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商城裕园怎么样
㈠ 正商城裕园2号院小区商铺产权多少年
1、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
2、房改房的产回权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时答间以该地块地上房屋参加房改之后第一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屋为准。
3、经济适用房的使用年限为50年。房地产公司买地的时间开始的,购房合同上会写明,比如该土地使用年限自1997年-2067年,一共70年,如果购买房屋的时间是2006年,那么您的土地使用权只有61年,但你拥有永久房产权, 到2067年你只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就能继续居住下去,因为在我国土地是不允许私有化的.土地所有权始终归国家所有,个人只获得土地使用权。二、房屋产权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业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㈡ 正商城这个公寓项目怎么样呢好出租吗
正商城位于航海路沿线,东西横跨连云路、碧云路,南北纵跨航海路、长江路,尊踞南城发展中心。正商城总占地近千亩,总体量达到300万平米,其中包含60万平方大体量商业。建成后将成为集高档住宅、高档公寓、星级酒店、甲级写字楼、大型商业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体项目。正商城因为体量大,所以自己项目内部的配套就十分的充足。周边教育配套:社区内部规划5所幼儿园、3所小学,临近62中、63中、82中,长江东路小学,邱砦小学,春晖小学等。 正商城周边医疗配套:郑大一附院(三级甲等医院),市二院(二级甲等医院,是郑州市眼科医院),社区医疗保健中心等。 正商城周边商业生活配套:京航饭店,中都饭店,新华都购物广场,万达广场,世纪联华等。 交通配套:项目西侧是京广快速路,东侧是紫荆山路,东西走向是陇海路,除了几条主干道,项目离地铁5号线冯庄站五百米,距离2号线南五里堡站1.5公里左右。总结:1.项目的体量很大,近千亩的体量,项目自身的配套已经十分的完善,居住会比较方便。2.项目周边两条地铁线距离都较近,而且一条已经在运营,一条明年能通车。3.项目的组成类型较多,如果后期物业管理不当,可能会有些混乱。
项目处于二七区老城区,地理位置优势明显,项目较好出租,参照周边目前30平米左右的公寓项目租金在1600元左右,年收益率约在6%左右,比较适合出租。
㈢ 正商城裕园5期6号院QQ群是多少
欢迎加入正商城裕园5期6号院,群号码:189596313
㈣ 郑州正商城楼盘怎么样
郑州开发商中,正商还是不错的一个;所开发的楼盘尽管比不过龙头建业,还是相当有品位层次的
从正商已经交付使用的楼盘完全可以看出开发商的实力与资历!
㈤ 正商城裕园7号院属于哪个街道办事处
郑州正商城裕园7号院就是属于
郑州市二七区京广路街道办事处。
㈥ 在正商城裕园买的车位12万为什么开发商签合同才8万这是不是涉及到什么秘密,有没有什么不妥吗
按实际价款签订合同,你们之间存在不存在第三人转卖行为,否则不应该这样,如果签订合同价格低于实际支付的价款,应当问清楚。
㈦ 有没有在登封正商城裕园买过房的业主
嗯,我没有在那边儿卖过房子也没有听说过。
㈧ 为啥郑州的正商城禧园比裕园价格低的多
**房子均价5800元/㎡,比正商城其他房子一平米少3000—3500元,比周边其他楼盘房子一平米少3500—4000元。房子性质为安置回购房,意思是说开发商占了冯庄村民的地,拆了冯庄村民的房子,需要给村民进行补偿,基本上一家一户都能补偿8—10套房子,8—10套房子村民自己肯定住不完,又因为房产税的存在,村民拿着这8—10套房子的成本非常高,村民就跟开发商说我不要你的房子,你直接给我钱吧,开放商把钱给村民,村民把房子给开发商。开发商肯定不会拿着房子在自己手里面啊,开发商需要把这样一部分房子给卖出去。这种性质的房子少一个预售证,其他四个证件都是齐全的。整个**有7栋楼,其中3栋是安置回购房的性质,其他4栋都是正常的商品房,这些安置回购房和**其他正常的商品房是公用4个证件(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这种性质的房子在郑州市普遍存在,只要牵涉到城中村改造,多多少少都会有这种性质的房子,正商公司有这种性质的房子,升龙等公司也有这种性质的房子。这种房子和正常商品房一样的交付标准、工程质量、交付流程、物业管理等。呵呵,说了这么多,好像没啥问题啊,重点是开发商不承诺办理房产证。但是话又说回来开发商不承诺办理房产证并不是说这个房子一定办不下来房产证,在房屋买卖协议上有一条就是:如果政策允许,达到办理房产证的条件,开发商会配合业主及时把房产证办理下来,中间的费用应该是在10000元左右。买这个房子的人基本上都是开发公司/代理公司的亲朋好友,也有房管局的人。一句话: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吧,住是肯定没有任何问题的,整个**里面基本上是没有拆迁安置户存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