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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免税证明怎么开

发布时间: 2021-01-19 22:46:15

⑴ 申请免税需要什么证件

先要看货物是不是属于能免税的范围内。
办理需要提供发票,装箱单,合同(中英文对照),还有免税申请表。具体可以到当地报关行咨询。报关行可以代办一小部分的手续,主要还是企业自己向海关申请。
我以前帮客户办过,快是一个星期就批了,慢的也有一个月还没有批的。就要看你们货的复杂程度和当地海关的办事效率了。
内资企业办理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手续的程序:
一、申请的条件
1、内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
2、申报的项目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项目”;
3、进口的设备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改)》范围内规定的设备。
二、申请办理的程序
1、企业提出项目申请,并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内容见附件),报市经发局审批。
2、市经发局正式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项目批复。
3、企业提出免税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4、市经发局出具项目确认书。
5、企业到厦门海关有关部门办理免税手续。
三、提供的资料
1、企业提出项目申请阶段需要提供的资料:
a、编制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的实施方案
b、供水供电配套设施情况、环境评估、营业执照等附件资料,国有企业需提供投资主体的意见。(一式二份)
c、董事会意见
d、银行贷款意见
2、出具项目确认书阶段需要提供的资料:
a、企业项目免税申请书(一式二份);
b、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三份);
c、订购设备的合同一份;
d、按“招投法”规定需要招标的项目,需提供设备中标通知书。
四、办理部门
市经济发展局投资与技术进步处。
办理内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所需材料:
1、各市计委的免税申请文件
2、项目可研报告及批复文件
3、进口设备清单
4、项目可研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
5、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所有解释权在省发展改革委。
进口设备免税依据文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可参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规划[2003]900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
(可参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规划[2005]1537号)
3、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4、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

⑵ 办理免税证明

办 理 征 免 税 证 明 所 需 材 料

一、内资鼓励项目办理征免税证明所需材料
1、填写的征免税证明申请表
2、进口设备的合同、发票、样本
4、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办理外资鼓励项目《征免税证明》时需提交下列有关单证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一份(详见下载中心: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表);
2.该批进口设备的合同、发票、装箱单(正本或复印件);
3.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及随附的进口设备清单(正本);
4.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设备样本、技术说明等);
5.代报企业需提供进口单位的委托书(详见下载中心: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表)。

三、外资鼓励项目项下《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填制要求

1、申请单位海关代码:填写企业注册的海关十位编码;
2、申请单位名称: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填写;
3、征免性质/代码:鼓励项目—789;
4、项目统一编号: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填写;
5、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代码: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填写;
6、审批部门/代码:填写项目统一编号的前四位;
7、项目性质/代码: A(中外合资企业)、B(中外合作企业)或C(外资企业);
8、进出口岸海关名称:天津关区内通关使用的填写“天津关区0200”;天津关区外通关使用的按当地海关要求填写;
9、合同号:对外签约的合同编号;
10、审批依据:署税(1997)1062号;
11、成交方式:CIF;
12、运费(率):为空;
13、币制:为空;
14、保费(率):为空;
15、币制:为空;
16、杂费(率):为空;
17、币制:为空;
18、对外签约单位海关代码:与申请单位海关代码的填写要求相同;
19、对外签约单位名称:与申请单位名称的填写要求相同;
20、备注:填写单项政策、商品所对应的文件号;
21、序号:填写同批进口货物顺序号;
22、税则号列:根据归类总规则正确归类并填写;
23、商品名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填写,并与随附单证相符;
24、规格型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填写,并与随附单证相符;
25、数量:按照进口货物装箱单填写;
26、单位:按照进口货物装箱单填写;
27、总价:按照发票填写;
28、币制:按照发票填写;
29、原产国(地区):按照合同、发票填写;

四、科教用品办理征免税证明所需材料:
1、征免税申请表(详见填写要求)。
2、进口设备的合同、发票。
3、设备样本说明。
4、科研单位如已转制为企业,需提供该进口设备所用于的项目的课题报告。
5、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所进设备的具体情况(如设备功能概述、安放地点、固定资产归属

⑶ 单位车辆办免税要带什么资料去

问:办理符合车辆购置税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车辆免税、减税手续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第四条规定:“符合车购税条例第九条免税、减税规定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及彩色照片。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及彩色照片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构证明;
(二)外交人员自用车辆,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五)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构证明;
(二)外交人员自用车辆,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五)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⑷ 我们单位通过贸易公司代理进口货物,是否可以向该代理公司索要报关单和免税证明原件

一般情况下代理贸易公司不会将原件交给你的,因为它们作为你的代理报关是的经营专单位会是你属的代理公司,他们会用将相关文件交给他们相对应的管理机构,报关单原件不知道你指的是哪一种,核销退税联还是预录入单,前者他们汇核销退税用,后者是百分之一百可以提供给你的

⑸ 如何申请免税进口设备

要求企业为外资企业,有外资项目确认书在海关已经备案过的,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前提是之前的备案额度够用)填表内容:企业代码-为海关编号(没有的企业可以不填)项目统一编号-确认书上的编号对外签约单位注册号:海关编号合同号:合同号码(没有的自己造)进出口岸:在哪里进就填哪里,不能填错税则号列:即HS编码上交材料:申请表,确认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批准证书(复印件),合同,箱单,(这三项若没有,自己造)预录入前,仔细核对信息预录入后,交到海关老师处去审批审批时间:10个工作日内海关还要求写一份情况说明:写明公司主要的产品,进口产品的用途等。(各地情况可能有所不同)在海关审批通过后,在海关老师处领取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一共三联,在登记手册上填写设备名称及价格。签字后白联交海关老师,手册交老师盖章。黄白联领回清关所需资料:合同,委托书,报关号,报检号黄白联(免税申请证明)

⑹ 我们报社是事业单位,要给税局写一份免税申请,怎么写好

把事实和依据说清楚好了。
大概结构就是:
XXXX领导:
你好!我单位 XXXXXX 公司回为事业单位,税务答登记证号为:XXXXXXXX。特点1、特点2、...根据《XXXXXXX》第XX条之规定:XXXXXX。我单位可享受XX税、XX税、XX税免税的政策,特申请减免,望批准。

可以比较随意,记得要盖章,然后拿到税务局,他们会让你填表格的。

⑺ 关于出口单位备案和退免税证明的问题!急!

把你们产品的型号和海关编码给到他们就可以了,只要能确认你们的产品的海关编码就可以知道你们产品退税率是多少,要的是这样的证明,如果更加保险的话就是再带上客户的购销合同。

⑻ 征免税证明的减免税申请人对应报关单消费使用单位吗

是的,从今年1月1日起就实行了,针对以前的免税项目,在今年6月30日前进内口还可以免交增值税; 针对容最后期限前申请的免表,只要在有效期内,且货物在6月30日前向海关申报的,也可以免交进口增值税; 这个政策的背景是从今年1月1日起,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设备的增值税都可以抵扣了,因此对一般企业来讲成本没有变化。

⑼ 单位不给员工开个人所得税免税证明,员工该怎么办

开完税证明:带身份证,到你单位管辖的地税所(局)开,从2007年开回始,每在年底答地税所会把你今年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完税证明一并寄到你的单位。

解决方案2: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一般不是公司去开的,让他本人持身份证到你们公司所在区地税局申请就可以。

解决方案3:

你没有网上申报中的个人明细中有的数据资料。到税务局办理完税证明,就好!

⑽ 减税的减免税申请手续

减免税政策是国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而实施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单位在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同时,要珍惜这一权利,依法申请、使用、保管和处置减免税货物,并承担相应义务。
为方便企业、单位了解海关关于减免税货物的申办和监管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对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关于申请手续 申请单位项目备案预录---海关项目备案审核---申请单位减免税审批预录---海关减免税审批----海关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报关进口。
减免税备案、减免税审批和减免税后续管理中的相关审批事项实行三级审批作业制度。 1、项目单位在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之前,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进行减免税备案。海关对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单位进行资格确认,对项目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要求进行审核,确定项目的减免税额度等事项。
2、项目单位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时,应当填写《减免税备案申请表》,并向海关提交齐全有效的备案单证。
3、海关对项目申请单位的主体资格和项目的资格进行形式审核。海关收到项目单位的减免税备案申请后进行审核。海关重点审核申请备案提交的单证是否齐全、有效,申请填报规范的,受理申请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海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项目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项目单位因故需变更备案内容的,应向主管海关递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交按规定需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意见,经海关审核后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项目单位因故需撤销或停止执行的减免税项目,应向主管海关递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交按规定需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意见,经海关审核后予以办理作废手续。 1、项目单位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并持齐全有效单证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未在货物进出口前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视作自动放弃其有关货物的减免税资格,海关应当不予办理其有关货物的减免税手续。
2、海关在受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手续前,审核所提交单证是否齐全、有效,各项数据填报是否规范,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影响减免税货物的所有权。
海关受理项目单位申请后,审核申请减免税货物是否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是否为不予免税商品,是否在减免税额度内,经审核无误后予以签发《征免税证明》,除另有规定外,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3、项目单位因故需变更已签发的《征免税证明》中可直接变更的栏目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
因故需变更其他栏目或作废已签发的《征免税证明》的,应向主管海关递交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或作废,并收回作废的《征免税证明》。
项目单位不慎遗失已签发的《征免税证明》且需重新办理的,应向主管海关递交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并经核实《征免税证明》的使用情况后,应及时将尚未使用的原《征免税证明》的电子数据予以作废,并重新签发《征免税证明》。 1、按照规定可予减免税的货物已征收税款的,并且项目单位在货物进出口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项目单位可在货物实际进出口之日起3个月内持《征免税证明》、主管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前受理减免税审批申请的书面证明及其它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退税。
2、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过程中,进出口货物已经到达港口,项目单位向海关申请先放行货物的,可凭主管海关出具的正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书面证明和足额税款担保向海关申请办理税款担保放行手续。税款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项目单位不能提交主管海关出具的正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书面证明的,现场海关应当予以照章征税放行。 项目单位因故需将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的,须事先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或补税手续。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按以下要求办理:
1、转出减免税货物的项目单位事先向转出地海关提出申请,转出地海关审核同意后,由其所在的直属海关向转入地直属海关发送《某某海关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
2、转入减免税货物的项目单位按照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要求,向转入地海关申请办理转入手续。转入地海关审核无误后签发《征免税证明》,并由转入地直属海关将联系函回执联发回转出地直属海关。
3、转出、转入减免税货物的项目单位分别向转出、转入地海关办理减免税货物的出、进口形式报关手续。
4、转出地海关凭《某某海关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回执联和结转出口报关单办理已结转减免税货物结案手续。
5、转出、转入地直属海关应加强联系配合,由转入地海关对结转设备继续实施后续监管。
除另有规定外,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分别指转出减免税货物的项目单位所在地海关和转入减免税货物的项目单位所在地海关。
转出地直属海关与原审批海关不是同一个直属海关的,转出地海关应及时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办理情况书面通知原审批海关。
项目单位因故需将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其他不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资格的项目单位,须事先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项目单位将其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的,其减免税额度不予恢复。设备转入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货物成交价格扣减项目减免税额度,设备监管期限连续计算。 1、项目单位以海关监管期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向国内外金融机构作贷款抵押的,须事先持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书面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办理贷款抵押手续。对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特定减免税货物不得用于抵押货款地。
2、特定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限于向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项目单位不得以特定减免税货物向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法人、团体或公民设定抵押。
境内金融机构系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并经主管机关批准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
境内金融机构包括内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其中“外资金融机构”系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含有外国资本的金融机构,具体包括: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等。
3、抵押贷款数额与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物)应缴税款之和,应当小于该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物)的实际价值;该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物)的实际价值以海关估价为准。
4、当抵押贷款无法清偿时,需要以监管期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物)折(变)价抵偿贷款时,项目单位应先办理税款担保转税手续;已签署海关、金融机构和项目单位三方书面协议的,项目单位(抵押人)或金融机构(抵押权人)应当先从抵押物的折(变)价款中优先偿付税款后,剩余部分再清偿贷款。 项目单位因故需将尚在海关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须事先持有关单证报主管海关核准。
货物退运出口后项目单位持凭出口报关单向主管海关办理原减免税进口货物结案手续,减免税额度不予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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