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官员有多少亩免税田
Ⅰ 清代的赋税制度都包括哪些内容
从财政收入的组织功能上看,清代赋税制度呈现出鲜明的定额化特点。
清代前期的赋税制度,包括田赋、火耗、平余等。
清代对国有土地及因事没收的田地由政府管理,租给农民耕种,实行定额租制,租额为上地3分、中地2分、下地1分。不缴田赋,田丁也多免徭役。
清初田赋税率沿用前朝科则,用银两计算:沙碱地、洼地、山坡及坟地亩征1分至3分;耕地每亩2分至4分;园地每亩4分,官收官解。
1753年,乾隆分田赋为3则,每则又分为3等,共为9等,历朝大致相同。
火耗又叫“耗羡”,是把实物换为银两后,因零碎银熔铸成整块上缴时有损耗,因此,在征收田赋时加征火耗一项。
在火耗的实行过程中,雍正年间采取了通过定火耗以增加各级地方官薪的重要措施。清初承明旧制,官至极品俸银不过180两、禄米180斛,七品知县年俸仅40两。
1724年,雍正降旨实行耗羡归公,同时各省文职官员于俸银之外,增给养廉银。各省根据本省情况,每两地丁银明加火耗数分至一钱数分银不等。耗羡归公后,作为政府正常税收,统一征课,存留藩库,酌给本省文职官员养廉。
耗羡归公改革措施集中了征税权力,减轻了人民的额外负担,增加了外官的薪给,对整顿吏治,减少贪污有积极作用。
收税时,每正税银200两,提6钱的附加税,以充各衙门之用。平余为清代地方政府上缴正项钱粮时另给户部的部分。一般来源于赋税的加派,也有另立名目加征的。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清政府需要的货币数量日益增多,于是政府对田赋等除了征收部分粮食之处,其余征收货币。
Ⅱ 清代各等级官员的俸禄各有多少
清代官员俸禄
清代官员俸禄
代发俸银与禄米两种,按不同身份和职司可分为八大系列。每年春秋两季发给,春季以正月二十为限,秋季以七月二十为限。
1、宗室封爵:
顺治元年,始定诸王、贝子、贝勒、公俸禄。摄政王3万两,辅政王1.5万两,亲王1万两,郡王5千两,贝勒2500两,贝子1250两,镇国公、辅国公625两;顺治七年又加给禄米。后几经调整,最后确定为:
亲王岁俸银1万两,禄米1万斛;
世子岁俸银6千两,禄米6千斛;
郡王岁俸银5千两,禄米5千斛;
长子岁俸银3千两,禄米3千斛;
贝勒岁俸银2500两,禄米2500斛;
贝子岁俸银1300两,禄米1300斛;
镇国公岁俸银700两,禄米700斛;
辅国公岁俸银500两,禄米500斛;
一等镇国将军岁俸银410两,禄米410斛;
二等镇国将军岁俸银385两,禄米385斛;
三等镇国将军岁俸银360两,禄米360斛;
一等辅国将军兼一云骑尉岁俸银335两,禄米335斛;
一等辅国将军岁俸银310两,禄米310斛;
二等辅国将军岁俸银285两,禄米285斛;
三等辅国将军岁俸银260两,禄米260斛;
一等奉国将军兼一云骑尉岁俸银235两,禄米235斛;
一等奉国将军岁俸银210两,禄米210斛;
二等奉国将军岁俸银185两,禄米185斛;
三等奉国将军岁俸银160两,禄米160斛;
奉恩将军兼一云骑尉岁俸银135两,禄米135斛;
奉恩将军岁俸银110两,禄米110斛。
2、公主、格格和额驸
固伦公主:居住京师则俸银400两,禄米400斛;下嫁外藩则俸银1000两,俸锻30匹;
和硕公主:居住京师则俸银300两,禄米300斛;下嫁外藩则俸银400两,俸锻15匹;
郡主:居住京师则俸银160两,禄米160斛;下嫁外藩则俸银160两,俸锻12匹;
县主:居住京师则俸银110两,禄米110斛;下嫁外藩则俸银110两,俸锻10匹;
郡君:居住京师则俸银60两,禄米60斛;下嫁外藩则俸银60两,俸锻8匹;
县君:居住京师则俸银50两,禄米50斛;下嫁外藩则俸银50两,俸锻6匹;
乡君:居住京师则俸银40两,禄米40斛;下嫁外藩则俸银40两,俸锻5匹;
六品格格:居住京师则俸银30两,禄米30斛;下嫁外藩则俸银30两,俸锻3匹。
固伦公主额驸:居住京师则俸银300两,禄米300斛;外藩则俸银300两,俸锻10匹;
和硕公主额驸:居住京师则俸银250两,禄米250斛;外藩则俸银255两,俸锻9匹;
郡主额驸:居住京师则俸银100两,禄米100斛;外藩则俸银100两,俸锻8匹;
县主额驸:居住京师则俸银60两,禄米60斛;外藩则俸银60两,俸锻6匹;
郡君额驸:居住京师则俸银50两,禄米50斛;外藩则俸银50两,俸锻5匹;
县君额驸:居住京师则俸银40两,禄米40斛;外藩则俸银40两,俸锻4匹。
3、世爵俸禄:
一等公岁支俸银700两,二等公685两,三等公660两,一等侯又一云骑尉635两,一等侯610两,二等侯585两,三等侯560两,一等伯又一云骑尉535两,一等伯510两,二等伯485两,三等伯460两,一等子又一云骑尉435两,一等子410两,二等子385两,三等子360两,一等男又一云骑尉335两,一等男310两,二等男285两,三等男260两,一等轻车都尉又一云骑尉235两,一等轻车都尉210两,二等轻车都尉185两,三等轻车都尉160两,骑都尉又一云骑尉135两,骑都尉110两,云骑尉85两,恩骑尉45两。还有不列等的闲散公255两,闲散侯230两,伯品级官205两,子品级官180两,男品级官155两,轻车都尉品级官130两,骑都尉品级官105两,云骑尉品级官80两。凡在京八旗世爵,每俸银1两,兼支给米1斛。
4、文职官俸:
顺治元年按明例支给俸禄柴直,十三年裁汉官柴薪银,雍正三年(1725年)定在京汉官照俸银支给俸米。清代文职官俸计分十等:一品岁俸银180两,禄米180斛;二品155两,禄米155斛;三品130两,禄米130斛;四品105两,禄米105斛;五品80两,禄米80斛;六品60两,禄米60斛;七品45两,禄米45斛;八品40两,禄米40斛;正九品33两1.14钱,禄米33斛1.14斗;从九品兼未人流31两5钱,禄米31斛5斗。从雍正起,由于京官清苦,特支双俸(米除外),称“恩俸”。(一些高级大臣俸米也加倍支给)
5、外藩蒙古俸禄:
分九等:汗岁支银2500两,缎40匹;亲王2000两,缎20匹;世子1500两,缎20匹;郡王1200两,缎15匹;长子、贝勒各800两,缎13匹;贝子500两,缎10匹;镇国公300两,缎9匹;辅国公200两,缎7匹;札萨可一等台吉100两,缎4匹。又,科尔沁部亲王照汗例支俸,赐有达尔汉号者岁支银20两,锻4匹。轮值充当乾清门行走者有专门俸银:一等台吉100两,二等台吉80两,三等台吉60两。加有子、男、轻车都尉、骑都尉、云骑尉世爵的,照八旗世职,减半给俸。另有一部分蒙古官员,比照八旗武职减半给俸。
6、回爵之俸:
主要是编入札萨克的哈密、吐鲁番两地之王公、台吉。最高的郡王岁支银800两,辅国公200两,一等台吉100两,二等台吉80两,三等台吉60两,四等台吉40两。又有不列等的内大臣,照八旗减半支俸,侍卫照八旗支俸。还规定每俸银1两,兼支米1斛。
7、八旗绿营武职:
京师武职为:一品岁俸银180两,禄米90石;二品155两,禄米77石5斗;三品130两,禄米65石;四品105两,禄米52石5斗;五品80两,禄米40石;六品60两,禄米30石;七品45两,禄米22石5斗;八品40两,禄米20石;正九品33两1.14钱;从九品31两5钱。
驻防八旗:一品(将军、都统)年俸银95.823/81.694两(分正、从),年薪银144两;二品(副都统)年俸银67.576/53.458两,年薪银144两;三品(城守尉、协领等)年俸银39.34两,年薪银120两;四品(防守尉、佐领等)年俸银27.394两,年薪银72两。
还有蔬菜烛炭银、灯红纸张银等名目,如绿营岁支所得如下:
提督(从一品)俸银81.693两,薪银144两,蔬菜烛炭银180两,灯红纸张银200两,合计605.893两;
总兵(正二品)俸银67.575两,薪银144两,蔬菜烛炭银140两,灯红纸张银160两,合计511.575两;
副将(从二品)俸银53.457两,薪银144两,蔬菜烛炭银72两,灯红纸张银108两,合计377.457两;
参将(正三品)俸银39.339两,薪银120两,蔬菜烛炭银48两,灯红纸张银38两,合计243.339两;
游击(从三品)俸银39.339两,薪银120两,蔬菜烛炭银36两,灯红纸张银36两,合计231.339两;
都司(正四品)俸银27.393两,薪银72两,蔬菜烛炭银18两,灯红纸张银24两,合计141.393两;
守备(正五品)俸银18.705两,薪银48两,蔬菜烛炭银12两,灯红纸张银12两,合计90.705两;
千总(正六品)俸银14.964两,薪银33.036两,合计48两;
把总(正七品)俸银12.471两,薪银23.529两,合计36两。
8、新军俸禄:
清末新军月俸定制为:
总统官薪水银600两,公费银1000两,合计1600两;
统制官薪水银400两,公费银600两,合计1000两;
统领官薪水银250两,公费银250两,合计500两;
统带官薪水银200两,公费银200两,合计400两;
步工辎管带官薪水银100两,公费银140两,合计240两;
马队带队官薪水银100两,公费银80两,合计180两;
炮队带队官薪水银100两,公费银160两,合计260两;
步工辎队官薪水银50两,公费银10两,合计60两;
马队队官薪水银50两,公费银8两,合计58两;
炮队队官薪水银50两,公费银14两,合计64两;
总参谋官薪水银250两;
教练官薪水银100两。
由于薪俸偏低,自雍正起火耗归公,出现养廉银,至乾隆是时又有补充调整,实际成为一种附加的俸禄,数额大大高于正俸。据《大清会典》中所载地方官员养廉银一般为:总督13000-20000两,巡抚10000-15000两,布政使5000-9000两,按察使3000-8444两,道员1500-6000两,知府800-4000两,知州500-2000两,知县400-2000两。另如河道总督6000两(其中北河总督系直隶总督兼领,支银1000两),管河道员2000-4000两,漕运总督9520两,盐运使2000-5000两,盐法道2000-4240两。佐贰官也均有,但数目与正印官相差很远。京官由朝廷拨出一部库银作为养廉银,但数目比地方官少很多,大多数人仍以正俸为主。
武官也有养廉银,如道光中有关绿营各级的养廉银数目如下:
提督:京师(巡捕营)800两,直省2000两,边疆(新疆伊犁等镇)2800两;
总兵:京师800两,直省1500两,边疆2100两;
副将:京师700两,直省800两,边疆1200两;
参将:京师600两,直省500两,边疆800两;
游击:京师500两,直省500两,边疆600两;
都司:京师300两,直省260两,边疆380两;
守备:京师240两,直省200两,边疆320两;
千总:京师140两,直省120两,边疆180两;
把总:京师100两,直省90两,边疆120两;
外委千把总:京师20两,直省18两,边疆28两
Ⅲ 清朝时一亩地等于现在多少亩
清朝时一亩地等于现在0.92亩.
清朝以5方尺为步,以240步为一亩,而清代的一尺约合32公分左右。
计算可得清朝时一亩约为614.4平方米。
现代一亩大约666.67平方米。
Ⅳ 雍正时期田税多少
雍正时期田税方式:摊丁入亩。
雍正元年(1723年)开始普遍推行“摊丁入亩”,把固内定下来的丁税平均摊容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不再以人为对象征收丁税。
史书记载:"原有明代官庄、屯田、更名田等,每亩纳银四分九厘,六分二厘、八分二厘不等,比民田上则一分六厘过重,再均派加丁,则重者愈重。"
雍正时期田税多少:每亩纳银四分九厘,六分二厘、八分二厘不
Ⅳ 请问一下,初中历史书上说的清朝广东官员占田几十万亩这个人是谁啊
族田义庄吧
下面是网络的资料
范氏义庄为宋代宗族置田开创了先例,各地官员竞相仿效。北宋吴奎、刘辉、李师中、韩贽、何执中,南宋史浩、楼?、张浚、刘渊、熊庆胄及陈德高等,无不购置义庄。义庄田产的用途不仅在赡养本族族人,而且扩大到培养本族士人和赈济本地贫苦百姓。从此,建立义庄成为地主阶级维护宗族统治的一种手段。宋代以后,义庄更为盛行。族田义庄在元明时有所增加,但为数不多。清代两百多年间发展比较迅速,各省都有关于族田义庄的记载。江苏省以江南最多,如官僚地主聚居的吴县,见诸记载的义庄,明代以前只有数处,有田不超过万亩;清代已达五十九族姓,共有田六万三千七百一十九亩。江南五府一州数十县厅,族田义庄田额从低估计也有数十万亩。江西省族田义庄也很多,据乾隆二十九年(1704)调查,全省宗祠凡八千零九十三处,其中置有族田的六千七百三十九姓,从低估算每族姓按两百亩计,也达一百三十四万多亩。安徽省皖南族田最多,以徽州府而论,据1949年统计,全府耕地一百一十八万三千四百七十七亩,其中族田为十六万九千四百三十一亩,占全部耕地的百分之十四还多,清代后期族田额与此当相去不远。据此估计,皖南四府一州二十余县,族田可能达数十万亩。广西族田,或谓道光末年平均每县有三万亩。广西共有八十多个州县厅,从低估计,全省族田也在百万亩以上。族田占比重最大的为广东省,清代前期,大户族田数千亩,小户数百亩。清代后期有所增加,光绪年间,或谓有的府县族田“粮额实占其邑之半”,所说可能夸大,但仍不失为族田数额巨大的具体反映。
族田义庄创建人多系“累世仕宦之家”,即官僚地主,也有少数富商。这类土地因系私人捐献,地权基本操在地主富户之手,他们凭借族田,通过租佃关系,操纵族众。剥削穷苦族人。这类族田相对稳定,一般不准买卖,并受到国家法令保护。清乾隆二十二年制定律例,盗卖族田照“盗卖官田律治罪”
Ⅵ 中国历史上都出现过哪些田税改革
中国田赋制度拥有十分悠久的历史,与世界其他文明相比,我田田赋制度产生最早,也最有连贯性。在数千年中,田赋制度对我国经济历史以致整个历史的发展,都产生过多种的、有时是很大的影响和作用。古代田赋制度的丰富遗产(包括有关的思想传统)在今天仍具有巨大的影响,使我们有必要加强对它的了解和研究。
中国田赋史富有特色,也富有成就,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它具有一个完整的演变历史,并依靠传统的自身力量完成了这一演变和发展。在我国田赋史发展的长期进程中,我们首先会注意和不能忽视的一个显著事实就是,田赋征收与徭役(或人头税、人丁税)征发的关系十分密切,甚至互相渗透、互相交织,有时达到一种难分彼此的地步,以至近代有人认为,人身负担也是田赋中的一种。当然,徭役和田赋决不是同类的税目,然而从中国赋役制度史即所谓“正税”史的角度观察,它的发展确实具有两条十分显著的脉络:一条是从人(丁)、地分征,逐渐将对人税摊入地亩,直到一切“正税”都从地亩所出,都变成对物税;一条是由实物赋税改变为货币赋税,这也就是我国赋役制度演变的基本进程。经过数千年的发展,到明、清时代我国田赋终于实现了这种演变,它作为传统田赋制度的完成形态,一直沿用于近现代,以后才又发生新的变化。
在中国赋役史的早期阶段,田赋负担比较轻(实际上轻田税的思想一直居于主导地位),相比之下,役的负担则比较重;另一方面虽然赋役征收形式是人、地分征,但二者之间又常具有微妙的关系。例如秦代(公元前221—207年),据估计,中国人口共约两千万人,成年男子大约仅有五百万左右;而在短暂的统治期内,造宫室、修坟墓、筑长城,以及南、北用兵,各项徭役合计,征发男丁总数不下三百万人。与这样的徭役负担相比,田赋负担就确实算不上什么了。因此,秦代的做法被后人批评为“舍地而税人”;当然,田税并没有完全舍掉,但从人而征的徭役显然占据了整个赋役负担中的最主要部分。
汉代(公元前206—公元220年)虽“惩亡秦之弊”,却把秦代制度几乎完全继承了下来。汉初“轻徭薄赋”,尤其主张“轻田租”,自景帝以后三百五十余年时间里,田税实行“三十税一”的税率。但汉代虽有意减轻徭役,却征收很重的人头税(如算赋、口赋、更赋等)。以农户为计算单位,汉代每户平均五口,约有耕地七十亩,这样平均每户须交纳田税(粮食实物)两石余,常年价值不过二百文钱;各种人头税加起来,每户约有八百余钱,为田税的四倍,这还没有算入其他各种役的负担。所以汉代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是人头税,这与后代特别是明、清两代以田赋为主要财政收入的情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由此看来,秦、汉时代以人身为对象的征收要比以土地为对象的征收苛重得多;由于汉代田赋税率很低,也可以把它称为“从人而税”(或主要是“从人而税”)的阶段,这就是秦、汉时代约四百年时间的大致情况。
秦、汉时代的赋役制度不能不发生变化,因为赋役征收中完全不考虑土地占有状况,不但不公平,而且会引发许多社会问题。在“富者田连仟佰,贫者亡立锥之地”的情况下,无地、少地的农夫又怎能承受沉重的赋役负担?因此汉代不少人提出了限田、均田的主张,有一时期(公元9—20年,短暂的新朝)还进行过大规模“王田”(即井田)制的试验,打算把赋役制度连同土地制度来一个根本的解决。这些企图虽未能实现,却对后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汉末以后,由于连年战乱,打破了原有的社会结构和土地占有状况;因为土旷人稀,户多有田,曹魏(公元221—265年)实行了租调制,西晋(公元266—316年)实行了占用课田和户调制。户调制以户为征收对象,是从汉代人头税演化而来。它规定一夫一妻占田百亩,按户依此计丁计田,征收粟(亩收八升)、绢、绵等实物,将田赋特别是人头税等一应赋税(力役除外)都纳入了户调之内。因此,它是一种以户为本,兼顾丁、田的赋役征收方式;比起汉代,户调制在制度上确是一种进步。
户调制为人们所不能满意的是,它以假定的每户人丁和占用数字为征税基础,这与实际占田情况往往不能相符。为使农民能切实占有一定数量的田地,从而“齐等”地负担赋役,南北朝时期北魏(公元386—534年)实行了均田制。均田制就是政府对每户男女劳力授予规定数量的田地,并随人口的增减不断调整土地占有情况,同时征收一定数量的赋税。均田制的实施,俨然实现了从孟子到汉儒的理想,它从公元480年代开始,中经北朝、隋,到唐代前叶,实行了有数百年之久,成为中国土地和赋役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
唐代(公元618—907年)均田规定,每一丁男给田一顷(百亩),相应地,在赋役制度上实行“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制,规定每一男丁(自隋以后女丁免税)应负担一定数量的田租(粮食实物)、户调(丝绵或布麻类实物)和役庸(每丁岁役二十日,政府不役则折收庸,每日折绢或布若干),显然它们正是田赋、户口税和徭役三者的对应税目。如按规定每丁占田百亩、每年纳粟二石或稻三石计算,租庸调中田税很轻,远不如庸、调为重;但实际上,它们之间并不具有十分严格的界限,往往也很难区分出某项负担究竟是从土地还是从人丁所出。
从魏、晋到唐代前期大约将近六百年时间,可以看做我国赋役制度史中的又一个大的阶段。这一时期赋役制度的特点就是,无论是以户为本还是以人丁为本,本质上都是兼顾丁、田,赋、役混同征收;另一个特点就是,这一时期赋税的征收内容几乎全部都是实物。这与汉代人头税全部收钱、以及后世田赋逐渐征收货币的情况又大为相同。
唐代均田,无疑自始就不能象政府规定的那么理想,在不少地区,男丁并不能如数得田;可以想象得出,日后随着形势的演化,丁口与田亩脱节的现象会愈为严重,建立在均田这种土地制度之上的赋役制度租庸调也就随之遭到破坏。因此唐代中叶(公元780年)改行两税法。从此以后,国家放弃了直接干预土地占有状况、按丁授田、丁田结合以保证赋役均平的方式,而走上了考虑现实土地占有情况,赋税和徭役更多地计田而征的道路,从而开始了我国传统赋役制度史上又一个,也是最后一个大的发展阶段(历时约一千一百多年)。
两税法在形式上把户税和田税分开征收,田税按占有田亩多少纳粟(实物),户税按丁壮和财产多少定出户等高低纳钱(在实行过一个时期以后,户税又改为将钱依官价折成实物交纳);不但明确地把田税与田亩联系在一起,而且在户税中也加入了财产和田产的因素。它改变“以丁身为体”的方式为“惟以资产为宗”,这就开创了中国赋役制度史的新局面。
宋代(公元960—1279年)赋役的主要征收项目是田税和差役。田税分夏、秋二次征收,故称“二税”,又叫“夏税秋亩”(夏税钱须折为布帛交纳)。差役的轻重依据丁口与资产总和决定的户等高低决定。差役负担的繁重,成为宋代(也是以后几代)的一大社会问题,将差役法改为雇役法(令民纳钱、政府雇人代役),曾是北宋时期变法中反复争论的问题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宋代役法中,无论是差役还是雇役,户等低的贫苦民户都规定可以免役(唐两税法也曾规定“鳏寡孤独不支济者”可以免税)。这样,田税和差役(或免役钱)就均由有田产和有财产的人来负担了。
明代(公元1368—1644年)仍行赋、役分征。田赋征收实物(民田每亩纳税三升三合五勺),役则以“丁口多寡、事产厚薄”来决定负担轻重,因此役中有相当部分依然是从田而出。这与宋代役法偏重于财产一样,都是唐代两税以来的一贯精神。但是,从唐代中叶以来,经过长时期的发展,到明、清时期,随着小农经济及相应社会经济体制的日臻成熟,传统经济水平的日益提高,赋役制度的这种状况已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不能加快步伐,彻底完成自两税开始的制度改革。于是,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变革出现了。
这首先就是田赋征收内容的变革。在我国长达数千年之久的田赋史中,除宋代田赋曾有少量收钱、收银的记载,大多数时期田赋都是征收实物;但到明代这种情况开始改变,并终于实现了由实物田赋到货币田赋的变革。明代田赋改制的原因史无明文,分析起来,则主要是因为征收并支放实物的财政制度已不符合时代的要求,它既不能满足官府的需要,也不利于经济的发展。时代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就是田赋,是以粮食为主的各种实物。从洪武年间开始,政府不时允许农民“各随所产”,任使折纳银、布等物(有时是针对某些问题,做为一种特殊的优惠政策)。正统元年(公元1436年)以后,把它做为定例在全国实行。政府终于发现,实行实物财政,不但要支出大量的运输和仓储费用,而且做为俸饷发放到官员手中之后,仍要贱价售出以换取其他实际生活用品,因此不如采用民间社会长期通行的货币经济方式。这样,政府手中只需掌握三、四百万石粮食(而不是两、三千万石),其他都可以改收货币(白银)。本来政府在俸饷等基本开支以外,也不可能把所有的社会问题都包下来。例如大量的赈济任务以及各地城乡的粮食需求,都不是倚靠政府,而是由私商来解决的;明代政府本可乐得多放些手,让民间去自行解决那些古代政府既照顾不过来,又不可能以经济方式去经营、去解决的社会经济问题。同时,政府发现,田赋征收货币很受欢迎,这主要是因为它有利于发展生产(因地制宜、开展商品生产,特别是土地用途的转移,往往都要受到实物税的束缚)。这样,明初以来实行很长一个阶段的实物税和货币税的任便交纳之后,随着白银货币在社会上的广泛流通,加上万历年间实行一条鞭法,使得大量的实物税都改成了货币税。到清代初年随着一些税目(如南京户部、宗藩廉)的取消,只剩下了漕粮四百万石,为数已经很少(到民国初年全部改收货币)。
另一个重要的变革是在役法方面。两税法以来丁役要考虑进田产因素的精神,到明代一条鞭法又进了一步,一条鞭是把田赋、丁税和部分杂税合为一条,通向地、丁分征(丁税只是部分而未全部摊入地亩,丁额也还存在)。它又规定各种赋役“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这就宣布了将丁税摊入地亩的原则。明初役法有力差、有银差,一条鞭后全部征银,与过去虽考虑田产但仍有丁役相比,也是一大进步(这主要是就正税而言)。还应指出,一条鞭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化繁为简,这也是制度的一大改进,它对以上两方面的变革都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清代(公元1644—1911年)初期沿用明代制度,仍有田粮(征收货币,亩均约银五分)和丁银的名目,但是丁税中有一部分是从地亩而出,而且丁额也与实际人丁(十六岁至六十岁的成年男子)不相符合。显然自一条鞭法以来,它已成为一项并不反映真实丁数的、既征之于丁又征之于田的税收项目。因此,在康熙后期(公元1712年)政府为了解真实人丁数目,就不能不把丁税制度加以改变,把丁额固定在现有数目的水平上,不再增收丁银,是为“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年间(公元1723—1735年)又进而把这些固定了的丁银全部摊入地亩,实行“摊丁入亩”(或称“地丁合一”)。从此,丁税或说人身税完全归入田赋,国家正税中不再存在徭役或丁税项目,田赋除少量漕粮外全部以货币交纳(这部分漕粮在清末到民国初年全部改为货币税),从而与近现代的田税在形式上几乎不再有什么区别。从明代开始的变革,到清代终告全部完成。这就形成了中国传统田赋制度的最后形态,同时,也是我国历史上赋役制度变革的最高成就。
Ⅶ 有人说清朝官方统计耕地面积只12亿亩。有人说清朝因政策原因,隐瞒大量土地,实际19亿亩。哪种正确
12亿亩的复说法不存在吧!
正史,制《清实录》等记载的好像明明才6~7亿亩,光绪年间9亿亩,连12亿都没到。
19亿亩说的是杜修昌的《中国农业发展史略》
这个数字也有存疑,事实上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国家统计局统计的我国耕地面积大约是14.5亿上下,清朝焉能大于这数字?!
当然,因政策隐瞒土地是封建社会基本特征,所以官方统计耕地是能向国家赋税的数量,小于实际耕地,很正常。
Ⅷ 清朝时期的税收有哪些
清朝时期有传统的田赋、矿税、盐课、茶税及各种工商杂税。
清代的税制以鸦片战争为分水岭,分出前期与后期。前期沿着历史传统道路发展;后期因鸦片战争失败、外国列强打开中国大门而被迫开始改弦易辙。前期在税制上最突出的事件为“摊丁入亩”。
明代一条鞭法没有彻底解决地丁合一问题,人丁和田赋仍是两个税目。清代经康、雍、乾三朝,摊丁入亩终于在全国铺开,完成了地与丁、赋与役一统于田亩征银的历史任务。到此,两千年来一直纠缠不清的税人与税地及人头税问题总算在法律上得以解决。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制,应是中国古典税制的终结。
鸦片战争后,税制开始出现质的变化,走出一条似可称为“中学为本、西学为用”的税制变更道路。即旧的传统仍保留着,但为适应国门被打开的局面,开始逐步吸收西方资本主义税收的内容和形式。这种变动的主要驱动力是外国资本列强的侵入和强制,形成一种半封建专制半殖民地的税制形态。
鸦片战争以后,清代税收最大的变化是:两千年来一直作为国家财政收入命根的田赋,在财政总收入中的比例急剧下降,逐步退为地方税;而五口通商后新设的海关(
初称“洋关”) 的关税收入在国家财政总收入中的比例急剧上升,成为国家主要收入。从1842 年到清朝覆灭, 中国境内共设有60 余个海关。
税收的半封建专制形态主要表现为,在标榜“轻徭薄赋”的同时,不顾百姓死活,以各种强制手段增加传统的田赋、矿税、盐课、茶税及各种工商杂税,甚至采用借税、厘金、义谷等手段横征暴敛。
Ⅸ 请问古代举人土地免税没限度吗
有限度的。不同时期不一样,具体你得看优免则例。我粗略帮你看了一下,正德16年举人大概是优免一百亩至两百亩的样子,嘉靖24年是两石米和秀才一样。
Ⅹ 清朝宛平知县有多牛,居然每年都向君王收一次税
按照清朝的官员等级,知县的位置是正七品,他处于权力结构的下层,所以人们又叫他为七品芝麻官,形容他的权力十分的低,可是有一个县城的县令却特别的厉害,他每年都要向皇帝收一次税,这个县城叫做宛平县。清朝时期京城东西分别由宛平县和大兴县管辖,西部归宛平县,东部归大兴县。

每年不管皇帝有多忙,都会带领着文武百官亲自来这里。为了表示尊重国家的税收制度,皇帝也必须为他的一亩三分地缴税,按照管理规则,向皇帝征收的这个任务就落到了宛平知县的头上,于是每年宛平知县都会郑重其事的向皇帝征收一次地丁银。内务府毫不含糊,按照这个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