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减免税收可能会导致什么问题
❶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部分如何处理
一、账务处理
1、计提时
借:所得税189.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89.00
2、交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89.00
贷:银行存款189.00
二、我们是小规模企业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九条第(三)项:小企业按照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不含出口退税)、消费税、营业税时,计入营业外收入。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属于征前减免,所以减征的所得税不计入营业外收入,也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三、那么小规模企业2万元以下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是否也不计入营业外收入?
回答是:增值税计入营业外收入,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四、为什么小规模企业2万元以下暂免征收的增值税是征前减免,还要计入营业外收入?
这是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中2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不含税价,这样税金就被迫独立出来,为此,
财会〔2013〕24号《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中财政部做了明确规定。
参见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http://ke..com/view/11843127.htm?fr=aladdin
五、其他免征增值税业务账务怎么处理?比如销售免税农产品。
回答是:全额计入营业收入,增值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对此虽没有明文规定,但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的第二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 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据此,我们可以肯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不能按照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在排除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式后,仍然没有相关的指导性文件来明确此类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因此仍存在会计处理困境。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收入的定义:“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企业享受增值税直接免征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应该是完全符合收入的定义,因此应该将其纳入收入的范畴。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同志的《关于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中对收入和费用的定性:“收入或费用突出日常活动,只有企业日常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才构成营业收入或成本,非日常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或流出属于利得或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支出。”根据这一段对收入的明确定性分类,我们不难看出,企业免征增值税形成的收入是与企业日常活动密不可分的。所以企业免征增值税形成的收入应该列入企业的“营业收入”,并且是“主营业务收入”。
六、以上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系统冲突吗?
完全不冲突,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❷ 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减免有什么新政策
一、自2018年来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源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均可以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四、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五、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六、按照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予以扣减。
❸ 小微企业都能减免哪些税费
免征的税费:
一、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减按20%税率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企业所得税减按20%税率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文件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
将现行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具体收费项目包括:
农业部门:
国内植物检疫费、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拖拉机行驶证费、拖拉机登记证费、拖拉机驾驶证费、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计量考评员证书费、计量授权考核费;
林业部门:林权勘测费
❹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新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来局关于实施源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的规定: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❺ 小型微利减免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税[2009]33号文《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对扶持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政策作了明确。
一、文件出台背景
我国中小企业覆盖面广,占企业总量比重大,在扩大就业渠道、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促进市场繁荣等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遭受了严重影响,许多企业甚至难以为继。今年9月份,国务院发布了国发[2009]36号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扶持中小企业的若干政策,其中要求落实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发[2009]36号文,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税[2009]33号文。
二、文件基本精神
(一)具体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已明确,因此,财税[2009]33号文的意义,在于根据国发[2009]36号文要求,明确了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期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这里我们应注意在纳税申报时正确体现该政策:
1、所得税预缴时,根据国税函[2008]44号文,据实预缴时的“应纳所得税额”应按会计核算中的“利润总额”计算,不作纳税调整,也就是说,无论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是否会低于3万元,在预缴所得税时都不得减计应纳税所得额,减计所得额应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反映。当然,根据国税函[2008]251号文《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年度仍按20%的税率预缴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再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如不符合,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
2、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减计的50%所得应填入所得税申报表主表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中的“减、免税项目所得”,并填写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第四项“减免所得额合计”;而由于所得税申报表主表上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的税率是25%,25%与20%之间5%减免所得税额则应填写在主表第28行“减免所得额”中,并填写附表五中第五项“减免税合计”中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文件适用对象
文件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此后,有关文件对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的有关指标作了进一步解释:根据国税函[2008]251号文,“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根据财税[2009]69号文《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❻ 小型微利企业 的减半征收所得税的4个问题
1.是的。
2.核定征收企业不享受优惠政策。
3.弥补后再考虑减半。
4. 3万元以下小型微回利企业季度申报直答接在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栏填写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年度申报时在附表五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填写主表27行应纳所得税额与15的乘积。
❼ 什么是小微企业免征税
根据《来中华人民共源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❽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会对小微企业的生产产生什么影响
对于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征收以及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条件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调整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由核定征收企业不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为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均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备案。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所说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新政策的主要内容及变化: 财税〔2015〕34号文件的主要内容是: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文件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的主要内容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减免需要办理的手续: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非居民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因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所以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❾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问题
你这种操作根本来不可行。
按照规源定,只要发生了应征增值税的业务,不管是否开具发票,都应当按照规定计算应纳增值税额,超过标准,必须缴纳增值税。否则就是偷税,被税务局查处会被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
已经开出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发票开具错误、退货等行为,应当收回发票全部联次作废发票;对方已经认证抵扣无法作废发票的应当由对方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做进项税额转出(意思是已经抵扣的增值税重新计算缴纳)税局审核通过后你才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如果你在对方认证前作废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对方不知情做了认证抵扣,这样在税局对双方的发票开具和认证信息进行比对时就会发现,然后税局会进行调查核实,如果发现恶意行为,税局会进行稽查,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对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根据具体情况会处以1万元、5万元、50万元以下的行为罚款,如果属于虚开发票,还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千万不要打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