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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 龙哥2010商法
第一章 商法
一、填空
1.世界范围内的商事立法运动肇始于____,延续至今,它是人类社会迈向法制的重要一步。
答案:18世纪初
2.商主体公示法定是指商主体之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_____。
答案:对抗善意第三人
3.传统商法在体系上主要包括商身份法和______两大部分内容。
答案:商行为法
4.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基本法,商法是______。
答案:特别法
5.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和____。
答案:海上贸易
6.法国商法法系以法国商法为核心,以行为主义和为法系的重要特征和商事法规的立法基础。
答案:客观主义
7.《德国商法典》最早颁布于____年。
答案:1861
8._______反映了商法独立存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是商法部门建立的基础,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本质特征所在。
答案:独立的商法调整对象
9.在调整方法上,商法注重维持私法中传统的“_____原则”,经济法则信守“国家统治原则”。
答案:意思自治
10.商法作为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相兼容的法律规范体系,其公法性规定主要为______。
答案:行政法律规范
二、名词解释
1.商法
商法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商法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广义的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
2.商法原则
商法原则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包括商主体法定原则,公平交易原则,交易简便、迅捷原则等。
3.商法的渊源
商法的渊源指商法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是对商事行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效力的重要来源,是商事经营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制定法、立法和司法解释、商事自治法等。
4.商法调整对象
商法的调整对象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
三、单项选择
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事立法活动活跃,相继出台了多部法律,可以归入商法范畴的有(B)。
A.《合同法》、《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
B.《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
C.《个人独资企业法》、《信托法》、《证券法》、《仲裁法》
D.《劳动法》、《行政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商法的概念可以表述为(A)。
A.调整商事交易主体于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B.调整商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C.调整公司、企业日常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D.调整一切微观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外国法上,采取以商人和商行为共存的折衷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的国家是(C)。
A.美国、英国
B.德国、法国
C.日本
D.瑞士
4.有关商法特征的描述,错误的是(B)。
A.其调整行为具有营利性
B.商法调整对象的不特定性
C.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
D.商法的公法性和国际性
5.所谓商主体法定原则是指(D)。
A.对于商主体在法律上的资格,不以强行性法规加以规定
B.商主体的类型在法律上有严格的界定
C.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享有特权
D.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公示法定三个方面
五、、简答题
1.简述商法的基本特征。
2.简述交易便利、迅捷原则。
3.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1.商法的特征: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4)商法的公法性;
(5)商法的国际性。
2.商事交易便利、迅捷原则表现在三个方面:
(1)交易简便:各国商法在商行为方面一般采取要式行为方式、文义行为方式,并通过强行法和推定法对其内容预先予以确定。
(2)短期时效:商法对于各类商事请求权普遍采取不同于民法上时效期间的短期时效。短期时效制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迅速行使权利,以保证交易的迅捷。
(3)定型化交易规则:权利证券化和权利义务格式化是商法的又一个重要特点。通过法律行为标准化、定型化,从而简化了权利转让和权利认定的程序。
3.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1)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现,而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
(2)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即都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主构成的法律。但是,民法是纯私法,调整的是平权关系;商法则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调整的是平权与不平权兼有的法律关系。因此,民法是私法规范体系;商法是以私法规范为主体,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相结合的法律规范体系。
(3)民法作为基本法或普通法,调整的范围广泛,适用于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商法调整范围有限,仅适用于民事主体中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那部分,或仅仅适用于民事行为中与营利相关的那一部分行为,即商人所从事的商行为。
六、论述题
1.试述商主体的分类。
1.在当代各国商法中,商主体表现为多种形式,不同国家的商事立法和不同的商法理论,常常依照不同的标准对商主体予以分类。一般说来,主要有以下多种分类:
(1)依照商主体的组织结构形态或特征,即是自然人还是组织体以及组织形态等形式状况,商主体可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
(2)依照法律授权或法律设定的要件、程序和方式,商主体可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任意商人;或称必然商人、应登记商人、自由登记商人。
(3)依照经营者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商主体可分为形式商人或固定商人、拟制商人、表见商人。
(4)依照经营者的经营规模,商主体又可分为大商人或完全商人和小商人。
(5)依照经营种类,商主体可以分为制造商、加工承揽商、销售商、供应商、租赁商、运输仓储商、餐旅服务商、金融证券商、保险商、代理商、行纪商、居间商、信托商等等。
依照商主体资产的权利状态,还有学者将商主体分为个体经营者、企业、商业使用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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