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貨物可以免稅
① 哪些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可以免稅並退稅
一般的出口貨物都可以免稅並退稅。
如果在國內銷售已經免稅的
貨物
,出口就是只免不退。
如果是限制出口的貨物,則不免也不退。
希望可以幫到你。
② 哪些貨物屬於免徵增值稅、消費稅的范圍
對一些企業,雖具有進出口經營權,但出口的貨物如屬稅法規定免徵增值稅、消費稅的,版不予辦理權出口退稅。這類不予退稅的出口貨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
(二)避孕葯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有出口卷煙經營權的企業出口國家出口卷煙計劃內的卷煙;
(五)軍品以及軍隊系統企業出口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
(六)國家規定的其它免稅貨物。
出口享受免徵增值稅的貨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進項稅額,包括准予抵扣的運輸費用所含的進項稅額,不能從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中抵扣,應計入產品成本處理。
生產企業出口實行簡易辦法征稅的貨物,免徵增值稅,出口的其他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
③ 法律規定的免稅或減稅的具體貨物有哪些
一、部分貨物、勞務減免稅規定(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規定的免稅項目 1. 自產農業產品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4號)(1)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
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
農業產品,是指初級農業產品,具體范圍由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93〕財法字第38號) (2)「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注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對上述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外購的農業產品,以及單位和個人外購農業產品生產、加工後銷售的仍然屬於注釋所列的農業產品,不屬於免稅的范圍,應當按照規定稅率徵收增值稅。《關於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 (財稅字〔1995〕52號)(3)農業生產者用自產的茶青再經篩分、風選、揀剔、碎塊、乾燥、勻堆等工序精製而成的精製茶,不得按照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免稅的規定執行,應當按照規定的稅率征稅。《關於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 (財稅字〔1995〕52號) (4)遠洋漁業企業的漁船在公海或按有關協議規定的國外海域捕獲、並運回國內銷售的自捕產品(包括自捕水產品的加工製品),視同為非進口的國內產品,不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國內銷售環節增值稅按現行規定執行。《關於遠洋漁業企業進口漁用設備和運回自捕水產品稅收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7〕64號) 註:「視同為非進口的國內產品」應理解為,如運回國內的產品仍屬農業產品,則國內銷售時免稅,如運回國內的產品屬工業品,則國內銷售環節征稅。此條編入此處,是因運回國內產品絕大部分屬農業產品。 2. 避孕葯品和用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4號) 3. 古舊圖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4號)古舊圖書,是指向社會收購的古書和舊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93〕財法字第38號) 4. 用於科研、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4號) 5. 外埠援助物資、設備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4號)6. 來料加工等所需進口設備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的設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4號) 7. 進口殘疾人用品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4號)8. 銷售使用過的物品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4號)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遊艇、摩托車、應征消費稅的汽車以外的貨物。
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本細則第八條所稱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法字〔1993〕38號)(二)銷售舊貨、舊機動車和使用過的固定資產1.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於貨物的固定資產,暫免徵增值稅。《關於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 (財稅字〔1994〕026號) 註:「其他屬於貨物的固定資產」是指除遊艇、摩托車和應征消費稅的汽車以外的固定資產。
「使用過的其他屬於貨物的固定資產」應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屬於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
(2)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並確已使用過的貨物;
(3)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 (國稅函發〔1995〕288號)2. 銷售舊貨、舊機動車
(1)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 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准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2)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遊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徵增值稅。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機動車、摩托車、遊艇,按照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3)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2〕29號)3. 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的納稅人銷售固定資產 (1) 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4年7月1目前購進的固定資產,符合免稅規定的仍免徵增值稅,銷售的應稅固定資產按照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5年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28號) (2)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取得的銷售收入依適用稅率征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4]156號)(三)部分資源利用產品1.自2001年1月1日起,對下列貨物實行按增值稅應納稅額減半徵收的政策:(1)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頁岩和風力生產的電力。
(2)部分新型牆體材料產品(產品目錄見附件)。附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新型牆體材料目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1〕198號)附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新型牆體材料目錄1.非粘土磚(採用機械成型生產工藝,單線生產能力不小於3000萬塊標准磚/年)(1)孔洞率大於25%非粘土燒結多孔磚和空心磚(符合國家標准GB13544—2000和GB13545—1992的技術要求)。
(2)混凝土空心磚和空心砌塊(符合國家標准GB13545—1992的技術要求)。
(3)燒結頁岩磚(符合國家標准GB/T5101—1998的技術要求)。2.建築砌塊(採用機械成型生產工藝,單線生產能力不小於5萬立方米/年)(1)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符合國家標准GB8239—1997的技術要求)。
(2)輕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符合國家標准GB15229—1994的技術要求)。
(3)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符合國家標准GB/T11968—1997的技術要求)。
(4)石膏砌塊(符合行業標准JC/T698—1998的技術要求)。3.建築板材(採用機械化生產工藝,單線生產能力不小於15萬平方米/年)(1)玻璃纖維增強水泥輕質多孔隔牆條板(簡稱GRC板)(符合行業標准JC666—1997的技術要求)。(2)纖維增強低鹼度水泥建築平板(符合行業標准JC626/T—1996的技術要求)。(3)蒸壓加氣混凝土板(符合國家標准GB15762—1995的技術要求)。(4)輕集料混凝土條板(參照行業標准《住宅內隔牆輕質條板》JC/T3029—1995的技術要求)。(5)鋼絲網架水泥夾芯板(符合行業標准JC623—1996的技術要求)。(6)石膏牆板(包括紙面石膏板、石膏空心條板),其中:
紙面石膏板(符合國家標准GB/T9775—1999的技術要求,同時單線生產能力不小於2000萬平方米/年);
石膏空心條板(符合行業標准JC/T829—1998的技術要求)。(7)金屬面夾芯板(包括金屬面聚笨乙烯夾芯板、金屬面硬質聚氨酯夾芯板和金屬面岩棉、礦渣棉夾芯板),其中:
金屬面聚笨乙烯夾芯板(符合行業標准JC689—1998的技術要求);
金屬面硬質聚氨酯夾芯板(符合行業標准JC/T868—2000的技術要求);
金屬面岩棉、礦渣棉夾芯板(符合行業標准JC/T869—2000的技術要求)。(8)復合輕質夾芯隔牆板、條板(所用板材為以上所列幾種牆板和空心條板,復合板符合建設部《建築輕質條板、隔牆板施工及驗收規程》的技術要求。註:該規程明年初頒布。)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經貿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98號)2.原料中摻有廢渣的建材產品(1)對企業生產的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的建材產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徵增值稅。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執行。《關於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免徵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5〕44號)(2)經國務院批准,從1996年1月1日起,以下文件規定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
《關於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免徵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5〕44號)免徵增值稅的建材產品包括以其他廢渣為原料生產的建材產品。《關於繼續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等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6〕020號)(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5〕44號、〔1996〕020號規定精神,對企業生產的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的建材產品,凡當年未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經市國稅局批准可免徵增值稅。免徵增值稅的建材產品,包括以其他廢渣為原料生產的建材產品。《關於明確增值稅若干稅政業務問題的通知》(大國稅發〔1997〕226號)(4)廢渣比例的計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免徵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5〕44號)文件規定:「對企業生產的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的建材產品,免徵增值稅。」該文所述30%我市統一按投料重量比掌握。《關於明確若干稅政業務問題的通知》(大國稅發〔2001〕278號)(5)自2001年1月1日起,對下列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利用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岩生產加工的頁岩油及其他產品。A.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廢舊瀝青混凝土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B.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產的電力。C.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及其他廢渣生產的水泥。《關於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98號)(6)針對財稅[2001]198號中需要明確的問題,補充內容如下:A.利用石煤生產的電力按增值稅應納稅額減半徵收。 B.為解決西部地區新型牆體材料產品生產企業因達不到財稅〔2001〕198號文件附件中對建築砌塊和建築板材規定的生產規模標准,無法享受增值稅減半的優惠政策的問題,對西部地區內的企業生產銷售的列入財稅〔2001〕198號附件的建築砌塊和建築板材產品,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不再限定企業的生產規模,均可享受新型牆體材料產品增值稅減半徵收的優惠政策。上述西部地區是指重慶、四川、雲南、貴州、西藏、陝西、甘肅、寧夏、青海、新疆、內蒙古、廣西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邊朝鮮自治州。以上政策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關於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4]25號)3.自2001年12月1日起,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的粘土實心磚、瓦一律按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不得採取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98號)4.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為推動資源綜合利用的開展,落實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加強稅收管理,防止騙取稅收優惠,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開展資源綜合利用意見的通知》(國發〔1996〕36號),國家經貿委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中有何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報告國家經貿委和國家稅務總局。
④ 哪些貨物可免稅不可退稅
根據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簡稱《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有些貨物在國內是免稅的,因而此類貨物出口後也是以不含稅成本進入國際市場進行競爭的。根據「未征不退」的原則,對國家統一規定的免稅貨物出口後不再予以退稅。 (1)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對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其外商來料部分,進口時是免稅的,生產企業加工復出口的貨物的加工費收入也是免徵增值稅、消費稅的,所以,出口後也不退稅。 (2)出口企業直接收購的農業生產者銷售的國產農產品。對各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和水產品的農業生產單位和個人自產的各種初級農產品,《增值稅暫行條例》中明確規定免徵增值稅,因而對此類產品出口不予退稅。 (3)避孕葯品和用具、古舊圖書。為了有利於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有利於保護文化遺產,這部分貨物在《增值稅暫行條例》中明確規定免徵增值稅,所以出口後不再辦理退稅。 (4)卷煙。對有卷煙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出口國家卷煙出口計劃內的卷煙,按照規定由出口企業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開具的《准予免稅購進出口卷煙證明》,向卷煙廠購進卷煙。卷煙廠所在地的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憑《准予免稅購進出口卷煙證明》所列品種、規格、數量,核准免徵生產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出口企業在卷煙出口後,憑出口貨物的有關單證,以及卷煙廠所在地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開具的《出口卷煙已免稅證明》,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核銷手續,不再辦理退稅。 對非計劃內出口的卷煙要照常徵收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口後也一律不得退稅。 (5)軍品以及軍隊系統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這部分貨物在生產環節和流通環節均免徵增值稅,因而出口也不退稅。 (6)國家規定暫時免稅的其他貨物也不辦理退稅,如飼料、農葯等貨物。國家規定暫時性免徵增值稅的貨物,在免稅期內出口的,也不予退稅。 (7)1993年底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出口的貨物。1993年底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由於實行新的流轉稅,可以享受超過原來工商統一稅徵收的稅款部分實行返還的政策。因此,國家規定,該類企業出口的貨物免徵本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其進項稅額不得退稅。
⑤ 什麼樣的東西可以進行免稅通過海關
第一條 為了規范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工作,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以下簡稱《關稅條例》)及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進出口貨物減征或者免徵關稅、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以下簡稱減免稅)事務,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海關依照本辦法實施管理。
第三條 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申請人(以下簡稱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向其所在地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特殊情況除外。
投資項目所在地海關與減免稅申請人所在地海關不是同一海關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向投資項目所在地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
投資項目所在地涉及多個海關的,減免稅申請人可以向其所在地海關或者有關海關的共同上級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有關海關的共同上級海關可以指定相關海關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
投資項目由投資項目單位所屬非法人分支機構具體實施的,在獲得投資項目單位的授權並經投資項目所在地海關審核同意後,該非法人分支機構可以向投資項目所在地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
第四條 減免稅申請人可以自行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稅款擔保和後續管理業務等相關手續,也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前述手續。
委託他人辦理的,應當由被委託人持減免稅申請人出具的《減免稅手續辦理委託書》及其他相關材料向海關申請,海關審核同意後可准予被委託人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條 已經在海關辦理注冊登記並取得報關注冊登記證書的報關企業或者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可以接受減免稅申請人委託,代為辦理減免稅相關事宜。
第二章 減免稅備案
第六條 減免稅申請人按照有關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申請減免稅進出口相關貨物,海關需要事先對減免稅申請人的資格或者投資項目等情況進行確認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前,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並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進出口貨物減免稅備案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國家機關設立文件、社團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基金會登記證書等證明材料;
(三)相關政策規定的享受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資格的證明材料;
(四)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減免稅申請人按照本條規定提交證明材料的,應當交驗原件,同時提交加蓋減免稅申請人有效印章的復印件。
第七條 海關收到減免稅申請人的減免稅備案申請後,應當審查確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有效,填報是否規范。
減免稅申請人的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海關應當予以受理,海關收到申請材料之日為受理之日;減免稅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海關應當一次性告知減免稅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有關材料,海關收到全部補正的申請材料之日為受理之日。
不能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交齊全、有效材料的,海關不予受理。
第八條 海關受理減免稅申請人的備案申請後,應當對其主體資格、投資項目等情況進行審核。
經審核符合有關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應當准予備案;經審核不予備案的,應當書面通知減免稅申請人。
第九條 海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備案的決定。
因政策規定不明確或者涉及其他部門管理職責需與相關部門進一步協商、核實有關情況等原因在1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海關應當書面向減免稅申請人說明理由。
有本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海關應當自情形消除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備案的決定。
第十條 減免稅申請人要求變更或者撤銷減免稅備案的,應當向主管海關遞交申請。經審核符合相關規定的,海關應當予以辦理。
變更或者撤銷減免稅備案應當由項目審批部門出具意見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變更或者撤銷時一並提供。
第三章 減免稅審批
第十一條 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在貨物申報進出口前,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進出口貨物減免稅審批手續,並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進出口貨物征免稅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國家機關設立文件、社團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基金會登記證書等證明材料;
(三)進出口合同、發票以及相關貨物的產品情況資料;
(四)相關政策規定的享受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資格的證明材料;
(五)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減免稅申請人按照本條規定提交證明材料的,應當交驗原件,同時提交加蓋減免稅申請人有效印章的復印件。
第十二條 海關收到減免稅申請人的減免稅審批申請後,應當審核確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有效,填報是否規范。對應當進行減免稅備案的,還應當審核是否已經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減免稅申請人的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海關應當予以受理,海關收到申請材料之日為受理之日;減免稅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海關應當一次性告知減免稅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有關材料,海關收到全部補正的申請材料之日為受理之日。
不能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交齊全、有效材料,或者未按照規定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的,海關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 海關受理減免稅申請人的減免稅審批申請後,應當對進出口貨物相關情況是否符合有關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規定、進出口貨物的金額、數量等是否在減免稅額度內等情況進行審核。對應當進行減免稅備案的,還需要對減免稅申請人、進出口貨物等是否符合備案情況進行審核。
經審核符合相關規定的,應當作出進出口貨物征稅、減稅或者免稅的決定,並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以下簡稱《征免稅證明》)。
第十四條 海關應當自受理減免稅審批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減免稅的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在受理減免稅審批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的,海關應當書面向減免稅申請人說明理由:
(一)政策規定不明確或者涉及其他部門管理職責需要與相關部門進一步協商、核實有關情況的;
(二)需要對貨物進行化驗、鑒定以確定是否符合減免稅政策規定的;
(三)因其他合理原因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
有本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海關應當自情形消除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減免稅的決定。
第十五條 減免稅申請人申請變更或者撤銷已簽發的《征免稅證明》的,應當在《征免稅證明》有效期內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說明理由,並提交相關材料。
經審核符合規定的,海關准予變更或者撤銷。准予變更的,海關應當在變更完成後簽發新的《征免稅證明》,並收回原《征免稅證明》。准予撤銷的,海關應當收回原《征免稅證明》。
第十六條 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在《征免稅證明》有效期內辦理有關進出口貨物通關手續。不能在有效期內辦理,需要延期的,應當在《征免稅證明》有效期內向海關提出延期申請。經海關審核同意,准予辦理延長《征免稅證明》有效期手續。
《征免稅證明》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時間自有效期屆滿之日起算,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海關總署批準的特殊情況除外。
《征免稅證明》有效期限屆滿仍未使用的,該《征免稅證明》效力終止。減免稅申請人需要減免稅進出口該《征免稅證明》所列貨物的,應當重新向海關申請辦理。
第十七條 減免稅申請人遺失《征免稅證明》需要補辦的,應當在《征免稅證明》有效期內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
經核實原《征免稅證明》尚未使用的,主管海關應當重新簽發《征免稅證明》,原《征免稅證明》同時作廢。
原《征免稅證明》已經使用的,不予補辦。
第十八條 除國家政策調整等原因並經海關總署批准外,貨物征稅放行後,減免稅申請人申請補辦減免稅審批手續的,海關不予受理。
第四章 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免稅申請人可以向海關申請憑稅款擔保先予辦理貨物放行手續:
(一)主管海關按照規定已經受理減免稅備案或者審批申請,尚未辦理完畢的;
(二)有關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已經國務院批准,具體實施措施尚未明確,海關總署已確認減免稅申請人屬於享受該政策范圍的;
(三)其他經海關總署核準的情況。
第二十條 減免稅申請人需要辦理稅款擔保手續的,應當在貨物申報進出口前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並按照有關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向海關提交相關材料。
主管海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擔保的決定。准予擔保的,應當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准予辦理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證明》(以下簡稱《准予擔保證明》);不準予擔保的,應當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不準予辦理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決定》。
第二十一條 進出口地海關憑主管海關出具的《准予擔保證明》,辦理貨物的稅款擔保和驗放手續。
國家對進出口貨物有限制性規定,應當提供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擔保的其他情形,進出口地海關不得辦理減免稅貨物憑稅款擔保放行手續。
第二十二條 稅款擔保期限不超過6個月,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人批准可以予以延期,延期時間自稅款擔保期限屆滿之日起算,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
特殊情況仍需要延期的,應當經海關總署批准。
第二十三條 海關依照本辦法規定延長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辦理時限的,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時限可以相應延長,主管海關應當及時通知減免稅申請人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延期的手續。
第二十四條 減免稅申請人在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期限屆滿前未取得《征免稅證明》,申請延長稅款擔保期限的,應當在《准予擔保證明》規定期限屆滿的10個工作日以前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主管海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後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延長擔保期限的決定。准予延長的,應當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准予辦理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延期證明》(以下簡稱《准予延期證明》);不準予延長的,應當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不準予辦理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延期決定》。
減免稅申請人按照海關要求申請延長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期限的,比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進出口地海關憑《准予延期證明》辦理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延期手續。
第二十五條 減免稅申請人在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期限屆滿前取得《征免稅證明》的,海關應當解除稅款擔保,辦理征免稅進出口手續。擔保期限屆滿,減免稅申請人未按照規定申請辦理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延期手續的,海關應當要求擔保人履行相應的擔保責任或者將稅款保證金轉為稅款。
第五章 減免稅貨物的處置
第二十六條 在進口減免稅貨物的海關監管年限內,未經海關許可,減免稅申請人不得擅自將減免稅貨物轉讓、抵押、質押、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第二十七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進口時免予提交許可證件的進口減免稅貨物,減免稅申請人向海關申請進行轉讓、抵押、質押、移作他用或者其他處置時,按照規定需要補辦許可證件的,應當補辦有關許可證件。
第二十八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將進口減免稅貨物轉讓給進口同一貨物享受同等減免稅優惠待遇的其他單位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減免稅貨物結轉手續:
(一)減免稅貨物的轉出申請人持有關單證向轉出地主管海關提出申請,轉出地主管海關審核同意後,通知轉入地主管海關。
(二)減免稅貨物的轉入申請人向轉入地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轉入地主管海關審核無誤後簽發《征免稅證明》。
(三)轉出、轉入減免稅貨物的申請人應當分別向各自的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貨物的出口、進口報關手續。轉出地主管海關辦理轉出減免稅貨物的解除監管手續。結轉減免稅貨物的監管年限應當連續計算。轉入地主管海關在剩餘監管年限內對結轉減免稅貨物繼續實施後續監管。
轉入地海關和轉出地海關為同一海關的,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將進口減免稅貨物轉讓給不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或者進口同一貨物不享受同等減免稅優惠待遇的其他單位的,應當事先向減免稅申請人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貨物補繳稅款和解除監管手續。
第三十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需要將減免稅貨物移作他用的,應當事先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經海關批准,減免稅申請人可以按照海關批準的使用地區、用途、企業將減免稅貨物移作他用。
本條第一款所稱移作他用包括以下情形:
(一)將減免稅貨物交給減免稅申請人以外的其他單位使用;
(二)未按照原定用途、地區使用減免稅貨物;
(三)未按照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者特定用途使用減免稅貨物的其他情形。
除海關總署另有規定外,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將減免稅貨物移作他用的,減免稅申請人還應當按照移作他用的時間補繳相應稅款;移作他用時間不能確定的,應當提交相應的稅款擔保,稅款擔保不得低於剩餘監管年限應補繳稅款總額。
第三十一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要求以減免稅貨物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抵押的,應當向主管海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符合有關規定的,主管海關可以批准其辦理貸款抵押手續。
減免稅申請人不得以減免稅貨物向金融機構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辦理貸款抵押。
第三十二條 減免稅申請人以減免稅貨物向境內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抵押的,應當向海關提供下列形式的擔保:
(一)與貨物應繳稅款等值的保證金;
(二)境內金融機構提供的相當於貨物應繳稅款的保函;
(三)減免稅申請人、境內金融機構共同向海關提交《進口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承諾保證書》,書面承諾當減免稅申請人抵押貸款無法清償需要以抵押物抵償時,抵押人或者抵押權人先補繳海關稅款,或者從抵押物的折(變)價款中優先償付海關稅款。
減免稅申請人以減免稅貨物向境外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抵押的,應當向海關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形式的擔保。
第三十三條 海關在收到貸款抵押申請材料後,應當審核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有效,必要時可以實地核查減免稅貨物情況,了解減免稅申請人經營狀況。
經審核同意的,主管海關應當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准予進口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通知》。
第三十四條 海關同意以進口減免稅貨物辦理貸款抵押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於正式簽訂抵押合同、貸款合同之日起30日內將抵押合同、貸款合同正本或者復印件交海關備案。提交復印件備案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在復印件上標注「與正本核實一致」,並予以簽章。
抵押合同、貸款合同的簽訂日期不是同一日的,按照後簽訂的日期計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備案時限。
第三十五條 貸款抵押需要延期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在貸款期限屆滿前20日內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貸款抵押的延期手續。
經審核同意的,主管海關簽發准予延期通知,並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准予辦理進口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延期通知》。
第六章 減免稅貨物的管理
第三十六條 除海關總署另有規定外,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應當按照海關規定保管、使用進口減免稅貨物,並依法接受海關監管。
進口減免稅貨物的監管年限為:
(一)船舶、飛機:8年;
(二)機動車輛:6年;
(三)其他貨物:5年。
監管年限自貨物進口放行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七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應當自進口減免稅貨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1季度向主管海關遞交《減免稅貨物使用狀況報告書》,報告減免稅貨物使用狀況。
減免稅申請人未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向海關報告其減免稅貨物狀況,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的,海關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貨物應當在主管海關核準的地點使用。需要變更使用地點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海關批准後方可變更使用地點。
減免稅貨物需要移出主管海關管轄地使用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事先持有關單證以及需要異地使用的說明材料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異地監管手續,經主管海關審核同意並通知轉入地海關後,減免稅申請人可以將減免稅貨物運至轉入地海關管轄地,轉入地海關確認減免稅貨物情況後進行異地監管。
減免稅貨物在異地使用結束後,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及時向轉入地海關申請辦結異地監管手續,經轉入地海關審核同意並通知主管海關後,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將減免稅貨物運回主管海關管轄地。
第三十九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發生分立、合並、股東變更、改制等變更情形的,權利義務承受人(以下簡稱承受人)應當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0日內,向原減免稅申請人的主管海關報告主體變更情況及原減免稅申請人進口減免稅貨物的情況。
經海關審核,需要補征稅款的,承受人應當向原減免稅申請人主管海關辦理補稅手續;可以繼續享受減免稅待遇的,承受人應當按照規定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變更或者減免稅貨物結轉手續。
第四十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因破產、改制或者其他情形導致減免稅申請人終止,沒有承受人的,原減免稅申請人或者其他依法應當承擔關稅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繳納義務的主體應當自資產清算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貨物的補繳稅款和解除監管手續。
第四十一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要求將進口減免稅貨物退運出境或者出口的,應當報主管海關核准。
減免稅貨物退運出境或者出口後,減免稅申請人應當持出口報關單向主管海關辦理原進口減免稅貨物的解除監管手續。
減免稅貨物退運出境或者出口的,海關不再對退運出境或者出口的減免稅貨物補征相關稅款。
第四十二條 減免稅貨物海關監管年限屆滿的,自動解除監管。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的進口減免稅貨物,減免稅申請人書面申請提前解除監管的,應當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補繳稅款和解除監管手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進口時免予提交許可證件的進口減免稅貨物,減免稅申請人還應當補交有關許可證件。
減免稅申請人需要海關出具解除監管證明的,可以自辦結補繳稅款和解除監管等相關手續之日或者自海關監管年限屆滿之日起1年內,向主管海關申請領取解除監管證明。海關審核同意後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減免稅貨物解除監管證明》。
第四十三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及其後3年內,海關依照《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有關規定對減免稅申請人進口和使用減免稅貨物情況實施稽查。
第四十四條 減免稅貨物轉讓給進口同一貨物享受同等減免稅優惠待遇的其他單位的,不予恢復減免稅貨物轉出申請人的減免稅額度,減免稅貨物轉入申請人的減免稅額度按照海關審定的貨物結轉時的價格、數量或者應繳稅款予以扣減。
減免稅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運出境,減免稅申請人以無代價抵償方式進口同一類型貨物的,不予恢復其減免稅額度;未以無代價抵償方式進口同一類型貨物的,減免稅申請人在原減免稅貨物退運出境之日起3個月內向海關提出申請,經海關批准,可以恢復其減免稅額度。
對於其他提前解除監管的情形,不予恢復減免稅額度。
第四十五條 減免稅貨物因轉讓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補征稅款的,補稅的完稅價格以海關審定的貨物原進口時的價格為基礎,按照減免稅貨物已進口時間與監管年限的比例進行折舊,其計算公式如下:
補稅的完稅價格=海關審定的貨物原進口時的價格× (1- 減免稅貨物已進口時間 / 監管年限×12 )
減免稅貨物已進口時間自減免稅貨物的放行之日起按月計算。不足1個月但超過15日的按1個月計算;不超過15日的,不予計算。
第四十六條 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計算減免稅貨物補征稅款的,已進口時間的截止日期按以下規定確定:
(一)轉讓減免稅貨物的,應當以海關接受減免稅申請人申請辦理補稅手續之日作為計算其已進口時間的截止之日;
(二)減免稅申請人未經海關批准,擅自轉讓減免稅貨物的,應當以貨物實際轉讓之日作為計算其已進口時間的截止之日;轉讓之日不能確定的,應當以海關發現之日作為截止之日;
(三)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發生破產、撤銷、解散或者其他依法終止經營情形的,已進口時間的截止日期應當為減免稅申請人破產清算之日或者被依法認定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日期。
第四十七條 減免稅申請人將減免稅貨物移作他用,應當補繳稅款的,稅款的計算公式為:
補繳稅款=海關審定的貨物原進口時的價格×稅率× (需補繳稅款的時間 / 監管年限×12×30)
上述計算公式中的稅率,應當按照《關稅條例》的有關規定,採用相應的適用稅率;需補繳稅款的時間是指減免稅貨物移作他用的實際時間,按日計算,每日實際生產不滿8小時或者超過8小時的均按1日計算。
第四十八條 海關在辦理減免稅貨物異地監管、結轉、主體變更、退運出口、解除監管、貸款抵押等後續管理事務時,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因特殊情形不能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的,海關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 海關總署對重大減免稅事項實施備案管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構成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或者其他違反海關法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申請人,是指根據有關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享受進出口稅收優惠,並依照本辦法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相關手續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經海關總署審查確認的其他組織。
減免稅申請人所在地海關,當減免稅申請人為企業法人時,所在地海關是指其辦理企業法人登記地的海關;當減免稅申請人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法人組織時,所在地海關是指其住所地海關;當減免稅申請人為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時,所在地海關是指該分支機構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地的海關。
情形消除之日,是指因政策規定不明確等原因,海關總署或者直屬海關發文明確之日。
減免稅額度,是指根據有關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確定的減免稅申請人可以減稅或者免稅進出口貨物的金額、數量,或者可以減征、免徵的進出口關稅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稅款。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所列文書格式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並公告。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⑥ 免稅商品有哪些
增值稅的免稅項目包括: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葯品和用具;
3、古舊內圖書容;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其他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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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哪些貨物可以免徵進出口關稅
《海關法》第五十六規定以下進出口貨物、進出境物品,可以減征或免徵其關稅內:
1、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容貨樣
2、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
3、在海關放行前遭受損壞或者損失的貨物
4、規定數額以內的物品
5、法律規定減征、免徵關稅的其他貨物、物品
《關稅條例》第四十五條進一步規定,對關稅稅額在50元RMB以下的一票貨物、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在海關放行前損失的貨物、進出境運輸工具裝載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飲料免徵其關稅;在海關放行前遭受損壞或者損失的貨物,可以根據海關認定的受損程度減征其關稅。《關稅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海關總署規定的數額以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免徵其進出稅。
另外,根《海關法》的有關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特定地區、特定企業 或者有特定用途的進出口貨物減征或者免徵其關稅,以及臨時減征或免徵其關稅,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制定的一系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
⑧ 哪些出口貨物可免稅但不予退稅
根據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簡稱《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有些貨物在國內是免稅的,因而此類貨物出口後也是以不含稅成本進入國際市場進行競爭的。根據「未征不退」的原則,對國家統一規定的免稅貨物出口後不再予以退稅。
(1)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對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其外商來料部分,進口時是免稅的,生產企業加工復出口的貨物的加工費收入也是免徵增值稅、消費稅的,所以,出口後也不退稅。
(2)出口企業直接收購的農業生產者銷售的國產農產品。對各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和水產品的農業生產單位和個人自產的各種初級農產品,《增值稅暫行條例》中明確規定免徵增值稅,因而對此類產品出口不予退稅。
(3)避孕葯品和用具、古舊圖書。為了有利於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有利於保護文化遺產,這部分貨物在《增值稅暫行條例》中明確規定免徵增值稅,所以出口後不再辦理退稅。
(4)卷煙。對有卷煙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出口國家卷煙出口計劃內的卷煙,按照規定由出口企業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開具的《准予免稅購進出口卷煙證明》,向卷煙廠購進卷煙。卷煙廠所在地的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憑《准予免稅購進出口卷煙證明》所列品種、規格、數量,核准免徵生產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出口企業在卷煙出口後,憑出口貨物的有關單證,以及卷煙廠所在地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開具的《出口卷煙已免稅證明》,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核銷手續,不再辦理退稅。
對非計劃內出口的卷煙要照常徵收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口後也一律不得退稅。
(5)軍品以及軍隊系統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這部分貨物在生產環節和流通環節均免徵增值稅,因而出口也不退稅。
(6)國家規定暫時免稅的其他貨物也不辦理退稅,如飼料、農葯等貨物。國家規定暫時性免徵增值稅的貨物,在免稅期內出口的,也不予退稅。
(7)1993年底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出口的貨物。1993年底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由於實行新的流轉稅,可以享受超過原來工商統一稅徵收的稅款部分實行返還的政策。因此,國家規定,該類企業出口的貨物免徵本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其進項稅額不得退稅。
⑨ 哪些貨物免徵關稅
咨詢熱線ZI XUN RE XIAN
您好,據我了解,不是所有的貨物都會徵收關稅的。請問,哪些貨物免徵版關稅?
專業解權答
根據我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下列進出口貨物,免徵關稅:(1)關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一票貨物;(2)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3)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4)在海關放行前損失的貨物;(5)進出境運輸工具裝載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飲食用品。
此外,在海關放行前遭受損壞的貨物,可以根據海關認定的受損程度減征關稅。法律規定的其他免徵或者減征關稅的貨物,海關根據規定予以免徵或者減征。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者有特定用途的進出口貨物減征或者免徵關稅,以及臨時減征或者免徵關稅,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⑩ 什麼是免稅商品
按照國家法律抄規定,可襲以免交增值稅的貨物叫免稅商品。這類貨物不交增值稅,也就不能開增值稅發票。企業購買免稅商品,可以按照購買金額的10%做進項稅抵扣。通常可在機場的免稅店,消費物品免費的國家和地區,以及優待外國觀光客在購買消費品時可免稅的國家,購買到免稅商品。
(10)什麼貨物可以免稅擴展閱讀:
免稅商店供應對象主要有因公出國人員、遠洋海員、華僑、外籍華人、港澳台同胞、出國探親的中國公民及在國內的外國專家等。
根據《國務院關於改革和調整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留學人員回國定居(工作),憑有效護照和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連續在國外每滿180天,海關准予免稅攜帶進境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錄像機、照相機、摩托車、攝像機、錄音機、縫紉機、打字機等物品一件。以上物品可在國內指定的「免稅商品供貨處」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