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超市购物摔倒如何索赔
『壹』 顾客在超市购物被滑倒摔伤,超市是否负有责任
顾客在超市购物被滑倒摔伤,超市在没有完全尽到警示义务的情况下是有责任的。如在厕所超市作为经营者本应保持其超市内附属设施公共卫生间的干爽整洁,地面平整,采取相应的防滑措施,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顾客超市购物摔倒如何索赔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一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贰』 超市购物时顾客不小心摔坏东西该怎么处理
超市买完货去柜台结账,没看见柜台有醋被打碎了我该赔吗?服务员没把醋放在货架上她们有责任吗
『叁』 在超市摔伤应如何索赔
不算工伤。
根据1996年8月原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职版工由于下列权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肆』 顾客摔倒受伤超市有赔偿责任吗
首先应该确认顾来客自己自在超市摔伤是否是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界定超市是否承担责任的核心在于,其是否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对顾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的义务。超市未在易产生危险的位置采取防护措施,应对顾客摔伤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若顾客作为一个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外出消费过程中也负有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以确保自身安全,对其自身受到损害亦承担相应的责任。
『伍』 在超市购物意外受伤,如何索赔
这个问题你是问对人了,让网络知道之星来回答你!
你说的情况有法律明确规定.
1/顾客在超市购物,属于消费者.超市是经营者.
2/精品柜玻璃破裂下落,是超市没有尽到维护的责任,造成食指割伤,对你的人身安全造成危害,超市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责任由超市承担,由超市赔偿你的医疗费用和误工费用
误工费用按照工作期间不能上班的损失计算,还可以要求少量的营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http://www.gov.cn/flfg/2005-08/31/content_27884.htm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以前的回答
http://..com/question/1091475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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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顾客未进超市购物即摔伤能否获得赔偿
张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脊椎骨骨折,用去医疗费两万多元。事后由于超市拒绝赔偿,张某起诉到法院。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并未进入超市购物,双方尚未形成合同关系,彼此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张某的伤是意外造成的,对张某的损害后果,超市既没有过错,又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因此,超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应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超市未尽照顾、保护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导致前来购物的张某滑倒摔伤,超市有明显过错,应当赔偿张某的损失。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该条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没有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一定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前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即为缔约过失责任。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负有一定的注意而履行必要的义务,这些义务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是一种先合同义务(或合同前义务),先合同义务是一种附随义务。也就是说,不管合同是否订立,只要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就应当赔偿。 二、本案中,超市作为经营者,其先合同义务包括:谨慎、小心地照顾顾客,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地保护顾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在本案中,超市明知下雪天台阶结了冰,如果不及时清理或采取其他防滑措施,顾客经过时有可能会滑倒,然而超市却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超市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和注意义务,即没有对顾客作出警示或提示,也没有采取保护措施,最终导致张某滑倒摔伤。超市有明显的过错,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三、尽管张某尚未进入超市,没有进行实质性的消费,但张某来的目的是为了购物、消费。张某来的行为是一种欲与超市订立合同的要约行为。因此,张某应认定为缔约一方当事人。
『柒』 顾客在超市内摔伤,超市理应赔偿吗
对于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当中受到损害的权利保障,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有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黄某进入超市,是以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为目的,是作为一名消费者进入超市的,超市作为一个经营百货零售的大卖场,符合“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条件,超市应当负有保证消费者黄某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义务。
来源找法网:网页链接
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作为顾客的黄某,应就其在超市商场内发生了损害事实及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超市应当就其对黄某损伤不存在过错或者存在其他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案例中,超市对黄某在其超市内摔倒受伤的事实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黄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医疗费收据等相关证据,其举证义务已完成。而且,从超市提供的录像上显示,黄某进入超市前后均有保洁员拖地,超市虽辩称黄某摔倒的地方没有保洁员拖地,认为系黄某自己跑步摔倒,但超市作为管理者,对整个超市应该具有监控能力,其举证能力远远高于作为消费者的黄某,超市未提供不存在过错或者存在其他免责事由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捌』 顾客在超市摔跤如何补偿(专业律师拜托 进!)
按当地最低保障的几倍数,所以各地都不一样,最好问当地的律师,怕花咨询费,可以去法律援助中心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