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贴占工资多少百分比可以免税
⑴ 《工伤保险条例》中伤残津贴为本人月工资的百分比中本人工资如何界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人工资为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其实就是伤前12个月本人的应发工资,所说的缴费工资、应发工资,或者社保缴费基数应该是一致的。但是,经常会出现缴费工资,或者缴费基数低于本人应发工资的情况,并且导致工伤职工待遇降低。广东省新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明文规定: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当缴费工资和本人工资一致时,可以和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比较: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举例说,本人工资2000元,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800元,它的60%是2280元,本人工资2000元低于2280元,就按2280元计算。
伤残津贴不是固定的,以后还要定期上调的。
⑵ 工资结构:月收入工资的总和=基本工资(底薪)+职务津贴+绩效工资(底薪的百分比)中,请问绩效工绩被公司扣掉了
工资标准也不同; 2、有的单位(私企)工资标准绩效给企业的效益有很大的关系。沿海城市可能高些
⑶ 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多少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90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⑷ 班主任津贴是从教师绩效工资中扣除的百分之三十中进行发放吗
班主任来津贴就是绩效工资中的自其中一项。"从教师绩效工资中扣除的百分之三十",我认为你对政策了解不够,30%应该是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单位考核情况发放,人社局按照年度审批绩效工资总额,至于单位按照月、季度、半年或年度发放文件没做要求,现实中奖励性绩效工资多为半年发放一次。
⑸ 已参加工作的中共党员的党费收取标准,是按工资的百分比收吗只是基本工资还是要算上奖金
党费按复工资额适用缴制费比例,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⑹ 工伤津贴是按最低标准发吗还是工资的百分之几给
工伤的伤残津贴是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几支付的,以工伤专五级和六级属为例。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⑺ 三级工伤伤残津贴每个月百分之八十是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吗
是的,按你受伤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⑻ 取消百分之十的教师津贴,如何!
现在,教师还要拿百分之十的教师津贴费是不合理的,就像当初制定此项政策是不合理的道理一样。说教师行业辛苦劳累,我认同。但是,现今哪一个行业不辛苦、不劳累呢?为什么就没有百分之十的津贴费呢?再说,教师行业的辛苦劳累其根源是教育部门的教育制度造成的。九年义务教育本应该让孩子受到最轻松、最快乐的素质教育,可是目前的现状是孩子们的学习压力、辛苦劳累不低于他们的老师!是否也应该由政府给这些孩子们发百分之十的学生补贴呢?所以,我希望老师们不辛苦劳累,换来孩子们的不辛苦劳累。最好的办法是:必须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的学生回家后一定没有家庭作业(这应作为一项硬性制度),让学生回家后没有任何负担,自由地玩耍、看电视、做游戏、做自己想做的应该做的事。并且由学生相互之间自己改作业,老师就不会那么辛苦劳累了。不该拿百分之十的教师津贴的还有另一个原因是这钱就像是一锅小锅饭一样,该拿的在拿,不该拿的也在拿,反正是教师行业的都拿,让不该拿的人不拿,就会影响团结。固然,老师的收入是很低的,特别是哪些在基层工作的老师们收入就会更低,他们几乎没有什么额外收入,不像有一些人民的“公仆”时不时的有点灰灰收入,有时喝点免费酒、抽点“红头”飞来烟。所以,我建议,在取消百分之十教师津贴的同时,实行教师工作地区差别津贴,实行的标准是:凡在乡镇以下工作的教师,增加百分之二十五的地区差别津贴;凡在县城工作的教师,增加百分之十五的地区差别津贴;在地、市以上城市工作的教师没有地区差别津贴。这样可以鼓励教师深入基层工作,不然,光喊口号面向基层、面向边疆是无多少用处的,就连那些喊口号的人就觉得虚伪。
⑼ 如何设置本部门的技能工资、绩效工资基数、月奖间的比例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加班费的工资以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是指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劳动者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绩效工资构成,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应当作为计算加班费基数,绩效工资按业绩考核上下浮动的不能作为计算加班费基数,但属于每月固定数额的也应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
劳动部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劳部发(1995)226号
一、《规定》第11条、第12条、第13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因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的过程中,按上述条款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不违反《规定》所确定的总的原则基础上,制定过渡措施。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九、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