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办退免税资质
Ⅰ 营改增纳税人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一、出口退税(免)资格认定的条件 :
(一)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
(二)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提供零税率应税服 务(以下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 1.国际运输服务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 需要注意,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 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 物至国内其他地区以及在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载运旅 客或货物,不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2.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 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 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 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 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 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 需要注意,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单位提供研发服 务、设计服务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零税率应税服务新提供者 零税率应税服务新提供者,指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以前未发生过上述所列零税率应税服务相关业务的纳税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 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13 号)的有关 规定,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时, 应提供《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银行开户许可证;
(二)从事水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 许可证》;从事航空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 业务”;从事陆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的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运输”;从事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 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提 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如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前, 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免抵退税。
三、注意事项:
(一)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认定时,须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供证明在营改增试点以前发生过零税率应税服务 的资料,不能提供者,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新零税率应税 服务提供者”并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进行标识,对新零税 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执行“6 个月内各月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 在当月暂不办理退库,在第7 个月将各月累计审核无误的应 退税额一次性办理退库”的规定。
(二)如符合认定条件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属于原 适用免退税(外贸企业计税方法)的出口企业,应申请将其 计税方法变更为免抵退税办法。
Ⅱ 怎么办理退免税登记手续
北京为例,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办税服务-电子税务局登陆-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出口退免税备案
Ⅲ 企业出口退税资格申请流程
企业出口退税资格申请流程如下:
一、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1、2项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其他单位应在发生出口货物劳务业务之前,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三、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四、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Ⅳ 退免税资质认定书是什么
去税务局开,有了这个证书是可以免税退税的
Ⅳ 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
出口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并根据具体情况,持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登记证: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企业需提供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并授予其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实行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制的国有、集体生产企业,需提供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5)出口企业开设的基本账号、退税账户和银行开户证明;
(6)外经贸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用);
(7)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用);
(8)中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用);
(9)分部门申报退税的部门代码书面申请;
(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上述1-5项资料为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出口企业提供,6-8项资料为特许办理退(免)税登记的企业提供,第9项为分部门申报退税的企业提供,第10项为所有办理退(免)税登记的企业均需提供。
Ⅵ 到税务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需要怎么操作
你先在软件里申报,导入国税系统,再将所有表格打印下来,做一个封面,和退税的出口报关单退税联和出口发票退税联,盖上公章.就可以了.
Ⅶ 办理进出口经营权需要退免税认定吗
需要,
需提供的资料
1.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3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回件(一式2份);
3. 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2份);
4. 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式2份);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一式2份,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不需提供);
6.《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一式2份,);
7.企业申请报告(一式2份);
8.银行开具的《开户许可证》及银行存折或账号复印件(一式2份);
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答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复印件(一式2份);
l0.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一式2份);
11.场地租赁合同或产权证复印件(一式2份);
12.企业法人、股东及会计员身份证、会计证的复印件(一式2份);
1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2份)。
Ⅷ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前出口的货物有退税吗
没问题,是可以的。因为一般的出口贸易公司的理解是,有了进出口权专就有可以退税属了,完全不知道要到国税去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才能有申请退税的资格。
有具体的案例,并且是我本人经手解决处理的这个问题。当时有家贸易公司是9月成立后直接就开始有出口业务发生,并且根据有些业务资料都是有申报期限规定的,所以出口报关,银行结汇和付工厂货款,工厂发票认证等,相关的业务操作都有,等所有业务单据准备妥当,并将退税申报操作完毕(以前我的预审正审一起到柜台办理),我准备好所有退税申报资料到国税柜台办理的时候,才告知我不能办理,原因就是没有办理退(免)税资格认定,时间应该是当年11月份了,当时非常担心的就是前期 没有资格的时候所办的业务,国税认不认可,经过多方面的咨询求证后答复是没问题的,所以,办理完资格认定后再将以前业务的退税申报资料重新申报递交,几个月后顺利退税完毕(因是企业第一次申报退税,能比正常慢几个月,这是因为退税资料上报后,上级主管部门要新建立该企业数据库的原因,所以第一次申报退税会慢。以后退税就正常了)现在该业务都已经退税完毕了。所以,答复是肯定的。你完全可以放心操作相关业务。
Ⅸ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电子档怎么弄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表》电子档填表说明:
1. 编号 由退税机关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表后编排的流水号或归档编号,新办先不填。
2. 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 按照营业执照登记的企业名称全称、经营场所/住所填写。
3. 海关代码 按照海关注册登记证书中海关注册登记编码(10位)填写。
4. 拼音助记码 可不填
5. 住所 按照国税税务登记证上的地址填写。
6. 纳税人识别号 国税税务登记证上的税字号。
7. 纳税信用等级 按主管征税机关认定的纳税信用等级填写,暂未评定的不填。
8. 纳税人类型 属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在相应的括号内划√。
9. 注册类型 按国税税务登记证上的登记注册类型填写,代码及文字如下 :
100 内资企业 110 国有企业 120 集体企业
130 股份合作企业 140 联营企业 141 国有联营企业
142 集体联营企业 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149 其它联营企业
150 有限责任公司 151 国有独资公司 159 其它有限责任公司
160 股份有限公司 170 私营企业 171 私营独资企业
172 私营合伙企业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90 其它企业 200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210 合资经营企业(港、澳、台资) 220 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资) 230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公司
240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00 外商投资企业
3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2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30 外资企业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50 外国企业 351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352 提供劳务、承包工程作业 353 支付单位扣缴预提所得税 354 国际运输收入
359 其它 400 个体 410 个体工商户 420 个体合伙 900 其它
10. 行业归属代码及文字 01-粮油食品 02-土畜产品 03-纺织服装 04-医药保健 05-轻工工艺 06-冶金矿产 07-机电产品 08-石油化工 09-建筑材料 10-体育文化 90-其他;(单选)。
11.预算级次、隶属关系 必须按“中央”“省级”“地(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选之一填写。
1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 按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表编号或“资格证书”、“批准证书”。
请注意:不要改动表格格式和已填内容,否则要重填。认真按填表说明要求填写(特别是黑体字部分),无说明可不填写,如有填错需重新打印。
13.经营者类型 具有生产出口产品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填写“生产企业”,没有生产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填写“商贸企业”。
14.工商登记、法人姓名、注册资金 按工商登记的有关内容填写,注意“注册资金”要大写。
15.开户银行及帐号 填写企业的基本帐号及开户银行作为接收退税款的帐号,银行名称请用全称。
16.经营者授权办税人员 填写纳税人授权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宜的办税人员情况。
17.主管外汇管理局 应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
18.退税计算办法 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生产出口产品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选择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办法;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没有生产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选择外贸企业退税办法;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免税办法。特定企业退(免)税计算办法,按现行国家政策规定确定。
19.进料加工抵扣方式 退税计算办法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的企业,对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申报的计算方法,必须在“实耗法”和“购进法”中选择一种。
20.纸质单证申报方式 “上门申报”指纳税人持有关资料、凭证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在相应的括号内划√。“邮寄申报”暂不实行,请勿改动。
21.电子数据申报方式 “上门申报”指纳税人使用软盘等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电子申报数据,在相应的括号内划√;“远程申报”暂不实行,请勿改动。
22. 附送件 填写申请资格认定附送的资料名称,只须在相应的括号内划√。
二、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须附资料及要求:
(一)、出口企业(一般纳税人)
1、企业书面申请书,无其他需说明的情况可不提供。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5、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6、一般纳税人认定表
7、银行基本帐户证明(开户许可证)
8、企业填具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表》纸质两份(填好再打印,法人签名,加盖公章)及备份有该表填具数据的U盘。
要求:以上2-7项必须附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申请书、复印件要求用A4纸,字迹清晰可缩小复印)
(二)、出口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户))不用附以上第6项,要求同上。
(三)、其他资料:(1)无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含生产性质个体户),提供与代理方签订的第一笔代理出口协议和生产能力证明;不用附以上2、3项。
(2)分部门申报退税的提供部门代码书面申请书,经退税部门批准后才能变更;
(3)有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名单及其税务登记证(副本),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资料;
三、注意事项与相关规定
(一)、注意:1、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使用相应软件申报才能办理退(免)税,相关业务文件、申报软件等可在“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查询、下载。
2、出口企业交来我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关书面报告、申请均应加注海关代码、纳税人识别号、联系电话(右下角)。
3、《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实行定期审验制度,每年6月份纳税人持有关证件、资料到认定机关办理审验手续(具体情况等国税局退税部门通知)。
(二)、期限及违章处罚相关规定:
4、国税发[2005]51号规定:
纳税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分别在备案登记或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地市级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进行处罚。(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主管退税机关应当自受理纳税人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纳税人予以核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对不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条件的,不予受理或退回纳税人限期补正。
如《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认定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的变更手续,如需换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的,收回并注销原表。已办理认定的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按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应当终止退(免)税事项的,须及时向原认定机关办理注销退(免)税认定的手续。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手续后出口的货物不再办理退(免)税。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进行处罚。(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5、国税发[2004]64号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应在90日期限前7-10天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后因申报期才受理申报,补充通知此期限改为90日后第一个申报期截止日。
6、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出口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7、国税发[2007]123号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免税申报及电子申报数据。并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同时报送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
8、国税函[2004]955号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的出口货物方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Ⅹ 出口退免税认定怎么办理
需提供的资料
1.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3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版一式权2份);
3. 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2份);
4. 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式2份);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一式2份,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不需提供);
6.《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一式2份,);
7.企业申请报告(一式2份);
8.银行开具的《开户许可证》及银行存折或账号复印件(一式2份);
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复印件(一式2份);
l0.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一式2份);
11.场地租赁合同或产权证复印件(一式2份);
12.企业法人、股东及会计员身份证、会计证的复印件(一式2份);
1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