某些鸟类和鱼类等。消费者在生态系统的物质和能量转化过程中处于中间环节。
[编辑本段]消费者的概念
关于消费者的概念,在各国法律中,以及一国各部门法中不尽相同。按不同的确认标准,大体分为三种:
1.以经济领域为主要确认标准
认为凡是在消费领域中,为生产或生活目的消耗物质资料的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是生活消费还是生产消费,也不论是生活资料类消费者还是生产资料消费者, 都属于消费者之列。 如《泰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所谓消费者,是指买主或从事业者那里接受服务的人,包括为了购进商品和享受服务而接受事业者的提议和说明的人。”
2.以消费目的为主要标准
认为消费者仅指因非商业性目的而购买商品、使用商品的人。所谓非商业性目的就是仅限于购买者自己的消费,而不是用于转卖或营业。如我国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规定:消费者是“有偿获得商品和接受服务用于生活需要的社会成员”,江苏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把消费者定义为“有偿获得商品和服务用于生活需要的单位和个人”。显然,这种定义并未明确排除法人等社会组织。
3.以自然人为主要标准
这种划分不以或不惟一以消费目的为标准,而特别强调消费者的自然人属性。如美国的《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消费者是那些购买、使用、持有、处理产品或服务的个人”。1978年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届年会上,将“消费者”定义为“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成员”。俄罗斯联邦《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将“消费者”定义为“使用、取得、定作或者具有取得或定作商品(工作、劳务)的意图以供个人生活需要的公民。”
从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看,虽然该法并未明确规定消费者的定义,但是从该法的第二条中将“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界定为消费者行为,可以看出,所谓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公民个人和单位。
[编辑本段]消费者的法律特征
我国的消费者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消费者的消费性质属于生活消费
消费者的生活消费包括两类:一是物质资料的消费, 如衣、 食、住、行、用等方面的物质消费。 二是精神消费, 如旅游、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消费。
2.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
商品,指的是与生活消费有关的并通过流通过程推出的那部分商品,不管其是否经过加工制作,也不管其是否为动产或不动产。
服务,指的是与生活消费有关的有偿提供的可供消费者利用的任何种类的服务。
3.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关于商品的消费,即购买和使用商品,既包括消费者购买商品用于自身的消费,也包括购买商品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购买的商品。关于服务的消费,不仅包括自己付费自己接受服务,而且也包括他人付费自己接受服务。不论是商品的消费还是服务的消费,只要其有偿获得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是用于生活消费,就属于消费者。
4.消费者的主体包括公民个人和进行生活消费的单位
生活消费主要是公民个人(含家庭)的消费,而且对公民个人的生活消费是保护的重点。但是,生活消费还包括单位的生活消费,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单位购买生活资料最后都是由个人使用,有些单位还为个人进行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
[编辑本段]消费者权利
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在消费领域中所具有的权利,即在法律的保障下,消费者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行为,也可有权不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不做出一定行为。它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对消费者的权利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简称安全权
安全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人身安全权在这里是指生命健康权不受损害,即享有保持身体各器官及其机能的完整以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财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本身的安全,并包括除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之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
为了能使这一权利得到实现,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也就是说,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和服务符合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家用电器不允许有漏电、爆炸、自燃等潜在危险存在。对于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
(二)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简称知情权
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新的消费品品种日益增多,一些商品的使用要求越来越复杂,消费者需要对商品和服务作必要的了解。他们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 使用方法说明书、 售后服务,以及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三)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简称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权根据自己的消费愿望、兴趣、爱好和需要,自主地、充分地选择商品或者服务。主要内容有:
(1)有权自主选择经营者;
(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
(3)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服务;
(4)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四)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简称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如果经营者违背自愿、平等、公平、 诚实信用等原则进行交易, 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主要表现在:一是有权获得公平交易条件。如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交易条件。二是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如强迫消费者购物或接受服务、强迫搭售等。
(五)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简称求偿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既可能人身权受到侵害,也可能财产权受到侵害。人身权受到的侵害,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方面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财产损害,包括财产上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现有财产上的损失,如财物被毁损,伤残后花用的医药费等。间接损失,指可以得到的利益没有得到,如因侵害住院而减少的劳动收入或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而得不到劳动报酬等。
享有求偿权的主体,是指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受害者。受害者包括:
(1)购买者,即购买商品为己所用的消费者;
(2)商品的使用者,即不是直接购买商品为己所用的消费者;
(3)接受服务者;
(4)第三人,即在别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其他消费者。
(六)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简称结社权
虽然我国有很多政府机关从不同的侧面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但是消费者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团组织仍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我国,目前消费者社会团体主要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或消费者委员会)。消费者依法成立的各级消费者协会,使消费者通过有组织的活动,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简称获得有关知识权
消费者获得有关知识的权利,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而且也是实现消费者其他权利的重要条件。特别是获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可以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效地寻求解决消费纠纷的途径,及时获得赔偿。
(八)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简称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是消费者应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 人格尊严指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 其权利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关系到各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处理好民族关系,促进国家安定的大问题,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九)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简称监督权
消费者监督具体表现为: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者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编辑本段]消费者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消费者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第二,消费者应当是商品或服务的受用者;
第三,消费的客体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务;
第四,消费者主要是指个人消费。但是也有例外,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是指消费者个人,实质上就是即包括了消费者个人,也包括了单位或集体,只要是用于生活消费的,都属于消费者范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