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減免稅額包括什麼
1. 個人所得稅有哪些免稅或優惠規定
個稅一共有專項附加扣除,可以免除一定的個稅,具體如下:
1.子女教育:納版稅人的子女接受學前教權育和學歷教育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2.繼續教育:納稅人接受學歷或非學歷繼續教育的支出,在規定期間可按每年4800元或3600元定額扣除。
3.大病醫療: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發生的自負醫葯費用超過1.5萬元部分,可在每年6萬元限額內據實扣除。
4.住房貸款利息:納稅人本人或配偶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標準定額扣除。
5.住房租金:納稅人本人及配偶在納稅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沒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賃住房發生的租金支出,可根據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額扣除。
6.贍養老人:納稅人贍養60歲(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標準定額扣除。
2. 減免稅額是什麼意思
減免稅額是什麼意來思?免稅收源入是指屬於企業的應稅所得但按照稅法規定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的收入。免稅收入就是收入不征稅。減免稅額就是計算出稅額後再減。
減稅免稅是對某些納稅人或課稅對象的鼓勵或照顧措施。減稅是減征部分應納稅款;免稅是免徵全部應納稅款。減稅免稅可以分為稅基式減免、稅率式減免和稅額式減免三種形式。
3. 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有哪些
1.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按有關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財稅〔2013〕101號)
2.鄉鎮企業的職工和農民取得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國稅函發〔1995〕079號)
3.儲蓄存款利息免稅(財稅〔2008〕132號)
4.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稅(財稅〔2013〕5號)
5.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財稅〔2008〕24號)
6.個人轉讓自用達五年以上、並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財稅字〔1994〕20號)
7.符合條件的房屋贈與免徵個人所得稅(財稅〔2009〕78號)
(1)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3)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8.根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關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間,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房改成本價格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職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價格低於房屋建造成本價格或市場價格而取得的差價收益,免徵個人所得稅。(財稅〔2007〕13號)
9.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8〕61號)
10.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12〕85號)
11.保險賠款免徵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1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13.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信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並後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的扣除標准,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國稅發〔1999〕58號)
14.獨生子女補貼,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國稅發〔1994〕089號)
15.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國稅發〔1994〕089號)
16.托兒補助費(看當地標准),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國稅發〔1994〕089號)
17.差旅費津貼(看當地標准),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國稅發〔1994〕089號)
18.誤餐補助,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國稅發〔1994〕089號)
19.殘疾、孤老、烈屬減征個人所得稅(看當地標准),其中僅限於勞動所得,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其減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稅函〔1999〕329號)
20.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徵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准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06〕10號)
21.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准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准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06〕10號)
22.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時,免徵個人所得稅(財稅〔2006〕10號)
23.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財稅〔2001〕157號)
24.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財稅〔2001〕157號)
25.福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26.救濟金免徵個人所得稅:所說的救濟金,是指國家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27.撫恤金免徵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28.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於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財稅〔2008〕8號)
29.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個人賬戶存款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9〕267號)
30.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含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免徵個人所得稅(財稅〔2012〕40號)
31.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32.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免徵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33.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34.見義勇為獎金免徵收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5〕25號)
35.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不超過800元(含800元)的,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超過800元的,應全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偶然所得」目徵收個人所得稅(財稅〔2007〕34號)
36.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個人所得稅(財稅〔2000〕84號)
37.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個人所得稅(財稅〔2003〕26號)
38.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准,並報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備案(財稅〔2017〕46號)
39.對持《就業創業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准,並報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備案(財稅〔2017〕49號)
40.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殖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財稅〔2004〕30號)
41.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財稅字〔1994〕20號)
42.外籍個人按合理標准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財稅字〔1994〕20號)
43.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准為合理的部分(財稅字〔1994〕20號)
44.對外國企業發給其在華人員的各種津貼,屬於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范圍的,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征稅,屬於外國公司、企業發給其在華人員的公用款項,如差旅費津貼(住房費、交通費、郵電通訊費)、公用經費(辦公費、廣告費、業務上往來必要的交際費)等,由派遣公司、企業出具證明,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可不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征稅(財稅字〔1981〕第185號)
45.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46.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籍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免徵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4〕20號):
(1)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
(2)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專家;
(3)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
(4)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5)根據兩國政府簽訂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6)根據我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7)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政府機構負擔的。」
47.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財稅字〔1994〕20號)
48.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財稅字〔1994〕20號)
49.黨員個人通過黨組織交納的抗震救災「特殊黨費」,允許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國稅發〔2008〕60號)
50.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個人所得稅法》)
51.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其中納稅人,是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合夥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財稅〔2017〕39號)
4. 個人所得稅『免徵額』,"免徵額"指的是什麼
回答如下:
「免徵額」是指「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數額」。
2011年9月1日之前版的免徵額為2000元,2011年9月1日(含權)之後的免徵額是3500元。
例:你的月工資是5000元,繳納社保、公積金共500元後的稅前月工資是4500元,4500減去免徵額3500元為1000元,這1000元要繳個人所得稅,計算出來的稅額是30元,所以你這個月實際到手的月工資是:5000-500-30=4470元。
5. 個人所得稅免徵額是什麼
所謂免徵額就是現在平時說的「起征點」,關於這個名稱的誤讀從建法開始就有了。——我們老師原話。。
免徵額是稅法規定的課稅對象全部數額中免予征稅的數額,是對所有納稅人的照顧。當課稅對象小於免徵額時,都不予征稅;當課稅對象大於免徵額時,免徵額制度僅對課稅對象超過免徵額部分征稅。取自http://ke..com/view/164704.htm(免徵額)
所以個稅的免徵額就是現在所說的「起征點」。
網路關於個稅免徵額還有一個說法,「嚴格意義上說,個人薪酬中扣除的費用,是對個人在提供勞務過程中所消耗的時間、精力等的一種補償。是你在勞動過程中放棄的其他一切所具有的價值。就和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前需扣除成本一個道理。兩個都是『費用扣除標准』的一種形式。」
詳見http://ke..com/view/43745.htm(個人所得稅起征點)
不過我覺得(個人所得稅起征點)裡面說的不完全正確,個稅滿足「免徵額」的一切條件,但是(個人所得稅起征點)裡面說「免徵額」只是一種優惠政策,不是所有納稅人都能享有的。與(免徵額)中所說「對所有納稅人的照顧」有所矛盾。我更贊同我們老師的觀點。
偶是來自西南財大的學生。求採納。。
6. 個人所得稅免稅收入額包括哪些
一般來說,個人所得稅的「免稅收入」是指,個人享受減免稅政策的免稅收入金額。
那麼,個人所得稅免稅政策有何規定呢?根據新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51個稅提醒,常見的免徵個人所得稅情形如下:
1、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2、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3、個人轉讓自用達五年以上、並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4、對按國發〔1983〕141號《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和國辦發〔1991]4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傑出高級專家暫緩離退休審批問題的通知》精神,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徵個人所得稅。
5、隨軍家屬、軍轉幹部、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免徵個人所得稅。
6、取消農業稅從事「四業」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7、符合條件的房屋贈與免徵個人所得稅。
如有疑問,可向當地的稅務局咨詢。
7. 個人所得稅減免政策有哪些
根據個來人所得稅法:
第四條下列各自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免稅的所得。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減稅的。
8. 個人所得稅和免徵額各是什麼意思
個人所得稅(personal income tax)是抄調整征稅機關襲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既包括居民納稅義務人,也包括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居民納稅義務人負有完全納稅的義務,必須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僅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對本國公民、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個人的所得和境外個人來源於本國的所得徵收的一種所得稅。在有些國家,個人所得稅是主體稅種,在財政收入中占較大比重,對經濟亦有較大影響。
2011年9月1日起,中國內地個稅免徵額調至3500元。
免徵額是稅法規定的扣稅對象全部數額中免予征稅的數額。當課稅對象小於起征點和免徵額時,都不予征稅;當課稅對象大於起征點和免徵額時,起征點制度要對課稅對象的全部數額征稅,免徵額制度僅對課稅對象超過免徵額部分征稅。
9. 個人所得稅「累計減免稅額」是根據什麼算出來的
累計減免稅額=月減免額x計算月數。
累計減免稅額是減免稅額的累計合計金額。
減免稅額是個稅納稅人根據個人所得稅稅法規定的可享受減免項的累加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