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有些企業不選擇免稅
1. 為什麼境內單位和個人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選擇免稅或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追答有誤:零稅率意味著可以去退稅,但退稅要辦手續,麻煩;免稅或按規定繳納增值稅,一般金額不大,比零稅率手續簡單。再有些有特殊目的:國外有些產品需要出具納稅證明,零稅率或免稅是出不了的。
2. 為什麼要放棄免稅權
根據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免稅貨物,一律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國有糧食購銷版企業銷權售免稅糧食除外)。因此,對非最終產品的免稅,免稅產品銷售價格中包含的以前環
節已交增值稅將不能向後轉移,而是構成產品成本的一部分,並成為下一環節納稅人購入原材料成本的一部分。下一環節納稅人為維持其利潤,必然要將上一環節未能抵扣而
轉入產品成本的增值稅額體現在其產品銷售價格中。所以,對非最終產品免稅,一方面免稅環節未能抵扣的進項稅額將直接體現為增加產品流轉總過程的增值稅稅負,同時也
將使一部分增值額被重復征稅,而且免稅環節越往後,增加的稅負及重復征稅部分也越大。因此,會有企業選擇放棄免稅權。
3. 為什麼有的企業要申請放棄免稅
發文文號: 財稅[2007]127號
發文部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時間: 2007-9-25
實施時間: 2007-10-1
失效時間:
法規類型: 增值稅優惠政策, 稅收管轄
所屬行業: 所有行業
所屬區域: 全國
發文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現將增值稅納稅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放棄免稅權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生產和銷售免徵增值稅貨物或勞務的納稅人要求放棄免稅權,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放棄免稅權聲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自提交備案資料的次月起,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放棄免稅權的納稅人符合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尚未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應當按現行規定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銷售的貨物或勞務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納稅人一經放棄免稅權,其生產銷售的全部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均應按照適用稅率征稅,不得選擇某一免稅項目放棄免稅權,也不得根據不同的銷售對象選擇部分貨物或勞務放棄免稅權。
四、納稅人自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放棄免稅權聲明的次月起12個月內不得申請免稅。
五、納稅人在免稅期內購進用於免稅項目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所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一律不得抵扣。
六、本規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執行。
4. 免稅和增值稅零稅率有什麼區別,為什麼有些單位放棄增值稅零稅率而選
零稅率:代表抄有納稅義務,只不過由於稅率是「0」,計算出的應納稅額是0。
免稅:是指免除了納稅義務。
兩者有重要的差別:雖然兩種方法看似都是對某些納稅人或征稅對象給予鼓勵、扶持或照顧的特殊規定。但是,由於增值稅有一個鏈條的原則,免稅因為不徵收銷項稅額,同時進項稅額不可抵扣應該轉出。而0稅率,鏈條並沒有斷,所以是不必要進行進項轉出的,為了生產0稅率而購入的產品等的進項是可以抵扣的。
舉例:出口貨物。由於是0稅率,出口是可以獲得退稅的。
5. 哪些企業可以不用交稅
免稅收入包括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收入,符合條件的非營利公益組織的收入等。
除上述以外,還包括以下:
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5)為什麼有些企業不選擇免稅擴展閱讀:
特定免稅是根據政治、經濟情況發生變化和貫徹稅收政策的需要,對個別、特殊的情況專案規定的免稅條款。這類免稅,一般是在稅法中不能或不宜一一列舉而採用的政策措施。
或者是在經濟情況發生變化後作出的免稅補充條款。這類免稅,一般由稅收立法機構授權,由國家或地區行政機構及國家主管稅務的部門,在規定的許可權范圍內作出決定。
其免稅范圍較小,免稅期限較短,免稅對象具體明確,多數是針對具體的個別納稅人或某些特定的征稅對象及具體的經營業務。
這種免稅規定,具有靈活性、不確定性和較強的限制性,一般都需要納稅人首先提出申請,提供符合免稅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和相關資料,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或逐級上報最高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才能享受免稅的優惠。
例如,按照財稅字[1998]33號文件規定,對國家定點企業和經銷單位銷售的專供少數民族飲用的邊銷茶,2000年底前免徵增值稅;按照(94)財稅字第1號文件規定,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第1年至第2 年免徵農業所得稅。
6. 放棄免稅權--不明白為什麼這么做
因為如果免稅的話,企業是不可以抵扣進稅額的,所以,如果一個企業進稅大過銷項很多的話免稅是不合適的。
國家財政部門於2007年9月25日下發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但是,由於社會化大生產的連續性,使得增值稅的徵收方式形成環環相扣的鏈條,任何一個環節的徵收或抵扣不足,都會導致鏈條的脫節,使得稅負在不同的環節發生轉移
那麼,納稅人在何種情況下選擇放棄增值稅免稅權對自身有利呢?筆者通過案例對該問題進行剖析。
一、 對「高征低扣」現象的剖析
案例:煙台得力環保集團公司是從事廢舊物資回收並加工的企業集團,為一般納稅人。2007年得力環保集團——甲公司收購社會上的廢舊物資價值234萬元,沒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得力環保集團——乙公司將廢舊物資加工為A型鋼材,出售給屬於本集團的另一製造企業——機械製造公司(屬於一般納稅人),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價款400萬元,增值稅銷項稅額68萬元。根據國家財政部門國稅發[2007]43號文件,該企業可以選擇免稅。那麼該企業是否應該放棄免稅權呢?我們分析如下:
得力環保集團公司如果選擇免稅,那麼A型鋼材的銷售價格400萬元減去成本234萬元,毛利潤為166萬元。反之,如果得力環保集團公司選擇放棄免稅權,則根據財政部門的規定可以按10%的稅率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那麼,234萬元的廢舊物資的進項稅為23、4萬元,銷項稅額68萬元減去23、4萬元,實際稅務負擔為44、6萬元。毛利潤為400—(234—23、4)=189、6萬元。比上面多盈利23、4萬元(其他費用不與考慮)。也就是說,實際稅務負擔減輕的同時增加了公司收益。由此可見,得力環保集團公司應該選擇放棄免稅權。
但是如果利民環保集團——甲公司不具備一般納稅人資格,而利民環保集團——乙公司是一般納稅人,那麼,問題就復雜了,按照稅務部門的規定:A型鋼材必須按照17%納增值稅,銷項稅額68萬元不能免稅,而進項稅額只能按照4%的稅率計算,234萬元的廢舊物資進項稅額為9、36萬元,實際稅務負擔為68—9、36=58、64萬元,比上面的計算高出14、04萬元。毛利潤為400萬元—(234—9、36)==175、36萬元,也不如上面高。由此可見,在這種情況下,還是不放棄免稅權為好。原因是放棄免稅權必然要增迦納稅人的總體稅務負擔。歸納以上的剖析,我們可以得到這樣的結論:某些免稅產品的購進雖然可以計算扣除進項稅額,但是,由此而使得增值稅鏈條中發生「高征低扣」的現象,也會增加整個流轉環節的增值稅負。所以,納稅人是否選擇放棄免稅權,應該權衡總體稅務負擔的大小。
二、 對「低收高扣」現象的剖析
案例:煙台民生糧食加工企業,購進200萬元免稅農產品,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200X13%=26萬元,如果生產的產品含稅銷售額為220萬元,則應計算銷項稅額220/(1+13%)X13%==25、31萬元。當期形成留抵稅額0、69萬元。如果在考慮到水費和電費等其他物資消耗可能產生的進項稅額,那樣一來,留抵稅額將會更加大。這樣為納稅人以後銷售應稅產品用來抵扣做好了准備。那麼如果納稅人選擇免稅,就不會形成留抵稅額了,產品的銷售價款220萬元—購入成本200萬元==20萬元的毛利潤就可以了。
總結以上的分析,筆者以為,對於類似煙台民生糧食加工企業這樣的納稅人,所經營的產品選擇應稅比免稅將對自身更有利。
三、 對「非最終產品的免稅」現象的剖析
案例:煙台市有四家企業,生產是相互聯系的,我們假設他們是納稅人甲、乙、丙、丁吧。
(一)在正常情況下四家納稅人的納稅負擔和銷售毛利潤是怎樣的呢?
1、假設納稅人甲生產B產品,從外部購入A材料1000元,增值稅進項稅額170元。然後將B產品銷售給納稅人乙,銷售價款2000元,銷項稅340元。實際納稅負擔為340—170==170元;銷售毛利潤為2000—1000==1000元。
2、納稅人乙購入納稅人甲生產的B產品作為原材料,進一步加工成為C產品,銷售價款3000元,銷項稅額510元。實際納稅負擔510—340==170元。銷售毛利潤3000—2000==1000元。
3、納稅人丙購入納稅人乙生產的C產品作為原材料,進一步加工成為D產品,銷售價款4000元,銷項稅額680元。實際納稅負擔680—510==170元,銷售毛利潤4000—3000==1000元。
4、納稅人丁購入納稅人丙生產的D產品作為原材料,進一步加工成為E產品,銷售價款6000元,銷項稅額1020元。實際納稅負擔1020—680==340元,銷售毛利潤6000—4000==2000元。
以上四家納稅人共計納稅負擔為170+170+170+340==850元。
四家納稅人的銷售毛利潤共計為1000元+1000+1000+2000==5000元
以上是四家企業都不享受免稅權的情況下的納稅負擔和銷售毛利潤情況。
(二)下面,我們再假設處於中間環節的納稅人乙和納稅人丙享受免稅的情況下,四家納稅人的納稅負擔和銷售毛利潤情況:
1、納稅人沒有變化。
2、乙納稅人由於享受了免稅待遇,其進項稅進入成本,B產品作為原材料的成本為2340元,那麼C產品的不含稅銷售價款3000元,沒有納稅負擔了,銷售毛利潤為3000—2340==660元。
3、丙納稅人由於享受了免稅待遇,生產的D產品不含稅銷售價款為4000元,成本為3000元,沒有納稅負擔,銷售毛利潤4000—3000==1000元。
4、 納稅人不銷售免稅待遇,生產的E產品價款6000元,銷項稅額為1020元,成本為4000元,沒有進項稅,其納稅負擔為1020元。銷售毛利潤為6000—4000==2000元。
以上四家納稅人的納稅負擔共計為170+1020=1190元。遠比上面四家納稅人都不免稅要高的多。四家納稅人共計的銷售毛利潤為1000+660+1000+2000=4660元,也低於不免稅的銷售毛利潤水平。
當然,如果是其他納稅人照常納稅,丁納稅人享受免稅待遇就大不相同了,那樣總體納稅負擔為170+170+170=510元。
(三)結論:從局部利益分析,只有丙納稅人享受免稅以後,在銷售毛利潤不變化的情況下減輕了納稅負擔。甲納稅人沒有受影響。乙納稅人在減輕納稅負擔的同時也降低了銷售毛利潤。丁納稅人的納稅負擔比以前大大加重了。從全局利益分析,只有在產品最後進入消費領域免稅,才能真正降低納稅人的總體納稅負擔。否則,非最終產品免稅,將會增迦納稅人的總體納稅負.
參考文獻:《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7號文件
7. 為什麼有的企業免稅
減免稅有三種類型:第一種減免類型是制度減免,是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減稅、免稅。例如,對外資企業實行「兩免三減」;對年納稅額在3萬元以下的企業,減按18%的稅率徵收所得稅。
第二種類型是臨時減免稅,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確定的減稅、免稅。2003年「非典」期間,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就曾出台政策規定,中國國內企業、個人等社會力量向SARS防治工作的捐贈,允許在繳納所得稅前扣除;對北京市的個體工商戶免收集貿市場管理費、個體管理費等各種費用,經營蔬菜的個體工商戶免徵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等。
第三種類型是其他減免。主要是地方政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賦予的許可權,對納稅人實行的減稅、免稅。如地方政府對納稅人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以及對貧困地區或確有實際困難的納稅人的減免稅。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將地方財政收入的一部分返還給企業,以達到招商引資的效果。例如,北京密雲區政府的一份文件中規定,對該區引進的生產型企業,按不超過增值稅總額的12.5%,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總額的25%~40%,給予資金扶持三年。
事實上無論哪種類型的減免稅,都會造成財政收入的減少。
鑒於地方自行出台稅收優惠政策的種種弊端,國務院曾經屢次下令禁止這種做法。1998年國務院下發的國發第4號文件中規定:地方政府不得在稅法明確授予的管理許可權之外,擅自更改、調整、變通國家稅法和稅收政策;2000年國務院國發第2號文件進一步規定:對先征後返或其他減免稅手段吸引投資的做法,必須採取有力措施,堅決予以制止。然而在現行的分級財政體制之下,地方政府沒有稅收立法權,只有稅收管轄權,再加上各地招商引資的壓力,地方政府用地方財政資金進行稅收返還的做法難以得到有效的清理。
8. 為什麼有的公司不用報企業所得稅
有的公式是指什麼公司,對一些高新技術企業或涉外企業,稅法規定可以不交或免交企業所得稅,並且有時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