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成人医保卡消费满多少可以打折
① 外地户口在上海的医保卡要自付段多少才打折
外来从业人员在上海参加城保,城镇户籍的,单位给缴纳城保五险;农村版户籍的,单位给缴纳权城保三险,都包括医保。但是,前者可以享受门急诊、住院和急诊留院观察、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报销,而后者如果是按照过渡期办法交,医保个人负担比例为1%的,不享受门急诊、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报销,但是可以享受住院和急诊留院观察报销。当然,医保卡里的钱,二者都可以使用。另外,缴费期间,在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可以直接刷卡报销医保负担部分。
② 上海医保卡把卡内个人账户钱用完,看病有打折吗
所谓看病打折,对医保来说,就是医保可以报销多少比例。上海的医保报销,假设你交回的是城保五险,那答么住院医疗,累计超过起付标准(1500元)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负15%;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8万元,超过以上部分由附加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这个报销比例的规定跟你个人账户上的钱是否用完无关。
上海的医保,交五险的话,单位负担比例为12%,个人2%。进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上的钱除了个人负担的2%部分,还有统筹划入部分(多少跟年龄段有关,跟单位负担部分无关)。
③ 上海在职人员如果医保卡里的钱用完了,那是要自费用到一定的额度才可以打折吗还是可以报销又是去哪里报
在职人员把医保卡内钱用完后,自付1400元后再享受三级医院报30%
④ 上海医保卡一月刷了六次(药店消费)会限制使用,那么被限制使用后,是否可以去医院门诊
被限制使用后,可以去医院门诊。
就是相当于处于封存状态不能使用了,不能在药店买药了。就只是停止其在定点药店的划卡结算功能。但是可以去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门诊、急诊医疗费用还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时由本人支付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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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卡可以支持使用的范围:
我们都知道医保卡账户里的钱,是由个人和企业共同缴纳的,然而这两者在使用上也是有差别的。
个人账户可支付以下费用:
(1)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2)用于本人购买商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
(4)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承担个人应付费用;
(5)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时由本人支付。
统筹账户主要支付以下费用:
(1)住院治疗的医疗费;
(2)恶性肿瘤放射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
(3)急诊抢救后收入住院治疗的病人,其住院前留观七日内的医疗费用。
有些情况,医保卡无法使用:
(1)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
(2)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4)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5)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6)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7)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医保卡除了看病买药,还能干点啥?
⑤ 用医保卡具体可以在医院享受什么优惠
1、医疗保险费用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缴费比例为:企业 8%左右、个人2%,其中一部分进入个人账户,也就是医保卡内的钱。
2、医保卡可以用于平时到定点医药店购药,也可以用于门诊,支付住院个人承担的部分。
3、参保人员住院的话,持医疗保险手册和IC卡,可直接到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大致程序是:持医疗保险手册和IC卡-医院医保办登记-审验证卡-交住院押金-住院-对自费项目需经患者同意并签字-现金或IC卡结算起付标准和自付比例的自付部分-统筹范围内的由医院先垫支-结算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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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院使用医保卡
(1)在定点医院就医的时出示医保卡证明参保身份和挂号,个人不需要先支付再报销,直接便可由医保和医院结算该医保报销的部分,只有在结帐的时候,自付的部分由自己用医保卡余额或者现金支付。
(2)住院报销的时候,有起付线(起付标准一般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也就是说起付线的钱需要自己支付,超过起付线的部分才能根据当地医保的规定报销,报销比例各地是不一样的,并且不同的医院和不同的项目也是不一样的,大概80%,详细的可以去当地劳动保障网上了解。
如果持医保卡的患者患病后要去医院看病,那么持医保卡去医保定点单位看病的流程如下:参保人员患病时,持医疗保险手册和IC卡,可直接到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⑥ 上海医保卡门诊个人账户的钱用完了再支付多少可进入统筹基金
1,2000是自负段,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使用。
2,统筹账户不是个人的,是医保回基金。超过自负段后,每答个人享受的医疗保险,都由医保基金直接与医院结算。
3,所以不存在第3个问题。若今年自负段未超,未享受统筹,明年重新计算自负段,而个人账户余额累计为历年结余。
⑦ 上海的医保卡的自费和全额怎么算的,自费多少
医保卡里的钱计算是,根据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
1.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
2.另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⑧ 上海医保每人每年支付多少钱再可以报销
上海医保每人每年正常可以报销的金额是20000如果有大病是可以额外申请的
⑨ 2019年7月1日以后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卡内每月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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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为做好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工作,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7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照《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
二、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的管理
(一)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资金的计入。外来从业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其中,2011年度至2014年度,个人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30元的,计入标准按照每月30元执行;个人缴费与计入标准的差额部分,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每月按规定的计入标准,向外来从业人员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计入资金。计入的资金,可根据上一月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的变更情况进行清算,少计入的予以补足,多计入的予以扣除。
在用人单位和外来从业人员补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后,由市医保中心按照规定的计入标准,向外来从业人员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补计资金。
(二)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的使用。外来从业人员可根据《通知》的规定,使用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资金支付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以及至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
(三)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的注销。外来从业人员死亡或者在职时出国(出境)定居的,其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予以注销。
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注销后,由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医保中心)对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剩余资金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资金以现金形式发还个人。
(四)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的转移。外来从业人员劳动关系由本市转移至外省市的,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的转移,按照《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0]69号)的规定办理。
(五)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的建立和启用、资金的停止计入和恢复计入以及计息等。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医保[2000]47号)的规定执行。
三、医疗保险待遇
(一)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保的次月起,外来从业人员可享受住院和急诊观察室医疗待遇,以及使用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资金。
(二)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待遇
外来从业人员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来从业人员一年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5%;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个人自负。
(三)外来从业人员暂不享受门诊大病、家庭病床医疗待遇,以及各类医保减负待遇。
(四)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外来从业人员,未缴费或者未足额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外来从业人员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后,次月起恢复医疗保险待遇,停止待遇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四、支付管理
外来从业人员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支付标准等,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外来从业人员就医凭证
(一)外来从业人员使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以下简称医保卡)作为就医凭证,暂不使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
(二)医保卡的日常发放,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医保中心负责。区县医保中心通过用人单位向外来从业人员发放医保卡。
(三)医保卡损坏、遗失后报损、报失手续的办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医疗费用的零星报销
外来从业人员在外省市工作期间,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因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外来从业人员个人垫付,事后可凭有关资料向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报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七、其他
(一)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年度和医疗费用的结算管理等,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原《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卡》内的日常医药费补贴资金,继续按照《关于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日常医药费补贴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2005]12号)的规定使用。
(三)本细则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实施之日起5年
补充:住院费起报点是1500元,超过的可以报85%,超过28万.可以报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