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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才可以算减免税款

发布时间: 2021-02-23 02:26:24

㈠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

1、“满五”是指购房者拥有房屋的时间等于或超过5年。“唯一”是指业主以家庭回为单位家庭成员名下在答该省份内,登记在房产局系统里的有且只有这一套房子。家庭成员一般来说指本人、配偶以及未成年的子女。
2、房屋产权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房产是通过继承的方式得到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继承房产出售按照原房产证为准计算是否满5年。
3、对离婚房产分割,如果一方放弃房屋归另一方,属于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不征个人所得税。
4、将房产无偿赠与非直系亲属,视同买卖,个税正常缴纳(满五唯一免征)。将房产无偿赠与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免征税和个人所得税。
本条内容来源于:建筑工业出版社《家庭装修大全》

㈡ 企业所得税什么情况下减免税收入,什么情况下不减

建议去看一下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减免税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㈢ 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免税收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六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条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八条 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凡规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 第二章 减免税的申请、申报和审批实施 第九条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条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㈣ 哪些情况可以减免税

好象没有此类减免税规定。

㈤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㈥ 减免税需要符合什么样的条件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 一、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 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 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 2.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 3.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和集成电路设计的管理规范,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 4.自主设计集成电路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必须是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之内,并取得经中国软件协会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证书。 (四)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是指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企业。所称的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或超过规定的弥补年限)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所得税减免税的期限,应当从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二、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下岗失业人员范围 具体包括: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企业安置的下岗人员需持有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再就业优惠证书。 (二)商贸企业的具体条件? 1.“商贸企业”是指零售业(不包括烟草制品零售)、住宿和餐饮业(不包括旅游饭店)。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并且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2.新办商贸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3.当年安置下岗人员符合规定比例。 4.与录用的下岗人员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为安置的下岗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三)服务型企业的具体条件 1.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包括从事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的服务型企业。 2.新办服务型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3.其他条件比照商贸企业标准执行。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1.经济实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⑴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 ⑵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⑶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 ⑷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其中,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或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 2.国有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范围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其中国有控股是指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3.国有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的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4.关于企业辅业资产的界定范围。辅业资产主要是与主体企业主营业务关联不密切,有一定生存发展潜力的业务单位及相应资产,主要包括为主业服务的零部件加工、修理修配、运输、设计、咨询、科研院所等单位。 (五)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具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者《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其他条件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六)新办的安置下岗再就业人员企业是指2002年9月30日以后新办的企业。三、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所得税优惠
(一)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二)纳税人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其中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 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或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认定证明。 (四)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规定比例。 (五)与其签订l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为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缴纳社会保险。 四、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所得税优惠 (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认定,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的、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 (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承认其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以及高校举办的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科研所。 (三)取得举办方(如政府、教育部门等)举办本学校的有效证明文件或文书、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以及能够提供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五、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所得税优惠(一)必须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所属的从事科技开发的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办的进行科技开发的事业单位。 (二)取得经有权认定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能够提供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
六、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所得税优惠
(一)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所隶属的高校是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承认其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 (二)必须在高校后勤体制改革过程中,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同时仍以学校为主要服务对象,所取得的收入也主要来源于学校的经济实体。 在高校后勤体制改革之外成立的其他经济实体,不得享受“高校后勤实体”的免税政策。 (三)其收入是为学生、教师、学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享受减免税优惠,其他收入不得享受。 (四)具有有关高校后勤改革的证明文件。
七、转制科研机构的所得税优惠
(一)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 经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审核批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享受优惠的起始时间是转制注册之日。 (三)原科研机构所占的股权比例达到规定标准。 (四)必须具有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批复及经批准的改制方案。 (五)科研机构整体改制后在新企业中所占股权达50%以上。 八、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的所得税优惠 (一)是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勤体制改革后的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机关服务单位,如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 (二)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了税务登记。 (三)为机关内部后勤保障服务取得的收入,即为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中央各部门机关工作需要而提供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后取得的收入。 (四)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分别核算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和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从事经营、服务活动而新办的企业,其所得税优惠具体审批条件: 1.当年安置分流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2.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3.与安置的分流人员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 4.安置的分流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为安置的分流人员办理了养老保险。 (六)地方省级党委、政府进行机关后勤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比照以上条件执行。 九、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生产的设备(产品)属于现行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中所列示的设备(产品)。 (二)能够独立核算、独立计算盈亏。 (三)取得地级市以上(含市级)原经贸委(现发改委)对生产环保设备(产品)和企业的认定证明。
十、林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享受优惠的主体包括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所有企事业单位。 (二)必须是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执行。 (三)免税的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能准确提供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收入核算情况。
十一、渔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远洋渔业企业享受减免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必须是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 (二)渔业企业享受减免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2.必须是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不得享受优惠。 (三)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四)渔业企业能够分别核算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
十二、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优惠
(一)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必须是位于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比照西部地区优惠政策执行。 (二)必须是投资主体自建、运营的企业才可享受优惠,单纯承揽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三)能够提供项目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的明细表。 (四)减按15%税率征税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2.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3.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的证明文件。 (五)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2.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新办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新办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 (六)民族自治地方定期减免税应提供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七)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审核认定。
十三、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所得税优惠
(一)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二)取得县级以上共青团组织出具的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公益性活动的证明材料。 (三)取得文化或体育等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十四、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一)必须是生产和装配《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第一批)》范围内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 (二)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年度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50%以上(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 (三)必须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四)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其中: 1.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生产人员不得少于六分之一。 2.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3.残疾人接待室不少于15平方米,假肢、矫形器制作室不少于20平方米,假肢功能训练室不少于80平方米。 (五)须提供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及其相关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十五、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三)规定新办企业应由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并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从有关部门据以确认资质、资格的时间起,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在剩余减免税时限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㈦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免税收

如果你们想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你们要先适合税收优惠政策。版

然权后按下面的程序来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㈧ 哪些情况可免增值税 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减免增值税

申请减免增值税的项目及所需资料如下,例举如下:
(一)饲料经营企业
1.《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2.已开出的发票联复印件。
3.销售利润明细表。
4.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
5.购进饲料的发票复印件。
(二)饲料生产企业
1.《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2.饲料产品批准证书复印件。
3.产品销售利润明细表。
4.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军工企业
1.《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2.加盖“信息产业部武器装备研制合同审核专用章”和“信息产业部军工电子装备生产专用章”的军工电子研制合同和生产(订货)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1.《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2.残联颁发的《个人残疾证》复印件。
(五)销售固定资产
1.原购货发票复印件。
2.固定资产账册等能够证明已经计提折旧的资料复印件。
3.固定资产账册等能够证明已经计提折旧的资料复印件。
(六)销售旧货
1.《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2.证实所销售货物为旧货的证明材料。
(七)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1.《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2.个人需提供《农业生产者生产经营情况证明》。
(八)销售避孕药品和用具
《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九)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十)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
《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十一)生产销售农膜、部分化肥
《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十二)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机
《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十三)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
《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注:详细的可以上网搜索进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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