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特定减免税需要什么资料
⑴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有哪些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大体有减免税备案和审批、进口报关、后续回处置和解除监管等几答个阶段。
(1)减免税备案和审批。
减免税申请人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投资项目所在地涉及多个海关的
⑵ 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下,一般贸易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或在什么情况下海关能批准保税
那就要看出口国和进口国有没有签定享受减免关税优惠协定。
⑶ 关税的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 分别适用哪些对象有3个问题。
一、关税的减免
关税减免是关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减税免税是联系征税对象及其他条件,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纳税人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它反映了税收制度严肃性和灵活性的结合。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关税的减免可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减免三种类型。
(一)法定减免
法定减免指《海关法》、《关税条例》和《进出口税则》中所规定的给予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减免。进出口货物属于法定减免税的,进出口人或代理人无需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征税人员可凭有关证明文件和报关单证按规定直接给予减免税,海关对法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进行后续管理,也不作减免税统计。
1.免税物品
(l)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出口货物因故退回,由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口,并能提供原出口单证,经海关审核属实的可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6)进口货物因故退回,由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出境,并能提供原进口单证,经海关核实可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7)经核准暂时进口或出口,并保证在6个月内复运出、进口的应税货物,免予征税。
(8)无代价抵偿的进口货物,符合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规定并且原进口货物已征进口税的,可予免税。
2.酌情减免税的物品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或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海关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二)特定减免
特定减免是政策性减免税,指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海关总署、财政部根据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的需要,对特定地区、特定用途、特定的资金来源的进出口货物制订的专项减免税规定。在《海关法》、《关税条例》和《进出口税则》中虽然已作了法定减免税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对一些法定减免税规定中没有予以解决的,而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情况和对外开放政策又很需要的,还需作出进一步的关税优惠规定。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和支持对外开放,鼓励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扩大对外贸易,发展工农业生产和科学、教育事业,国家陆续制订了诸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等特定企业,国内企业技术改造、国外贷款项目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的一系列配套的优惠政策,对促进改革开放,促进技术进步,发展国民经济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一些优惠政策已经与国际惯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相适应。因此,从1993年起,国务院开始对减免税政策进行清理,采取“一次清理,分步到位”的做法,对不违反国际惯例而对我国经济发展、对外开放有较好促进作用的减免税政策、规定予以保留,继续执行;对不符合国际惯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不利于平等竞争或明显不合理的减免税政策、规定,一般到期或额满为止,不再延长时间或增加数额。随着我国进口税率的下调,我国从1994年1月1日、1995年1月1日,1996年4月1日以及1998年1月1日起,先后对特定减免政策进行了四次较大的调整。我国已加人WTO,估计今后还将进一步调整,请读者及时关注政策的变化。
至1995年12月31日,到期或取消的减免税规定有:沿江、沿边及内陆省会城市技术改造项目免税规定;沿海开放地区市、县所辖农村为安排农业产品加工出口项目所需进口种子、种畜、饲料等农业原料的免税规定;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免税规定;远洋渔业企业进口自用原材料、捕捞生产用船、设备免税规定;易货贸易(包括与东欧政府间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项下进口货物的减免税规定;进口体育用品减免税规定以及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物品减免税规定等。
我国减免税政策调整后,目前特定减免的规定如下。
第一类,按特定地区实施的关税优惠。目前,按地区实施的关税优惠政策已大部分取消,仅保留了对保税区进出口货物、边民互市和边境小额贸易进口货物、物品的免税规定。对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进口自用物品实行“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办法,具体包括:保税区进出口货物可予以免税,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执行保税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边民互市和边境小额贸易进口货物、物品予以免税;对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进口的自用物质,在国家核定的额度内,实行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五年过渡,逐年递减”的办法,即1996年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全部予以返还,1997年至2000年的返还比例每年递减20%,从2001年1月1日起取消税收返还政策。
第二类,按特定企业实施的关税优惠。包括对依法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加工装配、补偿贸易项目进口的加工设备等予以免税。
第三类,按特定用途实施的关税优惠。包括以下几种。
1.进口科教用品
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于1997年4月10日发布实施《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规定》指出,科研机构和学校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研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研或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用品范围具体为:
(1)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2)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室设备(不包括中试设备);
(3)计算机工作站,小型、中型、大型计算机和可编程控制器;
(4)在海关监管期内用于维修依照本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该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金额不超过整机价值10%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
(5)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
(6)标本、模型;
(7)教学用幻灯片;
(8)化学、生化和医疗实验用材料;
(9)实验用动物;
(10)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疗仪器及其附件(限于医药类院校、专用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
(11)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院校、专业和农林类科学研究机构);
(12)专业级乐器和音像资料(限于艺术类院校、专业和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
(13)特殊需要的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类院校、专业和体育类科学研究机构);
(14)教练飞机(限于飞行类院校);
(15)教学实验船舶所用关键设备(限于航运类院校);
(16)科学研究用的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院校的汽车专业)。
上述货物进口前,应持下列单证向海关提出免税申请:填好的《科教用品免税申请表》一式二份、订货合同副本及清单、货物属归口管理的提交归口部门证明文件、其他有关说明资料。
2.残疾人组织及个人进口物品
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于1997年发布《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
(1)个人进口残疾人专用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由纳税人直接在进口地海关办理免税进口手续。批量进口残疾人专用品,进口单位在进口前应提供用途说明等文件,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经所在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三联单)通知进口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2)福利、康复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的免税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进口前,有关福利、康复机构应按隶属关系,填写《残疾人免税进口专用品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向民政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
经民政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无误后,应在《申请表》上签章,将其中一份存档,另两份报送海关总署;经海关总署关税司审核无误后,通知福利、康复机构所在地主管海关。
福利、康复机构所在地主管海关凭关税司下发的批准文件,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三联单,其中第一联交福利、康复机构所在地主管海关留存;第二三联送交进口地海关凭以免税,进口地海关在免税验放后,及时将第三联退福利、康复机构所在地主管海关。
(3)境外捐赠给残疾人个人或有关福利、康复机构的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凭捐赠证明按本法办理。
凡是特定减免税进出口的货物,其收发货人或代理人都必须在货物进口前,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海关办理申请减免税审批手续。经海关核准,对符合特定减免税规定的,由海关核发减免税证明,凭此办理进出口海关手续;无减免税证明的,由海关在进出口环节照章征税。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见附表5-2,《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见附表5-3。
(三)临时减免
临时减免也称特案减免,是指法定减免税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形式的减免税。临时减免由海关总署或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时期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需要对其进口应税货物特案予以关税减免。对于临时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除海关总署批复有用途限制要加以管理外,其余的货物,海关一般不需要进行后续管理,但要进行免税统计。
临时减免税已于1993年6月停止审批。
⑷ 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需要哪些单据
特定减免税货物改变性质转为一般进出口时,应当在减免税企业所在地海关申报,像这种海关监管的特定减免税货物(非加工贸易货物)必须在主管海关报关,无论是进口或者出口。
⑸ 特定减免税与保税货物的区别有那些
1、性质不同:减免税货物是按照《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进出口税则》和国务院发布的减免税规定实施的税收优惠,货物进口时海关按照规定免征或减征进口税,货物进口后在境内使用和消费,不再复运出境。保税货物是以在境内储存和加工成品复运出境为前提条件,不是在国内最终使用和消费。
2、货物范围不同:减免税货物是按照《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进出口税则》和国务院发布的减免税规定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即法定减免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和临时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是进口后保税储存或加工成品复出口的货物。
3、海关手续不同:减免税货物中,法定减免税货物,只要符合《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和《进出口税则》规定范围内的减免税货物,不需要收发货人在货物进口前办理审批手续,由0证明向进境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保税货物中,保税仓库在储存保税货物前,应经海关批准并获得海关签发的《保税仓库登记证书》方可经营保税货物的经营业务。
(5)海关特定减免税需要什么资料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如进口货物列入国家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出口商品种类表的,须提交商检证书。
2、《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报关单上须加盖保税货物印章并注明货物存入某地保税仓库。
3、保税货物如需复运出境报关时,应向海关递交《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原进口时由海关盖印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4、保税货物经批准正式销售于国内市场时,货主或代理人须向海关补办进口报关手续并交纳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由海关签印放行。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特定减免税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保税货物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海关法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⑹ 我国海关法规定的特定减免税有哪几种
特定减免税货物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减税、免税进口使用于专特定地区、特定企属业和特定用途的货物(即“三特原则”)。
特定减免税货物种类很多,以监管年限来分的话,可以分为三大类:1、船舶、飞机,监管年限为8年;2、机动车辆,监管年限为6年;3、其他货物,监管年限为5年。
⑺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特征
进口货物享受特定减免税的条件之一就是在规定的期限,使用于规定专的地区、企业和用途,并属接受海关的监管。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按照货物的种类各有不同。以下是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
船舶、飞机,8年;
机动车辆,6年;
其他货物,5年;
监管和报关要点
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交验进口许可证件,但是对外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华侨的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可以免予交验进口许可证件;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涉及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也可以免予交验有关许可证件。特定减免税进口设备可以在两个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之间结转。结转手续应当分别向企业主管海关办理。出口加工区企业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等应当填制“出口加工区进境备案清单”,保税区企业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等应当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
⑻ 什么是特定减免税货物,其使用的范围
减免税货物是分很多种类的,那要看你具体是办的哪个类型的,现在一般回的有,答国家鼓励项目(免关税,不免增值税)、科教用品(免增值税关税)外国政府贷款(免增值税关税)、残疾人(免增值税关税)、慈善事业(免增值税关税)等等,这个是有各个业务现场的减免税科或综合业务科来受理的。给别的业务需要有关税处来具体审批。所有的减免税货物的共同特点是:用于特定的目的,有一定的海关监管期,在海关监管期内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抵押。
暂时进出境,也就是ATA,是一般用于展览,货样等目的,在一个规定的时间内进境,并用于特定的目的,最终还是要出境的。
说的有点乱。
⑼ 为什么特定减免税货物在一定时期要受海关的监管
因为海关担心货物被转卖,损失关税和增值税。
⑽ 关税减免主要包括哪些类型
关税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减免三种类型。
1.法定减免
法定减免是指根据《海关法》和《关税条例》列明予以减免的,如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的货物、物品,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口的原材料等;
《海关法》规定的法定减免有六种货物、物品: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法律规定减征、免征的其他货物、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2.特定减免
特定减免是按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规定,给予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进出口的货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特定企业进出口的货物,以及其它依法给予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出口货物以减免关税优惠;
3.临时减免
临时减免是国家根据国内生产和国际市场行情变化,确定对某一类和几种商品在一定时限内临时降低或取消关税。
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目前已实行减免税的项目有:
科教用品;
残疾人专用品;
小轿车和轻型客车国产化;
救灾物资;
三资企业;
内资项目;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加工贸易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