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广场舞违法治理不了
A. 如何合法制止广场舞扰民
将广场舞扰民纳入依法管理轨道乃民心所向、大势所趋。但既然是“全国现象”,立法者就应该站在更高的层面、放眼更宽的领域统筹谋划,让广场舞噪音管理更具广泛性的警示意义。审视广州市的做法,明显存在两个认知误区。其一,“广场舞”起源于广场,散布于几乎所有公共场所,公园不过是其中一寓,而“重灾区”当在居民小区;其二,立法治理的重点不是“广场舞”本身,而是由此衍生出的“噪音扰民”,对“噪音扰民”应该是零容忍的惩处,对“广场舞”行为则需制度化的引导规范,而不是因噎废食强令禁止。
其实,对广场舞扰民的治理并非无法可依。《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这里既将“公园”纳入了立法范畴,也明确了“公安机关”的履职责任。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明确规定,对于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反复教育不改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处罚。
值得思考的是,既然有法可依,广场舞扰民缘何屡禁不止?在笔者看来,其关键还在监管不力、执法缺位。究其原因,一是认知偏差。舞者把娱乐健身看作是老年人的自由,缺乏公德之心和自律意识,乐在其中之余罔顾了他人的休息权利与心理感受;二是监管缺位。监管者对广场舞扰民多以不告不究和息事宁人的态度视之,缺乏积极介入、主动作为的职业精神;三是制度盲点。由于噪音污染处罚需要技术鉴定等举证程序,《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落实,还需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则跟进。而一般性的调解、劝阻未必奏效。
由此看来,制止广场舞扰民,需要的不是因噎废食的禁止,而应当是因势利导的规范。一是通过对广场舞订立公约,对其活动作出时间选择、地点划定和音量控制等方面的行为规范,引导其提升公德意识和自控素质;二是对于不服管理、不听劝阻、恣意扰民者,则必须严格依法查处,不能姑息迁就。相信,只要合理引导、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广场舞扰民并非不可治愈顽疾痼病。
B. 广场舞已成扰民活动,为何没有部门管制呢
广场舞越来越多,一些地方在跳广场舞的同时把音乐开的特别大声,已经严重扰民,但是为什么却没有相关部门来制止呢?我认为广场舞是不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的,最多是扰民,构成民是责任,相关部门是不能插手太多,而且跳广场舞的大多是中老年人,一些大爷大妈不讲理,这让执法部门很难管理,而且他们跳广场舞是为了强身健体,如果不让他们跳舞,这反而是执法部门的错了,执法部门并没有相关权利禁止他们跳广场舞的权利。
在一些地方广场舞扰民的现象特别严重,为什么缺禁止不了,我认为是舞者把娱乐健身看作是老年人的自由,缺乏公德之心和自律意识,他们没有考虑其他的感受,因此扰民现象才越来越严重,而且一些跳广场舞的人占据篮球场,这种行为是很让人生气的,所以才会有很多的人想要禁止跳广场舞。
C. 广场舞这么扰民,为什么还屡禁不止
在这两年来广场舞是人们议论的,因为在现代全国上下,已经有几千万老人爱上了这项锻炼身体的运动。不过还是有很多年轻人无法理解,为什么大爷大妈们为什么爱这么爱跳广场舞,而且每次跳广场舞的时候都会把伴奏的喇叭声音看得非常大很扰民。也正是因为这样,有很多人都会选择去投诉大爷大妈跳广场舞扰民的行为。相关部门也是屡次都禁止,在一些公开场合和特定时间不让大爷大妈去跳广场舞,但是到现在这样扰民的行为还是依然存在的。
而且现在我国已经进入了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时期,老人们也会越来越多,所以他们的需求也会越来越多。将来跳广场舞的人也只会多不会少,所以说如果只靠制止的话也是治标不治本,一定要加强最好的解决方法。
D. 跳广场舞扰民这三个做法哪个合法哪个不合法
可照选择报警处理。因为跳广场舞本身并不违法,但如果制造的噪音造成内了对周边人正常容生活休息的侵犯,那么便构成违法行为。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1)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
(2)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3)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为什么广场舞违法治理不了扩展阅读:
加工舞:
这种是在原生态舞蹈的基础上加以整理有所创新的广场舞蹈。这种广场舞历史不长,从延安新秧歌运动算起,有60多年的历史。但这种广场舞蹈既保留了原生态最精华的东西又赋予了舞蹈新的时代感。能与当代文化同步成为使人民群众容易接受的艺术品。
这也是广场舞蹈中最难做好的广场舞,因为旧和新不好融合,创作难度大,但出现的精品较多。如:在山西省广场文化艺术节中出现的运城《高台花鼓》;柳林县的《盛世华章》;忻州原平的《凤秧歌》;绛州的《鼓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