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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減免稅是什麼罪

發布時間: 2021-02-16 18:06:38

㈠ 哪些屬於騙稅行為

騙稅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
一是騙取減免稅
二是騙取出口退稅。

根據《內稅收征管法容》第六十六條規定,有騙取出口退稅行為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新《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犯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納稅人繳納稅款後,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按照偷稅(逃避繳納稅款)行為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騙取出口退稅罪處罰。

㈡ 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客體要件

騙取出口退稅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出口退稅管理制度和國家財產權。出口退稅制度,是指國家為了體現稅收鼓勵出口的政策,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稅的價格進入國際市場,以提高出口商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能力,依法對在國內已征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產品(除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稅的產品外),在其出口時將已征稅款予以退還的制度。它是中國特定稅收政策的產物。在1985年初,國務院對中國稅收政策、外貿政策進行重大調整,決定從1985年4月1日起對所有經營外貿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出口產品全面實行退稅政策,以增強其出口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支持出口創匯,同時還頒布了《出口產品退稅審批管理辦法》等相應的法規,自此,出口退稅成為中國稅收領域中一普遍而又獨特的活動。1988年1月開始實行全面徹底退稅,屬於產品稅、增值稅徵收范圍的產品,按核定的綜合退稅率計算退稅,並對出口的應退稅款一律由國家預算收入退付。1991年開始實行外貿體制改革,重申出口退稅政策不變,但改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出口退稅。至此,中國已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出口退稅制度。實踐證明,實行出口退稅制度,對於鼓勵出口,擴大和佔領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發展外向型經濟,都具有重要意義。然而,少數企業事業單位卻趁機採取假報出口等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它不僅嚴重地破壞了國家關於出口退稅的管理制度,擾亂了國家出口退稅政策的順利執行,而且還給國家財政造成嚴重損失。 騙取出口退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取以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騙稅是以退稅為前提的。中國退稅有兩種基本形式,一種是一般的退稅,另一種是出口退稅。一般的退稅是指由於稅務機關錯用稅率或納稅人申報的錯誤,或者國家稅收政策調整等,造成多征或誤征稅收,而按規定把多征或誤征的稅款退還給原納稅人,以及按照規定提取的代征代扣稅收的手續費、集貿市場稅收分成和按照稅收管理制度規定批準的減免稅的退稅。這種退稅屬於正常的退稅,如果行為人以欺騙、隱瞞等手段騙取這種退稅的,屬於一般的騙稅。由於稅務機關根據原征稅憑證能夠對一般的退稅進行比較有效的監督管理,因此對一般的騙稅只視為逃稅行為進行處罰、數額較大的可以逃稅罪論處。而出口退稅不同於一般的退稅、這種退稅是國家為鼓勵出門,增強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而給予的優惠待遇,而不是因對納稅人多征、誤征或減免稅收等引起的退稅,因此騙取出口退稅比一般的騙稅的危害性要大。 騙取出口退稅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主體,依刑法第211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其中單位主要是具有出口經營權的單位。因為出口退稅實質上是國家為了鼓勵產品出口而給予的財政性資助,不具有出口經營權的單位不可能享受這種優惠。根據現行稅法的規定,中國享有出口退稅權的單位有三種:
(1)享有獨立對外出口經營權的中央和地方的外貿企業、工業貿易公司以及部分工業生產企業。
(2)特定出口退稅企業,如外輪供應公司、對外承包工程公司等。
(3)委託出口企業。前兩種單位可直接申報出口退稅,自然可以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主體、後一種情況中、委託方雖不具有直接出口經營權,但其仍有權享有出口退稅利益,所以也可以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主體。至於代理方本身具有直接出口經營權,當然可以成為騙取出口退稅罪主體。 兩罪同屬危害稅收犯罪,但在犯罪構成諸要件方面有著顯著區別:
1、在犯罪客觀方面
逃稅罪通常是納稅人在商品的國內生產、銷售環節,實施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拒不申報納稅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等手段,逃避應繳納的稅款,騙取出口退稅則是行為人在商品的出口環節,採取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的出口退稅款。應當注意的是,在商品的出口環節,只有行為人在根本沒有出口貨物,而採取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出口退稅款的,才能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對有些納稅人雖有商品出口,而採取在數量上以少報多,在價格上以低報高等欺騙手段騙取出口退稅款的,應當按照本條第2款的規定,分別情況進行定罪處罰:
(1)對納稅人騙取稅款未超過其所繳納的稅款的,應以逃稅罪定罪處罰。
(2)納稅人騙取稅款超過其所繳納的稅款的,對超過的部分,應以騙取出口退稅罪定罪處罰,並可適用數罪並罰。
2、在犯罪主體方面
逃稅罪是特殊主體,通常只能由納稅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構成,並且突出表現在該納稅人必須對其所逃稅款負有納稅的義務。騙取出口退稅罪是一般主體,可由納稅人構成,也可由非納稅人構成,並且突出表現在該行為人通常不是其所騙稅收的納稅人。
3、在犯罪的主觀方面
騙取出口退稅罪與逃稅罪同為故意犯罪,但兩者的犯罪目的各不相同。逃稅罪的目的,是行為人在有納稅義務的情況下,不繳或少繳稅款、逃避納稅義務。騙取出口退稅的目的,則是行為人在未實際履行納稅義務的情況下,從國家的出口退稅款中獲取非法利益。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指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稅收征管和發票管理制度,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騙取出口退稅罪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同屬危害稅收征管類犯罪,兩罪既有區別、又有聯系。首先其區別主要表現在客觀方面,即犯罪手段不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商品的國內生產、銷售環節實施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客觀方面則表現為行為人在商品的出口環節實施假報出門或者其他騙取出口退稅款的行為。其聯系主要表現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本身是行為人實施騙取出口退稅罪的重要手段之一,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實施又以行為人實施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為必要的環節,可見,騙取出口退稅罪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之間存在著密切的牽連關系,當行為人將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向稅務機關申請出口退稅,數額較大時,該行為人就同時觸犯了騙取出口退稅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兩個罪名;但在處理時可按其中的一個重罪定罪,從重處罰,不適用數罪並罰。當然、如果行為人未將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申請出口退稅,而是用於申請抵扣稅款或者非法出售,則不能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而應當按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逃稅罪或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之中的一個重罪從重處罰。

㈢ 用非法手段騙取1000元屬於什麼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回,騙取對方答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㈣ 什麼叫騙稅

騙稅是指納稅人用假報出口等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經過公開的合法的程序,利用國家稅收優惠政策,騙取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的行為。

㈤ 騙取財政補貼資金是什麼罪

騙取財政補貼資金屬於詐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六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准;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5)騙取減免稅是什麼罪擴展閱讀:

案例:浙江首例"家電下鄉"詐騙案宣判 騙取國家補貼380餘萬

「家電下鄉」是國家擴大內需,支持農村消費的好政策,卻成了有些人口中的「唐僧肉」,設法騙取其中的國家補貼。

4月2日,由浙江省龍游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浙江省首例「家電下鄉」詐騙案一審宣判,龍游縣法院依法以詐騙罪判處章英平有期徒刑十二年,他的妻子范亞貞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同案的其他4名被告人均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

經審理查明:章英平、范亞貞分別為龍游縣我愛我家家電有限公司(該公司具有「家電下鄉」銷售網點資格)法人代表和實際經營者。

2010年下半年至2013年案發,章英平夫妻倆利用縣實行「家電下鄉」銷售網點代辦申領並墊付補貼資金的便民措施,指使公司員工童愛珠、龔葉文、黃麗華、金玲,通過多次復印農民戶口簿、身份證,抽取、私自留用、購買「家電下鄉」產品標識卡。

偽造銷售發票復印使用等方式製作虛假申領材料向縣財政局申報,騙取「家電下鄉」財政補貼資金達380餘萬元(其中尚未撥付財政補貼160餘萬元)。童愛珠等4人在明知章英平夫婦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情況下,仍自2012年6月起幫助騙補,涉案金額達312萬余元。

另據了解,這起詐騙案系龍游縣檢察院去年在辦理浙江首例「家電下鄉」專項資金補貼瀆職案過程中,發現相關人員詐騙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經查明,龍游縣商務局商貿發展科原科長周某在「家電下鄉」政策實施過程中濫用職權,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賄賂,造成國家財產特別重大損失,已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㈥ 騙取國家補貼什麼罪跟他們

騙取的國家農業補貼數額巨大或者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屬第266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多少,如何斷定詐騙金額「數額較大」?
刑法對對於數額較大的標准沒有做出具體解釋。也就是說,關於詐騙罪的立案標准,沒有統一規定,而是由各省市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作出具體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詐騙罪的立案標準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詐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

㈦ 騙取出口退稅罪與詐騙罪有什麼區別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回取數額較大的答公私財物的行為,欺騙性是該罪的本質特徵。
騙取出口退稅罪是指單位或個人以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為目的,採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搞假貨物報關出口騙取貨物出口報關單、內外勾結提供出口收匯單證等欺騙手段、非法組織虛假的出口退稅憑證,在根本未交納稅款的情況下,從稅務機關或出口企業騙取出口退稅款的行為。
因此、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實質上是一種詐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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