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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不做退税怎么做免税收入

发布时间: 2021-02-24 02:21:15

❶ 生产企业出口,产品是我们买来再出口出去,这样只做免税,不做退税,那购进产品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出口免、抵、退中的退税是退进项税(国内采购的进项税和进口缴纳的海关增值版税),不是退还出口货权物交纳的增值税,参于出出口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出口都是免税的,若出口货物需要交增值税,则此批货物是不参于出口退税,财务在帐务上要做内销处理。准确的说出口退税是退还增值纳税申报表上的期末留抵税额,若你当期没有期末留抵税额,就算当期有免抵退税额,也是没有税可以退的。
免税一般适用于来料加工企业,料件进出口都是免税的。
一下子也说不了很清楚,自己看一下相关书就好。

❷ 免税收入明细表怎么做

一、基本结构及表间的逻辑关系
本附表按“免税所得”、“减免税额”和“抵免所得税额”三部分分别填报,其中,“免税所得”填报企业按税法规定,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的免税项目所得;“减免税额”填报包括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或备案的各类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抵免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国产设备投资额按规定在本年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将本表的“免税所得”合计数填入主表第18行“免税所得”,其最大金额不得超过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去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将本表“减免税”合计数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合计数填入主表第29行“减免所得税额”。
主表与本表的关系
1.“一、免税所得合计”=主表18行。
2.“二、减免税额合计”+“三、抵免所得税额”=主表29行。
二、填报要求
(一)免税所得部分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应单独核算的免予征税的所得额。在免税所得额的确认计算过程中,要注意“收入”和“所得”的区别。如国债利息所得、免税的补贴收入、免税的基金、收费或附加、以及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类;而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种植业、养殖业及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以及其他免税所得等属于收入扣减成本费用以后的所得额。
1.国债利息所得
税法对投资国债的规定与其他债券相比有优惠政策,即企业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也称国债的持有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国债的处置收益应计入应税所得。
企业会计核算时,将国债的全部利息收入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利润总额,但税收处理时,应将国债的利息收入作为投资的持有收益,即填入附表三第4列的有关数据,才能作为免税所得予以抵减,填入附表七的第1行;而将国债的经营所得(处置收益),即实行国债净价交易的交割单上列明的应付利息以外的资本利得,作为投资的转让所得和损失,即填入附表三第10列有关数据,不作为免税的国债利息所得。
2.免税的补贴收入
补贴收入是指纳税人按规定实际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或按国家法定的补助定额并按期限给予的定额补贴,以及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的补贴。
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有关企业“有指定用途的”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目前主要有:
(1)财税[[2000]第025号文件规定的,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税[[2002]第070号文件规定的,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3)财税[2005]第033号文件规定的,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
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计入“补贴收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资金应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究与开发。凡改变用途的,则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一定期限的专项补贴项目有:
依据财税[[20041139文件规定,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补贴收入的规定上基本相同,对属于免税的补贴收入,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补贴收入的,税法必须按收付实现制原则在实际收到年度确认免税的补贴收入。
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在会计处理上增值税与营业税、消费税也有区别:
(1)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2)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账务处理。
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虽然未增加收入,但冲减的当期扣除项目中的税金及附加,其对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结果影响是一致的。
此外,在会计实务中还有部分退还税款的项目,并不作为补贴收入核算。如:
(1)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己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2)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凡按照财政部《关了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93)财会字第83号),在计算消费税时做“应收账款”处理的,其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应收账款”,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收到的出口产品增值税退税,应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同样,对收到的先征后返的所得税,依据财会〔2001] 43号文件规定,应冲减“所得税”科目,也不得作为补贴收入处理。
汇缴申报时,纳税人应按当年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将其中符合免税条件的补贴收入填入本表“免税所得合计”的第2行。
3.免税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费或附加
“免税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附加或收费”填报企业已计入本年的销售(营业)收入,按税法规定予以免税的基金、附加和收费,不包括应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附加和收费。
依据财税字[997)第022号文件精神,在具体执行中把握两条原则,一是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二是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其他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不得作为免税收入,也不得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财税字[[1997]022号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1997]33号)
此外,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福利彩票发行收入中用作社会福利基金,并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部分,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福利彩票用于其他用途的其他发行收入,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1]第745号)。
5. 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
“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仅指从被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分回的股红、股利的部分,即投资的持有收益,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才能作为免税所得抵免应纳税所得额:
一是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一致的;
二是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但被投资企业符合国家税收法规规定,享受定期减税、免税优惠的。
除上述以外其他投资的持有收益以及投资的处置收益,不得作为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在汇缴申报时,要依据附表三第4列的有关数据分析填报。
5,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
“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是指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所得;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等。
企事业单位的技术开发及其相关收入,比照技术转让执行;上述所称的科研单位是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科研单位的认定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提供具体名单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国税函[1996]第256号)。
在税收处理上,要求企业的技术交易所得与其他经营所得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应将当年实现的属于免税的技术性收入,扣除对应的成本费用(包括直接耗用的材料、人员工资、折旧等直接费用、以及应分摊的期间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免税所得。企事业单位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低于30万元的,据实抵扣;超过30万元的,只抵扣30万元的免税所得,超过部分不得作为免税所得。
6、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
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是指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所得,包括: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研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
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凡申请享受“三废”等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根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的原经贸委(原经委、原计经委,以下简称地级经贸委)等设立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抄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认定委员会通过的认定结论,对认定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单位,(产品、项自)发给认定证书。
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报告,税务主管机关根据认定证书及有关材料,办理有关减免税事项。
享受“三废”等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可以是企业(分厂、车间)的全部所得,也可以是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的所得。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必须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是实行独立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能独立一计算盈亏:二是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有关标准:三是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
在税收处理上,要求企业的“三废”等资源综合利用所得与其他生产经营所得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7、种植业、养殖业及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
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所得免税范围,主要包括三部分:
一是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符合规定范围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是在财税字[1997]第049号列举单内的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自2001年1月l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1]171号)。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确定。
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有农口企事业一单位从事工业、建筑、交通、商业及其他非种植、养殖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8.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免税
9.其他免税所得
其他免税所得是指企业除上述己列明免税所得以外的,按税收规定可以免税的其他所得。如国家对环保设备(产品)给予鼓励和扶持的政策,根据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文件规定,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可参照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1998]716号)执行。
(二)减免税额部分
减免税填报包括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和备案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具体按所列明细分项填报。本表“减免税”合计数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等于主表第29行“减免所得税额”。
高新技术企业及技术进步
1.高新技术开发区
根据财税字[94]第001号的文件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巧%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财税[[2002]第070号文中,对此做了修订,对执行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改按执行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
在税收管理上,依据国税发〔2004第082号文件的规定,取消了该审批项目,凡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经营的内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人应在报送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及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的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均可自主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着重做好以下审查的重点工作: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是否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审批程序审核发放;
(2)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认定条件,是否有真正的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
(3)是否符合新办企业的有关规定条件;
(4)纳税人的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是否均位于“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注册地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实际生产经营地部分在区内,另一部分在区外的,享受优惠政策的区内经营部分是否能够单独设立账簿,实行独立经济核算;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采用欺骗手段获得优惠资格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或者属于有关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并取消其优惠资格,补征税款。

❸ 货物出口是通过快递代理,但是货款打到了公司账户,前几个月收入已经申报了免税收入,如果不办理退税的话

需要

❹ 请问:填所得税报表时,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是什么,我该填哪一个

不征税收入是指财政拨款,或者是省级以上部门指定的基金及其性质的收入。
增值税返还(不专含出口退税),属除财税部门专门规定,都要并入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有文件说你公司增值税退税有指定用途,不并入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则这块就是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是可以税前列支的。不征税收入对性的成本费用要单独核算,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❺ 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怎么做帐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进口材料人民币金额 X (征税率-退税率)解释:①“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一般来说指的是当月取得的所有进口材料的人民币价格。②“征税率”和“退税率”,原则上是根据其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进行确定。但实际操作中,日常的计算是根据进料加工合同手册登记时的“复出口商品码”进行确定的。直到该进料加工合同核销时,才根据整个合同的出口产品去确定其实际适用的“征税率”和“退税率”。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发生退关退运的,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帐务处理:
(一)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时
1、用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冲减当期出口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或银存等科目)(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红字)
2、调整已结转的退关退运货物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二)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在当年发生退关退运时
1、按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应付账款(或银存等科目)(红字)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2、调整已结转的退关退运货物销售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3、按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乘原出口退税率计算补交免抵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红字)

❻ 申报个人所得退税里面有一项免税收入100元是怎么回事

一、个人所得免税项目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国债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驻华使馆、领事馆的代理、官员、人员免税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减税项目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上述减税项目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才适用减税规定,具体所得项目为: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三、个人所得暂免征税项目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❼ 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怎么做帐

我想问一下你们是什么类型的出口企业,像我们公司是生产型出口企业,我们公司的征税税率是17%,产品退税率是15%,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是2%,这个出口人民币销售额*2%的差额就是要在每个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2第18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一栏。这个差额可以在免抵退明细表上查得到,而且如果不是征税率跟退税率一样的话,这个差额一定存在,每个月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上都得要填写。而且一般情况是先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申报成功后,才会填写出口免抵税汇总表,因为这个汇总表需要增值税申报表的资料才能生成。
对于出口业务,我们公司是这样做账的:
开发票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免抵税额即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退税率
摘要:出口转内销部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出口不得抵免部分,即主营业务收入*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转载龙泉2007发的一个有关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典型例题:
例1: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该企业2005年1月份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额300万元,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400万元。假设上期留抵税款5万元,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 15%,假设不设计信息问题。则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外购原辅材料、备件、能耗等,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0
货:银行存款 5850000
(2)产品外销时,分录为:
借:应收外汇账款 24000000
货:主营业务收入 24000000
(3)内销产品,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510000
货: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0
(4)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2400 ×(17%-15%)=48(万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 480000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80000
(5)计算应纳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51-(85+5-48)=9(万元)
结转后,月末“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贷方余额为90000元。
(6)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90000
货:银行存款 90000
(7)计算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2400×15%=360(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3600000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600000
例2:引用例1的资料,如果本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为140万元,其他资料不变,则(1)-(6)分录同上。其余账务处理如下:
(8)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300×17%-[140+5-2400×(17%-15%)]=51-97=-46(万元)
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46万元。
(9)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2400×15%=360(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60万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60-46=314(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 4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3140000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600000
(10)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460000
货:应收出口退税 460000

上面的例题应该很清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❽ 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区别,分别适用什么情况,怎么计税

一、“免、抵、退”税办法: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的74家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部分予以退还;

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多关注营改增的新内容)

二、免退税办法:

1、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2、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免征增值税,其对应的外购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8)免不做退税怎么做免税收入扩展阅读:

案例:

免抵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使用的退税方法,其内销货物应交的税和出口货物应退的税,先进行抵销,抵不完的再退,所以叫免抵退。某制药企业是一家具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0月发生如下业务:

(1)外购原材料取得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223.75万元。

(2)当月内销药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50万元

(3)出口药品取得收入205万美元(美元与人民币的比价为1:6.2)

已知企业出口退税率为13%,请计算该制药企业10月应退的增值税是多少万元?

解析:应纳增值税=550×17%-[223.75-205×6.2×(17%-13%)]=-79.41(万元)

免抵退税额=205×6.2×13%=165.23(万元)

应退税额=79.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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