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官員有多少畝免稅田
Ⅰ 清代的賦稅制度都包括哪些內容
從財政收入的組織功能上看,清代賦稅制度呈現出鮮明的定額化特點。
清代前期的賦稅制度,包括田賦、火耗、平余等。
清代對國有土地及因事沒收的田地由政府管理,租給農民耕種,實行定額租制,租額為上地3分、中地2分、下地1分。不繳田賦,田丁也多免徭役。
清初田賦稅率沿用前朝科則,用銀兩計算:沙鹼地、窪地、山坡及墳地畝征1分至3分;耕地每畝2分至4分;園地每畝4分,官收官解。
1753年,乾隆分田賦為3則,每則又分為3等,共為9等,歷朝大致相同。
火耗又叫「耗羨」,是把實物換為銀兩後,因零碎銀熔鑄成整塊上繳時有損耗,因此,在徵收田賦時加征火耗一項。
在火耗的實行過程中,雍正年間採取了通過定火耗以增加各級地方官薪的重要措施。清初承明舊制,官至極品俸銀不過180兩、祿米180斛,七品知縣年俸僅40兩。
1724年,雍正降旨實行耗羨歸公,同時各省文職官員於俸銀之外,增給養廉銀。各省根據本省情況,每兩地丁銀明加火耗數分至一錢數分銀不等。耗羨歸公後,作為政府正常稅收,統一征課,存留藩庫,酌給本省文職官員養廉。
耗羨歸公改革措施集中了征稅權力,減輕了人民的額外負擔,增加了外官的薪給,對整頓吏治,減少貪污有積極作用。
收稅時,每正稅銀200兩,提6錢的附加稅,以充各衙門之用。平余為清代地方政府上繳正項錢糧時另給戶部的部分。一般來源於賦稅的加派,也有另立名目加征的。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清政府需要的貨幣數量日益增多,於是政府對田賦等除了徵收部分糧食之處,其餘徵收貨幣。
Ⅱ 清代各等級官員的俸祿各有多少
清代官員俸祿
清代官員俸祿
代發俸銀與祿米兩種,按不同身份和職司可分為八大系列。每年春秋兩季發給,春季以正月二十為限,秋季以七月二十為限。
1、宗室封爵:
順治元年,始定諸王、貝子、貝勒、公俸祿。攝政王3萬兩,輔政王1.5萬兩,親王1萬兩,郡王5千兩,貝勒2500兩,貝子1250兩,鎮國公、輔國公625兩;順治七年又加給祿米。後幾經調整,最後確定為:
親王歲俸銀1萬兩,祿米1萬斛;
世子歲俸銀6千兩,祿米6千斛;
郡王歲俸銀5千兩,祿米5千斛;
長子歲俸銀3千兩,祿米3千斛;
貝勒歲俸銀2500兩,祿米2500斛;
貝子歲俸銀1300兩,祿米1300斛;
鎮國公歲俸銀700兩,祿米700斛;
輔國公歲俸銀500兩,祿米500斛;
一等鎮國將軍歲俸銀410兩,祿米410斛;
二等鎮國將軍歲俸銀385兩,祿米385斛;
三等鎮國將軍歲俸銀360兩,祿米360斛;
一等輔國將軍兼一雲騎尉歲俸銀335兩,祿米335斛;
一等輔國將軍歲俸銀310兩,祿米310斛;
二等輔國將軍歲俸銀285兩,祿米285斛;
三等輔國將軍歲俸銀260兩,祿米260斛;
一等奉國將軍兼一雲騎尉歲俸銀235兩,祿米235斛;
一等奉國將軍歲俸銀210兩,祿米210斛;
二等奉國將軍歲俸銀185兩,祿米185斛;
三等奉國將軍歲俸銀160兩,祿米160斛;
奉恩將軍兼一雲騎尉歲俸銀135兩,祿米135斛;
奉恩將軍歲俸銀110兩,祿米110斛。
2、公主、格格和額駙
固倫公主:居住京師則俸銀400兩,祿米400斛;下嫁外藩則俸銀1000兩,俸鍛30匹;
和碩公主:居住京師則俸銀300兩,祿米300斛;下嫁外藩則俸銀400兩,俸鍛15匹;
郡主:居住京師則俸銀160兩,祿米160斛;下嫁外藩則俸銀160兩,俸鍛12匹;
縣主:居住京師則俸銀110兩,祿米110斛;下嫁外藩則俸銀110兩,俸鍛10匹;
郡君:居住京師則俸銀60兩,祿米60斛;下嫁外藩則俸銀60兩,俸鍛8匹;
縣君:居住京師則俸銀50兩,祿米50斛;下嫁外藩則俸銀50兩,俸鍛6匹;
鄉君:居住京師則俸銀40兩,祿米40斛;下嫁外藩則俸銀40兩,俸鍛5匹;
六品格格:居住京師則俸銀30兩,祿米30斛;下嫁外藩則俸銀30兩,俸鍛3匹。
固倫公主額駙:居住京師則俸銀300兩,祿米300斛;外藩則俸銀300兩,俸鍛10匹;
和碩公主額駙:居住京師則俸銀250兩,祿米250斛;外藩則俸銀255兩,俸鍛9匹;
郡主額駙:居住京師則俸銀100兩,祿米100斛;外藩則俸銀100兩,俸鍛8匹;
縣主額駙:居住京師則俸銀60兩,祿米60斛;外藩則俸銀60兩,俸鍛6匹;
郡君額駙:居住京師則俸銀50兩,祿米50斛;外藩則俸銀50兩,俸鍛5匹;
縣君額駙:居住京師則俸銀40兩,祿米40斛;外藩則俸銀40兩,俸鍛4匹。
3、世爵俸祿:
一等公歲支俸銀700兩,二等公685兩,三等公660兩,一等侯又一雲騎尉635兩,一等侯610兩,二等侯585兩,三等侯560兩,一等伯又一雲騎尉535兩,一等伯510兩,二等伯485兩,三等伯460兩,一等子又一雲騎尉435兩,一等子410兩,二等子385兩,三等子360兩,一等男又一雲騎尉335兩,一等男310兩,二等男285兩,三等男260兩,一等輕車都尉又一雲騎尉235兩,一等輕車都尉210兩,二等輕車都尉185兩,三等輕車都尉160兩,騎都尉又一雲騎尉135兩,騎都尉110兩,雲騎尉85兩,恩騎尉45兩。還有不列等的閑散公255兩,閑散侯230兩,伯品級官205兩,子品級官180兩,男品級官155兩,輕車都尉品級官130兩,騎都尉品級官105兩,雲騎尉品級官80兩。凡在京八旗世爵,每俸銀1兩,兼支給米1斛。
4、文職官俸:
順治元年按明例支給俸祿柴直,十三年裁漢官柴薪銀,雍正三年(1725年)定在京漢官照俸銀支給俸米。清代文職官俸計分十等:一品歲俸銀180兩,祿米180斛;二品155兩,祿米155斛;三品130兩,祿米130斛;四品105兩,祿米105斛;五品80兩,祿米80斛;六品60兩,祿米60斛;七品45兩,祿米45斛;八品40兩,祿米40斛;正九品33兩1.14錢,祿米33斛1.14斗;從九品兼未人流31兩5錢,祿米31斛5斗。從雍正起,由於京官清苦,特支雙俸(米除外),稱「恩俸」。(一些高級大臣俸米也加倍支給)
5、外藩蒙古俸祿:
分九等:汗歲支銀2500兩,緞40匹;親王2000兩,緞20匹;世子1500兩,緞20匹;郡王1200兩,緞15匹;長子、貝勒各800兩,緞13匹;貝子500兩,緞10匹;鎮國公300兩,緞9匹;輔國公200兩,緞7匹;札薩可一等台吉100兩,緞4匹。又,科爾沁部親王照汗例支俸,賜有達爾漢號者歲支銀20兩,鍛4匹。輪值充當乾清門行走者有專門俸銀:一等台吉100兩,二等台吉80兩,三等台吉60兩。加有子、男、輕車都尉、騎都尉、雲騎尉世爵的,照八旗世職,減半給俸。另有一部分蒙古官員,比照八旗武職減半給俸。
6、回爵之俸:
主要是編入札薩克的哈密、吐魯番兩地之王公、台吉。最高的郡王歲支銀800兩,輔國公200兩,一等台吉100兩,二等台吉80兩,三等台吉60兩,四等台吉40兩。又有不列等的內大臣,照八旗減半支俸,侍衛照八旗支俸。還規定每俸銀1兩,兼支米1斛。
7、八旗綠營武職:
京師武職為:一品歲俸銀180兩,祿米90石;二品155兩,祿米77石5斗;三品130兩,祿米65石;四品105兩,祿米52石5斗;五品80兩,祿米40石;六品60兩,祿米30石;七品45兩,祿米22石5斗;八品40兩,祿米20石;正九品33兩1.14錢;從九品31兩5錢。
駐防八旗:一品(將軍、都統)年俸銀95.823/81.694兩(分正、從),年薪銀144兩;二品(副都統)年俸銀67.576/53.458兩,年薪銀144兩;三品(城守尉、協領等)年俸銀39.34兩,年薪銀120兩;四品(防守尉、佐領等)年俸銀27.394兩,年薪銀72兩。
還有蔬菜燭炭銀、燈紅紙張銀等名目,如綠營歲支所得如下:
提督(從一品)俸銀81.693兩,薪銀144兩,蔬菜燭炭銀180兩,燈紅紙張銀200兩,合計605.893兩;
總兵(正二品)俸銀67.575兩,薪銀144兩,蔬菜燭炭銀140兩,燈紅紙張銀160兩,合計511.575兩;
副將(從二品)俸銀53.457兩,薪銀144兩,蔬菜燭炭銀72兩,燈紅紙張銀108兩,合計377.457兩;
參將(正三品)俸銀39.339兩,薪銀120兩,蔬菜燭炭銀48兩,燈紅紙張銀38兩,合計243.339兩;
游擊(從三品)俸銀39.339兩,薪銀120兩,蔬菜燭炭銀36兩,燈紅紙張銀36兩,合計231.339兩;
都司(正四品)俸銀27.393兩,薪銀72兩,蔬菜燭炭銀18兩,燈紅紙張銀24兩,合計141.393兩;
守備(正五品)俸銀18.705兩,薪銀48兩,蔬菜燭炭銀12兩,燈紅紙張銀12兩,合計90.705兩;
千總(正六品)俸銀14.964兩,薪銀33.036兩,合計48兩;
把總(正七品)俸銀12.471兩,薪銀23.529兩,合計36兩。
8、新軍俸祿:
清末新軍月俸定製為:
總統官薪水銀600兩,公費銀1000兩,合計1600兩;
統制官薪水銀400兩,公費銀600兩,合計1000兩;
統領官薪水銀250兩,公費銀250兩,合計500兩;
統帶官薪水銀200兩,公費銀200兩,合計400兩;
步工輜管帶官薪水銀100兩,公費銀140兩,合計240兩;
馬隊帶隊官薪水銀100兩,公費銀80兩,合計180兩;
炮隊帶隊官薪水銀100兩,公費銀160兩,合計260兩;
步工輜隊官薪水銀50兩,公費銀10兩,合計60兩;
馬隊隊官薪水銀50兩,公費銀8兩,合計58兩;
炮隊隊官薪水銀50兩,公費銀14兩,合計64兩;
總參謀官薪水銀250兩;
教練官薪水銀100兩。
由於薪俸偏低,自雍正起火耗歸公,出現養廉銀,至乾隆是時又有補充調整,實際成為一種附加的俸祿,數額大大高於正俸。據《大清會典》中所載地方官員養廉銀一般為:總督13000-20000兩,巡撫10000-15000兩,布政使5000-9000兩,按察使3000-8444兩,道員1500-6000兩,知府800-4000兩,知州500-2000兩,知縣400-2000兩。另如河道總督6000兩(其中北河總督系直隸總督兼領,支銀1000兩),管河道員2000-4000兩,漕運總督9520兩,鹽運使2000-5000兩,鹽法道2000-4240兩。佐貳官也均有,但數目與正印官相差很遠。京官由朝廷撥出一部庫銀作為養廉銀,但數目比地方官少很多,大多數人仍以正俸為主。
武官也有養廉銀,如道光中有關綠營各級的養廉銀數目如下:
提督:京師(巡捕營)800兩,直省2000兩,邊疆(新疆伊犁等鎮)2800兩;
總兵:京師800兩,直省1500兩,邊疆2100兩;
副將:京師700兩,直省800兩,邊疆1200兩;
參將:京師600兩,直省500兩,邊疆800兩;
游擊:京師500兩,直省500兩,邊疆600兩;
都司:京師300兩,直省260兩,邊疆380兩;
守備:京師240兩,直省200兩,邊疆320兩;
千總:京師140兩,直省120兩,邊疆180兩;
把總:京師100兩,直省90兩,邊疆120兩;
外委千把總:京師20兩,直省18兩,邊疆28兩
Ⅲ 清朝時一畝地等於現在多少畝
清朝時一畝地等於現在0.92畝.
清朝以5方尺為步,以240步為一畝,而清代的一尺約合32公分左右。
計算可得清朝時一畝約為614.4平方米。
現代一畝大約666.67平方米。
Ⅳ 雍正時期田稅多少
雍正時期田稅方式:攤丁入畝。
雍正元年(1723年)開始普遍推行「攤丁入畝」,把固內定下來的丁稅平均攤容入田賦中,徵收統一的地丁銀,不再以人為對象徵收丁稅。
史書記載:"原有明代官莊、屯田、更名田等,每畝納銀四分九厘,六分二厘、八分二厘不等,比民田上則一分六厘過重,再均派加丁,則重者愈重。"
雍正時期田稅多少:每畝納銀四分九厘,六分二厘、八分二厘不
Ⅳ 請問一下,初中歷史書上說的清朝廣東官員占田幾十萬畝這個人是誰啊
族田義庄吧
下面是網路的資料
范氏義庄為宋代宗族置田開創了先例,各地官員競相仿效。北宋吳奎、劉輝、李師中、韓贄、何執中,南宋史浩、樓?、張浚、劉淵、熊慶胄及陳德高等,無不購置義庄。義莊田產的用途不僅在贍養本族族人,而且擴大到培養本族士人和賑濟本地貧苦百姓。從此,建立義庄成為地主階級維護宗族統治的一種手段。宋代以後,義庄更為盛行。族田義庄在元明時有所增加,但為數不多。清代兩百多年間發展比較迅速,各省都有關於族田義庄的記載。江蘇省以江南最多,如官僚地主聚居的吳縣,見諸記載的義庄,明代以前只有數處,有田不超過萬畝;清代已達五十九族姓,共有田六萬三千七百一十九畝。江南五府一州數十縣廳,族田義莊田額從低估計也有數十萬畝。江西省族田義庄也很多,據乾隆二十九年(1704)調查,全省宗祠凡八千零九十三處,其中置有族田的六千七百三十九姓,從低估算每族姓按兩百畝計,也達一百三十四萬多畝。安徽省皖南族田最多,以徽州府而論,據1949年統計,全府耕地一百一十八萬三千四百七十七畝,其中族田為十六萬九千四百三十一畝,佔全部耕地的百分之十四還多,清代後期族田額與此當相去不遠。據此估計,皖南四府一州二十餘縣,族田可能達數十萬畝。廣西族田,或謂道光末年平均每縣有三萬畝。廣西共有八十多個州縣廳,從低估計,全省族田也在百萬畝以上。族田佔比重最大的為廣東省,清代前期,大戶族田數千畝,小戶數百畝。清代後期有所增加,光緒年間,或謂有的府縣族田「糧額實占其邑之半」,所說可能誇大,但仍不失為族田數額巨大的具體反映。
族田義庄創建人多系「累世仕宦之家」,即官僚地主,也有少數富商。這類土地因系私人捐獻,地權基本操在地主富戶之手,他們憑借族田,通過租佃關系,操縱族眾。剝削窮苦族人。這類族田相對穩定,一般不準買賣,並受到國家法令保護。清乾隆二十二年制定律例,盜賣族田照「盜賣官田律治罪」
Ⅵ 中國歷史上都出現過哪些田稅改革
中國田賦制度擁有十分悠久的歷史,與世界其他文明相比,我田田賦制度產生最早,也最有連貫性。在數千年中,田賦制度對我國經濟歷史以致整個歷史的發展,都產生過多種的、有時是很大的影響和作用。古代田賦制度的豐富遺產(包括有關的思想傳統)在今天仍具有巨大的影響,使我們有必要加強對它的了解和研究。
中國田賦史富有特色,也富有成就,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它具有一個完整的演變歷史,並依靠傳統的自身力量完成了這一演變和發展。在我國田賦史發展的長期進程中,我們首先會注意和不能忽視的一個顯著事實就是,田賦徵收與徭役(或人頭稅、人丁稅)征發的關系十分密切,甚至互相滲透、互相交織,有時達到一種難分彼此的地步,以至近代有人認為,人身負擔也是田賦中的一種。當然,徭役和田賦決不是同類的稅目,然而從中國賦役制度史即所謂「正稅」史的角度觀察,它的發展確實具有兩條十分顯著的脈絡:一條是從人(丁)、地分征,逐漸將對人稅攤入地畝,直到一切「正稅」都從地畝所出,都變成對物稅;一條是由實物賦稅改變為貨幣賦稅,這也就是我國賦役制度演變的基本進程。經過數千年的發展,到明、清時代我國田賦終於實現了這種演變,它作為傳統田賦制度的完成形態,一直沿用於近現代,以後才又發生新的變化。
在中國賦役史的早期階段,田賦負擔比較輕(實際上輕田稅的思想一直居於主導地位),相比之下,役的負擔則比較重;另一方面雖然賦役徵收形式是人、地分征,但二者之間又常具有微妙的關系。例如秦代(公元前221—207年),據估計,中國人口共約兩千萬人,成年男子大約僅有五百萬左右;而在短暫的統治期內,造宮室、修墳墓、築長城,以及南、北用兵,各項徭役合計,征發男丁總數不下三百萬人。與這樣的徭役負擔相比,田賦負擔就確實算不上什麼了。因此,秦代的做法被後人批評為「舍地而稅人」;當然,田稅並沒有完全舍掉,但從人而征的徭役顯然占據了整個賦役負擔中的最主要部分。
漢代(公元前206—公元220年)雖「懲亡秦之弊」,卻把秦代制度幾乎完全繼承了下來。漢初「輕徭薄賦」,尤其主張「輕田租」,自景帝以後三百五十餘年時間里,田稅實行「三十稅一」的稅率。但漢代雖有意減輕徭役,卻徵收很重的人頭稅(如算賦、口賦、更賦等)。以農戶為計算單位,漢代每戶平均五口,約有耕地七十畝,這樣平均每戶須交納田稅(糧食實物)兩石余,常年價值不過二百文錢;各種人頭稅加起來,每戶約有八百餘錢,為田稅的四倍,這還沒有算入其他各種役的負擔。所以漢代財政收入的最主要來源是人頭稅,這與後代特別是明、清兩代以田賦為主要財政收入的情況,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由此看來,秦、漢時代以人身為對象的徵收要比以土地為對象的徵收苛重得多;由於漢代田賦稅率很低,也可以把它稱為「從人而稅」(或主要是「從人而稅」)的階段,這就是秦、漢時代約四百年時間的大致情況。
秦、漢時代的賦役制度不能不發生變化,因為賦役徵收中完全不考慮土地佔有狀況,不但不公平,而且會引發許多社會問題。在「富者田連仟佰,貧者亡立錐之地」的情況下,無地、少地的農夫又怎能承受沉重的賦役負擔?因此漢代不少人提出了限田、均田的主張,有一時期(公元9—20年,短暫的新朝)還進行過大規模「王田」(即井田)制的試驗,打算把賦役制度連同土地制度來一個根本的解決。這些企圖雖未能實現,卻對後世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漢末以後,由於連年戰亂,打破了原有的社會結構和土地佔有狀況;因為土曠人稀,戶多有田,曹魏(公元221—265年)實行了租調制,西晉(公元266—316年)實行了佔用課田和戶調制。戶調制以戶為徵收對象,是從漢代人頭稅演化而來。它規定一夫一妻占田百畝,按戶依此計丁計田,徵收粟(畝收八升)、絹、綿等實物,將田賦特別是人頭稅等一應賦稅(力役除外)都納入了戶調之內。因此,它是一種以戶為本,兼顧丁、田的賦役徵收方式;比起漢代,戶調制在制度上確是一種進步。
戶調制為人們所不能滿意的是,它以假定的每戶人丁和佔用數字為征稅基礎,這與實際占田情況往往不能相符。為使農民能切實佔有一定數量的田地,從而「齊等」地負擔賦役,南北朝時期北魏(公元386—534年)實行了均田制。均田制就是政府對每戶男女勞力授予規定數量的田地,並隨人口的增減不斷調整土地佔有情況,同時徵收一定數量的賦稅。均田制的實施,儼然實現了從孟子到漢儒的理想,它從公元480年代開始,中經北朝、隋,到唐代前葉,實行了有數百年之久,成為中國土地和賦役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
唐代(公元618—907年)均田規定,每一丁男給田一頃(百畝),相應地,在賦役制度上實行「以人丁為本」的租庸調制,規定每一男丁(自隋以後女丁免稅)應負擔一定數量的田租(糧食實物)、戶調(絲綿或布麻類實物)和役庸(每丁歲役二十日,政府不役則折收庸,每日折絹或布若干),顯然它們正是田賦、戶口稅和徭役三者的對應稅目。如按規定每丁占田百畝、每年納粟二石或稻三石計算,租庸調中田稅很輕,遠不如庸、調為重;但實際上,它們之間並不具有十分嚴格的界限,往往也很難區分出某項負擔究竟是從土地還是從人丁所出。
從魏、晉到唐代前期大約將近六百年時間,可以看做我國賦役制度史中的又一個大的階段。這一時期賦役制度的特點就是,無論是以戶為本還是以人丁為本,本質上都是兼顧丁、田,賦、役混同徵收;另一個特點就是,這一時期賦稅的徵收內容幾乎全部都是實物。這與漢代人頭稅全部收錢、以及後世田賦逐漸徵收貨幣的情況又大為相同。
唐代均田,無疑自始就不能象政府規定的那麼理想,在不少地區,男丁並不能如數得田;可以想像得出,日後隨著形勢的演化,丁口與田畝脫節的現象會愈為嚴重,建立在均田這種土地制度之上的賦役制度租庸調也就隨之遭到破壞。因此唐代中葉(公元780年)改行兩稅法。從此以後,國家放棄了直接干預土地佔有狀況、按丁授田、丁田結合以保證賦役均平的方式,而走上了考慮現實土地佔有情況,賦稅和徭役更多地計田而征的道路,從而開始了我國傳統賦役制度史上又一個,也是最後一個大的發展階段(歷時約一千一百多年)。
兩稅法在形式上把戶稅和田稅分開徵收,田稅按佔有田畝多少納粟(實物),戶稅按丁壯和財產多少定出戶等高低納錢(在實行過一個時期以後,戶稅又改為將錢依官價折成實物交納);不但明確地把田稅與田畝聯系在一起,而且在戶稅中也加入了財產和田產的因素。它改變「以丁身為體」的方式為「惟以資產為宗」,這就開創了中國賦役制度史的新局面。
宋代(公元960—1279年)賦役的主要徵收項目是田稅和差役。田稅分夏、秋二次徵收,故稱「二稅」,又叫「夏稅秋畝」(夏稅錢須折為布帛交納)。差役的輕重依據丁口與資產總和決定的戶等高低決定。差役負擔的繁重,成為宋代(也是以後幾代)的一大社會問題,將差役法改為雇役法(令民納錢、政府僱人代役),曾是北宋時期變法中反復爭論的問題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宋代役法中,無論是差役還是雇役,戶等低的貧苦民戶都規定可以免役(唐兩稅法也曾規定「鰥寡孤獨不支濟者」可以免稅)。這樣,田稅和差役(或免役錢)就均由有田產和有財產的人來負擔了。
明代(公元1368—1644年)仍行賦、役分征。田賦徵收實物(民田每畝納稅三升三合五勺),役則以「丁口多寡、事產厚薄」來決定負擔輕重,因此役中有相當部分依然是從田而出。這與宋代役法偏重於財產一樣,都是唐代兩稅以來的一貫精神。但是,從唐代中葉以來,經過長時期的發展,到明、清時期,隨著小農經濟及相應社會經濟體制的日臻成熟,傳統經濟水平的日益提高,賦役制度的這種狀況已不能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而不能加快步伐,徹底完成自兩稅開始的制度改革。於是,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變革出現了。
這首先就是田賦徵收內容的變革。在我國長達數千年之久的田賦史中,除宋代田賦曾有少量收錢、收銀的記載,大多數時期田賦都是徵收實物;但到明代這種情況開始改變,並終於實現了由實物田賦到貨幣田賦的變革。明代田賦改制的原因史無明文,分析起來,則主要是因為徵收並支放實物的財政制度已不符合時代的要求,它既不能滿足官府的需要,也不利於經濟的發展。時代財政收入的最主要來源就是田賦,是以糧食為主的各種實物。從洪武年間開始,政府不時允許農民「各隨所產」,任使折納銀、布等物(有時是針對某些問題,做為一種特殊的優惠政策)。正統元年(公元1436年)以後,把它做為定例在全國實行。政府終於發現,實行實物財政,不但要支出大量的運輸和倉儲費用,而且做為俸餉發放到官員手中之後,仍要賤價售出以換取其他實際生活用品,因此不如採用民間社會長期通行的貨幣經濟方式。這樣,政府手中只需掌握三、四百萬石糧食(而不是兩、三千萬石),其他都可以改收貨幣(白銀)。本來政府在俸餉等基本開支以外,也不可能把所有的社會問題都包下來。例如大量的賑濟任務以及各地城鄉的糧食需求,都不是倚靠政府,而是由私商來解決的;明代政府本可樂得多放些手,讓民間去自行解決那些古代政府既照顧不過來,又不可能以經濟方式去經營、去解決的社會經濟問題。同時,政府發現,田賦徵收貨幣很受歡迎,這主要是因為它有利於發展生產(因地制宜、開展商品生產,特別是土地用途的轉移,往往都要受到實物稅的束縛)。這樣,明初以來實行很長一個階段的實物稅和貨幣稅的任便交納之後,隨著白銀貨幣在社會上的廣泛流通,加上萬曆年間實行一條鞭法,使得大量的實物稅都改成了貨幣稅。到清代初年隨著一些稅目(如南京戶部、宗藩廉)的取消,只剩下了漕糧四百萬石,為數已經很少(到民國初年全部改收貨幣)。
另一個重要的變革是在役法方面。兩稅法以來丁役要考慮進田產因素的精神,到明代一條鞭法又進了一步,一條鞭是把田賦、丁稅和部分雜稅合為一條,通向地、丁分征(丁稅只是部分而未全部攤入地畝,丁額也還存在)。它又規定各種賦役「悉並為一條,皆計畝征銀」,這就宣布了將丁稅攤入地畝的原則。明初役法有力差、有銀差,一條鞭後全部征銀,與過去雖考慮田產但仍有丁役相比,也是一大進步(這主要是就正稅而言)。還應指出,一條鞭法的另一個重要原則就是化繁為簡,這也是制度的一大改進,它對以上兩方面的變革都有一定的促進作用。
清代(公元1644—1911年)初期沿用明代制度,仍有田糧(徵收貨幣,畝均約銀五分)和丁銀的名目,但是丁稅中有一部分是從地畝而出,而且丁額也與實際人丁(十六歲至六十歲的成年男子)不相符合。顯然自一條鞭法以來,它已成為一項並不反映真實丁數的、既征之於丁又征之於田的稅收項目。因此,在康熙後期(公元1712年)政府為了解真實人丁數目,就不能不把丁稅制度加以改變,把丁額固定在現有數目的水平上,不再增收丁銀,是為「滋生人丁永不加賦」。雍正年間(公元1723—1735年)又進而把這些固定了的丁銀全部攤入地畝,實行「攤丁入畝」(或稱「地丁合一」)。從此,丁稅或說人身稅完全歸入田賦,國家正稅中不再存在徭役或丁稅項目,田賦除少量漕糧外全部以貨幣交納(這部分漕糧在清末到民國初年全部改為貨幣稅),從而與近現代的田稅在形式上幾乎不再有什麼區別。從明代開始的變革,到清代終告全部完成。這就形成了中國傳統田賦制度的最後形態,同時,也是我國歷史上賦役制度變革的最高成就。
Ⅶ 有人說清朝官方統計耕地面積只12億畝。有人說清朝因政策原因,隱瞞大量土地,實際19億畝。哪種正確
12億畝的復說法不存在吧!
正史,制《清實錄》等記載的好像明明才6~7億畝,光緒年間9億畝,連12億都沒到。
19億畝說的是杜修昌的《中國農業發展史略》
這個數字也有存疑,事實上上個世紀80年代,我國國家統計局統計的我國耕地面積大約是14.5億上下,清朝焉能大於這數字?!
當然,因政策隱瞞土地是封建社會基本特徵,所以官方統計耕地是能向國家賦稅的數量,小於實際耕地,很正常。
Ⅷ 清朝時期的稅收有哪些
清朝時期有傳統的田賦、礦稅、鹽課、茶稅及各種工商雜稅。
清代的稅制以鴉片戰爭為分水嶺,分出前期與後期。前期沿著歷史傳統道路發展;後期因鴉片戰爭失敗、外國列強打開中國大門而被迫開始改弦易轍。前期在稅制上最突出的事件為「攤丁入畝」。
明代一條鞭法沒有徹底解決地丁合一問題,人丁和田賦仍是兩個稅目。清代經康、雍、乾三朝,攤丁入畝終於在全國鋪開,完成了地與丁、賦與役一統於田畝征銀的歷史任務。到此,兩千年來一直糾纏不清的稅人與稅地及人頭稅問題總算在法律上得以解決。一條鞭法和攤丁入畝制,應是中國古典稅制的終結。
鴉片戰爭後,稅制開始出現質的變化,走出一條似可稱為「中學為本、西學為用」的稅制變更道路。即舊的傳統仍保留著,但為適應國門被打開的局面,開始逐步吸收西方資本主義稅收的內容和形式。這種變動的主要驅動力是外國資本列強的侵入和強制,形成一種半封建專制半殖民地的稅制形態。
鴉片戰爭以後,清代稅收最大的變化是:兩千年來一直作為國家財政收入命根的田賦,在財政總收入中的比例急劇下降,逐步退為地方稅;而五口通商後新設的海關(
初稱「洋關」) 的關稅收入在國家財政總收入中的比例急劇上升,成為國家主要收入。從1842 年到清朝覆滅, 中國境內共設有60 余個海關。
稅收的半封建專制形態主要表現為,在標榜「輕徭薄賦」的同時,不顧百姓死活,以各種強制手段增加傳統的田賦、礦稅、鹽課、茶稅及各種工商雜稅,甚至採用借稅、厘金、義谷等手段橫征暴斂。
Ⅸ 請問古代舉人土地免稅沒限度嗎
有限度的。不同時期不一樣,具體你得看優免則例。我粗略幫你看了一下,正德16年舉人大概是優免一百畝至兩百畝的樣子,嘉靖24年是兩石米和秀才一樣。
Ⅹ 清朝宛平知縣有多牛,居然每年都向君王收一次稅
按照清朝的官員等級,知縣的位置是正七品,他處於權力結構的下層,所以人們又叫他為七品芝麻官,形容他的權力十分的低,可是有一個縣城的縣令卻特別的厲害,他每年都要向皇帝收一次稅,這個縣城叫做宛平縣。清朝時期京城東西分別由宛平縣和大興縣管轄,西部歸宛平縣,東部歸大興縣。
每年不管皇帝有多忙,都會帶領著文武百官親自來這里。為了表示尊重國家的稅收制度,皇帝也必須為他的一畝三分地繳稅,按照管理規則,向皇帝徵收的這個任務就落到了宛平知縣的頭上,於是每年宛平知縣都會鄭重其事的向皇帝徵收一次地丁銀。內務府毫不含糊,按照這個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