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怎麼減免稅收
A. 公益事業統一捐贈票據如何抵扣企業所得稅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三條企業當年發生以及以前年度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第五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符合法律規定的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
(1)捐贈怎麼減免稅收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公益事業是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第十七條 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將受贈財產用於資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對於接受的救助災害的捐贈財產,應當及時用於救助活動。基金會每年用於資助公益事業的資金數額,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比例。
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積極實現捐贈財產的保值增值。
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應當將受贈財產用於發展本單位的公益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對於不易儲存、運輸和超過實際需要的受贈財產,受贈人可以變賣,所取得的全部收入,應當用於捐贈目的。
第十八條 受贈人與捐贈人訂立了捐贈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財產,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如果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徵得捐贈人的同意。
第十九條 受贈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受贈財產的使用制度,加強對受贈財產的管理。
第二十條 受贈人每年度應當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監督。必要時,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對其財務進行審計。
海關對減免關稅的捐贈物品依法實施監督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可以參與對華僑向境內捐贈財產使用與管理的監督。
B. 捐款後如何免稅
捐贈的有關優惠政策:
1)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納稅人通過國家批准成立的非營利性的公益組織或國家機關對下列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納入公益性捐贈范圍,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具體包括: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和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對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2)捐贈怎麼減免稅收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
第一條 為了鼓勵捐贈,規范捐贈和受贈行為,保護捐贈人、受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益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無償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的,適用本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公益事業是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C. 公益性捐贈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有哪些
一、公益性捐贈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
1.一般性稅收規定:按12%比例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所謂公益性捐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五十二條的規定,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四)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於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可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捐贈行為應稅范圍分為三個層次:一是非公益性的捐贈,不得從應納稅所得顴中扣除;二是納稅人未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直接向受捐人進行的捐贈,不允許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三是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比例的公益性捐贈,不得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特殊稅收規定:允許100%全額扣除
除了按照12%的扣除比例稅前列支公益性捐贈外,針對特定事項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台了稅收優惠政策,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如企業為汶川地震災後重建、舉辦北京奧運會和上海世博會、向玉樹地震災區的捐贈、支持舟曲災後恢復重建等特定事項的捐贈。需要注意的是,這些稅收優惠政策一般都有截止時間,如支持汶川地震災後重建的捐贈,截止時間為2008年12月31日(下文提到的個人所得稅、增值稅、印花稅亦同),支持玉樹地震災區和舟曲災區的捐贈,截止時間為2012年12月31日(下文提到個人所得稅、增值稅、印花稅亦同)。
還需注意的是,2008年1月1日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施行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一系列文件,規定企業的某些特定公益性捐贈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如財稅[2006]66號文、財稅[2006]67號文、財稅[2006]68號文都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該文件規定的公益性組織,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開始施行後,此前年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與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不一致的「企業用於公益性捐贈支出可以100%扣除」的規定已經廢止。
二、公益性捐贈的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
1.一般性稅收規定:按30%比例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納稅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如果實際捐贈額大於捐贈限額時,只能按捐贈限額扣除;如果實際捐贈額小於或者等於捐贈限額,按照實際捐贈額扣除。
與企業所得稅一樣,對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捐贈的,也不允許從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特殊稅收規定:允許100%全額扣除
享受全額免除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是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
為支持紅十字事業的發展,從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准予全額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3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捐贈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8號))。
二是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
從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公益性青少年括動場所,是指專門為青少年學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愛國主義教育、體育活動的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校外活動的公益性場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青少年活動場所電子游戲廳有關所得稅和營業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1號))
三是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
從2001年7月1日起,對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文件所稱農村義務教育的范圍,是指政府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農村鄉鎮(不含縣和縣級市政府所在地的鎮)、村的小學和初中以及屬於這一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納稅人對農村義務教育與高中在—起的學校的捐贈,也享受本文件規定的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納稅人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03號))
四是對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
從2000年10月1日起,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准予全額扣除。老年服務機構,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護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務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機構,主要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護理院、康復中心、托老所)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
五是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等單位的捐贈
對個人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和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和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和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等單位的公益性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等5家單位的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0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向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7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8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8號))。
六是向地震災區的捐贈
對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汶川地震災區的捐贈、玉樹地震災區和舟曲災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向地震災區捐贈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55號)、《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59號)、《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舟曲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07號))。
三、貨物勞務稅關於捐贈行為的稅收規定
1.一般性稅收規定
從貨物勞務稅各稅種看,幾乎每個稅種都對捐贈是否視同銷售作出了明確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視同銷售貨物;《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饋贈的,列入「用於其他方面」的應稅范圍;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應按規定繳納有關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規定,除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以及其他文件規定可以免徵關稅外,其他捐贈均屬應稅范圍。
2.貨物勞務稅對捐贈行為的優惠
貨物勞務稅對捐贈行為的優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接受捐贈進口的科研、教學用品和殘疾人專用品,免徵進口增值稅、消費稅、關稅。
(2)境外捐贈人向全國性扶貧、慈善社會團體、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級政府捐贈直接用於扶貧、慈善事業的生活必需品、食品類及飲用水、醫療、教學用品和環保專用儀器等物資,免徵進口增值稅和進口關稅。
(3)符合規定由國務院文物管理部門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接受境外機構、個人捐贈方式獲得的中國文物進口,免徵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4)對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免徵關稅。適用此條規定減免關稅的貨物,在國務院另有規定前,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仍可同時減免。
(5)對外國政府和38個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國內采購的貨物免徵增值稅,同時允許銷售免稅貨物的單位,將免稅貨物的進項稅額在其他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6)為鼓勵社會各界支持汶川、玉樹、舟曲災後恢復重建,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上述受災地區的,免徵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四、財產行為稅關於捐贈行為的稅收規定
財產行為稅主要涉及契稅、土地增值稅和印花稅。
1.契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承受的單位和個人均為契稅的納稅義務人。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的,不征契稅。
2.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除下列兩種房地產贈與行為外,其他贈與行為都應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一是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的;二是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的。上述社會團體是指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老年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以及經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其他非營利的公益性組織。
3.印花稅
印花稅對捐贈行為的優惠政策主要有四個方面,—是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免徵印花稅;二是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物品)捐贈給第29屆奧運會組委會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應繳納的印花稅;三是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捐贈給上海世博局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財產所有人和上海世博局應繳納的印花稅;四是為鼓勵社會各界支持汶川、玉樹、舟曲災後恢復重建,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物品)直接捐贈或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災區或受災居民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稅。
D. 減免稅到底是怎麼起到鼓勵捐贈作用的怎麼算都是稅少了可支出卻多了呀
要清楚一個事抄實:要用自己的錢真心做公益捐贈,而不是用應該交給國家的稅款做公益捐贈。如果真是這樣的話,國家直接用收到的稅款去更合理更公平地投入公益,而怎麼會讓納稅人按照自己的意願做公益呢?
所以,國家所做的事,就是在納稅人用自己的錢做公益捐贈時,國家對這部分錢不徵收稅款,本身就是對納稅人投身公益事業的鼓勵。這種情況,必然是納稅人的總支出要大於不做公益的支出。
E. 如何捐款可以免個稅
詳細講解前先說明,即使通過可免稅渠道進行捐贈,其免除的個稅金額也是相當的少,詳細說明以及舉例說明如下所示: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為鼓勵納稅人的捐贈行為,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例如紅十字會、慈善總會、宋慶齡基金等)向災區的捐贈,憑取得的合法有效捐贈憑據,可在個稅申報時在其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除特別規定外)給予扣除。
另外稅法還規定,個人賑災捐款除了可在申報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時依法扣除外,也可在申報其他應稅所得項目時稅前扣除,如: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稿酬所得、偶然所得等,但如果個人有兩個以上應稅項目的,只能在其中一項中扣除。
個人取得勞務收入時,採取扣繳方式納稅的,捐贈人應及時向扣繳單位出示合法有效的捐贈憑據,由扣繳單位在代扣代繳稅款時,依法據實扣除;個人在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申報納稅的,向稅務機關提供合法有效的捐贈憑據,依法據實扣除。
其中,【1】工資薪金捐贈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工薪收入-起征點(中國公民起征點為2000元,外籍人士的為4800元)
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限額=應納稅所得額×30%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允許扣除的捐贈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個人勞務報酬收入捐贈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收入-允許扣除的數額(4000元以下為800元,4000元以上為收入的20%)
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限額=應納稅所得額×30%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允許扣除的捐贈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例子】 NickSeaver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月稅前收入為2萬元人民幣,他通過紅十字會向吉林地區捐款6000元人民幣, NickSeaver可以免除多少個稅?
1、未捐贈前應交個稅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0000-2000)*20%-375=3,225.00元;
2、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限額
扣除限額=應納稅所得額×30%=18000*30%=5,400.00元;
3、捐贈後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允許扣除的捐贈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8000-5400)*20%-375=2,145.00元;
4、實際免稅金額=未捐贈前應交個稅-捐贈後應納稅額=3225-2145=1,080.00元。
這是計算出來的免除稅額,但是要獲得這塊免稅,您如果在公司上班,您應及時向扣繳單位出示合法有效的捐贈憑據,由扣繳單位在代扣代繳稅款時,依法據實扣除,這個手續很麻煩。(稅務機關的辦事效率相信大家都很清楚)。
F. 企業捐贈能減免企業所得稅嗎
下面是五中免稅情況
——對納稅人通過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對納稅人通過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和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對納稅人通過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對納稅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用於艾滋病防治事業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企業在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個人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稅前扣除。
——對納稅人通過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中國社會工作協會孤殘兒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陳嘉庚科學獎基金會、中國友好和平發展基金會、中華文學基金會、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和中國公安英烈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企業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擴展閱讀
修改前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捐贈只能按照佔企業利潤12%的比例,在當年進行扣除,如果企業超出12%的部分,不再允許扣除了,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法》允許超出12%的部分可以在以後三年內繼續稅前扣除,是對捐贈扣除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擴大和延伸,很大程度上解決了一大部分大額捐贈支出的稅前扣除。
這次修改後,企業進行公益捐贈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力度,無論是在允許扣除的12%比例上,還是在結轉三年的期限上,在國際上都屬於領先水平,有利於進一步調動企業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的積極性,促進我國公益事業的健康發展。
為了保證《慈善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兩部法律以及執行政策保持無縫銜接,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財政部將會進行兩項工作,第一是提請國務院修改《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在實施條例中對此次修訂的一些條款做出具體的政策規定。
第二是,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要發布可操作性的文件,細化具體內容,按照新的《企業所得稅法》,2016年9月1日《慈善法》實施後企業發生捐贈支出可以享受所得稅三年結轉優惠。
如果某個企業的年利潤為1000萬元,2016年公益捐贈是400萬元,《企業所得稅法》修改前,企業的捐贈只能在利潤總額的12%之內扣除,也就是說,1000萬元的利潤只允許120萬可以在稅前扣除。此次修改之後,允許結轉三年可以扣除,在2016年可以扣除120萬,2017年還可以扣除120萬,2018年還可以扣除120萬,三年扣除360萬,2019年他申請扣除40萬,那麼2019年,也就是說第四年也允許他扣除。也就是說,結轉扣除之後他的400萬全部都可以扣除,允許企業多扣除,也就是企業少交稅。
如果按照400萬全扣除來計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是25%,400萬元乘以25%,可以少交100萬元。《企業所得稅法》修改前只允許當年扣除12%,即1000萬元只能扣除120萬元,少交稅30萬元。兩者相比較,修改《企業所得稅法》使企業少交稅增加70萬元。
G. 企業捐贈可以減免稅嗎
《企業所得稅法》抄
第九條 企業發襲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第五十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於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三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