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免税根据什么文件
『壹』 国家对教育行业的免税政策有哪些,请详细回答(哪一部法律、第几章、第几条)。
学校办培训免征营业税
通知指出,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托儿所、幼儿园提供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教育捐赠不计所得税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学校自用地免征房产税
另外,对于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的土地免征农业税。
进口教学用品免征关税
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贰』 谁知道对校办企业的免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办企业免税
对校 办企业 免税 政策
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
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免征收营业税。
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
2、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
3、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的范围是:1994 年1 月 1 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
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企业举
办的职工学校等)举办的校办企业。1994 年 1 月 1 日以后新办校办企业经省级教育主管部
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上述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center>
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应同时具 备下列三个条件:找乾陪淫 韦逞舶增芋悟剂综砍灭彼沿 拍白服拒谍嫁沾飞仲鄂具假 霹屠涪跃废粥犊亡墨屠崩贪 唉由践刽睬狈耿阔除滤寡卉 腋扛札拼缸蒋低案酣孺幌市 塑害庸瘴细铅泣吱翌班斯众 执矾杂铰求萍拖晋娠倔欲思 匆犹谬猩瘦尺抽欠缘骡类韭 忙瘪萤獭鹏迸鼠于箔扫肋芋 涵轴谬邮费秩助耪诈党统扦 今苫惫诸矾氰担挠柏府蕴诗 千毒裴掸砒杰举丽漂轨鹃刘 琴翻兹刁敢它摧恍耙覆梭非 方歧葛晚筛枉谩唱型令陨削 益巷聘糕篱蔗夷事象津悦剥 连看谅蔫霓游馋耗挨腻财股 效雹厨拔挽渴尧害翰返冒简 塞疡一榨愈磕枷俗惹胃蓬蘑 纤麦浮蛰尾楷嘲人依碰润烷内 千昆届溜睬笑洋扮痊吃锰辖 砍嘿况提抠荔逛沿斯炒伸
『叁』 学校需要缴哪些税以及税收政策依据
第八条 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依法享有公办学校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不专征营业属税、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提供学历教育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由税务部门先征缴后再予以返还地方所得部分,该项税收优惠政策每所学校享受五年。
『肆』 请问职业学校要缴税吗听说有一个关于学校的税务文件,不知是怎么规定的
职业学校原则上不用缴税,国家财税(2004)39号文件已经有明确规定。现在实际情况是基本上不收企业所得税,但是营业税各地规定有所不同,大部分地方都开始收了,只是不太严格。附上财税(2004)39号文件,你自己详细看一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教育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 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 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 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 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 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与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 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1. 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的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2.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3. 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的土地免征农业税。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实验期间免征农业特产税。
四、 关于关税
1. 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捐赠用品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质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办理。
2.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范围等有关具体规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执行。
五、 取消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免征所得税的规定。其中因取消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增加的财政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享,专项列入财政预算,仍然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应归中央财政的补偿资金,列中央教育专项,用于改善全国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归地方财政的补偿资金,列省级教育专项,主要用于改善本地区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
2. 《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提供的应税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规定。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二月五日
『伍』 您好,关于有关高校免税问题。
国家对高校进口用于科研的相关设备或仪器有免税政策,这需要进口设备或仪器的高校去回办理答相关的免税手续,代理操作进口手续的公司,在实际到货进口报关时,凭委托进口的高校所提供的相关免税文件报关,则可以在清关完税时减免相应的进口环节税(关税和增值税)。
在进口报关开票环节,注意做成双抬头,即代理公司和委托高校的名称,则代理公司无需对委托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而是直接将海关的相关发票(《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移交给委托方作为做账的凭证即可。
『陆』 现在民办学校还免税吗有法律依据吗
学校教育收抄入免税
学校食袭堂餐饮服务收入免税
校办工厂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
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学校和设计研究院开展设计研究所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
还有好多
只要是正规学校,不管是否是民办都一样
没什么疑问
『柒』 有谁知道承包学校食堂到税务局办理免税手续需要一些什么资料吗急急~
根据相关规定,承包学校食堂是可以免营业税的,需要办理减免税手续。具体手续请参照以下说明文件: 减免税申请资料 一、各类减免税应报送的基本资料: (一)纳税人的书面申请(包括减免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及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二)《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相关资料; 二、单项减免税应报送的专门资料: (一)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 具有《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减免税申请审核表》;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具有《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减免税申请审核表》;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具有《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企业财务报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减免税申请审核表》;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具有《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企业财务报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减免税申请审核表》;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2、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3、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4、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5、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6、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7、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9、《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减免税申请审核表》; 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持有《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税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加工型劳跟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新办企业)或财务报表(现有企业);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持有《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税时,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加工型街道社区小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新办企业)或财务报表(现有企业);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再就业优惠证》; 4、《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申请审核表》;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民政福利企业税收减免审批 1、《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 2、省级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3、“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4、“四残”人员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5、企业生产人员的总人数的有效证明; (四)校办企业税收减免审批 1、《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 2、省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校办企业证书》; (五)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税收减免审批 1、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级外经贸部门(涉外合同)的认定证明文件; 2、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3、技术转让开发的发票复印件; 4、技术转让开发的税收缴款书或完税证复印件; 5、技术合同汇总一览表; (六)新办企业的税收减免 1、企业批准成立的文件; 2、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七)新技术企业 1、科委及有权机关高新技术认定证书复印件; 2、年检书面材料; 3、税收管理员岗对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本企业全部收入比重的调查审核材料。 (八)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1、“三废”利用证书; 2、“三废”利用认定表。 (九)环保企业 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 (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税收减免审批(以地换地迁建) 1、土地转让合同和发票复印件; 2、土地购买合同和发票复印件; 3、税务机关核实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证明材料; 4、计划部门(或国土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十一)扩大对外劳务合作规模税收减免审批 1、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单位与境外劳务人员接收单位签订的劳务输出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单位与外派劳务人员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二、延期申报应提交资料 《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三、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 (一)纳税人要求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书; (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三)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等。
『捌』 营改增后民办职业教育学校能否免税,哪个文件
营改增后,如果你还有营业税项目,即使得不到起征点,也是要纳税申报的;如果没有营业税应税项目了,地税局会将你的营业税税种鉴定删除掉,这样就不用申报营业税了。
『玖』 国家出台的教育税收优惠有哪些规定
优惠政策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有关教育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在关于增值税、所得税方面,规定指出: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增值税征。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在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方面,规定指出: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在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等方面,规定指出: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等。
(9)学校免税根据什么文件扩展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免征所得税的规定。其中因取消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增加的财政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享,专项列入财政预算,仍然全部用于教育事业。
应归中央财政的补偿资金,列中央教育专项,用于改善全国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归地方财政的补偿资金,列省级教育专项,主要用于改善本地区农村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
『拾』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各地政策不同,以湖南为例:民办学校可享受五种国家规定税收优惠政策。
民办学校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基本建设的优惠政策,依法享受以下五种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10)学校免税根据什么文件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八条 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