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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購物投訴適用哪些法律

發布時間: 2021-02-14 02:11:38

A. 關於網路購物的法律條款

這個的話,其實我來認為就是,你這源種情況先不要急於找法律解決。因為在淘寶網這個特殊平台上,他是有自己的爭議解決方法的。
我給的建議是:
首先,你到淘寶那邊確認收貨了嗎?如果還沒有確認收貨,先不要確認。直接點退款。他就會怕了。
如果已經確認收貨,看一下該賣家賣的手機那個頁面上是否有關於手機退換貨的條款。如果有,應該是按照上面的條款退換貨的。因為,網上購物屬於束性交易,你一經拍下手機並付款,就表示同意其條款。
當然,就算是上面有退換貨條款的話,你可是可以先對賣家進行投訴,投訴其商品不符合頁面描述。並威脅給他差評+投訴到底。這對一些信譽等級較高的賣家是很有效的方法。
隨便問一句:你買的手機的那個賣家有沒有加入消保計劃呢?如果有,是可以向淘寶進行索賠的。你可以把你買的那個頁面發給我看一下。
另外就是,像這種情況,如果最後沒辦法解決問題,你可以退一步。至少讓他承擔一半的運費。因為像這種情況呢,因為網上購物是要承擔一定的風險的。

B. 網購中涉及到的法律問題

首先來,如果你讓淘寶的店小二來處理這源件事情,他們會做出如下處理:
1.看現在衣服在買家手中還是賣家手中
2.如果在買家手裡的話(根據你的描述,現在衣服是在你這里),淘寶會要求你把衣服的錢款打給賣家,結束交易,然後他們會給予你100左右的補償(這個是建立在淘寶保障金活動上的)

以上是我親身經歷,而法律途徑基本上可以說是無法解決當下網路購物的問題的,所以我還是建議你和賣家好好商量,你出個運費讓他給退了得了,跟賣家說:他也沒什麼損失,不退的話投訴事件長、差評很難看

C. 請教一下,在網上購物維權,淘寶有專門的維權平台,有法律依據嗎,是什麼法律性質呢

目前應該是93年的那一部吧,09年啟動修訂,2013年4月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作關於消費者權
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非現場購物將被賦予「後悔權」,沖動網購後不滿意可在7天內退貨。買汽車、電腦、冰箱等耐用商品出現問題,擬由經營者舉證「自證清白」。欺詐消費的懲罰性賠償額度擬由原來的雙倍提升到3倍。2013年草案具有如下特點:1、法律將對網購欺詐說「不」。
隨著信息技術發展,網購逐漸成為人們購物的主流方式之一。但由於這種消費方式不易辨別商品真實性,投訴的數量居高不下。以北京市工商部門和消協2012年受理的申訴投訴量看,涉及網購的申訴投訴數量居首位,超過全市服務類申訴投訴量一半。
對此,草案作出規定首先是要確保消費者的知情權: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真實、必要的信息。在保護網購消費者選擇權方面,草案賦予消費者在適當期間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但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除外。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貨物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價款。在保護消費者的損失賠償請求權方面,草案規定當網路交易平台上的銷售者、服務者不再利用該平台時,消費者可以向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
2、消費者個人信息,經營者不得擅自泄露。
實踐中有的經營者非法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擅自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費者個人信息,嚴重影響了消費者正常生活,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對此,草案明確: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等個人信息得到保護的權利。草案還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並確保信息安全。草案還規定,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3、商品「三包」,七日不再是硬約束。商品的服務和質量,關系消費者日常生活,涉及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所以強化退貨、更換、修理的「三包」規定是促使保證商品和質量的有效措施。
據此,草案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合同法規定的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的,可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4、缺陷商品,消費者或將不再「舉證難」。不少消費者有這樣的感覺,在商品房、網購、金融消費等領域,面臨的最大問題是維權難,維權成本高,有時候「追回一隻雞,得殺掉一頭牛」。舉證難是維權難的主要原因之一。對[2]此草案明確了經營者的舉證責任,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微型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自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出現瑕疵,發生糾紛的,由經營者承擔相關舉證責任。」

D. 消費者網上購物要知道哪些法律知識

1、首先要了解商品的「三包」服務包括什麼,「三包」是指包修、包換、包退。實行「三包」的商品我國政府前後公布了22種,基本包括了老百姓生活中常用的日用品,「三包」具體的時限為:商品銷售7日內,出現故障,消費者可要求退貨、換貨或修理,如商品為網路交易,消費者可無理由退貨:15日內消費者可要求換貨或修理:商品經過修理,應保證正常使用30日以上:從消費者報修日起90日內仍未修好,應為消費者換取同型號商品,商品停產後,生產者應提供最少5年可供修理使用的配件。消費者掌握這些知識後,和網路交易者交涉時才能有理有據。
2、如和網路交易者協商不成,可向提供網路交易的第三方平台投訴,新消法和網路交易管理辦法都對提供網路交易的第三方平台規定了嚴格的自律條款,工商部門馬上要在網上構架對第三方平台進行監管的聯網系統,各地工商局也要成立專門的網路監管處室,所以第三方平台能努力幫你解決。
3、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投訴還是沒有解決,可播打12315,向工商部門投訴,並提供商品的快遞單號,將非常有利於工商部門查處違法的網路交易者。
4、最後一個方法是是直接向網路交易者所在地法院起訴
注意事項: 在購買和修理商品時一定要留下證據,例如發票,以免在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時陷入被動。

E. 網路購物維權的法律保障

一、遇消費欺詐可獲「三倍賠償」
新《消法》 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二、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將有法可依
新《消法》 規定經營者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否則,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進行相應處罰。
三、消費者有七天的「後悔權」
新《消法》 確認了「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賦予了買家一定的「後悔權」。無理由退貨,指的是消費者利用被賦予的「後悔權」,對自己購買的商品不喜歡了,在七天的冷靜期進行的退貨。
四、消費者維權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
消費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時,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即舉證倒置,這點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是非常重要的。
五、網路交易平台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新《消法》 提出了對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的先行賠付制度。即,網購商品出現問題,消費者可以直接找網路交易平台交涉,如果網路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網交平台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六、虛假廣告代言人及發布者需承擔「連帶責任」
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製作、發布食品葯品等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七、商家不誠信行為將記入「信用檔案」
針對經營者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虛假宣傳等行為,新消法第56條規定,除依法律規定予以處罰外,由有關部門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八、對霸王條款「堅決說不」
新《消法》 明確規定,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和減免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F. 網路侵權投訴法律法規有哪些

網路侵權投訴法律法規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4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21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他人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人身權益引起的糾紛案件。
第二條 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終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第三條 原告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起訴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僅起訴網路用戶,網路用戶請求追加涉嫌侵權的網路服務提供者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原告僅起訴網路服務提供者,網路服務提供者請求追加可以確定的網路用戶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第四條 原告起訴網路服務提供者,網路服務提供者以涉嫌侵權的信息系網路用戶發布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請求及案件的具體情況,責令網路服務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夠確定涉嫌侵權的網路用戶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網路地址等信息。
網路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對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處罰等措施。
原告根據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請求追加網路用戶為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第五條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被侵權人以書面形式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網路服務提供者發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內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稱)和聯系方式;
(二)要求採取必要措施的網路地址或者足以准確定位侵權內容的相關信息;
(三)通知人要求刪除相關信息的理由。
被侵權人發送的通知未滿足上述條件,網路服務提供者主張免除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 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的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時,應當根據網路服務的性質、有效通知的形式和准確程度,網路信息侵害權益的類型和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
第七條 其發布的信息被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的網路用戶,主張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以收到通知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被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的網路用戶,請求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通知內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因通知人的通知導致網路服務提供者錯誤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被採取措施的網路用戶請求通知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被錯誤採取措施的網路用戶請求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相應恢復措施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受技術條件限制無法恢復的除外。
第九條 人民法院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認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知道」,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一)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動方式對侵權網路信息以推薦、排名、選擇、編輯、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處理;
(二)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具備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務的性質、方式及其引發侵權的可能性大小;
(三)該網路信息侵害人身權益的類型及明顯程度;
(四)該網路信息的社會影響程度或者一定時間內的瀏覽量;
(五)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預防侵權措施的技術可能性及其是否採取了相應的合理措施;
(六)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針對同一網路用戶的重復侵權行為或者同一侵權信息採取了相應的合理措施;
(七)與本案相關的其他因素。
第十條 人民法院認定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轉載網路信息行為的過錯及其程度,應當綜合以下因素:
(一)轉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性質、影響范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
(二)所轉載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
(三)對所轉載信息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眾的可能性。
第十一條 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誹謗、詆毀等手段,損害公眾對經營主體的信賴,降低其產品或者服務的社會評價,經營主體請求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條 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在約定范圍內公開;
(二)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圍內;
(三)學校、科研機構等基於公共利益為學術研究或者統計的目的,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公開的方式不足以識別特定自然人;
(四)自然人自行在網路上公開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
(五)以合法渠道獲取的個人信息;
(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另有規定。
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方式公開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個人信息,或者公開該信息侵害權利人值得保護的重大利益,權利人請求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國家機關行使職權公開個人信息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三條 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根據國家機關依職權製作的文書和公開實施的職權行為等信息來源所發布的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他人人身權益,被侵權人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發布的信息與前述信息來源內容不符;
(二)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以添加侮辱性內容、誹謗性信息、不當標題或者通過增刪信息、調整結構、改變順序等方式致人誤解;
(三)前述信息來源已被公開更正,但網路用戶拒絕更正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不予更正;
(四)前述信息來源已被公開更正,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仍然發布更正之前的信息。
第十四條 被侵權人與構成侵權的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達成一方支付報酬,另一方提供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服務的協議,人民法院應認定為無效。
擅自篡改、刪除、屏蔽特定網路信息或者以斷開鏈接的方式阻止他人獲取網路信息,發布該信息的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接受他人委託實施該行為的,委託人與受託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五條 僱傭、組織、教唆或者幫助他人發布、轉發網路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被侵權人請求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判決侵權人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或者恢復名譽等責任形式的,應當與侵權的具體方式和所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侵權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在網路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書等合理的方式執行,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侵權人承擔。
第十七條 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嚴重精神損害,被侵權人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請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八條 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財產損失。合理開支包括被侵權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范圍內確定賠償數額。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予以確定。
第十九條 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規定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G. 網路購物的法律法規問題

這些網站如同一個超市平台

貨品的出售者未必是同一個人
同一種同一個品牌的商品可能有多人出售 可能有多人在同一個平台出售

H. 請舉例我國關於網路購物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解釋說明

目前我國沒有關於網路購物方面已經出台的相關法律,但網上購物其實也是一種合同關系,你可以比照合同法。

I. 網路購物是否觸犯什麼法律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實體經濟進行轉型是大勢所趨,這是不以個人的意志為轉回移的。並且,這答也是一種經濟規律,哪怕政府打壓,從長遠來看,也不可能違反得了。況且,網路購物這種行為並不屬於違法行為。
因此,實體店老闆及從業人員只能順應這種變化,尋找新的業務方向和經濟增長點。
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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