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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為什麼制定減免稅收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2-18 01:39:47

A. 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應該怎麼理解

《關於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讀
1.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重大意義。
全面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有利於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促進形成全國統一的市場體系,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有利於落實國家宏觀經濟政策,打破地方保護和行業壟斷,推動經濟轉型升級;有利於嚴肅財經紀律,預防和懲治腐敗,維護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有利於深化財稅體制改革,推進依法行政,科學理財,建立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
2.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涉及范圍。
通知明確,凡違法違規或影響公平競爭的政策都要納入清理規范工作的范圍,既要規范稅收、非稅等收入優惠政策,又要規范與企業繳納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的財政支出優惠政策。通過專項清理,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優惠政策一律停止執行,並發布文件予以廢止;沒有法律法規障礙,確需保留的優惠政策,由省級人民政府報財政部審核匯總後專題請示國務院。
3.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工作原則。
在工作推進上,堅持明確范圍、上下聯動、分類規范、依法公開等原則,省、市、縣三級同步開展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工作。在責任劃分上,堅持「誰出台、誰規范,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各級負責本轄區內稅收等優惠政策的清理規范,各部門負責本部門稅收等優惠政策的清理規范。
4.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相關規定。
通知對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作出總體規定,一是違法違規的優惠政策自國發﹝2014﹞62號文件印發之日即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執行,並發布文件予以廢止。二是沒有法律法規障礙的優惠政策,若確需保留的,可在充分說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議的基礎上暫時繼續執行,並按規定程序逐級上報,經省政府報財政部審核匯總後專題請示國務院,依據國務院審定的處理意見執行;未提出保留建議的,或國務院未批準保留的,一律發布文件予以廢止。
通知對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作出具體規定,一是嚴禁制定稅收優惠政策,除細化、量化專門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外,各地各部門不得制定稅收優惠政策,起草法規、規章、發展規劃和區域政策都不得規定具體稅收優惠政策。二是規范非稅等收入管理,嚴禁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文件(含經國務院批准有關部門發布的文件)規定,對企業減免或緩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社會保險繳費等。三是嚴格財政支出管理,未經國務院批准,不得對企業規定財政優惠政策。對違法違規制定與企業及其投資者(或管理者)繳納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的財政支出優惠政策,包括先征後返、列收列支等堅決予以取消;對其他財政支出優惠政策,逐步加以規范。
5.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主要步驟及時限要求。
一是制定方案。2015年1月15日前,各市、各有關部門制定清理規范工作方案,明確工作要求、責任單位、完成時限等,落實工作措施。二是全面梳理。2015年1月31日前,全面梳理本級政府或政府部門制訂的稅收等優惠政策,特別要對本地區、本部門與企業簽訂的合同、協議、備忘錄、會議或會談紀要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請示、報告和批復等進行全面梳理。三是認真清理。對違法違規的稅收等優惠政策,一律停止執行,並發布文件予以廢止。沒有法律法規障礙,確需保留的稅收等優惠政策,按相關程序上報審批;未提出保留建議或未按程序批準保留的,一律發布文件予以廢止。2015年3月1日前,各市將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的清理情況表和清理情況報告報省財政廳,省直各部門將主要負責人審核後的清理情況表和清理情況報告報省財政廳。清理情況報告需包括:對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重大意義的認識; 2014年全市(含所轄縣、區)稅收等優惠政策基本情況;專項清理和驗收工作的具體部署、典型做法、主要困難及問題等;專項清理工作成果;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的工作安排或進展;建議保留的優惠政策具體情況說明等。四是督促檢查。2015年3月1日前,各市財政局完成對本市和所轄縣(區)清理規范工作的督查驗收。2015年3月15日前,省財政會同相關部門完成對各市、各有關部門清理規范工作的督查驗收。
6.建立稅收等優惠政策長效管理機制。
通知要求,經過專項清理後保留的優惠政策,以及今後新制定的優惠政策,一律納入長效機制統一管理。一是建立評估和退出機制。由財政牽頭,會同相關部門,對本地區內稅收等優惠政策開展定期評估,並按程序提出、上報本地區稅收等優惠政策的調整、取消、延續等意見。二是健全考評監督機制。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地區稅收等優惠政策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將稅收等優惠政策管理情況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體系的重要內容,作為提拔任用、管理監督的重要依據。三是建立信息公開和舉報制度。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的事項外,稅收等優惠政策的相關信息,及時、完整地向社會公開。建立舉報制度,對各地違法違規制定稅收優惠政策行為進行監督。四是強化責任追究機制。建立定期檢查和問責制度,各級監察、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及時查處並糾正各類違法違規制定稅收等優惠政策行為。
7.認真落實國家統一規定的優惠政策。
通知明確,扎實開展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工作的同時,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不折不扣地落實國家統一制定的稅收等優惠政策,大力培育新興產業,支持企業創新、支持小微企業,推動我省經濟轉型升級。加強與中央政策的銜接和配套,放大政策效應。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創新財政支持方式,更多利用股權投資、產業基金等形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深入推進權力清單、責任清單、涉企清單建設,為企業發展提供更完備的基礎設施和更優質的公共服務

B. 什麼情況下可以減免稅

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減免稅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對減免稅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減免稅是指依據稅收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稅收規定(以下簡稱稅法規定)給予納稅人減稅、免稅。減稅是指從應納稅款中減征部分稅款;免稅是指免徵某一稅種、某一項目的稅款。 第三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遵循依法、公開、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則,規范減免稅管理。 第四條 減免稅分為報批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報批類減免稅是指應由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備案類減免稅是指取消審批手續的減免稅項目和不需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 第五條 納稅人享受報批類減免稅,應提交相應資料,提出申請,經按本辦法規定具有審批許可權的稅務機關(以下簡稱有權稅務機關)審批確認後執行。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權稅務機關審批確認的,納稅人不得享受減免稅。 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後,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減免稅。 第六條 納稅人同時從事減免項目與非減免項目的,應分別核算,獨立計算減免項目的計稅依據以及減免稅額度。不能分別核算的,不能享受減免稅;核算不清的,由稅務機關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條 納稅人依法可以享受減免稅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繳稅款的,凡屬於無明確規定需經稅務機關審批或沒有規定申請期限的,納稅人可以在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減免稅,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但不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八條 減免稅審批機關由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設定。凡規定應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的,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凡規定應由省級稅務機關及省級以下稅務機關審批的,由各省級稅務機關審批或確定審批許可權,原則上由納稅人所在地的縣(區)稅務機關審批;對減免稅金額較大或減免稅條件復雜的項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可根據效能與便民、監督與責任的原則適當劃分審批許可權。 各級稅務機關應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進行減免稅審批,禁止越權和違規審批減免稅。 第二章 減免稅的申請、申報和審批實施 第九條 納稅人申請報批類減免稅的,應當在政策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報送以下資料: (一)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減免稅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等。 (二)財務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 (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納稅人報送的材料應真實、准確、齊全。稅務機關不得要求納稅人提交與其申請的減免稅項目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條 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也可以直接向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申請。 由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應當由上級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直接上報有權審批的上級稅務機關。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出的減免稅申請,應當根據以下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的減免稅項目,依法不需要由稅務機關審查後執行的,應當即時告知納稅人不受理。 (二)申請的減免稅材料不詳或存在錯誤的,應當告知並允許納稅人更正。 (三)申請的減免稅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四)申請的減免稅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減免稅材料的,應當受理納稅人的申請。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減免稅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C. 關於國家在減免稅收的一些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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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07]92號
成文日期:2007-06-15

字體:【大】【中】【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更好地發揮稅收政策促進殘疾人就業的作用,進一步保障殘疾人的切身利益,經國務院批准並商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同意,決定在全國統一實行新的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安置殘疾人單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
(一)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二)主管國稅機關應按月退還增值稅,本月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年度(指納稅年度,下同)內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後月份退還。主管地稅機關應按月減征營業稅,本月應繳營業稅不足減征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後月份減征,但不得從以前月份已交營業稅中退還。
(三)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僅適用於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於上述單位生產銷售消費稅應稅貨物和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託外單位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上述營業稅優惠政策僅適用於提供「服務業」稅目(廣告業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於上述單位提供廣告業勞務以及不屬於「服務業」稅目的營業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
單位應當分別核算上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不能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四)兼營本通知規定享受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單位,可自行選擇退還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一經選定,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
(五)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下崗再就業、軍轉幹部、隨軍家屬等支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
(六)本條所述「單位」是指稅務登記為各類所有制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對安置殘疾人單位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一) 單位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並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單位實際支付給殘疾人的工資加計扣除部分,如大於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本年度和以後年度均不得扣除。虧損單位不適用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
單位在執行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辦法的同時,可以享受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二)對單位按照第一條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三)本條所述「單位」是指稅務登記為各類所有制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三、對殘疾人個人就業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6號)第六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93)財法字第40號]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4號]第三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徵增值稅。
四、對殘疾人個人就業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四十四號)第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42號)第十六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按照省(不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征幅度和期限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和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和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單位的條件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包括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和其他單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並經過有關部門的認定後,均可申請享受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
(二)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高於25%(含25%),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10人(含10人)。
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低於25%(不含25%)但高於1.5%(含1.5%),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5人(含5人)的單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三)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四)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五)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六、其他有關規定
(一)經認定的符合上述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單位,應按月計算實際安置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達到要求的,暫停其本月相應的稅收優惠。在一個年度內累計三個月平均比例未達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一條第7項規定的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是指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並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企業,上述企業只要符合第五條第(二)項條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這類企業在計算殘疾人人數時可將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的特殊教育學校的全日制在校學生計算在內,在計算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時也要將上述學生計算在內。
(三)在除遼寧、大連、上海、浙江、寧波、湖北、廣東、深圳、重慶、陝西以外的其他地區,2007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有關繳納社會保險條件,但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其他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暫予認定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上述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盡快為安置的殘疾人足額繳納有關社會保險。2007年10月1日起,對仍不符合該項規定的單位,應停止執行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四)對安置殘疾人單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各項條件實行年審辦法,具體年審辦法由省級稅務部門會同同級民政部門及殘疾人聯合會制定。
七、有關定義
(一)本通知所述「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註明屬於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的人員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二)本通知所述「個人」均指自然人。
(三)本通知所述「單位在職職工」是指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依法應當簽訂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的雇員。
(四)本通知所述「工療機構」是指集就業和康復為一體的福利性生產安置單位,通過組織精神殘疾人員參加適當生產勞動和實施康復治療與訓練,達到安定情緒、緩解症狀、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狀況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設的康復車間、企業附設的工療車間、基層政府和組織興辦的工療站等。
八、對殘疾人人數計算的規定
(一)允許將精神殘疾人員計入殘疾人人數享受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僅限於工療機構等適合安置精神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具體范圍由省級稅務部門會同同級財政、民政部門及殘疾人聯合會規定。
(二)單位安置的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主席令第二十八號)及有關規定的勞動年齡的殘疾人,不列入本通知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安置比例及第一條規定的退稅、減稅限額和第二條規定的加計扣除額的計算。
九、單位和個人採用簽訂虛假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偽造或重復使用殘疾人證或殘疾軍人證、殘疾人掛名而不實際上崗工作、虛報殘疾人安置比例、為殘疾人不繳或少繳規定的社會保險、變相向殘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資等方法騙取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外,其實際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內實際享受到的減(退)稅款應全額追繳入庫,並自其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起三年內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十、本通知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具體徵收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另行制定。福利企業安置殘疾人比例和安置殘疾人基本設施的認定管理辦法由民政部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及其他單位安置殘疾人比例和安置殘疾人基本設施的認定管理辦法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商財政部、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十一、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但外商投資企業適用本通知第二條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1]號第一條第(九)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福利企業、學校辦企業征稅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民政福利企業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福利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3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06]111號)、《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民政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12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調整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06〕135號)自2007年7月1日起停止執行。
十二、各地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本通知的各項規定,加強領導,及時向當地政府匯報,取得政府的理解與支持,並密切與民政、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銜接、溝通。稅務部門要牽頭建立由上述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共同將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政策貫徹落實好。財政、稅務部門之間要相互配合,省級稅務部門每半年要將執行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政策的減免(退)稅數據及相關情況及時通報省級財政部門。
十三、各地在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上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

D. 為什麼國家會減免稅收

國家對某些行業,如農業;對某些人群,如殘疾人、下崗人員;對某些產業,如節能環保產業;對某些地區,如汶川地震災區;會採取一些鼓勵、扶持的政策,而減免稅收是最直接的方式。

E. 國家為什麼要實行即征即退的稅收政策,而不直接實行免稅

即征即退是一種免稅方式,直接免稅也是一種方式,但是兩者之間的結果是不同的。如增值稅的免稅,前者仍需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而後者是不需要繳納的。

F. 國家實行稅收的優惠政策體現了稅收的什麼特性 為什麼

國家實行抄稅收的優惠政策體現了稅襲收調節經濟的職能。

國家通過對特定行業和納稅人實行稅收優惠,可以起到扶持行業發展和照顧特定納稅群體的作用,從而使稅收調節經濟的職能得到更好的發揮。

稅收的特性:無償性、強制性、固定性,與稅收優惠政策是無關的

G. 財政部 國稅總局為什麼有權制定稅收優惠政策

國務院發文《國務院關於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明確要統專一稅屬收政策制定許可權。堅持稅收法定原則,除依據專門稅收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的稅政管理許可權外,各地區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稅收優惠政策;未經國務院批准,各部門起草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發展規劃和區域政策都不得規定具體稅收優惠政策。

財政局、國稅總局是國務院財稅政策主管部門,以財政部、國稅總局名義制定和印發的稅收優惠政策,都是經國務院同意或批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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