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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稅收上實行減免稅政策說明什麼問題

發布時間: 2021-02-20 01:46:37

① 關於國家在減免稅收的一些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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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07]92號
成文日期:2007-06-15

字體:【大】【中】【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更好地發揮稅收政策促進殘疾人就業的作用,進一步保障殘疾人的切身利益,經國務院批准並商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同意,決定在全國統一實行新的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安置殘疾人單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
(一)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二)主管國稅機關應按月退還增值稅,本月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年度(指納稅年度,下同)內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後月份退還。主管地稅機關應按月減征營業稅,本月應繳營業稅不足減征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後月份減征,但不得從以前月份已交營業稅中退還。
(三)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僅適用於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於上述單位生產銷售消費稅應稅貨物和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託外單位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上述營業稅優惠政策僅適用於提供「服務業」稅目(廣告業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於上述單位提供廣告業勞務以及不屬於「服務業」稅目的營業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
單位應當分別核算上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不能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四)兼營本通知規定享受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單位,可自行選擇退還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一經選定,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
(五)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下崗再就業、軍轉幹部、隨軍家屬等支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
(六)本條所述「單位」是指稅務登記為各類所有制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對安置殘疾人單位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一) 單位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並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單位實際支付給殘疾人的工資加計扣除部分,如大於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本年度和以後年度均不得扣除。虧損單位不適用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
單位在執行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辦法的同時,可以享受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二)對單位按照第一條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三)本條所述「單位」是指稅務登記為各類所有制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三、對殘疾人個人就業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6號)第六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93)財法字第40號]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4號]第三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徵增值稅。
四、對殘疾人個人就業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四十四號)第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42號)第十六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按照省(不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征幅度和期限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和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和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單位的條件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包括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和其他單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並經過有關部門的認定後,均可申請享受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
(二)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高於25%(含25%),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10人(含10人)。
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低於25%(不含25%)但高於1.5%(含1.5%),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5人(含5人)的單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三)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四)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五)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六、其他有關規定
(一)經認定的符合上述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單位,應按月計算實際安置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達到要求的,暫停其本月相應的稅收優惠。在一個年度內累計三個月平均比例未達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一條第7項規定的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是指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並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企業,上述企業只要符合第五條第(二)項條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這類企業在計算殘疾人人數時可將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的特殊教育學校的全日制在校學生計算在內,在計算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時也要將上述學生計算在內。
(三)在除遼寧、大連、上海、浙江、寧波、湖北、廣東、深圳、重慶、陝西以外的其他地區,2007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有關繳納社會保險條件,但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其他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暫予認定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上述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盡快為安置的殘疾人足額繳納有關社會保險。2007年10月1日起,對仍不符合該項規定的單位,應停止執行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四)對安置殘疾人單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各項條件實行年審辦法,具體年審辦法由省級稅務部門會同同級民政部門及殘疾人聯合會制定。
七、有關定義
(一)本通知所述「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註明屬於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的人員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二)本通知所述「個人」均指自然人。
(三)本通知所述「單位在職職工」是指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依法應當簽訂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的雇員。
(四)本通知所述「工療機構」是指集就業和康復為一體的福利性生產安置單位,通過組織精神殘疾人員參加適當生產勞動和實施康復治療與訓練,達到安定情緒、緩解症狀、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狀況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設的康復車間、企業附設的工療車間、基層政府和組織興辦的工療站等。
八、對殘疾人人數計算的規定
(一)允許將精神殘疾人員計入殘疾人人數享受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僅限於工療機構等適合安置精神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具體范圍由省級稅務部門會同同級財政、民政部門及殘疾人聯合會規定。
(二)單位安置的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主席令第二十八號)及有關規定的勞動年齡的殘疾人,不列入本通知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安置比例及第一條規定的退稅、減稅限額和第二條規定的加計扣除額的計算。
九、單位和個人採用簽訂虛假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偽造或重復使用殘疾人證或殘疾軍人證、殘疾人掛名而不實際上崗工作、虛報殘疾人安置比例、為殘疾人不繳或少繳規定的社會保險、變相向殘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資等方法騙取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外,其實際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內實際享受到的減(退)稅款應全額追繳入庫,並自其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起三年內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十、本通知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具體徵收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另行制定。福利企業安置殘疾人比例和安置殘疾人基本設施的認定管理辦法由民政部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及其他單位安置殘疾人比例和安置殘疾人基本設施的認定管理辦法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商財政部、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十一、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但外商投資企業適用本通知第二條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1]號第一條第(九)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福利企業、學校辦企業征稅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民政福利企業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福利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3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06]111號)、《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民政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12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調整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06〕135號)自2007年7月1日起停止執行。
十二、各地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本通知的各項規定,加強領導,及時向當地政府匯報,取得政府的理解與支持,並密切與民政、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銜接、溝通。稅務部門要牽頭建立由上述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共同將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政策貫徹落實好。財政、稅務部門之間要相互配合,省級稅務部門每半年要將執行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政策的減免(退)稅數據及相關情況及時通報省級財政部門。
十三、各地在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上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

② 減免稅政策對中央與地方關系及對財政的影響

減免稅有三種類型:第一種減免類型是制度減免,是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減稅、免稅。例如,對外資企業實行「兩免三減」;對年納稅額在3萬元以下的企業,減按18%的稅率徵收所得稅。

第二種類型是臨時減免稅,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確定的減稅、免稅。2003年「非典」期間,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就曾出台政策規定,中國國內企業、個人等社會力量向SARS防治工作的捐贈,允許在繳納所得稅前扣除;對北京市的個體工商戶免收集貿市場管理費、個體管理費等各種費用,經營蔬菜的個體工商戶免徵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等。

第三種類型是其他減免。主要是地方政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賦予的許可權,對納稅人實行的減稅、免稅。如地方政府對納稅人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以及對貧困地區或確有實際困難的納稅人的減免稅。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將地方財政收入的一部分返還給企業,以達到招商引資的效果。例如,北京密雲區政府的一份文件中規定,對該區引進的生產型企業,按不超過增值稅總額的12.5%,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總額的25%~40%,給予資金扶持三年。

事實上無論哪種類型的減免稅,都會造成財政收入的減少。

鑒於地方自行出台稅收優惠政策的種種弊端,國務院曾經屢次下令禁止這種做法。1998年國務院下發的國發第4號文件中規定:地方政府不得在稅法明確授予的管理許可權之外,擅自更改、調整、變通國家稅法和稅收政策;2000年國務院國發第2號文件進一步規定:對先征後返或其他減免稅手段吸引投資的做法,必須採取有力措施,堅決予以制止。然而在現行的分級財政體制之下,地方政府沒有稅收立法權,只有稅收管轄權,再加上各地招商引資的壓力,地方政府用地方財政資金進行稅收返還的做法難以得到有效的清理。

此外,中國減免稅的申報數據不全、審核不嚴、核算統計也不完整,各級政府究竟減免稅減免了多少稅收,其中多少是合理的,多少是返還的,難以統計,也難以進行管理和監督。

有關人士介紹,減免稅實質是一種隱性財政支出,應該按照國際慣例,將國家減免稅納入國家預算進行管理。

從長期來看,稅務部門也需要解決減免稅政策分析中數據採集的瓶頸問題。而解決這一問題,需要兩方面的條件:一方面,必須進一步規范申報徵收環節納稅人填報減免稅信息的制度,並和減免稅審批部門的信息相互校驗;另一方面,完善稅收會計核算中有關減免稅的核算辦法(包括核算范圍的界定、明細科目的設置等)。

③ 今年來稅務海關閉門依法加強稅收征管,嚴格控制減免稅,體現了什麼道理

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一覽表
表一:增值稅報批類一覽表
序號回
項目
政策答依據
審批機關
需要提供的資料
1
民政福利企業減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092號)、《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067號 )
縣(區)級國家稅務局
一、需要取得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單位:

④ 什麼是減免稅其措施主要有哪些

減免稅指根來據國家政策對自某些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給予鼓勵和照顧的一種特殊規定。減免稅是稅收優惠的一種形式,它把稅收的嚴肅性和靈活性結合起來,使稅收制度按照因事制宜的原則,更好地貫徹國家的稅收政策。在實踐中,國家採取的減稅、免稅措施主要有三個方面:(1)規定免稅和減稅的項目。國家對某些需要鼓勵的事業或某種行業,明確規定給予免稅或減稅以支持其發展。(2)免徵額。這是指准予從征稅對象數額中扣除的免於征稅的數額。征稅對象小於免徵額時,不征稅;超過免徵額時,只就其超過的部分課稅。(3)起征點。這是指征稅對象數額所達到的應當征稅的界限。征稅對象數額未達到起征點不征稅,達到起征點數按全部數額征稅。

⑤ 稅收優惠和稅收減免政策有什麼區別

稅收優惠,就是指為了配合國家在一定時期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總目標,政回府利用稅收制答度,按預定目的,在稅收方面相應採取的激勵和照顧措施,以減輕某些納稅人應履行的納稅義務來補貼納稅人的某些活動或相應的納稅人。是國家干預經濟的重要手段之一。
稅收減免是指根據國家一定時期的政治、經濟、社會政策要求,對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某些特殊情況給予減輕或免除稅收負擔。對應征稅款依法減少徵收為減稅;對應征稅款全部免除納稅義務為免稅。
稅收減免是稅收優惠的一種重要形式,稅收優惠包括稅收減免,范圍更大。

⑥ 關於稅收減免的問題:應該如何才能能享受地方的稅收減免政策

說得不太詳細,但至少注冊分公司是享受不到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因為企業所得稅是法人稅制,也就是說,分公司(不是子公司)不是獨立納稅人,要並入總機構進行匯算清繳,分公司是沒資格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

⑦ 稅務減免政策

稅收減免是指對納稅人應納稅款給予部分減少或全部免除。稅收優惠的重要形式之回一。
國家稅收制度是答根據國民經濟的一般情況制定的,具有普遍性。但是,在國民經濟的發展過程中,總會出現一些個別的、特殊的或臨時的情況,如新產品的開發,自然災害的發生等。為了把征稅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結合起來,更好地體現稅收政策,以利於生產的發展,要在統一的稅收制度基礎上實行減稅和免稅優惠。
稅收減免方式:
①從時間上可劃分為定期減免和不定期減免。前者限於在規定的期限內給予減稅免稅,過期一般不再繼續減免照顧;後者是對特定納稅人和特定征稅對象在一定范圍內給予的減稅免稅,沒有固定的減免時間限制。②從性質上可劃分為政策減免、困難減免和一般減免。政策減免,指配合國家有關政策所給予的減稅免稅;困難減免,指對納稅人因特殊情況納稅有困難而給予的減稅免稅;一般減免,指其他一般性的減稅免稅。③從與稅法的關繫上可劃分為法定減免和非法定減免。前者指基本稅法中明文規定的減稅免稅;後者指基本稅法規定以外的由行政性法規規定的減稅免稅。
個人至於企業稅務減免方面的問題請咨詢當地稅務部門。

⑧ 什麼情況下可以減免稅收

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減免稅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對減免稅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減免稅是指依據稅收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稅收規定(以下簡稱稅法規定)給予納稅人減稅、免稅。減稅是指從應納稅款中減征部分稅款;免稅是指免徵某一稅種、某一項目的稅款。 第三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遵循依法、公開、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則,規范減免稅管理。 第四條 減免稅分為報批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報批類減免稅是指應由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備案類減免稅是指取消審批手續的減免稅項目和不需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 第五條 納稅人享受報批類減免稅,應提交相應資料,提出申請,經按本辦法規定具有審批許可權的稅務機關(以下簡稱有權稅務機關)審批確認後執行。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權稅務機關審批確認的,納稅人不得享受減免稅。 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後,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減免稅。 第六條 納稅人同時從事減免項目與非減免項目的,應分別核算,獨立計算減免項目的計稅依據以及減免稅額度。不能分別核算的,不能享受減免稅;核算不清的,由稅務機關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條 納稅人依法可以享受減免稅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繳稅款的,凡屬於無明確規定需經稅務機關審批或沒有規定申請期限的,納稅人可以在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減免稅,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但不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八條 減免稅審批機關由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設定。凡規定應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的,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凡規定應由省級稅務機關及省級以下稅務機關審批的,由各省級稅務機關審批或確定審批許可權,原則上由納稅人所在地的縣(區)稅務機關審批;對減免稅金額較大或減免稅條件復雜的項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可根據效能與便民、監督與責任的原則適當劃分審批許可權。 各級稅務機關應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進行減免稅審批,禁止越權和違規審批減免稅。 第二章 減免稅的申請、申報和審批實施 第九條 納稅人申請報批類減免稅的,應當在政策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報送以下資料: (一)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減免稅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等。 (二)財務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 (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納稅人報送的材料應真實、准確、齊全。稅務機關不得要求納稅人提交與其申請的減免稅項目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條 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也可以直接向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申請。 由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應當由上級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直接上報有權審批的上級稅務機關。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出的減免稅申請,應當根據以下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的減免稅項目,依法不需要由稅務機關審查後執行的,應當即時告知納稅人不受理。 (二)申請的減免稅材料不詳或存在錯誤的,應當告知並允許納稅人更正。 (三)申請的減免稅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四)申請的減免稅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減免稅材料的,應當受理納稅人的申請。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減免稅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⑨ 國家實行稅收的優惠政策體現了稅收的什麼特性 為什麼

國家實行抄稅收的優惠政策體現了稅襲收調節經濟的職能。

國家通過對特定行業和納稅人實行稅收優惠,可以起到扶持行業發展和照顧特定納稅群體的作用,從而使稅收調節經濟的職能得到更好的發揮。

稅收的特性:無償性、強制性、固定性,與稅收優惠政策是無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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