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與商城矛盾如何調解
1. 如何調解矛盾
「和諧」已經成為這個時代的最強音符。一個家庭要和諧;一個國家要和諧;整個世界需要和諧。人們向「和諧」發出源自內心的呼喚,期待著有朝一日「和諧」能在我們身邊常伴!
既然人們如此渴望「和諧」,那麼怎樣才能實現和諧?這就需要我們先找到如今不和諧的原因,然後對症下葯,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這樣我們就能得到長久的和諧。當我在考慮這個問題的時候,我發現了人與人之間的矛盾,正是這些亂七八糟的矛盾給人間帶來了爭吵、紛爭、甚至是戰爭!正是這些矛盾成為了阻礙人們和諧的罪魁禍首。
說到這里疑問再一次出現,這些矛盾是如何產生的?如果細心的話你可以看出「矛」和「盾」這兩個字各代表著古代的一種兵器。「矛」是攻擊別人的,而「盾」則用於自身防禦,正是這一攻一防引發了動亂、戰爭。現在人與人之間經常會鬧矛盾,按我的理解就是人人都有各自的「矛」和「盾」。當然我這里說的「矛」和「盾」並不是古時候的那種兵器,但是卻與那些兵器具有同樣的性質與功用,同樣可以引發紛爭、動盪或是戰爭!
在我看來人平時所具有的對別人的攻擊、傷害,對別人利益有所侵犯的言語、意念、行為就是「矛」;而那些為自己辯護、為自我開拓退路等,凡是屬於自我保護的言行舉動便是自己的「盾」!正因為每個人都有防禦、保護自己,而對別人則是不顧一切的攻擊、傷害的性質,所以人與人之間充滿了仇恨、憤怒、爭吵;而國與國之間的矛盾則轉化為真正的戰爭,最終導致了世界的不和平、不穩定!
當我們總結出這些後,我們假設一下,如果每個人都自覺的放下手中的「武器」,以一顆平和的心去對待身邊的每一個人,當人與人之間沒有了相互猜疑、防備,那麼還用得著互相攻擊、互相傷害嗎?還用得著自我防禦、自我保護嗎?當人人都變的心平氣和、善良待人,那麼人與人之間還會有矛盾嗎?前面我們已經分析過不和諧的原因就是因為有矛盾,如今矛盾沒有了,世界豈不和諧了嗎?
雖然這只是一個假設,是一種理想的比喻,但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這種推論是有道理的!只要人們真能放下自己的「矛」和「盾」,實現和諧確實不成問題。但關鍵在於人們是否這樣做。既然人人都嚮往和諧的社會、和諧的世界,那麼就得配合國家的努力,從自我做起,從放下「矛盾」做起!!
2. 西邊有商鋪怎樣調解風水
這個問題又怎麼說呢?人家有人家的商鋪,你有你的你的住宅。如果說看風水住宅當到你的出入 你能把商鋪給人家關了或者拆除嗎?沒有理由的問題不要亂說。
3. 商鋪租賃期3年,經營4個月,現每月基本虧損,出租人現在整棟規劃經營商場,要求租戶調整進駐商場。。
1、不可以,自負盈虧
2、簽合同是意思自治的,你們約定是多少就是多少,如沒有非常情況,合同都是有效的。給你列一下「非常情況」:
合同無效類型(合同法):(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竄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免責條款無效:(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合同可變更可撤銷類型:(1)、重大誤解(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2)、顯失公平(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3)、乘人之危(一方危難之機,另一方為謀取不正當利迫使對方做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4)欺詐、脅迫(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隱瞞事實,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
可撤銷是要訴的,提起仲裁或者訴訟解決。
3、如無2所列的非常情況,以合同為准
4、物權法草案中有關於添附的說法:因加工、附合、混合而產生的物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按照充分發揮物的效用以及保護無過錯的當事人的原則確定。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或者確定物的歸屬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但是物權法出台的時候刪除了這一條,所以實際上中國的法律沒有對這種情況的明確規定。在實踐中,一般是協商處理,善意的、基本的、必要的添附(比如給毛坯房刮個膩子、鋪個普通的地板)應該獲得補償。
5、合同有約定的照合同本身約定。法定損害賠償包括現有財產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前者主要為:標的物滅失、為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費用、停工損失、為減少違約損失而支出的費用、訴訟費用等;後者指在合同適當履行後可以實現和取得的財產利益。
以上僅為一個法學生的無責任意見,僅供參考
4. 怎樣調解矛盾
一、善於做到法治與德治相結合
調解矛盾糾紛既要堅持依法調解,又要貫徹以德感化。道德教化具有棄惡揚善的無形力量。很多情況下,道德倫理教育更容易使當事人心悅誠服地接受調解意見,可以減少其抵觸心理,主動履行義務,這種情況在婚姻家庭與遺產糾紛中表現尤為明顯,因為感情因素在這類糾紛中起著相對決定的作用。
法律的局限性和民事行為以及道德調整的廣泛性,決定了在調解矛盾糾紛時,要重視社會主義道德教育。我們知道,民事行為的特點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禁止的,人們都可以為之,都是合法的行為,因此,民事行為的范圍非常廣泛;我們知道,法律,只是調整人們最基本的行為規范,絕大部分的民事行為都沒有現成的法律條款來規范;我們也知道,道德,不僅調整人們的行為,而且調整人們的思想意識,幾乎無所不包。因此,在調解矛盾糾紛時,我們既要重視依法調解,更要重視依靠道德規范,依靠社會輿論,依靠人的良知,用基本的道德觀念去規勸、疏導、教育、挽救。
二、善於動員多種力量參與協助調解
人們生活在復雜的人際關系之中,受到周圍各種力量的影響,許多情況下,矛盾糾紛的發生和解決,並不是一個人所能辦到的。因此,調解員要善於調動影響糾紛和當事人的外部因素,取得當事人的親友和社會力量的支持和幫助。
調解員在調解糾紛時,要善於利用熟悉當事人情況的親人、知心信任的朋友參與調解。因為這些 人了解當事人的心理動態,一般能夠從當事人利益的角度出發,與當事人談話投機,他們的意見往往得到重視,易於被接受。尤其是對婚姻家庭和遺產繼承的糾紛,家人、朋友和長者參與調解,及時進行疏導、勸說,一般是能夠促使雙方相互諒解,消除隔閡,解決糾紛。在調解涉及宗族群體的糾紛時,更應注意動員輩分大聲望高的人協助。
社會矛盾糾紛主體多元化、性質多樣化和內容的復雜化,決定了調解矛盾糾紛是一個系統工程,應當建立「大調解」的工作格局,由全社會共同參與,相互配合,聯合調解。實踐中的普遍做法是:對於重大疑難的糾紛,應主動取得牽涉到的當事人的單位、行業協會和當事人居住的基層組織的支持;對於一些比較難解決、有現實危險的糾紛,應主動與公安政法部門聯系。
三、演好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的角色
我國的調解主要有法院(司法)調解、仲裁調解、律師(法律工作者)調解、行政調解、人民調解等等。在這里,我們只是探討調解絕大多數糾紛的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要求扮演好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兩種角色。
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從聯系方面來看,一是調解的目的相同,都是為了幫助糾紛當事人排難解紛;二是調解的依據相同,都是以國家的法律為明斷是非的標准;三是調解的原則相同,都是以當事人完全自願為前提;四是調解的方法相同,都是以說服教育為主,勸導當事人自行解決糾紛。它們的區別是:一是調解的性質不同。行政調解是一種准司法性質的調解,而人民調解是人民群眾行使民主自治權利的一種形式;二是調解的主持者不同。行政調解由政府的工作人員主持,而人民調解則是由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員主持;三是調解的管轄范圍不同。行政調解所管轄的是公民與法人、法人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特定經濟民事糾紛,而人民調解管轄的是公民與公民、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民間糾紛;四是調解的程序不同,行政調解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而人民調解則沒有這樣的規定;五是調解協議的效力不同。有的行政調解協議具有強制效力,當事人不履行協議的,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有的行政調解協議既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也不具有「民事合同性質」,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只能就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與行政調解協議不同的是,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六是不履行協議的後果不同。有的行政調解協議的履行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一方如不履行協議,另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自行強制執行,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行政調解協議,當事人只能就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當事人不履行人民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即確認調解協議有效、當事人必須履行協議條款的訴訟。
由於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具有不同的性質,而調解人員有時會出現身份的重疊,例如,司法助理員同時又是該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人民調解員,因此,在調解矛盾糾紛時,要善於根據具體情況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應當弄清楚自己是人民調解員還是政府的工作人員。在人民調解時,調解員是「紅娘」和「月老」,是「和事佬」,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禁止的行為都可以為之;而在行政調解時,調解員是執法者,是「裁判員」,要嚴格執行法律規定,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行為,調解員都不得為之。因此,在調解中,要根據角色的不同,嚴格執行有關規定。
四、善於做到換位思考
換位思考的方法運用,會讓當事人感到調解員考慮問題全面,處事公正,是從他們的利益出發,從而消除對調解員的抗拒心理,聽取調解員的合理建議,便於調解的順利進行。
墳山糾紛是當前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一大因素,調解這種糾紛時,最能體現換位思考。這類糾紛的當事人大多封建迷信思想嚴重,他們往往以他方侵犯了自己的 「龍頸」、「破壞了風水」為由,聯系宗族群體參與糾紛。此時,如果調解員只是站在國家工作人員的立場上思考和處理問題,機械地說破除封建迷信,禁止聯宗祭祖,這樣一開口,便有可能使當事人散了場,沒有人接受調解。正確的做法是,調解人員首先要站在當事人的角度考慮問題,可以和當事人拉「家常」、講風俗習慣、講情理。面對加害方的當事人,調解員對他們指出:以封建迷信為由,做出破壞他人祖墳、甚至挖棺暴屍、破壞他人財產等行為,挑起了事端,引發群體性惡性事件,對社會造成了危害,人民政府是要處理的, 處理方式有多種,以什麼方式處理,可以說,主要由雙方當事人決定——即根據糾紛發展演變情況決定。在糾紛剛發生時,作為民事案件,允許當事人意思自治,允許當事人自由處分其權利義務、友好協商達成協議;有些糾紛當事人不能協議解決,案件可能轉化為行政案件或者輕微的刑事案件,此時,如果是情節顯著輕微,加害方認錯態度好,取得受害方的諒解,政府可以依法不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但是,如果態度惡劣,情節嚴重,危害大、影響壞,案件轉化為嚴重的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則要承擔行政拘留、罰款甚至刑事責任。面對受害方當事人,調解員應當表示對他們同情和支持,秉公為他們主持公道,引導、教育他們接受調解。在提出調解方案時,要分別站在當事人的立場,設身處地、將心比心地去思考,要考慮對方是否接受。這樣,經過反復細致的思想疏導,雙方互諒互讓,大部分的墳山糾紛都能達成協議。
五、講究語言藝術
高明的調解員在進行調解時,善於將大道理同當事人的現實生活聯系起來,轉化為貼近實際生活的小道理;調解人員和當事人傾心交談中,情真意切,和風細雨,富有人情味,在潛移默化中,當事人受到了教育,接受了調解員的意見,矛盾糾紛得到化解也就順理成章了。與此相反,有些調解員簡單粗暴,空泛說教,平淡枯燥,當事人越聽越反感,甚至有的調解員言語傷害了當事人,遭到當事人的圍攻。講究語言藝術,是做好矛盾糾紛的調解工作關鍵。
講究語言藝術的方式方法很多。褒揚激勵當事人常被調解員運用。通過表揚鼓勵當事人,當事人會感覺到調解員了解自己,減輕生疏感,綜短了調解員與當事人的距離, 對調解員的話聽得順耳,為調解成功打下良好的基礎。在批評當事人時要多用間接委婉、含蓄的方法,做到「點到即止」,即是把在調解過程中發現當事人的錯誤行為和錯誤思想,尋找適當的時機、在適當的場合提出,做到既糾正當事人的錯誤,又能保護當事人的自尊心,消除他們的對抗心理,有效地避免了糾纏不清、傷害感情、貽誤工作的弊端。詼諧風趣的語言在化解矛盾糾紛中往往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曾有這樣的事例:國外某名人妻子是個潑婦,經常在眾人面前對名人撒潑。一次,名人與朋友聚會,潑婦大吵大鬧還不解恨,拿起一盆水淋上名人身上。名人非常幽默,他說:「我知道,雷響之後便會下大雨。」大家聽後,忍不住笑了起來。
5. 在店鋪還沒到期期間,商場強拆了店鋪,商場是不是觸犯了法律,業主應怎麼處理此案
這樣的環境,不做也罷,抓緊時間,重找地方繼續做生意,吃虧是
福,虧人是禍。個人建議,僅作參考。
6. 我在商場租的店鋪,因商場業務調整,對我的經營產生了重大影響怎麼辦
你可以找商場要求補償,補償辦法如下:
1.租金降低補償
2.如果你是跟商場聯營的,可以談扣點降低
3.可以讓商場購買你店裡的貨品作為補償
4.可以讓商場給你一些比較好的場地資源、廣告資源等給你做宣傳推廣活動
7. 雙方爭執不下,引起矛盾和糾紛,應該如何來調解
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雙方爭執不下引起矛盾和糾紛,該怎麼調解,這種情況需要有第三方介入才可以最好是找個中間人,或者是起訴處理。
8. 如何調解矛盾糾紛
隨著社會經濟快速發展,利益主體日益多元化、復雜化,各類社會矛盾糾紛日益凸顯。強化人民調解工作,研究探討新時期社會矛盾糾紛的調解方法,是當務之急。
為了找到這把開鎖的鑰匙,調解人員必須深入的調查研究,找到矛盾糾紛的症結所在,摸准當事人的「脈博」,然後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性格脾氣、爭議焦點等選擇最終調解方法。下面介紹實踐中總結出的七大調解方法:
1
「面對面」與「背靠背」相結合調解法
有的矛盾糾紛爭議的不是重大的利益,而是為了爭面子、賭氣,對於此類糾紛,調解人員就可以先用「背靠背」調解法。調解人員分別做當事人的工作,待雙方當事人的情緒穩定,意見接近時,再把當事人叫到一起「面對面」地做工作。促使雙方當事人相互謙讓、心平氣和地進行協商,使糾紛得到圓滿解決,從而避免情緒對立和吵鬧等矛盾激化的情況發生,提高調解的成功率。
2
法治教育與道德教育相結合調解法
在調解過程中,調解人員可以針對不同情況,適時對當事人進行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營造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圍,弘揚社會主義道德觀念。通過法情並用,引導當事人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和公民的基本道德規范,發揮法律與道德的雙重作用,喚醒當事人的良知,引導當事人化解矛盾。
3
借用外力調解法
調解人員還可以通過調查摸底,請出當事人佩服、對其有影響力的人來做當事人雙方的工作,緩和當事人的對立情緒,引導他們達成調解協議。
一是鄰里調解。在社會生活中,人們都是聚群而居的,相鄰關系密切而又重要,一家有事,四鄰相助,所謂「遠親不如近鄰」。因此,遇到矛盾糾紛時,可有選擇性地請鄰里人員幫助進行調解,規勸雙方當事人以團結為重,做出諒解與讓步。因為是鄰居,平時又都很了解,這種調解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是友情調解。友情調解是指當事人發生糾紛時,調解人員可根據情況請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好友予以勸導、疏通及說服教育,使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化干戈為玉帛。
三是聯合調解。民間糾紛的情況復雜、牽扯人多、涉及面廣,僅靠一個部門調解往往力不從心,效果不佳,在這種情況下,應邀請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到場分頭做工作,能夠收到很好的效果。
4
褒揚激勵調解法
民間糾紛調處方法很重要,說話要講究方式,語言要講究藝術,既不能單刀直入,更不能五馬長槍,要深入淺出,和風細雨。在實際調處中,對當事人的優點和長處及時表揚鼓勵,就是一
9. 如何調處矛盾糾紛
處理矛盾糾紛需要具備的素質很多,最重要的是冷靜,因為矛盾糾紛當事雙方是不冷靜的,作為領導者處理時一定要冷靜。只有冷靜你才能掌控局面,形成威力和正確的判斷,切記不可參與他們爭吵,你要在他們面前形成一種公平公正的形象,要對方對你有一種親和力,贏得他們的信任,為最終問題的解決奠定基礎。
二、矛盾糾紛的種類
。矛盾糾紛有很多種。從量上分:有單體對單體矛盾,有單體對多體的矛盾,有多體對多體的矛盾。從矛盾的體制上分:有內部矛盾和外部矛盾。從矛盾的性質上分:有人民內部矛盾和敵我矛盾。區分矛盾方法很多,對待矛盾的處理方法各有側重點,一定記住我們日常說的矛盾糾紛,是人民內部矛盾,是通過調解可以解決的,千萬不可用對待敵人的方法處理,哪樣只能會使矛盾復雜化,不利於化解矛盾,只能使情況越來越難於解決。
三、處理矛盾的原則
四、處理矛盾糾紛的方法
。處理矛盾糾紛方法非常多,根據以往工作經驗,概括為五種方法:1.分而化之。意思就是先將矛盾糾紛雙方分開,然後進行處理解決。要善於抓主要矛盾或主要人,通過他實現其目的。2.控而導之。意思是要控制局面,然後疏導處理。在具體工作中,就是讓來解決問題的一方找代表發言,然後問其他人有沒有補充,等全部講完後要作一個全面的講話,闡述解決問題的方法,但是一定記往你自己發言時,控制不要別人插話,如果有人講,讓他講,他講完,你再講,一定強調不要讓人插話。要讓他們明白你的意思,以求問題得到合理解決。3.協而調之。意思是協調多個單位和人共同解決矛盾糾紛。解決矛盾糾紛過程中,要善於同各相關單位協商,組織各有關單位發揮大家智慧,共同來解決問題。4.親而解之。意思是給對方以親人的感覺,以利於問題的解決。在具體工作中,要認真調查具體情況,是自己方面的錯誤,要善於承認錯誤,贏得他們的信任。然後提出合理的解決方案。5.法而治之。意思是運用法律的武器解決問題。在具體工作中,運用法律武器解決問題,是解決方法之一。因為不是所有的問題都能用法律解決,也不是所有的矛盾糾紛用調解能解決的一樣。要善於對不同的問題,用不同的方法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