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免税的怎么做
A. 免税收入明细表怎么做
一、基本结构及表间的逻辑关系
本附表按“免税所得”、“减免税额”和“抵免所得税额”三部分分别填报,其中,“免税所得”填报企业按税法规定,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的免税项目所得;“减免税额”填报包括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或备案的各类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抵免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国产设备投资额按规定在本年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将本表的“免税所得”合计数填入主表第18行“免税所得”,其最大金额不得超过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去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将本表“减免税”合计数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合计数填入主表第29行“减免所得税额”。
主表与本表的关系
1.“一、免税所得合计”=主表18行。
2.“二、减免税额合计”+“三、抵免所得税额”=主表29行。
二、填报要求
(一)免税所得部分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应单独核算的免予征税的所得额。在免税所得额的确认计算过程中,要注意“收入”和“所得”的区别。如国债利息所得、免税的补贴收入、免税的基金、收费或附加、以及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类;而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种植业、养殖业及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以及其他免税所得等属于收入扣减成本费用以后的所得额。
1.国债利息所得
税法对投资国债的规定与其他债券相比有优惠政策,即企业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也称国债的持有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国债的处置收益应计入应税所得。
企业会计核算时,将国债的全部利息收入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利润总额,但税收处理时,应将国债的利息收入作为投资的持有收益,即填入附表三第4列的有关数据,才能作为免税所得予以抵减,填入附表七的第1行;而将国债的经营所得(处置收益),即实行国债净价交易的交割单上列明的应付利息以外的资本利得,作为投资的转让所得和损失,即填入附表三第10列有关数据,不作为免税的国债利息所得。
2.免税的补贴收入
补贴收入是指纳税人按规定实际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或按国家法定的补助定额并按期限给予的定额补贴,以及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的补贴。
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有关企业“有指定用途的”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目前主要有:
(1)财税[[2000]第025号文件规定的,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税[[2002]第070号文件规定的,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3)财税[2005]第033号文件规定的,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
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计入“补贴收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资金应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究与开发。凡改变用途的,则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一定期限的专项补贴项目有:
依据财税[[20041139文件规定,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补贴收入的规定上基本相同,对属于免税的补贴收入,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补贴收入的,税法必须按收付实现制原则在实际收到年度确认免税的补贴收入。
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在会计处理上增值税与营业税、消费税也有区别:
(1)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2)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账务处理。
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虽然未增加收入,但冲减的当期扣除项目中的税金及附加,其对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结果影响是一致的。
此外,在会计实务中还有部分退还税款的项目,并不作为补贴收入核算。如:
(1)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己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2)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凡按照财政部《关了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93)财会字第83号),在计算消费税时做“应收账款”处理的,其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应收账款”,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收到的出口产品增值税退税,应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同样,对收到的先征后返的所得税,依据财会〔2001] 43号文件规定,应冲减“所得税”科目,也不得作为补贴收入处理。
汇缴申报时,纳税人应按当年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将其中符合免税条件的补贴收入填入本表“免税所得合计”的第2行。
3.免税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费或附加
“免税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附加或收费”填报企业已计入本年的销售(营业)收入,按税法规定予以免税的基金、附加和收费,不包括应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附加和收费。
依据财税字[997)第022号文件精神,在具体执行中把握两条原则,一是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二是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其他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不得作为免税收入,也不得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财税字[[1997]022号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1997]33号)
此外,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福利彩票发行收入中用作社会福利基金,并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部分,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福利彩票用于其他用途的其他发行收入,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1]第745号)。
5. 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
“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仅指从被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分回的股红、股利的部分,即投资的持有收益,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才能作为免税所得抵免应纳税所得额:
一是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一致的;
二是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但被投资企业符合国家税收法规规定,享受定期减税、免税优惠的。
除上述以外其他投资的持有收益以及投资的处置收益,不得作为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在汇缴申报时,要依据附表三第4列的有关数据分析填报。
5,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
“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是指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所得;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等。
企事业单位的技术开发及其相关收入,比照技术转让执行;上述所称的科研单位是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科研单位的认定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提供具体名单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国税函[1996]第256号)。
在税收处理上,要求企业的技术交易所得与其他经营所得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应将当年实现的属于免税的技术性收入,扣除对应的成本费用(包括直接耗用的材料、人员工资、折旧等直接费用、以及应分摊的期间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免税所得。企事业单位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低于30万元的,据实抵扣;超过30万元的,只抵扣30万元的免税所得,超过部分不得作为免税所得。
6、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
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是指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所得,包括: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研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
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凡申请享受“三废”等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根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的原经贸委(原经委、原计经委,以下简称地级经贸委)等设立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抄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认定委员会通过的认定结论,对认定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单位,(产品、项自)发给认定证书。
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报告,税务主管机关根据认定证书及有关材料,办理有关减免税事项。
享受“三废”等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可以是企业(分厂、车间)的全部所得,也可以是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的所得。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必须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是实行独立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能独立一计算盈亏:二是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有关标准:三是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
在税收处理上,要求企业的“三废”等资源综合利用所得与其他生产经营所得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7、种植业、养殖业及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
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所得免税范围,主要包括三部分:
一是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符合规定范围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是在财税字[1997]第049号列举单内的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自2001年1月l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1]171号)。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确定。
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有农口企事业一单位从事工业、建筑、交通、商业及其他非种植、养殖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8.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免税
9.其他免税所得
其他免税所得是指企业除上述己列明免税所得以外的,按税收规定可以免税的其他所得。如国家对环保设备(产品)给予鼓励和扶持的政策,根据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文件规定,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可参照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1998]716号)执行。
(二)减免税额部分
减免税填报包括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和备案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具体按所列明细分项填报。本表“减免税”合计数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等于主表第29行“减免所得税额”。
高新技术企业及技术进步
1.高新技术开发区
根据财税字[94]第001号的文件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巧%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财税[[2002]第070号文中,对此做了修订,对执行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改按执行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
在税收管理上,依据国税发〔2004第082号文件的规定,取消了该审批项目,凡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经营的内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人应在报送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及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的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均可自主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着重做好以下审查的重点工作: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是否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审批程序审核发放;
(2)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认定条件,是否有真正的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
(3)是否符合新办企业的有关规定条件;
(4)纳税人的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是否均位于“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注册地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实际生产经营地部分在区内,另一部分在区外的,享受优惠政策的区内经营部分是否能够单独设立账簿,实行独立经济核算;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采用欺骗手段获得优惠资格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或者属于有关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并取消其优惠资格,补征税款。
B. 生产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的具体流程是怎么样的
答:根据征管流程的规定: 从事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其所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实行免税政策。其工作时限同免、抵、退工作时限,其免税申报的流程如下: (一)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1、纳税人申请 申报时间: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申报资料: (1)收汇核销单(自动核销除外);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出口发票 (4)《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明细表(来料加工)》(简称《明细表》,一式两份)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报部门: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窗口 注意事项:若申报免税时收汇核销单(自动核销除外)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尚未收齐,则需要在《明细表》中的“单证不齐标志”中填写相应标志,缺少核销单的填“H”,缺少报关单的填“B”,两单都缺少的填“BH”。 (二)来料加工的核销 纳税人在货物出口后须在规定时间内收齐相关单证,并到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 1、纳税人申请 申报时间: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申报资料: (1)收汇核销单(自动核销除外);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出口发票 (4)经税务机关签字的《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明细表(来料加工)》(一式两份)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报部门: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窗口。
C. 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退税需做免税申报吗
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一样做免抵退税申报,可以办理退税的,前提是你是一般回纳税人。
如果你答是小规模就需要做免税申报了。
但是产品必须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函 2002 1170号文件的要求。
D. 企业所得税减免怎么做分录
1、直接减免有两种处理方法
方法一:
①、销售免税货物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将进项税额在免税销售额与应税销售额之是分配,计算出免征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
年末将补贴收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方法二:
对于直接免征增值税的,销售免税货物时,不必计提销项税额,为生产免税货物而购进的原材料的进项税做转出处理,计入成本。
①、销售免税货物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②、按规定计算转出进项税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这样处理之后,免税货物销售收入减去相应的销售成本即为免税货物的销售毛利,自然并入了企业的利润总额。
2、对于某一产品只减征一定比例的增值税
①、销售减税产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结转本月应交增值税(减征后交的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③、结转减征的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
年终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④、申报缴纳应交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年终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 生产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的具体流程是怎么样的
答:根据征管复流程规定:
从事来料加工贸制易方式生产企业其所收取加工费收入实行免税政策其工作时限同免、抵、退工作时限其免税申报流程下: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1、纳税人申请
申报时间: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申报资料:
(1)收汇核销单(自动核销除外);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出口发票
(4)《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明细表(来料加工)》(简称《明细表》式两份)
(5)税务机关要求其资料
申报部门:主管税务机关退税窗口
注意事项:若申报免税时收汇核销单(自动核销除外)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尚未收齐则需要《明细表》单证齐标志填写相应标志缺少核销单填H缺少报关单填B两单都缺少填BH
(二)来料加工核销
纳税人货物出口须规定时间内收齐相关单证并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
1、纳税人申请
申报时间: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申报资料:
(1)收汇核销单(自动核销除外);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出口发票
(4)经税务机关签字《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明细表(来料加工)》(式两份)
(5)税务机关要求其资料
申报部门:主管税务机关退税窗口
F.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怎么免申报
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系统按有出口业务申报时步骤一样操作,先读入上月税务部门内反馈信息,再进容入当月申报系统,按向导提示步骤一步步录入,生成明细申报,因系统自认上月反馈信息,这个月虽然无业务,零申报也要按照系统要求一步步完成,上月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等数据一并要转到下月的,否则上月信息过不来,系统不能跳月使用。你如果不申报税务部门也是不允许的,本月无法完成申报,反馈,下月也无法使用。零申报空表也是要打印的,各项手续、各部门的签字也是不能少的,资料一并装订。
G. 企业怎么申请所得税免税
1、纳税人按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减税或者免税的,必须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减免税申请及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相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一式三至五份,主要内容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用途、预计效益、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2)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的复印件。
(3)附列有关证明资料:
①校办工厂,应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学校出资证明;上交主办学校(院)利润凭证复印件。
②福利生产企业,应附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及副本、“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情况登记表”和“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
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劳服企业安置待业人员登记表”和“劳服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
④高新技术企业,应附省科委认定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材料。
⑤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附省计委、省经委批文或证明。
⑥技术成果转让等技术所得,应附“技术贸易许可证”、“技术合同登记表”、“技术合同文本”、“民营科技企业证书”等有关资料。
⑦老年企业,应附归口管理老龄委审核发给的“老年企业证书”和“老年企业年度资格审定表”。
⑧企业遇到自然灾害要求减免税的,应附有关单位的证明材料(如火灾造成损失,要有消防部门证明等)。
⑨税务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减免税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逾期减免税申请不再受理。
H. 生产企业如何避税
企业所得税的节税方法大致有二:
一是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应用好节税技巧。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节税,就是充分应用国家的各项减免税政策,来降低企业纳税成本。例如,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减免税政策,如果你满足了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就可以合法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如果你有几条没有满足——比如你的科研人员人数不够,那你就应调整人员结构,把科研人员的人数调整上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依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
对于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有些企业是“坐享其成”的,那些优惠就是冲着他们去的(国家鼓励发展的领域),例如软件企业,国家明文规定鼓励其发展,政策就把其锁定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范围。
有些企业是“靠边”的,例如一个拥有核心技术的企业,由于投入的科研经费没有达到政策规定的比例,够不上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因而就也享受不到税收优惠。这就属于“靠边”的企业,也就是离国家政策的要求“差一点”。对于这样的企业,把“差一点”补上,比如加大科研经费的投入,符合规定的比例,满足所有条件,就可以申请为高新技术企业,合法地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
对于税收优惠政策,更多企业是“鞭长莫及”,比如商品流转企业,你怎么靠,也靠不上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因为国家的税收政策,也不是什么都鼓励的;还有一些税收政策是起限制作用的。
靠不上政策,我们就应用节税技巧,同样可以减轻企业的纳税成本。
依据目前的税收政策,我们认为企业所得税的节税思路也有二:一是提高税前费用扣除的计算基数,增加费用扣除数额;二是合法地增加无限制的费用,在税前扣除。通俗地说就是:要么提高收入(增加限制费用的扣除计算基数);要么加大费用(无限制费用)。这也是企业所得税最基本的节税思路。
企业所得税的节税技巧很多,我们选择“拆分组织结构”和“利用相关税收政策”这两招来讲解,一是要阐释上述两个节税思路;二是想为企业介绍两个能产生立竿见影节税效果的应用案例。
案例1:分设企业,增加所得税扣除限额,减轻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费用扣除规定了限额,企业超标就要进行纳税调整。以某企业的数据计算如下:
某生产企业某年度实现销售净收入20000万元,企业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60万元,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500万元。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的扣除限额计算如下:
业务招待费超标:160-(160×60%)=64(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标:3500-20000×15%=500(万元)
超标部分应交纳企业所得税税额:(64+500)×25%=141(万元)
费用超标的原因是企业的收入“低”,如果收入基数提高了,那么费用的扣除额也就多了。问题是:企业没有那么大的市场份额,是无法靠市场销售立马提高收入的。在这个条件下的节税技巧就是:拆分企业的组织结构——也就是通过分设企业来增加扣除限额,从而增加税前的扣除费用,减轻企业所得税。
我们可将企业的销售部门分离出去,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企业生产的产品以18000万元卖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20000万元对外销售。费用在两个公司分配:生产企业与销售公司的业务招待费各分8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为1500万元和2000万元。由于增加了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这样一个新的组织形式,也就增加了扣除限额;因最后对外销售仍是20000万元,没有增值,所以不会增加增值税的税负。
这样,在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不变的情况下,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以两家企业的销售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限额,结果如下:
生产企业:
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为80万元,扣除限额=80×60%=48(万元)
超标:80-48=32(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发生额为1500万元,而扣除限额=18000×15%=2700(万元)
生产企业就招待费用大于扣除限额32万元,需做纳税调整。
销售公司:
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为80万元,扣除限额=80×60%=48(万元)
超标:80-48=32(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发生额为2000万元,而扣除限额=20000×15%=3000(万元)
也是招待费用超标32万元,需做纳税调整。 :
两个企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4万元(32+32),应纳税额为:64×25%=16(万元)
两个企业比一个企业节约企业所得税125万元(141-16)。
需要注意的是,案例中的交易价格会影响两个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即生产企业以多少价款把产品卖给销售公司,才能保证两个企业都不亏损?如果一方亏损一方盈利,那亏损一方的亏损额就产生不了抵税作用,盈利的一方则必须多交企业所得税。所以,交易价格一定要仔细核算,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如果生产企业和销售公司是关联企业,那么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也要注意关联交易的限制规定,以免在受到税务机关稽查时说不清楚。但在实务中,产品大都有批发价和零售价,并且还可以根据批量大小,确定不同的批发价。所以,生产企业和销售公司确定交易价格有很大的筹划空间。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国家税法限制的费用,我们可以通过新设企业、增加扣除限额的途径来解决。但前提条件是不能违法,并且要测算好相关的数据,不要“按下葫芦浮起瓢”,这边节约了税金,那边却又多交了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