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機械設備什麼情況下免稅
㈠ 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的設備哪些可以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的以下設備可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1. 1996年3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除國家規定不予免稅的二十種商品外,都可以免徵關稅和增值稅;
2. 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批准成立的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不予免稅的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都可以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3. 1998年1月1日後批准成立並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或限制乙類項目的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不予免稅的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都可以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以上設備免稅,必須首先到海關辦理審批手續。審批通過後,海關向企業簽發《征免稅證明》,企業在通關環節憑《征免稅證明》辦理免稅驗放手續。
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的某些設備可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貨物監管和征免稅辦法》
首先,目前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自用設備的,不再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但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將進口設備繳納的進口環節增值稅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自用設備是否可以申請免徵關稅與該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的產業和進口的設備均有所關聯。那麼。哪些外商投資企業,進口哪些自用設備,可以申請免徵關稅呢?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幾種情形:
(1)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所投資的項目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或《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產業條目的,其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及隨設備進口的配套技術、配件、備件(以下簡稱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關稅。
(2)外投資企業系加工貿易企業,其進口的設備系外商提供的不作價進口設備,免徵關稅。
(3)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先進技術型和產品出口型外商投資企業技術改造,在原批準的生產經營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免徵關稅。
(4)軟體生產和集成電路生產外商投資企業進口除國務院國發〔1997〕37號文件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的自用設備,免徵增值稅。
㈡ 進口的機器設備是否需要繳納關稅 具體怎麼操作
進口新舊機械設備都是要繳稅的,稅種分為:進口關稅和進口增值稅.但是如滿足以下原因,就難說了.
滿足以下條件,就可以享受減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五十條規定:外資企業進口下列物資,依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減稅、免稅:(外國投資者作為出資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建設用建築材料以及安裝、加固機器所需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請問海關對外國投資者作為出資進口的機器設備需要繳納關稅嗎?
凡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除「產品全部直接出口」類外)的外商投資項目,進口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數量合理的配套件、備件准予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同樣,由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從事加工貿易的外商投資企業所提供的不作價進口設備,比照上款執行,即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對符合上述規定的投資項目,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也同樣可享受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優惠。
二、又根據大陸海關總署於1999年11月22日發布的《海關總署關於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署稅[1999]791號)文件第一款規定,對已設立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先進技術型和產品出口型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五類企業)技術改造,在原批準的生產經營范圍內進口大陸境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可按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均免予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三、另外,根據大陸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1999年11月間發布的《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第273號)文件第五款第一項也有同樣的規定,對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為生產《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中所列的產品項目而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除按照上述國發[1997]37號檔規定《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均予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㈢ 進口設備免徵增值稅
不在,新的稅收政策從明年開始執行,所以如果之前你們進口設備可以免稅,那麼本次是不受影響的。
另,進口設備取消免稅,不是從這次政策才開始的,之前就已經有部分地區在執行了。
㈣ 哪些進口設備,可以享受國家免稅政策
1、2013年10月24日財政部公布《關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通知規定,在現行政策框架下,對試驗區內生產企業和生產性服務業企業進口所需的機器、設備等貨物予以免稅。但生活性服務業等企業進口的貨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定明確不予免稅的貨物除外。
2、2010年7月15日起對承擔《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對國內企業研製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項目所需國內不能生產的關鍵設備(含軟體工具及技術)、零部件、原材料,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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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關於科技重大專項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0]28號)申請享受本規定進口稅收政策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獨立的法人資格;
2、經科技重大專項領導小組批准承擔重大專項任務。
項目承擔單位申請免稅進口的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直接用於項目(課題)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應用,且進口數量在合理范圍內;
2、國內不能生產或者國產品性能不能滿足要求的,且價值較高;
3、申請免稅進口設備的主要技術指標一般應優於當前實施的《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設備。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財政部:上海自貿區內生產性企業進口設備等可免稅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科技重大專項項目免徵進口稅
㈤ 進口設備免稅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進口的設備具體要看是什麼設備以及相對應的海關編碼是否需要監管條件,一般新的設備沒什麼監管條件的,正常報關即可;
㈥ 關於取消進口設備免稅政策 是出自哪個規定或是條例啊
參考網站為: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1/info154122.htm
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103號
2008-12-31
為配合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發布2008年第43號公告,對部分進口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相應調整。現將政策調整涉及的相關執行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對按照或者比照《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下列項目和企業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恢復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但繼續免徵關稅:
(一)國家鼓勵發展的國內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
(二)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
(三)由外商提供不作價進口設備的加工貿易企業;
(四)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項目;
(五)《海關總署關於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署稅〔1999〕791號)中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利用自有資金進行技術改造項目(以下簡稱自有資金項目);
(六)軟體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七)城市軌道交通項目;
(八)其他比照《通知》執行的企業和項目。
二、對上述國家鼓勵發展的國內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中西部外商投資優勢產業項目及城市軌道交通項目,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在2008年11月9日及以前已經出具《項目確認書》,其項目項下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於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向海關申報進口的,在符合原有關免稅規定范圍內繼續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在2008年11月10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間出具《項目確認書》,其項目項下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在2009年1月1日及以後向海關申報進口的,一律恢復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在符合原有關免稅規定范圍內繼續免徵關稅;海關根據上述《項目確認書》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具的《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以下簡稱《征免稅證明》)予以作廢,進口單位須重新向海關申請出具免徵關稅,照章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征免稅證明》。因重新出具《征免稅證明》而產生的滯報金,按規定予以免徵。
三、對按照《通知》執行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1997年12月31日及以前審批、核准或備案的國內投資項目(包括技術改造項目和基本建設項目)、外商投資項目及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以及自有資金項目和經認定的軟體生產企業、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進口的自用設備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海關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具的《征免稅證明》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但不得延期。
四、對加工貿易外商提供的不作價設備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經辦理了加工貿易手冊備案,並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向海關申報進口的,在符合原有關免稅規定范圍內繼續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自2009年1月1日起,海關辦理不作價設備加工貿易手冊備案或備案變更,一律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在符合原有關免稅規定范圍內繼續免徵關稅。
五、涉及本次進口環節增值稅政策調整的有關減免稅貨物,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向海關申報進口的(已征稅放行的除外),在符合原有關免稅規定范圍內繼續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六、為確保進口環節增值稅政策調整的順利進行,海關將對進口單位申請減免稅的有關單證資料進行嚴格審核,對倒簽日期等騙取減免國家稅款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特此公告。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㈦ 設備進口問題請問:進口設備有什麼稅收優惠嗎
1、2013年10月24日財政部公布《關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通知規定,在現行政策框架下,對試驗區內生產企業和生產性服務業企業進口所需的機器、設備等貨物予以免稅。但生活性服務業等企業進口的貨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定明確不予免稅的貨物除外。
2、2010年7月15日起對承擔《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對國內企業研製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項目所需國內不能生產的關鍵設備(含軟體工具及技術)、零部件、原材料,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7)進口機械設備什麼情況下免稅擴展閱讀:
當然,也要警惕那些非正常流動的企業。企業非正常流動主要有以下4種類型:
(1)脫殼分離型
這類企業「東邊壘窩,西邊注冊;南邊掛牌,北邊生產銷售」。有些企業只是在某個園區或經濟開發區登個記、掛個牌,實際生產經營地未變。有的在同一住所登記注冊幾家甚至十幾家公司。
(2)總分機構「倒置型」
有些企業原總機構在某城區,為享受優惠政策,將總機構辦公住所遷移到某經濟開發區,而在原地設立分支機構,造成主體稅收轉移或稅收級次變更。
(3)「全脫型」
由於各區對企業的優惠政策不一,出現了「哪裡政策寬松、企業就往哪裡遷」的現象。這類企業新注冊地與經營地雖然是一致的,但並非實際生產經營的需要而遷址,純粹是為了享受優惠政策免繳、少繳稅收和各項基金。個別企業這里享受完了優惠政策,又搬遷新址繼續享受優惠政策。
(4)「游動無照經營型」
少數企業為脫離工商、稅務部門的屬地管理,借變更經營場所之名搞游動無照經營。
㈧ 什麼情況下進口貨物會免稅和如何計算關稅、增值稅
法定減來免稅:
(源1)關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貨物;
(2)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
(3)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
(4)在海關放行前損失的貨物;
(5)進出境運輸工具裝載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飲食用品。
計算:關稅稅額=應稅進(出)口貨物數量×單位完稅價格×稅率
(1)關稅=完稅價×關稅%
(2)進口消費稅=(完稅價+關稅)/(1-消費稅%)×消費稅%
(3)進口增值稅=(完稅價+關稅))/(1-消費稅%)×17%
(8)進口機械設備什麼情況下免稅擴展閱讀:
優惠稅率:
(1)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對於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征稅。
(3)對於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稅率征稅。
㈨ 哪些進口設備,可以享受國家免稅政策
免稅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首先你進口設備所生產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產業目內錄中的容鼓勵類,即你生產的產品必須有對應的條目;其次你進口的設備,必須在國家不予免稅進口商品目錄之外,即你的設備必須達到一定的技術參數。同時滿足這兩個條件,去經信委或發改委審批,拿到批文後去海關辦理免表。但這種是只免關稅,17%的增值稅還是需要交納的,先交後抵扣。
另外對於國家福利企業,即殘疾人企業,只要公司符合要求,去民政部審批,然後去海關審批,是關稅增值稅都可以免的。
有部分設備本身關稅就是零,這樣的設備根本不需要辦理任何審批手續,進關時,如果海關認為你歸類的稅號正確,直接不用交稅的。這類設備是零關稅設備,跟辦理免稅是不一樣的。
台灣進口設備,大部分是零關稅的,因為大陸和台灣有ECFA海峽自由貿易協定,台灣過來的設備,如果有台灣的原產地證明,就沒有關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