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圃企业依据什么免税
1. 苗木企业销售花卉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如果是纳税人销售自产苗木,则免征增值税。不是自产的,销售苗木应按照10%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1)苗圃企业依据什么免税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 苗圃企业税收政策
花木苗圃税收政策
近日,一家主营苗木种植的公司咨询,该公司还从事苗木的销售和承接一些园林景观工程项目等,其中有些属免征流转税和所得税优惠项目。但实际操作中,哪些属于免税项目、哪些属于征税项目,应该履行哪些报批或备案手续,处理上往往出错,给公司带来了一些税务上的麻烦。该类公司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
一、 增值税处理
在增值税处理上,一般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收购他人的农产品销售;销售农产品同时提供养护劳务;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等,不同的经营方式适应不同的税收政策,也有不同的税务处理办法。
一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如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明确,条例第十五条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例如,某花木基地2010年销售自己种植的花木收入450万元,进项税金8.7万元,该基地销售自己种植的花木免征增值税。但要注意按税法要求填开票据,对属于征、免范围的农产品分开开具发票。如果苗圃在销售树苗时,另有养护费、绿化费、工程费等其他费用,税法规定养护费等不属于免征范围,开票时统一并入树木款中开具,就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二是收购他人的农产品销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52号)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例如,某花木经营公司既自己种植花木,也收购花木销售,2010年销售花木收入1270万元,其中自己种植的花木320万元;取得合法票据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金75万元,其中自己种植部分10.2万元。如果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为(1270-320)×13%-(75-10.2)=58.7(万元);如果未分开核算,则应纳增值税为1270×13%-75=90.1(万元)。
三是在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例如,某苗圃销售非自产的苗木130万元,同时提供苗木养护取得收入12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10.9万元,则该苗圃应纳增值税=(130+12)×13%-10.9=7.56(万元)。
四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明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附:苗木种植业增值税政策梳理与分析
作者:舟行税海
集团有一家农业企业经营苗木种植及园林绿化工程,苗木种植面积数千亩,价值上亿元,其中价值最大的贵重树木种植时间已经几年,现在逐渐开始销售。所得税方面,税收政策明确给予减免;但在增值税方面,对于外购生苗或半成品苗木种植一定时间后在销售是否属于可以免税的自产自销农产品,存在一定争议,据说当地税局有意对此征税,这对本来只能保本或微利经营的企业来说是一个重大的不利消息。为此,我对花卉苗木种植业增值税政策进行了整理和分析。
一、相关增值税政策
(一)自产自销农产品免税政策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限定: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3、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4、财税字[1995]52号《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十)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
4、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销售外购农产品的增值税
1、财税字[1995]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2、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农产品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同时明确,“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3、《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财税[2001]1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免征增值税。
二、外购苗木种植一段时间后再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一)各地税局做法
从税收政策看,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外购农产品直接销售(种子、种苗除外)以及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则不得免税。
但对于外购苗木种植一段时间后在销售是否属于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税收政策并不明确,从网上收集的资料看,有的税局视为自产农产品免税,例如上市公司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说明该公司苗木种植也包括自行培育的和外购半成品种植两种,“公司增值税税率为0%”,“经昆国税经开分函(2001)第09号文件批准,同意公司销售的自产农业初级产品(花卉)免征增值税”;此外,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亦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十税务所审核,本公司苗木所得免征增值税”。也有的税局视为外购农产品加工销售后再出售不得免税,更多的则是弄不清楚到底要不要免税。究其原因,我觉得主要是由于大家没分清农业种植与制造加工的区别。
(二)农业种植与加工制造的区别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苗木种植属于“A农、林、牧、渔业”中“02林业”下的“021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农产品的加工生产则属于“C制造业”,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了新的产品。例如:
“锯材加工”指以原木为原料,利用锯木机械或手工工具将原木纵向锯成具有一定断面尺寸(宽、厚度)的木材加工生产活动,用防腐剂和其他物质浸渍木料或对木料进行化学处理的加工活动,以及地板毛料的制造。
“木制品制造”指以木材为原料加工成建筑用木料和木材组件、木容器、软木制品及其他木制品的生产活动。
“农副食品加工”指直接以农、林、牧 、渔业产品为原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和坚果等食品的加工活动。
(三)分析
在区分清楚农业种植与制造业的区别后,我们就可以确定:农业生产者外购苗木种植一段时间再出售仍属于农业种植范围,不属于制造业的加工、生产范围,因此,增值税方面应予免税。
附:
(一)《园林苗圃学》关于苗木的定义及分类
1、苗木是指具有根系和苗干的树苗,凡在苗圃中培育的树苗,不论年龄大小,在未出圃前,都称为苗木。
2、根据育苗所用的材料和具体方法,可把苗木分为以下几类:
(1)实生苗:是指用种子繁殖的苗木。以人工培育的实生苗叫播种苗;天然下种,自己长出的苗叫野生苗,全名应叫实生野生苗。
(2)营养繁殖苗:是利用树木的营养器官(如根、枝、叶、组织等)培育出的苗木。营养繁殖苗又按使用器官的部位及手段,分为插条苗、插根苗、压条苗、根蘖苗、插叶苗、嫁接苗和组织培养苗等。
插条苗:是把枝条截成插穗,插入土中培育出的苗木。
压条苗:把未脱离母体的枝条压入土中使之生根,而后与母树切离,培育出的苗。
插根苗:把树根切成段插入土中,育成的苗。如泡桐插根很普遍。
根蘖苗:从根萌蘖出的苗。
嫁接苗:把两个遗传性不同的个体,用人为的方法把它们嫁接在一起,长成的苗。
移植苗:实生苗或营养繁殖苗经过移植后叫移植苗。有实生移植苗和营养繁殖移植苗之分,但生产上一般不分这样细。
(二)云南绿大地招股说明书关于苗木的一些基本知识说明
炼苗:是指对刚出瓶移栽的生根组培苗进行温度、湿度、水分、光照等方面的技术处理,以增强幼苗对新栽培环境的适应性,使其能够顺利成活。
生苗: 在苗木由“种苗→成品苗”的生产过程中未进行过移栽或提前断根处理的苗木,若直接用于绿化工程,成活率较低。
熟苗:与生苗相对应,指苗木由“种苗→成品苗”的生产过程中至少进行过一次移栽或进行过断根处理的苗木,由于其成活率较高,后续管养成本较低,相同品种、规格苗木其经济价值一般较生苗高30%~40%。
半成品苗木:指由于成活率、一致性、规格、抗逆性等因素不能直接用于绿化工程的苗木,通常为生苗,尚需在基地进行适应性培育、栽培管理、养护等再对外销售。
盆栽植物、观赏苗木:盆栽植物主要指以观赏为目的可用容器养护的植物,可分为盆栽花卉、观叶植物和盆景等;观赏苗木主要指以观赏为主要目的用于绿化、美化而种植的植物。盆栽植物、观赏苗木的主要用途为绿化工程,因此可统称“绿化苗木”或简称“苗木”。就绿化工程用苗而言,盆栽植物与观赏苗木之间没有明确的划分标准,本公司在划分时按惯例将规格较小可用容器养护的植物全部划分为盆栽植物,其余的为观赏苗木自主繁育的苗木:指公司应用组培快繁技术、播种育苗技术及扦插培育技术自主繁育的绿化苗木。
二、营业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对绿化工程按照“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项目征收营业税,提供苗木养护劳务属于服务业范畴,应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8〕212号明确,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例如,某企业承接了一项绿化养护工程,为一小区栽种水杉树苗,并在工程完工后1年内提供树苗日常养护。绿化工程价款750万元,养护劳务收入100万元,其中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收入50万元。应纳营业税=750×3%+(100-50)×5%=25(万元)。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等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进一步明确了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具体包括: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法明确,对没有列明的农、林、牧、渔业项目,以及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法规定的涉农税收优惠。为此,企业取得的各项收入应严格区分征免项目,分开核算,分别开具票据和分项填列报表,分别适用税收征免政策规定,否则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
3. 苗木生产的公司是否免税
苗木生产经营本身免税,是代销则是纯商业行为要交税。
4. 苗圃应该怎么办理免税手续
要么开公司,要么个体户,这样都可以开发票了,农业都是免税的,你要交的是工商管理费,现在个体户工商管理费也不用交了
5. 园林公司购买的树苗等要符合什么样子的规定才能免税呢
只要苗圃证照齐全,所有树苗都免税。
6. 怎样办理花卉苗木公司免税政策
办理花卉苗木公司免税政策有以下方面:
1、增值税处理。
在增值税处理上,一般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收购他人的农产品销售;销售农产品同时提供养护劳务;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等,不同的经营方式适应不同的税收政策,也有不同的税务处理办法。
一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如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明确,条例第十五条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例如,某花木基地2010年销售自己种植的花木收入450万元,进项税金8.7万元,该基地销售自己种植的花木免征增值税。但要注意按税法要求填开票据,对属于征、免范围的农产品分开开具发票。如果苗圃在销售树苗时,另有养护费、绿化费、工程费等其他费用,税法规定养护费等不属于免征范围,开票时统一并入树木款中开具,就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二是收购他人的农产品销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52号)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例如,某花木经营公司既自己种植花木,也收购花木销售,2010年销售花木收入1270万元,其中自己种植的花木320万元;取得合法票据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金75万元,其中自己种植部分10.2万元。如果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为(1270-320)×13%-(75-10.2)=58.7(万元);如果未分开核算,则应纳增值税为1270×13%-75=90.1(万元)。
三是在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例如,某苗圃销售非自产的苗木130万元,同时提供苗木养护取得收入12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10.9万元,则该苗圃应纳增值税=(130+12)×13%-10.9=7.56(万元)。
四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明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2、营业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对绿化工程按照“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项目征收营业税,提供苗木养护劳务属于服务业范畴,应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8〕212号明确,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例如,某企业承接了一项绿化养护工程,为一小区栽种水杉树苗,并在工程完工后1年内提供树苗日常养护。绿化工程价款750万元,养护劳务收入100万元,其中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收入50万元。应纳营业税=750×3%+(100-50)×5%=25(万元)。
3、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等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进一步明确了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具体包括: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法明确,对没有列明的农、林、牧、渔业项目,以及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法规定的涉农税收优惠。为此,企业取得的各项收入应严格区分征免项目,分开核算,分别开具票据和分项填列报表,分别适用税收征免政策规定,否则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
7. 我单位主要从事园林绿化苗木的培育种植,和销售,要申请免增值税,请问有可以依据那些相关政策,文件有那些.
投创涉农产业 享受轻徭薄赋——解读国家涉农税收政策
发布日期:2006-9-25 来源: 编辑:Gary
今年开春,在中国大地上发生了一件让九亿农民雀跃欢呼的大事----中央1号文件出台了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农业税的政策。此举标志着延续了2600年的农业税,从此退出我国的历史舞台。
副总理回良玉,在2月22日北京召开的纪念废止农业税条例暨全面取消农业税座谈会上指出:要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方略,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坚持“多予少取放活”,重点在“多予”上下功夫。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就贯彻落实工作,要求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涉农税收政策,大力支持农业生产。
这对于已经、正在或将要投资开发经营农业产业的农民、商家来说,无疑又是一个“定心丸”。那么,深入、详尽地了解我国过去和当前现行的涉农税收政策体系,对于投资经营农业者,势必会事半功倍。
简析涉农税收政策体系
在废止农业税前,根据1993年税制改革规定,我国共开征了24个税种。但是,如果严格按第一、二、三产业的划分,那么直接针对第一产业、农业征收的税种应该说不多。由于国家税收及其税种的设置上并非是以产业的划分为线条或界线的。因此,分析涉农税收这个问题就不能单单局限于上述四税种。因为除了这个四税种外的诸如增值税、所得税等等一些税种,虽然不是明显针对作为第一产业的农业而设计,但涉及到为农业生产提供物质资料,以及为农业生产供给产前、中和产后劳务和作为经营农业的公司、企业的收益等领域必然要受到国家其他税收政策参与分配和调节。从这个角度讲,就应该采取打破产业界限的分析方法,而应该把凡是国家开征的所有的只要设计“三农”的税种统统予以归纳分析。因此可以说,除了已经停征的两个税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一个很少地方开征的税种(筵席税)、两个涉外税种(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税)以及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4个基本不牵扯到农、林、牧、渔业的税种外,其他税种几乎均触及或延伸到农业生产、农副产品以及为农业产前、中和产后提供商品、服务等诸方面、领域。它们分别是:在收益环节征收的农业税及其附加、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牧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流转环节征收的关税、增值税、营业税税;属于对资源性质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特定目的性质的城市维护建设、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以及属于对财产和行为征税的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和契税等。
废止了农业税条例,即意味着连同以农业税条例为依据征收的农业特产税一并废止。与此同时,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充分兼顾地方利益和有利于烟叶产区可持续发展,国务院决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开征烟叶税取代原烟叶特产农业税。至此,我国对农业或涉农行业、产业征收的税收仍然有十余个。
废止农业税所废止了主要内容
建国以来我国对农牧业生产直接征收的税为“三税”和“两附加”。其征税基本规定如下。
农业税是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并取得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其征税对象有五类。分别是:(1)粮食作物收入。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粟谷、豆类及各种杂粮;(2)薯类作物收入。主要包括红薯和马铃薯;(3)经济作物收入。是指在耕地上种植的除了粮食和薯类作物外的其他收入。包括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等;(4)园艺作物收入。主要有水果、茶、桑、蔬菜、瓜类、苗木、花卉等;(5)经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农业税其他收入。包括林木收入(竹、木、天然橡胶、生漆、核桃等)和水产收入(水生养殖、谈水养殖、海水养殖和滩涂养殖等)。
农业特产税,其规范的称呼应该叫农业特产农业税,是国家向从事农业特产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农业税。所谓的农业特产收入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农业税征收品目的习惯叫法,不是一般的特产品收入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的征税对象中,除了粮、棉、油、麻、糖以外的园艺作物、其他经济作物和经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农业税其他收入为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农业特产收入是指初级产品,包括保鲜、防腐进行初级加工、简单加工的产品收入。具体包括以下7类收入:(1)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叶和烤烟收入(烟叶收购单位将收购的烟叶进行复烤取得的收入,不在农业特产税征收范围之列);(2)园艺收入;(3)水产收入;(4)林木收入;(5)畜牧收入;(6)食用菌收入;(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
另规定,征收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同时征收其附加。
牧业税是国家对牧区、半牧区主要从事畜牧业生产并取得畜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全国征收过牧业税的地区有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和甘肃省、青海省、四川省的一些自治州等畜牧业较多的地区。其他地区不征收牧业税。牧业税征收的范围仅限于马、牛、骆驼、绵羊、山羊五种畜牧。
现行涉农税收简介
一、烟叶税
今年四月二十八日,温总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自条例颁布之日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晾晒烟叶、烤烟叶)的单位开征烟叶税。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收购烟叶,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和20%的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烟叶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烟叶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烟叶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从条例规定不难看出,种植生产烟叶的烟农不是烟叶税的纳税人,只有收购烟叶的单位才是烟叶税的纳税人。
二、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的一种流转税。从其计税原理而言,增值税是对生产和流通个环节的新增加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称之为增值税。从具体的规定上看,增值税主要在两个方面对涉农经营征收税收。
对农业产品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业初级产品免缴增值税,而对农业生产者将自产的农业产品深加工后出售、或收购其他农业生产者的农业产品直接出售则应依法缴纳增值税。除了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予以免征增值税外,一切单位和个人销售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举的农业产品的,应按规定税率征税。其中对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实行低税率;
对涉农工业产品征收的增值税。这些工业产品包括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配件)和农膜。
三、营业税
营业税,虽然在征税对象的设计上主要针对第三产业,看似好像与农业无关。其实对种植业、养殖业等产前、产中以及产后的科技服务等不仅属于第三年业划分的范畴,而且事关农民、农村和农业的生产经营利益的一个惠民产业。因此,国家在营业税的征收管理规定中,就当然、必然的考虑了这些。只不过采取了例举式的方法予以减免征收营业税。
另外规定,只要缴纳了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应一并征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关税
自1985年3月,我国实施了以《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商品目录》(简称CCCN)为基础的进出口税则,将进口商品划分为21类、99章、1011个税目。其中将农业产品归纳在第一、二类。列举了对活动物、动物产品和植物产品征收关税。
五、所得税
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税种(本文暂不涉及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这两个税种主要是针对税法所列举的一切有经营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分别设计的对两个不同经济主体所取得的收益征收的税种。
个人所得税规定中指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经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对兼营上述四业并且四业的所得实行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起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国有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渔业企业和饲料工业企业、县以上种子公司以及农业生产资料(化肥、农药等)。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它于1988年11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单位和个人开征,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不征收。所谓的城镇土地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规定,凡是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免于缴纳土地使用税,但用于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应依法征缴土地使用税。
七、车船使用税
所谓车船使用税,是指国家对行驶于境内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境内河流、湖泊或者领海的船舶,依法征收的一种行为性质的税种。其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车船使用人为纳税人。其征税范围包括车辆和船舶。其中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船舶也是如此。
八、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往来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行为性质的税收。其具体的纳税人可分成五种。即,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和使用人。我国的印花税共设置了十三个具体征税的细目。包括;(一)购销合同;(二)加工承揽合同;(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四)财产租赁合同;(六)货物运输合同;(七)仓储保管合同;(八)借款合同;(九)财产保险合同;(十)技术合同;(十一)产权转移合同;(十二)营业账簿;(十三)权利、许可证照。
九、契税
契税在我国可谓是一个税种上“老古董”。最早起源于东晋的“古税”,虽然它晚于对农业征税但至今也已有1600年的历史。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个税收法规就是《契税暂行条例》。按照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其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就是契税的征税对象之一。所谓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转土地使用权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虽然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但承受荒山、慌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的,只有对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才能享受免征契税的政策。
轻徭薄赋体现在那些涉农税收政策上
轻徭薄赋作为一种治税思想不仅在我国古来有之、源源流长,而且也为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所推崇。实施上,对农业生产和农民设置单独的税种征税的做法在当今世界之林,并不多见。这也正是我国决定取消农业税的因素之一的。从另一方面看,即使在废止农业税前,总体上说,我国对涉农产业、行业以及领域征收的税负是比较轻薄的。这也可以从下边介绍的税收优惠政策上体现出来。现将几个主要税种的优惠政策(所谓税收优惠,是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各种优待的总称。是政府通过税收制度,按照预定目的,减除或减轻纳税义务人税收负担的一种形式)分别归纳列示如下:
在分税种介绍之前,先把国家近期出台的几个涉农税收政策文件予以专题列示。
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一)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中储粮总公司用于转储备和轮换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的进口粮(油),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二)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对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华商中心)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其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华商中心经营中央储备糖、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华商中心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其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华商中心、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经营中央储备糖、肉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对中国盐业总公司国家直属储备盐库经营中央储备盐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盐业总公司直属国家储备盐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57号)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6号)指出:关于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适当减免部分地方税的政策。将“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政策延长到2006年12月31日。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7号):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分别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仍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企业重新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用于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免税房产、土地和车船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房产、土地和车船划分不清的,应按规定征税(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
一、在增值税政策规定上
一是对农民自产的初级农业产品实行免税政策。增值税条例规定,(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业初级产品免缴增值税。这里的农业产品,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所规定的品目。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2)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和县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除石油、烟草外)免征增值税(财税[2006]103号);(3)边销茶免税。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边销茶及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在此政策执行期间,国家如果对民族贸易县和边销茶定点企业进行重新调整认定,按调整后的范围执行。财税[2006]103号);(4)粮食和植物油免税。对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以及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用粮、救灾粮、水库移民用粮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9]198号);(5)远洋渔业产品免税。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64号)。
二是对销售外购的初级农业产品实行低税率。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和食用植物油按13%的低税率征收增值税。另外,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销售外购农业产品或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举农业产品的,统统执行13%的低税率政策。对列入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单位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2005年起,三年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