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廣場舞違法治理不了
A. 如何合法制止廣場舞擾民
將廣場舞擾民納入依法管理軌道乃民心所向、大勢所趨。但既然是「全國現象」,立法者就應該站在更高的層面、放眼更寬的領域統籌謀劃,讓廣場舞噪音管理更具廣泛性的警示意義。審視廣州市的做法,明顯存在兩個認知誤區。其一,「廣場舞」起源於廣場,散布於幾乎所有公共場所,公園不過是其中一寓,而「重災區」當在居民小區;其二,立法治理的重點不是「廣場舞」本身,而是由此衍生出的「噪音擾民」,對「噪音擾民」應該是零容忍的懲處,對「廣場舞」行為則需制度化的引導規范,而不是因噎廢食強令禁止。
其實,對廣場舞擾民的治理並非無法可依。《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這里既將「公園」納入了立法范疇,也明確了「公安機關」的履職責任。此外,《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明確規定,對於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反復教育不改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處罰。
值得思考的是,既然有法可依,廣場舞擾民緣何屢禁不止?在筆者看來,其關鍵還在監管不力、執法缺位。究其原因,一是認知偏差。舞者把娛樂健身看作是老年人的自由,缺乏公德之心和自律意識,樂在其中之餘罔顧了他人的休息權利與心理感受;二是監管缺位。監管者對廣場舞擾民多以不告不究和息事寧人的態度視之,缺乏積極介入、主動作為的職業精神;三是制度盲點。由於噪音污染處罰需要技術鑒定等舉證程序,《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落實,還需具有可操作性的細則跟進。而一般性的調解、勸阻未必奏效。
由此看來,制止廣場舞擾民,需要的不是因噎廢食的禁止,而應當是因勢利導的規范。一是通過對廣場舞訂立公約,對其活動作出時間選擇、地點劃定和音量控制等方面的行為規范,引導其提升公德意識和自控素質;二是對於不服管理、不聽勸阻、恣意擾民者,則必須嚴格依法查處,不能姑息遷就。相信,只要合理引導、強化監管、嚴格執法,廣場舞擾民並非不可治癒頑疾痼病。
B. 廣場舞已成擾民活動,為何沒有部門管制呢
廣場舞越來越多,一些地方在跳廣場舞的同時把音樂開的特別大聲,已經嚴重擾民,但是為什麼卻沒有相關部門來制止呢?我認為廣場舞是不構成違法犯罪的行為的,最多是擾民,構成民是責任,相關部門是不能插手太多,而且跳廣場舞的大多是中老年人,一些大爺大媽不講理,這讓執法部門很難管理,而且他們跳廣場舞是為了強身健體,如果不讓他們跳舞,這反而是執法部門的錯了,執法部門並沒有相關權利禁止他們跳廣場舞的權利。
在一些地方廣場舞擾民的現象特別嚴重,為什麼缺禁止不了,我認為是舞者把娛樂健身看作是老年人的自由,缺乏公德之心和自律意識,他們沒有考慮其他的感受,因此擾民現象才越來越嚴重,而且一些跳廣場舞的人占據籃球場,這種行為是很讓人生氣的,所以才會有很多的人想要禁止跳廣場舞。
C. 廣場舞這么擾民,為什麼還屢禁不止
在這兩年來廣場舞是人們議論的,因為在現代全國上下,已經有幾千萬老人愛上了這項鍛煉身體的運動。不過還是有很多年輕人無法理解,為什麼大爺大媽們為什麼愛這么愛跳廣場舞,而且每次跳廣場舞的時候都會把伴奏的喇叭聲音看得非常大很擾民。也正是因為這樣,有很多人都會選擇去投訴大爺大媽跳廣場舞擾民的行為。相關部門也是屢次都禁止,在一些公開場合和特定時間不讓大爺大媽去跳廣場舞,但是到現在這樣擾民的行為還是依然存在的。
而且現在我國已經進入了人口老齡化的快速發展時期,老人們也會越來越多,所以他們的需求也會越來越多。將來跳廣場舞的人也只會多不會少,所以說如果只靠制止的話也是治標不治本,一定要加強最好的解決方法。
D. 跳廣場舞擾民這三個做法哪個合法哪個不合法
可照選擇報警處理。因為跳廣場舞本身並不違法,但如果製造的噪音造成內了對周邊人正常容生活休息的侵犯,那麼便構成違法行為。
各類標準的適用區域:
(1)0類標准適用於療養區、高級別墅區、高級賓館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位於城郊和鄉村的這一類區域分別按嚴於0類標准5分貝執行。
(2)1類標准適用於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鄉村居住環境可參照執行該類標准。
(3)2類標准適用於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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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舞:
這種是在原生態舞蹈的基礎上加以整理有所創新的廣場舞蹈。這種廣場舞歷史不長,從延安新秧歌運動算起,有60多年的歷史。但這種廣場舞蹈既保留了原生態最精華的東西又賦予了舞蹈新的時代感。能與當代文化同步成為使人民群眾容易接受的藝術品。
這也是廣場舞蹈中最難做好的廣場舞,因為舊和新不好融合,創作難度大,但出現的精品較多。如:在山西省廣場文化藝術節中出現的運城《高台花鼓》;柳林縣的《盛世華章》;忻州原平的《鳳秧歌》;絳州的《鼓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