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借统还开票免税类型选什么意思
A. 财税实务:集团统借统还资金如何处理
现在很多集团公司都开展资金统借统还业务,即母公司根据集团资金预算需要,统一由集团或集团所属的财务公司对外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收到贷款后分拨给集团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使用,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
两种模式
集团资金统借统还按照具体操作模式不同,可划分为两类。
一类是企业集团自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然后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借给集团其他企业,自集团其他企业收取利息后统一归还给金融机构。
另一类是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然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集团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集团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
第二种模式比第一种模式多了一个集团财务公司统筹资金的环节。两种模式有些共同的特点:资金来源于正规的金融机构,由集团中的核心企业或者本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充当统借统还的资金中转角色(简称“统借方”),资金的最终使用方限定为集团内部企业,统借统还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即不得居中牟利。
实务中,集团母公司通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下属单位利息,但母公司一般不开具发票,仅是向下属单位开具收据。
实例分析
案例:2012年1月1日甲矿业集团母公司从某银行取得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6000万元,然后将该笔贷款平均分配给提交用款申请并签署借款协议的下属两家全资子公司乙和丙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周转。某银行给甲集团的该笔贷款年利率为6.6%,约定按季计算并支付利息,甲集团按照惯例亦按6.6%向子公司乙和丙收取利息并开具了收据。
财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母公司甲取得银行贷款时:
借:银行存款 6000
贷:短期借款6000
母公司甲收到贷款后分拨给子公司乙和丙时:
借:其他应收款—乙公司3000
贷:银行存款3000
借:其他应收款—丙公司 3000
贷:银行存款3000
子公司乙和丙收到贷款时: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其他应付款—甲公司3000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的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对短期借款的核算范围的规定,即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甲矿业集团母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子公司乙和丙收到的甲集团母公司分拨的贷款不宜计入“短期借款”核算,应计入其他应付款。
第一季度母公司甲支付利息给银行时:
借:财务费用99(6000×6.6%÷4)
贷:银行存款 99
子公司乙和丙向母公司甲支付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49.5(3000×6.6%÷4)
贷:银行存款49.5
母公司甲收到子公司乙和丙上交的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49.5(3000×6.6%÷4)
贷:财务费用49.5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第00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规定,统借统还资金母公司收取子公司的利息不需要营业税。
按照《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规定,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利息不超过母公司贷款利率,子公司支付的利息可以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借款人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子公司乙、丙和甲矿业集团母公司都不属于金融机构,甲集团母公司与子公司乙和丙之间签署的借用款协议不交印花税。
企业需注意三点
企业集团统借统还需要经过核准登记。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的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必须经过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同时注意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统借统还必须具备3个条件:一是资金来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二是不存在提高利率水平的问题,三是适用主体为企业集团。
实务中需要规范统借统还合同,书面约定款项用途。《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第十九条规定,借款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也规定,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因此,集团公司统借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必须注明事先约定统借方可以将贷款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成员单位使用,并事先在合同中明晰成员单位的范围和名称。
B. 什么是统借统还业务统借统还业务有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回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答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C. 统借统贷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统借统贷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D. 什么是统借统还业务统借统还业务有增值税优惠政策么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回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答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财税2016第36号附件三: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E. 统借统还能不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统借统还,能开增值税普通发 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财政部、国内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款规定,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
F. 统借统还的利息需要开具发票吗 所得税
统借统还的利息免增值税,无需开具发票。你可以参考财税2016年36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这个附件。
G. 统借统还贷款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所谓统借统还贷款,说简单点就是“集团公司统一融资,所属企业申请使用”的资金管理模式。也就是说,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
统借统还贷款不但降低了企业的融资难度、担保风险,还能在税收上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1、营业税优惠
根据财税字[2000]7号文、国税发[2002]13号文的规定,统借统还贷款模式下,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或所属财务公司按照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税函[2002]837号文的规定,统借统还贷款模式下,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向集团公司申请使用金融机构借款,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因此,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限制,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