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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领取免税发票要什么手续

发布时间: 2021-02-18 03:08:36

⑴ 个体户能领到发票吗流程是怎样的拜托各位了 3Q

问题一:个体户是可以领到发票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供应未达起征点户生产、经营所需的发票。

同时,应对其发票领购的数量和版面实行有效控制,对其发票开具、保管和缴销应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对发票开具金额达到起征点的,税务机关应按其发票开具金额征税。

问题二: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申报经营额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即应缴增值税税额为零。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则按全额纳税。

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初次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申领总面额不超过三万元的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1)个体户领取免税发票要什么手续扩展阅读:

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申请时提供以下资料:

(1)《代开发票申请表》。

(2)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4)《代开普通发票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⑵ 个体户首次办理手撕发票都需要什么手续

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有下列三类:

⑴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或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后,可申请领购发票。

⑵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需要使用发票的,也可以申请领购发票。

⑶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具有领购发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具体程序为:对于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2)个体户领取免税发票要什么手续扩展阅读:

发票种类:

1、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

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和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3、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实施新税制的产物,是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定的,专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一种发票。

4、专用发票既具有普通发票所具有的内涵。同时还具有比普通发票更特殊的作用。它不仅是记载商品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对增值税的计算起着关键性作用。

⑶ 个体户首次办理手撕发票都需要什么手续

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有下列三类:
⑴依法回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答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或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后,可申请领购发票。
⑵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需要使用发票的,也可以申请领购发票。
⑶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具有领购发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具体程序为:对于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对于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除了具备领购发票的一般条件外,还须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⑷ 个体工商户怎么领取普通发票,流程是怎样的

个体工商户如何领取发票步骤如下:
(1)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户,需先到当地地税局服务大厅办理税务登记,需要携带的证件及资料有:

①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

③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④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的身份证明、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填写《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放《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

(2)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使用发票的,携带《发票领购簿》、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已用发票存根(初次购买除外、购税控发票携带已开具的最后一张记账联),按照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⑸ 个体工商户免税后,如何申请发票

根据《个复体工商户税收定制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如果个体双定户经营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国税机关核定的定额20%(含20%,下同),应当提请主管国税机关重新核定定额,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逃税是会增加罚款力度的。

(5)个体户领取免税发票要什么手续扩展阅读

在依法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享有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个体工商户的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对其经营的资产和合法收益,个体工商户享有所有权。

个体工商户可以在银行开设账户,向银行申请贷款,有权申请商标专用权,有权签订劳动合同及请帮工、带学徒,还享有起字号、刻印章的权利。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应照章纳税,服从工商行政管理。个体工商户从事违法经营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⑹ 个体工商户如何领取免税的票是机打的还是定额的如何办理

个体工商户办完营业执照后,还要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之后税务版部门要给你权做“税种鉴定”,也就是认定你缴什么税,达到起征点否,然后办理发票领用手续,并发给发票领购簿,以后就可以凭领购簿领发票。

现在大多数地方都实行机打发票,如果你的营业额很小,被认定为起征点以下的免征户,也可能只发给你定额发票。

⑺ 个体户发票如何申领!

个体经营一般开普通发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去办理购买普通发票的手续。如果对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且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你可以到你的主管国税机关代开。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放《发票领购簿》。

2、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所办税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一式二份。需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需报送的资料经办人的身份证明、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3、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使用发票的,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发票购领簿、税控IC卡(税控机打发票使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已用发票存根(初次购买除外、购税控发票携带已开具的最后一张记账联)

5、下载开票软件,进入开票界面,按自己需要开票。

6、个体户如果需要代开发票,凭你的税务登记证、身份证、对方出具的《付款证明》、双方签订的合同等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

(7)个体户领取免税发票要什么手续扩展阅读: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87年9月5日国务院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一条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持户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

申请登记表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三条 申请人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登记时,除户籍证明外,还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一)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

(二)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应出具食品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

(三)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等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资格证明;

(四)申请从事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的,应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证明。

请帮手、带学徒的,还应当报送与帮手、学徒分别签订的合同副本。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出具保险凭证。

第四条 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第五条 《条例》第三条所列行业的划分:

工业、手工业,是指从事自然资源开采和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矿产开采,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修理等;

建筑业,是指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设计、房屋修缮等;

交通运输业,是指从事公路、水上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等;

商业,是指从事商品收购、销售、贩运、储存等;

饮食业,是指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酒馆、茶馆、切面铺等;

服务业,是指从事理发、照相、浴池、洗染、旅店、刻字、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代购、咨询服务等;

修理业,是指从事钟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电视机、黑白铁及其他杂品修理等;

其他行业,是指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其他行业。

第六条 《条例》第八条所列登记的主要项目中:

字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基营业厂、店等所起的名称。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在申请登记的市、县范围内,同一行业中不得相同。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登记的字号名称刻制图章,并应报送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没有字号名称的,本项目不登记;

经营者姓名,是指依法经核准登记的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申请人姓名。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登记;

经营者住所,是指申请人户籍所在的详细住址;

从业人数,是指参加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经营者、参加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帮手和学徒;

资金数额,是指申请开业时的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是指经核准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的类别。个体工商户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与主业相反的其他业务;

经营方式,包括自产自销、代购代销、来料加工、零售、批发、批零兼营、客运服务、货运服务、代客储运、代客装卸、修理服务、培训服务、咨询服务等;

经营场所,是指厂址、店铺、门市部的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等地址,及经批准的摊位地址或该辖区流动经营的范围。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在受理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查验有关证明,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后,应将有关文件报送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使用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

营业执照副本,可作为签订合同、注册商标等的合法证明;对从事客货运输、贩运及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可作为营业赁证。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外出时必须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报告备案。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接受后,收存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发给临时营业执照,并加强管理。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应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每年3月底以前对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进行验照。

在异地经营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验照。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因故停业,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暂时交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在停业期间不缴纳管理费。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登记挂失。不报告、不挂失的,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挂失后,可以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

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对持假营业执照或假营业执照副本、假临时营业执照经营的,应没收其假照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根据《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主要登记项目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和指定的经营场所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经营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

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的,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并退回原登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

第十八条 根据《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亮照经营,明码标价。对个体工商户投机倒把和违反市场管理的行为,应按照市场管理和打击投机倒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税务、卫生、交通、城建、公安等部门的规章,除了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外,需要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管理机关应及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可以依照本细则以自己的名义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数额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对个体工商户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时,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

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6个月后,方可申请登记,从事个体经营。

第二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和换领营业执照,应当缴纳登记费;办理变更登记,应当缴纳变更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按照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一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办法,按照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执行。

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管理费,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收取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逾期不缴纳管理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补缴。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管理费的1至2倍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预收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向个体工商户乱收费用的,应当由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退赔。

经批准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经营场地,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使用单位承担拆迁费用。

第二十四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违章处理不服时,可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⑻ 个体户领取手撕发票需要提供什么

;你好,需要带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三个章,定额发票一般是领取发票的时候就交税的所以还要带资金等。建议去税务局之前电话联系税务局确认所需材料,具体以当地税务局为准。

⑼ 个体工商户到税务局领发票需要带什么证件呢

个体工商户到税务局领发票需要带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已和营业执照合并内)、经办人身份证容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9)个体户领取免税发票要什么手续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⑽ 个体工商户去国税局领发票需要带哪些东西

需要携带:

1、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2、《发票领用簿》;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1、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各省市网上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办理结果:

纳税人领取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

(10)个体户领取免税发票要什么手续扩展阅读:

纳税人的须知

一、知情权

纳税人有权向税务局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税务局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纳税人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二、保密权

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局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税务局将依法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纳税人的许可,税务局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三、税收监督权

纳税人对税务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纳税人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但采取邮寄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的,需经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纳税人如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局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纳税人如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按照税务局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给税务局。

纳税人—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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