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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教用品免税规定上海多少

发布时间: 2021-01-21 05:39:27

⑴ 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

报关程序的含义;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运输负责人、物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按照相关海关的规定,办理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境及相关海关事务的手续和步骤。
报关程序包括三个阶段:
减免税申请(货物进口之前的前期阶段)——进出口报关——申请解除监管(后续阶段)
(一)减免税申请
1、特定地区(①保税区减免税货物、②出口加工区减免税货物)
(1)保税区减免税货物
备案登记
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时,应提交:
①、企业批准证书
②、营业执照
③、企业合同
④、章程
海关审核后准予备案的,签发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
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在进口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前,向保税区海关提交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发票、装箱单等,录入海关计算机系统。核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2)出口加工区减免税货物
备案登记
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时,应提交:
①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②营业执照
海关审核后批准建立企业设备电子帐册。
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在进口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前,向出口加工区海关提交发票、装箱单等,海关在电子帐册中进行登记,不核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2、企业(主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
备案登记
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时,应提交:
①、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②、营业执照
③、企业合同
④、章程
海关审核后准予备案的,签发“外商投资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
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在进口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前,向保税区海关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发票、装箱单等,经海关核准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3、特定用途
(1)国内投资项目减免税申请
国内投资项目,经批准后,凭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发票、装箱单等向主管海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海关审核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2)利用外资项目减免税申请
利用外资项目,经批准后,凭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发票、装箱单等向主管海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海关审核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3)科教用品减免税进口申请
备案登记:
办理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进口申请时,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主管海关办理资格认定手续。海关审核后,签发“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
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在进口特定减免税科教用品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合同等单证。经海关核准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4)残疾人专用品减免税申请
①向主管海关提交民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海关审核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②民政部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单位批量进口残疾人专用品,出具民政部门或残联(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部门出具)出具的证明函,海关凭以审核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4、“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使用
(1)有效期6个月
(2)“一证一批”的原则
(二)、进出境阶段:
1、持减免税证明、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报关程序。
2、注意:报关单上的备案号一栏的填写,不要填写错误
(三)、后续阶段:海关监管的解除
1、监管期满,根据有关企业的申请,海关核准后解除监管。
2、监管期内解除海关监管(例如说,机器设备它的监管期是5年,还没满5年呢,要申请解除海关的监管,例如说为了在国内销售、或者转让给别的企业、或者是放弃这些设备,或者是将这些设备退运境外),我们就来看,不同的情况,手续是如何办理的。
(1)在海关监管期内销售、转让的,企业应向海关办理缴纳进口税费的手续。
(2)将货物转让给同样享受进口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接受货物的企业应当先向主管海关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凭以办理货物的结转手续。
(3)退运出境的,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货物出口退运申报手续。出境地海关监管货物出境后,签发出口报关单,企业持该报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申领解除监管证明。
(4)要求放弃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向主管海关提交放弃货物的书面申请,经海关核准后,按规定来办理手续。海关将货物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后签发收据,企业凭这这个收据向主管海关申领解除监管证明。
3、企业破产清算时,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处理。
企业进入到破产清算程序时,对于还处在海关监管期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企业,首先向主管海关申请,经主管海关同意,缴纳应纳税款,获得解除监管证明,然后才能够处理该货物。

⑵ 年末了,外贸人的关注点是什么

关于外贸方面的我不清楚,但是对于节日的话,如果年末的话,外国应该是相当于我们的春节,他们应该是放下的,应该是不做生意的吧。

⑶ 关税的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 分别适用哪些对象有3个问题。

一、关税的减免

关税减免是关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减税免税是联系征税对象及其他条件,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纳税人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它反映了税收制度严肃性和灵活性的结合。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关税的减免可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减免三种类型。

(一)法定减免

法定减免指《海关法》、《关税条例》和《进出口税则》中所规定的给予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减免。进出口货物属于法定减免税的,进出口人或代理人无需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征税人员可凭有关证明文件和报关单证按规定直接给予减免税,海关对法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进行后续管理,也不作减免税统计。

1.免税物品

(l)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出口货物因故退回,由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口,并能提供原出口单证,经海关审核属实的可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6)进口货物因故退回,由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出境,并能提供原进口单证,经海关核实可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7)经核准暂时进口或出口,并保证在6个月内复运出、进口的应税货物,免予征税。

(8)无代价抵偿的进口货物,符合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规定并且原进口货物已征进口税的,可予免税。

2.酌情减免税的物品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或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海关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二)特定减免

特定减免是政策性减免税,指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海关总署、财政部根据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的需要,对特定地区、特定用途、特定的资金来源的进出口货物制订的专项减免税规定。在《海关法》、《关税条例》和《进出口税则》中虽然已作了法定减免税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对一些法定减免税规定中没有予以解决的,而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情况和对外开放政策又很需要的,还需作出进一步的关税优惠规定。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和支持对外开放,鼓励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扩大对外贸易,发展工农业生产和科学、教育事业,国家陆续制订了诸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等特定企业,国内企业技术改造、国外贷款项目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的一系列配套的优惠政策,对促进改革开放,促进技术进步,发展国民经济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一些优惠政策已经与国际惯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相适应。因此,从1993年起,国务院开始对减免税政策进行清理,采取“一次清理,分步到位”的做法,对不违反国际惯例而对我国经济发展、对外开放有较好促进作用的减免税政策、规定予以保留,继续执行;对不符合国际惯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不利于平等竞争或明显不合理的减免税政策、规定,一般到期或额满为止,不再延长时间或增加数额。随着我国进口税率的下调,我国从1994年1月1日、1995年1月1日,1996年4月1日以及1998年1月1日起,先后对特定减免政策进行了四次较大的调整。我国已加人WTO,估计今后还将进一步调整,请读者及时关注政策的变化。

至1995年12月31日,到期或取消的减免税规定有:沿江、沿边及内陆省会城市技术改造项目免税规定;沿海开放地区市、县所辖农村为安排农业产品加工出口项目所需进口种子、种畜、饲料等农业原料的免税规定;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免税规定;远洋渔业企业进口自用原材料、捕捞生产用船、设备免税规定;易货贸易(包括与东欧政府间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项下进口货物的减免税规定;进口体育用品减免税规定以及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物品减免税规定等。

我国减免税政策调整后,目前特定减免的规定如下。

第一类,按特定地区实施的关税优惠。目前,按地区实施的关税优惠政策已大部分取消,仅保留了对保税区进出口货物、边民互市和边境小额贸易进口货物、物品的免税规定。对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进口自用物品实行“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办法,具体包括:保税区进出口货物可予以免税,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执行保税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边民互市和边境小额贸易进口货物、物品予以免税;对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进口的自用物质,在国家核定的额度内,实行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五年过渡,逐年递减”的办法,即1996年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全部予以返还,1997年至2000年的返还比例每年递减20%,从2001年1月1日起取消税收返还政策。

第二类,按特定企业实施的关税优惠。包括对依法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加工装配、补偿贸易项目进口的加工设备等予以免税。

第三类,按特定用途实施的关税优惠。包括以下几种。

1.进口科教用品

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于1997年4月10日发布实施《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规定》指出,科研机构和学校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研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研或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用品范围具体为:

(1)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2)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室设备(不包括中试设备);

(3)计算机工作站,小型、中型、大型计算机和可编程控制器;

(4)在海关监管期内用于维修依照本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该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金额不超过整机价值10%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

(5)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

(6)标本、模型;

(7)教学用幻灯片;

(8)化学、生化和医疗实验用材料;

(9)实验用动物;

(10)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疗仪器及其附件(限于医药类院校、专用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

(11)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院校、专业和农林类科学研究机构);

(12)专业级乐器和音像资料(限于艺术类院校、专业和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

(13)特殊需要的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类院校、专业和体育类科学研究机构);

(14)教练飞机(限于飞行类院校);

(15)教学实验船舶所用关键设备(限于航运类院校);

(16)科学研究用的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院校的汽车专业)。

上述货物进口前,应持下列单证向海关提出免税申请:填好的《科教用品免税申请表》一式二份、订货合同副本及清单、货物属归口管理的提交归口部门证明文件、其他有关说明资料。

2.残疾人组织及个人进口物品

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于1997年发布《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

(1)个人进口残疾人专用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由纳税人直接在进口地海关办理免税进口手续。批量进口残疾人专用品,进口单位在进口前应提供用途说明等文件,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经所在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三联单)通知进口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2)福利、康复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的免税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进口前,有关福利、康复机构应按隶属关系,填写《残疾人免税进口专用品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向民政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

经民政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无误后,应在《申请表》上签章,将其中一份存档,另两份报送海关总署;经海关总署关税司审核无误后,通知福利、康复机构所在地主管海关。

福利、康复机构所在地主管海关凭关税司下发的批准文件,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三联单,其中第一联交福利、康复机构所在地主管海关留存;第二三联送交进口地海关凭以免税,进口地海关在免税验放后,及时将第三联退福利、康复机构所在地主管海关。

(3)境外捐赠给残疾人个人或有关福利、康复机构的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凭捐赠证明按本法办理。

凡是特定减免税进出口的货物,其收发货人或代理人都必须在货物进口前,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海关办理申请减免税审批手续。经海关核准,对符合特定减免税规定的,由海关核发减免税证明,凭此办理进出口海关手续;无减免税证明的,由海关在进出口环节照章征税。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见附表5-2,《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见附表5-3。

(三)临时减免

临时减免也称特案减免,是指法定减免税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形式的减免税。临时减免由海关总署或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时期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需要对其进口应税货物特案予以关税减免。对于临时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除海关总署批复有用途限制要加以管理外,其余的货物,海关一般不需要进行后续管理,但要进行免税统计。

临时减免税已于1993年6月停止审批。

⑷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2007年1月3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1年6月1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科技开发用品的免税进口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第三条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照本规定所附《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执行。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科技开发用品的需求变化及国内生产发展情况,适时对《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进行调整。
第四条依照本规定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应当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五条经海关核准的单位,其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可以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
第六条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有关单位在1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在3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海关总署根据本规定制定海关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条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

⑸ 科教用品减免税申请 代理的贸易公司操作流程

1、首先要确定,该高校已经在当地海关完成了减免税项目海关备案,且减免税清单里有此版次需要购买权的科教用品,且该科教用品属于进口产品;

2、如果免税项目已经备案,你们作为贸易公司和学校以及国外供应商签订三方代理进口协议,凭协议、进口产品说明书、《征免税证明申请表》去高校所属海关办理《征免税证明》;

3、等货物抵达进口口岸,你们作为经营单位、高校作为收货单位,凭《征免税证明》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免税进口。

⑹ 什么是特定减免税货物,其使用的范围

减免税货物是分很多种类的,那要看你具体是办的哪个类型的,现在一般回的有,答国家鼓励项目(免关税,不免增值税)、科教用品(免增值税关税)外国政府贷款(免增值税关税)、残疾人(免增值税关税)、慈善事业(免增值税关税)等等,这个是有各个业务现场的减免税科或综合业务科来受理的。给别的业务需要有关税处来具体审批。所有的减免税货物的共同特点是:用于特定的目的,有一定的海关监管期,在海关监管期内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抵押。
暂时进出境,也就是ATA,是一般用于展览,货样等目的,在一个规定的时间内进境,并用于特定的目的,最终还是要出境的。
说的有点乱。

⑺ 我想请问一下有关免关税和免增值税的问题,谢谢

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
(一)研究开发、科学试验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二)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
(三)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
(四)在海关监管期内用于维修依照本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该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
(五)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
(六)标本、模型;
(七)实验用材料;
(八)实验用动物;
(九)研究开发、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限于医药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十)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十一)专业级乐器和音像资料(限于艺术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十二)特殊需要的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十三)研究开发用的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汽车类研究开发机构)。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
(2007年1月3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1年6月1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规范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免税进口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是指:
(一)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三)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
第四条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照本规定所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执行。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需求及国内生产发展情况,适时对《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进行调整。
第五条依照本规定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应当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教学,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六条经海关核准的单位,其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可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
第七条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有关单位在1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在3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海关总署根据本规定制定海关具体实施办法。
第九条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
(一)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二)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
(三)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
(四)在海关监管期内用于维修依照本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该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
(五)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
(六)标本、模型;
(七)教学用幻灯片;
(八)实验用材料;
(九)实验用动物;
(十)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限于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经海关核准,上述进口单位以科学研究或教学为目的,在每5年每种1台的范围内,可将免税医疗检测、分析仪器用于其附属医院的临床活动);
(十一)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科学研究机构和农林类院校、专业);(十二)专业级乐器和音像资料(限于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和艺术类院校、专业);
(十三)特殊需要的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类科学研究机构和体育类院校、专业);
(十四)教练飞机(限于飞行类院校);
(十五)教学实验船舶所用关键设备(限于航运类院校);
(十六)科学研究用的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汽车类院校、专业)。

⑻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2016年怎么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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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已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谢旭人 署长 于广洲 局长 肖捷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在2010年12月31日前”修改为“在2015年12月31日前”。
(二)将附件《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中的第二项修改为:“(二)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
二、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附件《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中的第二项修改为:“(二)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2007年1月3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1年6月1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科技开发用品的免税进口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第三条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照本规定所附《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执行。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科技开发用品的需求变化及国内生产发展情况,适时对《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进行调整。
第四条依照本规定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应当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五条经海关核准的单位,其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可以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
第六条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有关单位在1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在3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海关总署根据本规定制定海关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条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

(一)研究开发、科学试验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二)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
(三)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
(四)在海关监管期内用于维修依照本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该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
(五)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
(六)标本、模型;
(七)实验用材料;
(八)实验用动物;
(九)研究开发、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限于医药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十)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十一)专业级乐器和音像资料(限于艺术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十二)特殊需要的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十三)研究开发用的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汽车类研究开发机构)。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

(2007年1月3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1年6月1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规范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免税进口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是指:
(一)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三)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
第四条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照本规定所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执行。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需求及国内生产发展情况,适时对《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进行调整。
第五条依照本规定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应当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教学,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六条经海关核准的单位,其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可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
第七条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有关单位在1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在3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海关总署根据本规定制定海关具体实施办法。
第九条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

(一)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二)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
(三)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
(四)在海关监管期内用于维修依照本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该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
(五)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
(六)标本、模型;
(七)教学用幻灯片;
(八)实验用材料;
(九)实验用动物;
(十)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限于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经海关核准,上述进口单位以科学研究或教学为目的,在每5年每种1台的范围内,可将免税医疗检测、分析仪器用于其附属医院的临床活动);
(十一)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科学研究机构和农林类院校、专业);(十二)专业级乐器和音像资料(限于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和艺术类院校、专业);
(十三)特殊需要的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类科学研究机构和体育类院校、专业);
(十四)教练飞机(限于飞行类院校);
(十五)教学实验船舶所用关键设备(限于航运类院校);
(十六)科学研究用的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汽车类院校、专业)。

⑼ 申请免税需要什么证件

先要看货物是不是属于能免税的范围内。
办理需要提供发票,装箱单,合同(中英文对照),还有免税申请表。具体可以到当地报关行咨询。报关行可以代办一小部分的手续,主要还是企业自己向海关申请。
我以前帮客户办过,快是一个星期就批了,慢的也有一个月还没有批的。就要看你们货的复杂程度和当地海关的办事效率了。
内资企业办理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手续的程序:
一、申请的条件
1、内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
2、申报的项目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项目”;
3、进口的设备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改)》范围内规定的设备。
二、申请办理的程序
1、企业提出项目申请,并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内容见附件),报市经发局审批。
2、市经发局正式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项目批复。
3、企业提出免税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4、市经发局出具项目确认书。
5、企业到厦门海关有关部门办理免税手续。
三、提供的资料
1、企业提出项目申请阶段需要提供的资料:
a、编制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的实施方案
b、供水供电配套设施情况、环境评估、营业执照等附件资料,国有企业需提供投资主体的意见。(一式二份)
c、董事会意见
d、银行贷款意见
2、出具项目确认书阶段需要提供的资料:
a、企业项目免税申请书(一式二份);
b、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三份);
c、订购设备的合同一份;
d、按“招投法”规定需要招标的项目,需提供设备中标通知书。
四、办理部门
市经济发展局投资与技术进步处。
办理内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所需材料:
1、各市计委的免税申请文件
2、项目可研报告及批复文件
3、进口设备清单
4、项目可研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
5、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所有解释权在省发展改革委。
进口设备免税依据文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可参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规划[2003]900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
(可参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规划[2005]1537号)
3、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4、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

⑽ 关于申请进口关税减免问题

您的科研设备,我需要知道您的产品的用途、工作原理我这边可以帮您内归类海关编码HSCODE,确认海关编容码。

如要申请关税优惠需要满足一下条件:首先是国企,第二国企科研有需要证明
以科研教学为目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研教学用品、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可享受免税待遇的单位是指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各类科研院所,包括专科及以上各高等学校、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可享受免税待遇的科教用品包括各类分析、测量仪器、实验室设备、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标本、模型等。
科研单位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1年内不得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在3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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