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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3年免税是免什么税

发布时间: 2021-02-17 19:38:54

⑴ 公司三年免税期是否可以不用报任何税

不是。虽然免税但增值税还要零申报。就比如新开办的企业,地税中把企业登记版为不经营阶段,国税增值税要权照常零申报,地税可以不申报。所得税依企业类型在税局登记所属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若是所得税在国税申报的,每个季度都要所得税零申报,每年也要所得税年报。具体还要咨询各地的税务机关。

⑵ 新注册的公司前三年是免税的吗

不是 公司每年都必须年审年报。深圳公司年审年报可以zixun:

⑶ 新开业公司三年免税政策 究竟是免哪几样税

应该是企业所得税

⑷ 免税企业都免什么税

企业减免税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

1、即纳税人版按法定基本权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应纳税额之间的差额。

2、“税基式减免”是指以缩小计税依据为形式的税收减免,如:提高起征点等,但此次减免税普查不包括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3、“税率式减免”是指以降低税率为形式的税收减免,包括减按低税率征税和实行零税率。

(4)新办企业3年免税是免什么税扩展阅读

税基式减免是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来实现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以及跨期结转等。

①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征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

②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免征额的部分不征税,仅就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③项目扣除则是指在征税对象中扣除一定项目的数额,以其余额作为依据计算税额。

④跨期结转是将以前纳税年度的经营亏损从本纳税年度经营利润中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企业减免税

⑸ 在什么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全免免税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

1、微利企业减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及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及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94〕财税字第9号)

2、高新技术企业减免。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94〕财税字第1号)

3、农业技术服务、劳务免税。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4、技术性服务收入免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5、.新办企业减免。对新办的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6、新办三产企业减免。对新办的公用事业、商业、物资、外贸、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饮食、文教、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94〕财税字第1号)

7、新办企业免税。对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1~2年。(〔94〕财税字第1号)

8、新办劳服企业减免。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94〕财税字第1号)

8、.新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94〕财税字第1号)

9、三废利用企业免税。企业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属《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94〕财税字第1号)

10、资源综合利用免税。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94〕财税字第1号)

11、技术转让免税。企事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12、农场免税。农场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13、福利企业减免。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的盲、聋、哑和肢体残疾“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14、灾害减免。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94〕财税字第1号)

15、非经营单位收入免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下列收入项目,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75号)

(1)财政拨款;

(2)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3)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经批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5)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专项补助收入;

(6)从所属独立核算单位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7)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8)社会团体按规定收取的会费;

(9)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10)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

16、农业初加工收入免税。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渔业类初级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49号)

17、新办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对中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财税〔2000〕25号)

18、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设在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减免税期满后,在以后10年中,可按其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所得税。(财税〔2000〕25号)

19、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25号)

20、新办安置随军家属企业免税。从2000年1月1日起,为安置随军家属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84号)

21、科研机构技术收入免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办发〔2000〕78号)

22、老年服务机构免税。从2000年10月1日起,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97号)

23、中储粮财政补贴收入免税。在2003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1〕13号)

24、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不征税收入。广播事业单位的下列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1〕15号)

(1)财政拨款;

(2)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3)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4)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25、林业所得收入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各类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1〕171号)

26、农业产业化重点企业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国家确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1〕124号)

27、机关服务中心安置分流人员免税。机关服务中心为分流人员新办企业,安置分流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国税发〔2002〕32号)

28、机关服务中心安置分流人员减税。以安置机关分流人员为主新办的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国税发〔2002〕32号)

29、小线宽集成电路产品减免税。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2002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70号)

30、社保基金所得免税。对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证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的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75号)

31、新办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属于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的,按15%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15%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3〕82号)

32、转制科研机构免税。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以及国务院部门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137号)

3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3)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a.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b.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c.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d.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4)本通知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a.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b.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c.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d.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5)本通知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对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本通知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6)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⑹ 新办企业所得税免征

企业所得税免征与减征优惠

(一)税额式减免优惠(免税、减税、税额抵免版)

1.企业的从事农、林权、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500万元以下免,超过的减半);

5.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6.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有目录)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按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和结转5年的所得税)。

注会

⑺ 当兵可以免税三年,主要是免什么税像买进口车可以免关税,增值税之类的吗

城镇退役士兵新办企业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一、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退役后按规定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士官和义务兵,从事税收规定范围内的社区居民服务业活动,对其取得的营业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7)新办企业3年免税是免什么税扩展阅读:

一、我国过去对营业税的减免,从性质上看,既有政策性减免税,也有困难的减免税;从审批权限来看,既有条例规定的减免税,也有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减免税,还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减免税。

减免权限的分散和减免税的过多,实践证明弊病较多,不利于企业间的平等竞争,也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针对这种情况,改革后的营业税对减免税政策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主要有:

(1)将减免税权全部集中于国务院,任何部门和地区均无权决定减免税。

(2)只保留统一减免税,对企业和个人一律不予个别减免税。

(3)统一减免税规定,保留少部分政策性强的免税项目。

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免税项目有:

(1)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即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

(7)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⑻ 新办企业是否总是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

只有生产性的外资企业才能享受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
新办的第三产业的内资企业可免一至两年的企业所得税。

⑼ 新办企业免税政策

由于你是07年末办的企业,可能要到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才能确定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内”的容税率优惠。因为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操作,税总是有专门发文规定如何操作,关键是参考上年的经营情况,但你的开业时间太短,可能无法作为参考,因此要到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才可以确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
另外,关于新办企业,新法对优惠的条件作出了更大限制,只是对特别优惠的行业,如高新科技、环保等作出优惠,你可以参考一下新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税收优惠的政策,看是否符合。

⑽ 新办企业免税三年从什么时候开始算需要什么手续

新办企业免税三年有的是从有销售收入开始,有的是从办工商执照开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出台,看还有没有这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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