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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场门口摔倒啦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 2021-02-11 01:05:50

『壹』 在商场门口摔倒,查出骨折,商场需要负责任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是因为商场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摔倒骨折,其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如果要承担侵权责任,赔偿项目主要有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有疑问,可追问。满意记得采纳哈! 追问: 这要是起诉呢?胜算大么? 回答: 如刚才我们回答的,关键是王某的摔倒是不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方说地面有水等,这点还需要你评估一下。如果摔倒与商场“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有因果关系,胜算几率较大。 追问: 就是地面有水,胜算大么? 谢谢 回答: 如果是地面有积水的话,胜算几率在90%以上。你可以依据的法律依据有: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十七条;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追问: 没住院,在家里,护理费怎么要 回答: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有疑问,可再追问哈! 追问: 谢谢你了,还是想问一下,这个还需要去医院开证明么? 需要什么证明的东西么? 回答: 呵呵,这个是对于护理人员数量来说的,“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贰』 在营业场所门口摔倒了他们有责任吗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回公共场所答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叁』 在店门口摔倒该怎么办

视情况而来定,你要看摔倒的地源方是否属于公共区域,如果在公共区域,离你们店较远,不属于你们负责的范围,则这种赔偿可以相对减少或者无赔偿义务,需要则给一个人道性赔偿即可。但如果摔倒的地方属于公共区域,但你们修改过路面,即如铺设地毯、重设地转等造成安全隐患而带给消费者损害的话,那么法院很有可能认定你们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你,如有需要,可以留言给我。

『肆』 商场门口摔倒 店家是否担责

案情简述: 冬日,路面容易结冰,行人容易滑倒,店家为避免顾客在进出商场时发生意外,在商场门口的台阶上摆放了防滑垫,但仅在商场门口的台阶上摆放,未延及商场橱窗外的台阶上。某日,一位七旬老太到商场买菜,买完后拎着菜回家,走出商场到人行道时未通过铺有防滑垫的台阶,而是通过未铺防滑垫的台阶,结果不慎摔倒受伤。 针对此事,店家是否应该担责? 群众观点: 对于店家是否应该担责,一般有三种观点: 1、店家应承担责任,且是全部责任。理由是:店家作为商场的运营管理者,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在本案中,消费者走出店门的行为,是消费过程的一部分,因店家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其受伤,店家应承担全部责任。 2、店家不应承担责任。理由是:店家虽然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保障措施,但该项保障义务并非绝对的,而是相对,是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出口处进行打扫,摆放防滑垫等)。具体到该案中,店家已经履行了合同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之所以滑倒摔伤,是其自身原因所致,所以店家不应承担责任。 3、店家应承担部分责任。理由是:店家虽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但未全面履行,未达到合理限度范围内(其应在管理范围内的采取设置防滑垫等安全设施,设置防滑警示标识),所以应承担责任。但消费者摔倒这个损害后果的发生,消费者自身在原因力更大:首先其是成年人,应对自身的安全负责,由于自己的不慎导致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其次消费者明知在未铺设防滑垫的台阶上容易滑倒,仍然执意通过,存在过错。所以,按照过错程度划分,店家应承担次要责任,消费者承担主要责任。 作者观点:本人持第三种观点,店家承担次要责任,消费者承担主要责任。 法律分析: 分析一:本案中,店家构成违约还是侵权? 作者认为,店家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致消费者摔伤,既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又没有做到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的提供安全服务的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理由如下: 1、店家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是双方买卖合同中店家应承担的约定义务,而店家未全面履行,自然构成违约。 2、店家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是法律规定的店家应尽的法定义务,店家未全面履行,导致消费者摔伤,对其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在本案中,店家的行为既属于违约,亦属于侵权,消费者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店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店家承担侵权责任。 分析二:作为消费者,应如何主张权益? 法律有规定,在纠纷中,如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赔偿权利人只能选择一种索赔请求根据,所以消费者如要求店家赔偿,只能二选一,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在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如何进行选择,通常要考虑诉讼时效、诉讼管辖、赔偿范围、举证责任等多种因素,不能一概而论。但是在本案所述的情形中,消费者一般应选择侵权赔偿请求权,赔偿范围相对更全面。 最后结论: 1、本案中店家应承担次要责任,消费者承担主要责任; 2、本案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消费者可以二选一请求赔偿; 3、此类案件中,消费者一般应选择侵权赔偿请求权; 4、店家在经营过程中,应以防为主,确保经营设施的安全,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张贴警示标识。 相关法律: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伍』 在商店门口摔伤的,责任怎么划分,有什么法律依据

你这个很难维权 因为是下雨天 这有客观因素存在 具体的 找律师吧。只能靠律师给你辩了

『陆』 商场摔倒责任划分

这个问题你是问对人了,让网络知道之星来回答你!

1、商场应该保证提供的服务能保障顾客的安全.因为商场管理不善,把地毯卷起来放到门口,没有在放地毯的地方放置明显的标识牌子而导致顾客滑倒,也没有安排工作人员指示,这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你可以根据第35条和第44条的规定,向商场索赔。

2、商场应该全额赔偿你200元,并支付你受伤的医药费用。如果商场不愿意赔偿,按照第34条的规定,打12315向消协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http://www.szaic.gov.cn/gfxfgjgfxwj/xfbh/gjj/200709/t20070920_244716.htm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以前的回答,供你参考
http://..com/question/79713291.html

『柒』 下雪天在商场门口摔倒,商场该不该负责任

作为商场你们无论是在防滑提示上还是在对老太太的救助上都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所以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还有两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因果关系问题和证据问题。
作为受害人家属没有证据证明骨折是在商场门口发生的。更没有证据证明骨折和当时在商场门口的摔倒有任何必然因果关系。
但是作为商场应该在安全保障义务上多下工夫。因为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加大了商场的安全保障义务。具体来讲,安全保障义务起码注意三点:一是安全设施,二是注意提醒,三是积极施救。

『捌』 在商店门口摔伤的,责任怎么划分,有什么法律依据

按实际情况,如果商店对于受害人摔伤的,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版人遭受人身损害,受害权人可以要求其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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