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時會涉及到什麼法律責任
Ⅰ 網上購物行為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
在具體的事件中
發生了侵權關系時--侵權賠償法律關系
雙方有買賣行為時--買賣合同關系
還有不當得利法律關系、無因管理法律關系、違約賠償法律關系...
Ⅱ 對網上購物我國出台了哪些法律保護消費者權益
隨著網路的迅猛發展,網上購物已走進了百姓的日常生活。然而在網上購物中,消費者對於實力雄厚的網路服務供應商來說處於非常弱小的地位,一旦他們的權益受到侵犯,如何維護其合法權益?筆者認為應從四個方面來考慮:
一、締約前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締約前出賣人負有完全的信息披露義務:
1.出賣人應通過網路對所售商品性能用圖片、文字等直觀方式向消費者作出客觀的、實事求是的說明。如出賣人對商品作了不恰當的說明(如虛假產地、誇大功效等),消費者據此與其訂立了合同,則消費者可主張出賣人欺詐而要求認定合同無效。
2.出賣人對電子合同的締結方式也必須通過網路對消費者作明確無誤的解釋和說明,同時應在要約中將出賣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履行期限和地點方式、要約的有效期限、解除權等相關內容告知消費者。如出賣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有其他違背誠信的行為,消費者亦可主張先契約責任,要求出賣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締約過程中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個別簡訊運營商向消費者發出擬提供某種服務的要約簡訊時,規定不回復拒絕簡訊則視為承諾,這是不合法的。我國合同法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據交易的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規定,緘默或不行動本身不等於接受。所以網上購物時除消費者為專業人員且另有約定外,消費者必須明示同意,否則,不能認定消費者已經作出承諾。
三、通過規范合同解除規則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世界各國立法對於合同法定解除都作了嚴格限制,一般都規定只有在一方當事人根本違約的情況下,才能導致合同的解除。
與普通購物不同,網上購物的消費者只能根據網路提供的有關商品信息來選擇、購買,消費者不可能和出賣人面對面談判,其可能因未看到商品的實物而受到網路廣告的誤導。如果一味強調根本違約才能解除合同,勢必會導致實質上的不公平,故法律應規定消費者的退貨期或反悔期,允許消費者在通過網路正式訂立合同後,可在某一期間內解除該合同,即使消費者已經接受所購買的商品,這樣就充分保證了交易雙方的信息對稱。
四、通過規范格式條款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網上購物多採用格式化條款,由於當事人經濟地位的不平衡性,其中往往有些不公平的條款,對於這些條款,消費者只能被動的接受或者拒絕,消費者被剝奪了自由表達意志的權利。
由於網上購物的當事人沒有進行面對面的談判,合同的內容很難准確確定,對於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內容在格式化條款中往往不作規定,所以法律應對網上購物中格式條款的解釋等作出必要規定。我國合同法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當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時,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總之,法律應根據誠信、公平等原則在廣泛的領域中確立穩定的網路商務法律關系,使消費者在網上購物前就對其行為的法律後果作出准確的估計,從而更好地保護網上購物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Ⅲ 網購中涉及到的法律問題
首先來,如果你讓淘寶的店小二來處理這源件事情,他們會做出如下處理:
1.看現在衣服在買家手中還是賣家手中
2.如果在買家手裡的話(根據你的描述,現在衣服是在你這里),淘寶會要求你把衣服的錢款打給賣家,結束交易,然後他們會給予你100左右的補償(這個是建立在淘寶保障金活動上的)
以上是我親身經歷,而法律途徑基本上可以說是無法解決當下網路購物的問題的,所以我還是建議你和賣家好好商量,你出個運費讓他給退了得了,跟賣家說:他也沒什麼損失,不退的話投訴事件長、差評很難看
Ⅳ 超市涉及的法律內是什麼
超市經營中幾個常見性的法律問題有:
一、 注意供貨商的產品質量問題。
對於商場和超市來說,與商品的供應商簽訂好供貨合同是十分重要的,例如產品質量的確定,對消費者要求的處理時間、方法,有關費用的承擔,對商場或超市的損失賠償等,都需要在有關的合同中做出明確的約定,以預防糾紛,並保證問題得到及時、妥善的處理。
二、是產品責任問題
在經營中除了嚴格把握產品的質量外,對於一些沒有產品質量保證的產品,對供應商的產品質量和企業資信情況的考察也是非常重要的,同時也需要簽訂好有關的合同。對於一些新的供應廠家或新的產品,讓廠家支付一定金額的質量保證金也是一個可取的辦法。
三、侵權產品問題
在商場或超市的經營中,需要注意以下四個問題:一是與產品的供應商就這方面的問題做出明確的約定,由供應廠商做出相應的承諾;二是嚴格規定產品的准入制度;三是嚴格審核有關的權利標識和證明;四是他人提出侵害權利通知時,應當及時落實處理。
四、欺詐經營責任問題
對於這類問題需要注意的是:1、有一個誠信經營的觀念,規范管理;2、嚴格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進行經營活動;3、在有關的廣告宣傳中,遵守廣告法律規范。只有這樣才能避免一些糾紛和責任,同時也是維護企業形象和信譽的需要。
五、商品售後服務問題
對於這類問題,需要對有關廠商售後服務的條件和能力、時間的安排、配件的供應、具體的程序、費用的承擔等在供貨合同中做出明確的約定,並進行實際的落實。
六、產品召回問題
這方面需要注意的問題是:1、注意產品的市場准入,如必要的產品質量檢測、有關的標准認證等;2、在合同中對以下問題做出明確規定:有關問題的處理程序、檢測方法及費用的承擔、超市損失的承擔、賠償消費者最終費用的承擔、對於國家有關部門處理決定的執行、有關行政處理的責任的承擔、產品的處理中應向消費者退回款的支付等等事項;3、依法及時處理有關的問題,做好消費者的工作,避免消費者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將由此造成的負面影響降低到最小的程度。
Ⅳ 超市買東西沒有給錢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超市拿東西不給錢其實就是以盜竊論處的,按照我國法律如果一次數額較大(一般是一千元)或多次累計就能構成盜竊罪處以刑罰。就算數額不夠也能進行行政處罰的。
Ⅵ 關於購物的相關法律
最重要的法律《電子簽名法》,其他相關電子商務的法律有《商法》《勞動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擔保法》《合同法》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新《消保法》)於2013年10月25日經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2014年3月15日起將開始實施。
亮點一 網購平台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案例: 網購中如果買到假冒偽劣商品,消費者想向賣家退貨但卻無法聯繫到賣家,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沒有網路維權的相關規定,網購平台最多隻能關閉賣家的網上店鋪,對消費者來說並不能挽回自己的損失。
變化:在新《消保法》中,提出了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的先行賠付制度--如果在網路上購物時商品出現問題,消費者可以直接找網路交易平台交涉,而網交平台需要先行賠付。但是新《消保法》同時設定了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費者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的條件,即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才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盡管他們在賠付之後,也可以再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追償。新《消保法》還規定,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應知銷售者或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亮點二 遭消費欺詐最少也能獲賠500元
案例:去超市買東西,商品明碼標價10元,但結賬時發現收款11元,商家有欺詐行為時,現行消法規定商家最多退還10元貨款,然後賠償10元,也因為賠償低,許多消費者嫌麻煩,就此放棄了維權。
變化:新《消保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同時增加規定: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賠償。如按照新《消保法》規定,上述事件中的消費者就可以得到超市退還商品貨款10元,同時得到500元的賠付。
亮點三 霸王條款?內容無效!
案例:開瓶費、包間費、規定最低消費等許多商家霸王條款常常讓消費者很頭疼,還有美容預付款過期不退等,也讓遇到此事的消費者很無耐。
變化:新《消保法》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服務的數量質量、價格或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安全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說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和減免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藉助技術手段強行交易。新《消保法》明確,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亮點四 經營者義務被強化 電器等商品或者服務有問題 商家要"自證清白"
案例:消費者購買電腦使用一段時間後,發現電腦存在質量問題,去找商家,但商家認為產品是人為破壞,不同意免費修理或退還。以前,即使消費者將商家告上法庭,最終也會因拿不出證據證明所購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而被判敗訴。
變化:在新《消保法》當中,將消費者"拿證據維權"轉換為經營者"自證清白",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解決了消費者舉證難的問題。以往,消費者要想證明某個商品存在瑕疵,就必須拿出證據來,但因為不掌握相關技術等信息,消費者舉證往往非常困難。而新《消保法》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6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亮點五 消費者享有七日"後悔權"
案例:消費者網購時購買了心儀的物品,但收到貨物後發現實物沒有網上介紹的好,於是便要求退貨,卻往往遭到店主拒絕。現行消保法中並沒有關於網路購物、電視購物中類似情況的相關規定,以前消費者在要退貨也比較難,除非商品有明顯瑕疵,賣家才會退貨。
變化:新《消保法》確認了"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賦予了買家一定的"後悔權"。修改後的法律規定: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同時為防止權利濫用,有關條款也列明不宜退貨的情形,如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報紙、期刊和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除外。新《消保法》要求,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經
Ⅶ 買東西時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該如何解決
這是個好問題啊.1、第一個問題,你能不能拿走這個蛋糕?這涉及到合同履行的問題。也就是說,你到了蛋糕店,與老闆訂立了一個買賣合同。並且要開始履行合同義務了。那麼,我們現在應該弄清一個問題,就是你的「支付價款」的行為有沒有完成?或者說,你把錢放在桌上的行為,是否可以視為已經履行了支付價款的合同義務。這里需要分情況討論,假如,你要把錢給老闆,老闆說:「直接把錢放在桌上吧。」那麼,應可視為已支付價款。也就是說,你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那麼,相應的,老闆應當交付標的物(即蛋糕),錢被搶走的損失由老闆承擔。假如老闆並沒有這樣的表示,只是他低頭那蛋糕的時候,你自作主張將錢放在桌面,那麼,按照一般的交易習慣來看,不應視為已支付價款,因為,按照我們平常的習慣,應當把錢交到老闆手上。故此,老闆也無需交付標的物(蛋糕)。這種情況,你不能把蛋糕拿走。2、如果是前面提到的第二種情況,也就是說,沒有完成支付價款的情況,這些錢的損失應該算是你自己的損失,但是,由於你是在蛋糕店裡,根據《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店家若存在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所謂補充責任,是在第三人(也就是搶奪者)無力賠償或者根本找不到人的情況下,由公共場所管理者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具體應該賠償多少,視情況而定。3、第二個問題,如果小偷搶走的是蛋糕,那能不能退錢?這里涉及到所有權轉移的問題,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起所有權轉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假如,蛋糕已經交付,那麼,所有權就轉移到了你這邊,這樣的話,風險應由你來承擔,錢是不能退還的,當然,同樣可以適用前面提到的侵權責任。假如,沒有完成交付,那麼,所有權仍然在老闆那裡,風險由老闆承擔,針對這樣的情況,一般也不應輕易解除合同,而是要看看對方是否能夠繼續履行,或者是換個蛋糕,或者是在指定的期限內再做出一個一樣的蛋糕。從而使得合同目的能夠實現,若是因為這種情況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或者說很大程度上與合同目的相背離,那麼,退錢是應該的。也就是說,隨意地要求把錢退回來,並不符合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以上只是討論所有權轉移與否的不同後果,但是,重點的是蛋糕放桌上是否完成交付。按照我的理解,這應該不能認定為已交付,這種情況,我認為應當在你提起蛋糕之時才能算是完成了交付。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所有權才轉移,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才轉移到你身上。也就是說,這時候,壞人搶走的應當算是老闆的蛋糕,損失算老闆的。這同時意味著,老闆還未履行合同義務,應按照前面提到的,繼續履行。(注,有一種情況,比如,你說:「蛋糕先放這里吧,我先去買點別的東西,老闆幫我看一下蛋糕」,老闆同意了,這樣的情形,即便你沒有提起蛋糕,也應視為已交付。)
Ⅷ 簽訂商品買賣合同涉及到一些法律問題是什麼
簽訂商品買賣合同涉及到一些法律問題是什麼? 第一,如何閱售樓書。售樓書通常是開發商所做的宣傳廣告,在閱讀售樓書的時候,首先要注意售樓書中是否有商品房的預售許可證,這是對開發商資質衡量的一個重要標准。為了確認預售許可證的真實性,一個是可以通過在互聯網上查詢、核對,核對這家房地產開發商是不是名副其實的,是不是有預售許可證。其次,可以根據自己的要求審核售樓書的外觀圖、小區整體布局圖、價格、地段、房型、規劃配套、優惠條件以及投資者等信息,決定是否購買。閱讀中要明確售樓書中廣告的信息,有些開發商會採用一些比較模糊的方式說明,比如說多少多少分鍾的車程,10分鍾的車程、5分鍾的車程來說明它的地段是多少合適、優越,那這5分鍾車程和10分鍾車程的伸縮性就非常大了,你是開的小轎車還是公共汽車,是什麼時速的,所以用幾分鍾的車程確定地段的位置,這已經被國家工商局認定為是違法的廣告。可是,往往在售樓書中都有這個,我們應該特別注意。 第二.怎麼保證售樓書的內容具有法律效率?我看到售樓書之後確實非常感興趣,但是又怕最後買了房子以後,不象售樓書中所描述的那些美妙?怎麼辦?根據法律的規定,如果要從法律上確保售樓書本身具有法律效力,就一定要把售樓書的內容明確的寫到後面的商品房銷售合同中,這是法律規定要有的。如果我就是認定售樓書中所描繪的物業的美妙環境,這么好的戶型、這么好的地段,想確保、約束開發商一定要按照售樓書中說的履行它的義務,就把售樓書的內容向開發商提出寫到合同中。這樣的話,一旦開發商沒有按照售樓書寫到商品購銷合同里約定的條款履行義務,他就要承擔責任。 在售樓書驗完以後要簽訂認購書,要交定金,提醒購房人要注意,認購書里的定金和訂金的區別,定金是一個專門的法律概念,其目的是在於對合同的成立、履行其擔保作用,並有特定定金的規則,它有特定的法律內涵,叫做給付定金的一分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不履行債務的應該雙倍返還定金。而訂金不是對合同起擔保作用,它只是起擔保作用,叫做給付訂金的一分不履行債務的可以要求返還訂金。所以,在認購書中寫的定金一定要分清是哪個「定」(訂),因為有不同的法律概念。通常房地產開發商在認購書中有這樣的條款,買房應該在簽訂認購書多少之日起買房,否則的話不給退還。建議,購房者在簽訂認購書的時候,將這個條款改為買房應當在簽訂認購協議之日起多少日之內前來與賣房商談正式合同,如因對合同條款的分歧導致合同未能簽署,所收的定金應予退還。這樣對購房者應該是比較有利的。認購書簽訂了之後在多少日之內和房地產開發商簽訂買賣合同,簽訂買賣合同就應該非常慎重的對待,因為買房人的權利和義務都體現在買賣裡面。一旦將來和房地產商發生糾紛,購房合同是解決雙方分歧的最主要的根據和憑證。所以,在簽定合同之前,購房者需要仔細審查開發商的資格和「五證」,如果是現房,根據規定發展商已經不需要辦理銷售許可證了,而應當改為辦理大產權證的審批手續,去產權登記部門進行登記。辦理房屋產權證一定要看清發展商銷售的房子是否包括你所要買的房子。 五證,一個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第二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三是建設工程開工證,第四是國有土地使用證,第五是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簡稱叫「五證」。 其中前兩個證是由市規劃委員會核發的,開工市是由市建委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是由市土地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核發的。那麼怎麼樣看待「五證」?交給您一種方法,這五證最主要的應該看兩證,一個是國有土地使用證,一個是預售許可證,這兩種要核發,看準確了,一般原則上就沒有問題,特別是預售許可證。特別要提醒的是,購房者在查看五證的時候一定要看原件,復印件很容易作弊。簽合同前,要看清楚您所預購的房屋是不是在預售范圍之內,以確保將來順利的辦理產權證。 買完房以後還要查驗或者叫驗收「兩書」。什麼是兩書呢,兩書是開發商在竣工驗收合格時通知購房者入住之後提供的兩份法律文件,一個是住宅質量保證書,第二是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通常包括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核驗的登記,在使用年限內承擔的保修責任,正常使用情況下,各部件的保修期,比如說防水是三年,牆面、管道滲漏是一年,牆面抹灰脫落是一年,地面大面積起沙是一年,包括供熱供冷系統等設備,衛生潔具、開關等等。其他部位或者部件的保修時間可以由房地產開發商和用戶約定。住宅使用說明書,通常應該包括開發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委託監理單位、住宅的結構類型、裝修裝飾注意事項、上水下水、電、燃器、消防等設施配製的說明,以及門窗類型使用事項,配電負荷,承重牆、保溫牆、陽台等部位需要說明的問題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生產廠家另有說明書的,應附於住宅使用說明書里。也就是說一個房屋完整的法律文件在購房的過程中應該查驗五證,同時收房子的時候應該有兩書。還有更重要的是產權證,拿到產權證,整個購房所有的法律文件就應該算齊備了。
Ⅸ 如果你在超市內購物會受到什麼樣的法律保護
在超市購物會受到商場內安全保護和反欺騙保護,和食品安全保護。還有票據保護等。
Ⅹ 商場運營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商場經抄營中,涉及的法律主要有《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稅法》、《合同法》等。
商場運營中的秩序管理:
1、確保鋪位門前通道順暢及顧客安全,不得佔道經營。
2、未經許可經營方不得挪用或改動購物廣場內的設備、設施、用品及基礎
裝修等。
3、經營方不得在商鋪范圍外堆放物品或陳列商品。如有違反,在商場管理部門管理人員發出通知(含口頭通知)30分鍾後,經營方仍未進行撤除的,商場管理部門有權強行進行撤除並不對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4、嚴禁在商場內進行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一經發現將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5、各店鋪嚴禁使用高音喇叭或排放噪音、異味、發出敲擊震盪或其他形式干擾其他店鋪的正常經營。
6、經營方應按商場管理規定的進、出貨時間,使用規定的通道進出貨。
7、各店鋪間應公平競爭,不得有惡意中傷對方,破壞對方經營的行為。
8、經營方應誠信經營,不得強買強賣、不得出售假冒偽劣商品、不得誤導或欺騙消費者。在發生銷售糾紛時,應積極配合商場管理部門的協調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