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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减免税额包括什么

发布时间: 2021-02-24 19:42:50

1. 个人所得税有哪些免税或优惠规定

个税一共有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免除一定的个税,具体如下:

1.子女教育:纳版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权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继续教育: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4800元或3600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5.住房租金: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根据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额扣除。

6.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2. 减免税额是什么意思

减免税额是什么意来思?免税收源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免税收入就是收入不征税。减免税额就是计算出税额后再减。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减征部分应纳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应纳税款。减税免税可以分为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种形式。

3.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有哪些

1.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13〕101号)

2.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发〔1995〕079号)

3.储蓄存款利息免税(财税〔2008〕132号)

4.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税(财税〔2013〕5号)

5.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24号)

6.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财税字〔1994〕20号)

7.符合条件的房屋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9〕78号)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8.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7〕13号)

9.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61号)

10.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12〕85号)

11.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3.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国税发〔1999〕58号)

14.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国税发〔1994〕089号)

15.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国税发〔1994〕089号)

16.托儿补助费(看当地标准),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国税发〔1994〕089号)

17.差旅费津贴(看当地标准),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国税发〔1994〕089号)

18.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国税发〔1994〕089号)

19.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看当地标准),其中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函〔1999〕329号)

20.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6〕10号)

21.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6〕10号)

22.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6〕10号)

2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1〕157号)

24.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财税〔2001〕157号)

25.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6.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7.抚恤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8.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8号)

29.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9〕267号)

30.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含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12〕40号)

3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32.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33.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34.见义勇为奖金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5〕25号)

35.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7〕34号)

36.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0〕84号)

37.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26号)

38.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财税〔2017〕46号)

39.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财税〔2017〕49号)

40.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殖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4〕30号)

4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财税字〔1994〕20号)

4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财税字〔1994〕20号)

4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财税字〔1994〕20号)

44.对外国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各种津贴,属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范围的,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属于外国公司、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公用款项,如差旅费津贴(住房费、交通费、邮电通讯费)、公用经费(办公费、广告费、业务上往来必要的交际费)等,由派遣公司、企业出具证明,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财税字〔1981〕第185号)

45.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46.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4〕20号):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47.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财税字〔1994〕20号)

48.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财税字〔1994〕20号)

49.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国税发〔2008〕60号)
50.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所得税法》)

51.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其中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财税〔2017〕39号)

4. 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免征额"指的是什么

回答如下:
“免征额”是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数额”。
2011年9月1日之前版的免征额为2000元,2011年9月1日(含权)之后的免征额是3500元。
例:你的月工资是5000元,缴纳社保、公积金共500元后的税前月工资是4500元,4500减去免征额3500元为1000元,这1000元要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出来的税额是30元,所以你这个月实际到手的月工资是:5000-500-30=4470元。

5. 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是什么

所谓免征额就是现在平时说的“起征点”,关于这个名称的误读从建法开始就有了。——我们老师原话。。

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当课税对象小于免征额时,都不予征税;当课税对象大于免征额时,免征额制度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取自http://ke..com/view/164704.htm(免征额)

所以个税的免征额就是现在所说的“起征点”。

网络关于个税免征额还有一个说法,“严格意义上说,个人薪酬中扣除的费用,是对个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所消耗的时间、精力等的一种补偿。是你在劳动过程中放弃的其他一切所具有的价值。就和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前需扣除成本一个道理。两个都是‘费用扣除标准’的一种形式。”
详见http://ke..com/view/43745.htm(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不过我觉得(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里面说的不完全正确,个税满足“免征额”的一切条件,但是(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里面说“免征额”只是一种优惠政策,不是所有纳税人都能享有的。与(免征额)中所说“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有所矛盾。我更赞同我们老师的观点。

偶是来自西南财大的学生。求采纳。。

6. 个人所得税免税收入额包括哪些

一般来说,个人所得税的“免税收入”是指,个人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免税收入金额。

那么,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有何规定呢?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51个税提醒,常见的免征个人所得税情形如下:

1、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2、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3、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4、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5、随军家属、军转干部、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6、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7、符合条件的房屋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

如有疑问,可向当地的税务局咨询。

7. 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哪些

根据个来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下列各自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8. 个人所得税和免征额各是什么意思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抄调整征税机关袭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
2011年9月1日起,中国内地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
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扣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当课税对象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予征税;当课税对象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起征点制度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免征额制度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9. 个人所得税“累计减免税额”是根据什么算出来的

累计减免税额=月减免额x计算月数。
累计减免税额是减免税额的累计合计金额。
减免税额是个税纳税人根据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可享受减免项的累加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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