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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教用品免稅規定上海多少

發布時間: 2021-01-21 05:39:27

⑴ 減免稅貨物的報關程序

報關程序的含義;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運輸負責人、物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按照相關海關的規定,辦理貨物、物品、運輸工具進、出境及相關海關事務的手續和步驟。
報關程序包括三個階段:
減免稅申請(貨物進口之前的前期階段)——進出口報關——申請解除監管(後續階段)
(一)減免稅申請
1、特定地區(①保稅區減免稅貨物、②出口加工區減免稅貨物)
(1)保稅區減免稅貨物
備案登記
向海關辦理減免稅備案登記時,應提交:
①、企業批准證書
②、營業執照
③、企業合同
④、章程
海關審核後准予備案的,簽發企業征免稅登記手冊。
申領「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
在進口特定減免稅貨物以前,向保稅區海關提交企業征免稅登記手冊、發票、裝箱單等,錄入海關計算機系統。核發「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
(2)出口加工區減免稅貨物
備案登記
向海關辦理減免稅備案登記時,應提交:
①出口加工區管理委員會的批准文件
②營業執照
海關審核後批准建立企業設備電子帳冊。
申領「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
在進口特定減免稅貨物以前,向出口加工區海關提交發票、裝箱單等,海關在電子帳冊中進行登記,不核發「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
2、企業(主要是指外商投資企業)
備案登記
向海關辦理減免稅備案登記時,應提交:
①、商務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②、營業執照
③、企業合同
④、章程
海關審核後准予備案的,簽發「外商投資企業征免稅登記手冊」。
申領「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
在進口特定減免稅貨物以前,向保稅區海關提交:外商投資企業征免稅登記手冊、發票、裝箱單等,經海關核准後,簽發「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
3、特定用途
(1)國內投資項目減免稅申請
國內投資項目,經批准後,憑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發票、裝箱單等向主管海關提出減免稅申請。海關審核後,簽發「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
(2)利用外資項目減免稅申請
利用外資項目,經批准後,憑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發票、裝箱單等向主管海關提出減免稅申請。海關審核後,簽發「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
(3)科教用品減免稅進口申請
備案登記:
辦理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稅進口申請時,應當持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向主管海關辦理資格認定手續。海關審核後,簽發「科教用品免稅登記手冊」。
申領「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
在進口特定減免稅科教用品以前,向主管海關提交科教用品免稅登記手冊、合同等單證。經海關核准後,簽發「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
(4)殘疾人專用品減免稅申請
①向主管海關提交民政部門的批准文件,海關審核後,簽發「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
②民政部門或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所屬單位批量進口殘疾人專用品,出具民政部門或殘聯(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民政部門出具)出具的證明函,海關憑以審核簽發「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
4、「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的使用
(1)有效期6個月
(2)「一證一批」的原則
(二)、進出境階段:
1、持減免稅證明、許可證等相關證件按一般進出口貨物辦理報關程序。
2、注意:報關單上的備案號一欄的填寫,不要填寫錯誤
(三)、後續階段:海關監管的解除
1、監管期滿,根據有關企業的申請,海關核准後解除監管。
2、監管期內解除海關監管(例如說,機器設備它的監管期是5年,還沒滿5年呢,要申請解除海關的監管,例如說為了在國內銷售、或者轉讓給別的企業、或者是放棄這些設備,或者是將這些設備退運境外),我們就來看,不同的情況,手續是如何辦理的。
(1)在海關監管期內銷售、轉讓的,企業應向海關辦理繳納進口稅費的手續。
(2)將貨物轉讓給同樣享受進口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接受貨物的企業應當先向主管海關申領「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憑以辦理貨物的結轉手續。
(3)退運出境的,向出境地海關辦理貨物出口退運申報手續。出境地海關監管貨物出境後,簽發出口報關單,企業持該報關單及其他有關單證向主管海關申領解除監管證明。
(4)要求放棄特定減免稅貨物的,向主管海關提交放棄貨物的書面申請,經海關核准後,按規定來辦理手續。海關將貨物拍賣,所得款項上繳國庫後簽發收據,企業憑這這個收據向主管海關申領解除監管證明。
3、企業破產清算時,特定減免稅貨物的處理。
企業進入到破產清算程序時,對於還處在海關監管期內的特定減免稅貨物,企業,首先向主管海關申請,經主管海關同意,繳納應納稅款,獲得解除監管證明,然後才能夠處理該貨物。

⑵ 年末了,外貿人的關注點是什麼

關於外貿方面的我不清楚,但是對於節日的話,如果年末的話,外國應該是相當於我們的春節,他們應該是放下的,應該是不做生意的吧。

⑶ 關稅的法定減免、特定減免和臨時減免 分別適用哪些對象有3個問題。

一、關稅的減免

關稅減免是關稅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減稅免稅是聯系征稅對象及其他條件,在一定時期內對某些納稅人給予鼓勵和照顧的一種特殊規定。它反映了稅收制度嚴肅性和靈活性的結合。
根據《海關法》的規定,關稅的減免可分為法定減免、特定減免、臨時減免三種類型。

(一)法定減免

法定減免指《海關法》、《關稅條例》和《進出口稅則》中所規定的給予進出口貨物的關稅減免。進出口貨物屬於法定減免稅的,進出口人或代理人無需事先向海關提出申請,海關征稅人員可憑有關證明文件和報關單證按規定直接給予減免稅,海關對法定減免稅貨物一般不進行後續管理,也不作減免稅統計。

1.免稅物品

(l)關稅稅額在人民幣10元以下的一票貨物;

(2)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

(3)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

(4)進出境運輸工具裝載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飲食用品。

(5)出口貨物因故退回,由原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申報進口,並能提供原出口單證,經海關審核屬實的可免徵進口關稅。但已征的出口關稅不予退還。

(6)進口貨物因故退回,由原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申報出境,並能提供原進口單證,經海關核實可免徵出口關稅。但已征的進口關稅不予退還。

(7)經核准暫時進口或出口,並保證在6個月內復運出、進口的應稅貨物,免予征稅。

(8)無代價抵償的進口貨物,符合無代價抵償進口貨物的規定並且原進口貨物已征進口稅的,可予免稅。

2.酌情減免稅的物品

(1)在境外運輸途中或者在起卸時,遭受損壞或者損失的;

(2)起卸後海關放行前,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損壞或者損失的;

(3)海關查驗時已經破漏、損壞或者腐爛,經證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減征或免徵關稅的貨物、物品,海關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減免關稅。

(二)特定減免

特定減免是政策性減免稅,指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海關總署、財政部根據國家政治、經濟政策的需要,對特定地區、特定用途、特定的資金來源的進出口貨物制訂的專項減免稅規定。在《海關法》、《關稅條例》和《進出口稅則》中雖然已作了法定減免稅的規定,但在實際工作中對一些法定減免稅規定中沒有予以解決的,而根據我國經濟發展情況和對外開放政策又很需要的,還需作出進一步的關稅優惠規定。實行改革開放以來,為了適應和支持對外開放,鼓勵利用外資和引進技術,擴大對外貿易,發展工農業生產和科學、教育事業,國家陸續制訂了諸如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等特定地區,外商投資企業等特定企業,國內企業技術改造、國外貸款項目等特定用途的進出口貨物的一系列配套的優惠政策,對促進改革開放,促進技術進步,發展國民經濟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進一步發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一些優惠政策已經與國際慣例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不相適應。因此,從1993年起,國務院開始對減免稅政策進行清理,採取「一次清理,分步到位」的做法,對不違反國際慣例而對我國經濟發展、對外開放有較好促進作用的減免稅政策、規定予以保留,繼續執行;對不符合國際慣例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不利於平等競爭或明顯不合理的減免稅政策、規定,一般到期或額滿為止,不再延長時間或增加數額。隨著我國進口稅率的下調,我國從1994年1月1日、1995年1月1日,1996年4月1日以及1998年1月1日起,先後對特定減免政策進行了四次較大的調整。我國已加人WTO,估計今後還將進一步調整,請讀者及時關注政策的變化。

至1995年12月31日,到期或取消的減免稅規定有:沿江、沿邊及內陸省會城市技術改造項目免稅規定;沿海開放地區市、縣所轄農村為安排農業產品加工出口項目所需進口種子、種畜、飼料等農業原料的免稅規定;經濟技術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所需進口的機器設備和其他基建物資免稅規定;遠洋漁業企業進口自用原材料、捕撈生產用船、設備免稅規定;易貨貿易(包括與東歐政府間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項下進口貨物的減免稅規定;進口體育用品減免稅規定以及華僑、港澳同胞捐贈物品減免稅規定等。

我國減免稅政策調整後,目前特定減免的規定如下。

第一類,按特定地區實施的關稅優惠。目前,按地區實施的關稅優惠政策已大部分取消,僅保留了對保稅區進出口貨物、邊民互市和邊境小額貿易進口貨物、物品的免稅規定。對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和蘇州工業園區進口自用物品實行「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先征後返」辦法,具體包括:保稅區進出口貨物可予以免稅,海南洋浦經濟開發區執行保稅區的稅收優惠政策;邊民互市和邊境小額貿易進口貨物、物品予以免稅;對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和蘇州工業園區進口的自用物質,在國家核定的額度內,實行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先征後返,五年過渡,逐年遞減」的辦法,即1996年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全部予以返還,1997年至2000年的返還比例每年遞減20%,從2001年1月1日起取消稅收返還政策。

第二類,按特定企業實施的關稅優惠。包括對依法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的設備和原材料,加工裝配、補償貿易項目進口的加工設備等予以免稅。

第三類,按特定用途實施的關稅優惠。包括以下幾種。

1.進口科教用品

經國務院批准,海關總署於1997年4月10日發布實施《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規定》。《規定》指出,科研機構和學校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科研和教學用品,直接用於科研或教學的,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免稅用品范圍具體為:

(1)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用的分析、測量、檢查、計量、觀測、發生信號的儀器儀表及其附件;

(2)為科學研究和教學提供必要條件的實驗室設備(不包括中試設備);

(3)計算機工作站,小型、中型、大型計算機和可編程式控制制器;

(4)在海關監管期內用於維修依照本規定已免稅進口的儀器、儀表和設備,或者用於改進、擴充該儀器、儀表和設備的功能而單獨進口的,金額不超過整機價值10%的專用零部件及配件;

(5)各種載體形式的圖書、報刊、講稿、計算機軟體;

(6)標本、模型;

(7)教學用幻燈片;

(8)化學、生化和醫療實驗用材料;

(9)實驗用動物;

(10)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用的醫療儀器及其附件(限於醫葯類院校、專用醫葯類科學研究機構);

(11)優良品種植物及種子(限於農林類院校、專業和農林類科學研究機構);

(12)專業級樂器和音像資料(限於藝術類院校、專業和藝術類科學研究機構);

(13)特殊需要的體育器材(限於體育類院校、專業和體育類科學研究機構);

(14)教練飛機(限於飛行類院校);

(15)教學實驗船舶所用關鍵設備(限於航運類院校);

(16)科學研究用的非汽油、柴油動力樣車(限於院校的汽車專業)。

上述貨物進口前,應持下列單證向海關提出免稅申請:填好的《科教用品免稅申請表》一式二份、訂貨合同副本及清單、貨物屬歸口管理的提交歸口部門證明文件、其他有關說明資料。

2.殘疾人組織及個人進口物品

經國務院批准,海關總署於1997年發布《殘疾人專用品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

(1)個人進口殘疾人專用物品在自用合理數量范圍內,由納稅人直接在進口地海關辦理免稅進口手續。批量進口殘疾人專用品,進口單位在進口前應提供用途說明等文件,向所在地主管海關申請,經所在地主管海關審核同意後,出具《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三聯單)通知進口地海關辦理免稅手續。

(2)福利、康復機構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殘疾人專用品的免稅手續按以下規定辦理。
進口前,有關福利、康復機構應按隸屬關系,填寫《殘疾人免稅進口專用品申請表》一式三份,分別向民政部或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提出申請;

經民政部或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審核無誤後,應在《申請表》上簽章,將其中一份存檔,另兩份報送海關總署;經海關總署關稅司審核無誤後,通知福利、康復機構所在地主管海關。

福利、康復機構所在地主管海關憑關稅司下發的批准文件,填寫《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三聯單,其中第一聯交福利、康復機構所在地主管海關留存;第二三聯送交進口地海關憑以免稅,進口地海關在免稅驗放後,及時將第三聯退福利、康復機構所在地主管海關。

(3)境外捐贈給殘疾人個人或有關福利、康復機構的國內不能生產的殘疾人專用品,憑捐贈證明按本法辦理。

凡是特定減免稅進出口的貨物,其收發貨人或代理人都必須在貨物進口前,按照規定的程序向海關辦理申請減免稅審批手續。經海關核准,對符合特定減免稅規定的,由海關核發減免稅證明,憑此辦理進出口海關手續;無減免稅證明的,由海關在進出口環節照章征稅。

《進出口貨物征免稅申請表》見附表5-2,《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見附表5-3。

(三)臨時減免

臨時減免也稱特案減免,是指法定減免稅和特定減免稅以外的其他形式的減免稅。臨時減免由海關總署或會同財政部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根據某個單位、某類商品、某個時期或某批進出口貨物的特殊情況,需要對其進口應稅貨物特案予以關稅減免。對於臨時減免稅的進出口貨物,除海關總署批復有用途限制要加以管理外,其餘的貨物,海關一般不需要進行後續管理,但要進行免稅統計。

臨時減免稅已於1993年6月停止審批。

⑷ 科技開發用品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規定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規定

(2007年1月31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公布;根據2011年6月14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科技開發用品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規定〉和〈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徵進口稅收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為了鼓勵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促進科技進步,規范科技開發用品的免稅進口行為,根據國務院關於同意對科教用品進口實行稅收優惠政策的決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下列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一)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轉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
(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業技術中心;
(四)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五)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
第三條免稅進口科技開發用品的具體范圍,按照本規定所附《免稅進口科技開發用品清單》執行。
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科技開發用品的需求變化及國內生產發展情況,適時對《免稅進口科技開發用品清單》進行調整。
第四條依照本規定免稅進口的科技開發用品,應當直接用於本單位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不得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第五條經海關核準的單位,其免稅進口的科技開發用品可以用於其他單位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
第六條違反規定,將免稅進口的科技開發用品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罰,有關單位在1年內不得享受本稅收優惠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有關單位在3年內不得享受本稅收優惠政策。
第七條海關總署根據本規定製定海關具體實施辦法。
第八條本規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免稅進口科技開發用品清單

⑸ 科教用品減免稅申請 代理的貿易公司操作流程

1、首先要確定,該高校已經在當地海關完成了減免稅項目海關備案,且減免稅清單里有此版次需要購買權的科教用品,且該科教用品屬於進口產品;

2、如果免稅項目已經備案,你們作為貿易公司和學校以及國外供應商簽訂三方代理進口協議,憑協議、進口產品說明書、《征免稅證明申請表》去高校所屬海關辦理《征免稅證明》;

3、等貨物抵達進口口岸,你們作為經營單位、高校作為收貨單位,憑《征免稅證明》向進境地海關申報免稅進口。

⑹ 什麼是特定減免稅貨物,其使用的范圍

減免稅貨物是分很多種類的,那要看你具體是辦的哪個類型的,現在一般回的有,答國家鼓勵項目(免關稅,不免增值稅)、科教用品(免增值稅關稅)外國政府貸款(免增值稅關稅)、殘疾人(免增值稅關稅)、慈善事業(免增值稅關稅)等等,這個是有各個業務現場的減免稅科或綜合業務科來受理的。給別的業務需要有關稅處來具體審批。所有的減免稅貨物的共同特點是:用於特定的目的,有一定的海關監管期,在海關監管期內未經海關許可不得擅自抵押。
暫時進出境,也就是ATA,是一般用於展覽,貨樣等目的,在一個規定的時間內進境,並用於特定的目的,最終還是要出境的。
說的有點亂。

⑺ 我想請問一下有關免關稅和免增值稅的問題,謝謝

免稅進口科技開發用品清單
(一)研究開發、科學試驗用的分析、測量、檢查、計量、觀測、發生信號的儀器、儀表及其附件;

(二)為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提供必要條件的科研實驗用設備(用於中試和生產的設備除外);
(三)計算機工作站,中型、大型計算機;
(四)在海關監管期內用於維修依照本規定已免稅進口的儀器、儀表和設備或者用於改進、擴充該儀器、儀表和設備的功能而單獨進口的專用零部件及配件;
(五)各種載體形式的圖書、報刊、講稿、計算機軟體;
(六)標本、模型;
(七)實驗用材料;
(八)實驗用動物;
(九)研究開發、科學試驗和教學用的醫療檢測、分析儀器及其附件(限於醫葯類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
(十)優良品種植物及種子(限於農林類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
(十一)專業級樂器和音像資料(限於藝術類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
(十二)特殊需要的體育器材(限於體育類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
(十三)研究開發用的非汽油、柴油動力樣車(限於汽車類研究開發機構)。
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徵進口稅收規定
(2007年1月31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5號公布根據2011年6月14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科技開發用品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規定)和(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徵進口稅收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為了促進科學研究和教育事業的發展,推動科教興國戰略的實施,規范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的免稅進口行為,根據國務院關於同意對科教用品進口實行稅收優惠政策的決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以科學研究和教學為目的,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是指:
(一)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專門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
(二)國家承認學歷的實施專科及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
(三)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
第四條免稅進口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的具體范圍,按照本規定所附《免稅進口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清單》執行。
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的需求及國內生產發展情況,適時對《免稅進口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清單》進行調整。
第五條依照本規定免稅進口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應當直接用於本單位的科學研究和教學,不得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第六條經海關核準的單位,其免稅進口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可用於其他單位的科學研究和教學活動。
第七條違反規定,將免稅進口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罰,有關單位在1年內不得享受本稅收優惠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有關單位在3年內不得享受本稅收優惠政策。
第八條海關總署根據本規定製定海關具體實施辦法。
第九條本規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免稅進口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清單
(一)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用的分析、測量、檢查、計量、觀測、發生信號的儀器、儀表及其附件;
(二)為科學研究和教學提供必要條件的科研實驗用設備(用於中試和生產的設備除外);
(三)計算機工作站,中型、大型計算機;
(四)在海關監管期內用於維修依照本規定已免稅進口的儀器、儀表和設備或者用於改進、擴充該儀器、儀表和設備的功能而單獨進口的專用零部件及配件;
(五)各種載體形式的圖書、報刊、講稿、計算機軟體;
(六)標本、模型;
(七)教學用幻燈片;
(八)實驗用材料;
(九)實驗用動物;
(十)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用的醫療檢測、分析儀器及其附件(限於醫葯類院校、專業和醫葯類科學研究機構。經海關核准,上述進口單位以科學研究或教學為目的,在每5年每種1台的范圍內,可將免稅醫療檢測、分析儀器用於其附屬醫院的臨床活動);
(十一)優良品種植物及種子(限於農林類科學研究機構和農林類院校、專業);(十二)專業級樂器和音像資料(限於藝術類科學研究機構和藝術類院校、專業);
(十三)特殊需要的體育器材(限於體育類科學研究機構和體育類院校、專業);
(十四)教練飛機(限於飛行類院校);
(十五)教學實驗船舶所用關鍵設備(限於航運類院校);
(十六)科學研究用的非汽油、柴油動力樣車(限於汽車類院校、專業)。

⑻ 科技開發用品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規定2016年怎麼執行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修改《科技開發用品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規定》和《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徵進口稅收規定》的決定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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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科技開發用品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規定)和(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徵進口稅收規定)的決定》已經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謝旭人 署長 於廣洲 局長 肖捷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關於修改《科技開發用品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規定》和《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徵進口稅收規定》的決定

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科技開發用品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規定》和《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徵進口稅收規定》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對《科技開發用品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中的「在2010年12月31日前」修改為「在2015年12月31日前」。
(二)將附件《免稅進口科技開發用品清單》中的第二項修改為:「(二)為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提供必要條件的科研實驗用設備(用於中試和生產的設備除外)」。
二、對《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徵進口稅收規定》作如下修改:
將附件《免稅進口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清單》中的第二項修改為:「(二)為科學研究和教學提供必要條件的科研實驗用設備(用於中試和生產的設備除外)」。
本決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科技開發用品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規定》和《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徵進口稅收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科技開發用品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規定

(2007年1月31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公布根據2011年6月14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科技開發用品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規定)和(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徵進口稅收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為了鼓勵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促進科技進步,規范科技開發用品的免稅進口行為,根據國務院關於同意對科教用品進口實行稅收優惠政策的決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下列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一)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轉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
(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業技術中心;
(四)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五)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
第三條免稅進口科技開發用品的具體范圍,按照本規定所附《免稅進口科技開發用品清單》執行。
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科技開發用品的需求變化及國內生產發展情況,適時對《免稅進口科技開發用品清單》進行調整。
第四條依照本規定免稅進口的科技開發用品,應當直接用於本單位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不得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第五條經海關核準的單位,其免稅進口的科技開發用品可以用於其他單位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
第六條違反規定,將免稅進口的科技開發用品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罰,有關單位在1年內不得享受本稅收優惠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有關單位在3年內不得享受本稅收優惠政策。
第七條海關總署根據本規定製定海關具體實施辦法。
第八條本規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免稅進口科技開發用品清單

(一)研究開發、科學試驗用的分析、測量、檢查、計量、觀測、發生信號的儀器、儀表及其附件;
(二)為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提供必要條件的科研實驗用設備(用於中試和生產的設備除外);
(三)計算機工作站,中型、大型計算機;
(四)在海關監管期內用於維修依照本規定已免稅進口的儀器、儀表和設備或者用於改進、擴充該儀器、儀表和設備的功能而單獨進口的專用零部件及配件;
(五)各種載體形式的圖書、報刊、講稿、計算機軟體;
(六)標本、模型;
(七)實驗用材料;
(八)實驗用動物;
(九)研究開發、科學試驗和教學用的醫療檢測、分析儀器及其附件(限於醫葯類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
(十)優良品種植物及種子(限於農林類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
(十一)專業級樂器和音像資料(限於藝術類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
(十二)特殊需要的體育器材(限於體育類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
(十三)研究開發用的非汽油、柴油動力樣車(限於汽車類研究開發機構)。

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徵進口稅收規定

(2007年1月31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5號公布根據2011年6月14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科技開發用品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規定)和(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徵進口稅收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為了促進科學研究和教育事業的發展,推動科教興國戰略的實施,規范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的免稅進口行為,根據國務院關於同意對科教用品進口實行稅收優惠政策的決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以科學研究和教學為目的,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是指:
(一)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專門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
(二)國家承認學歷的實施專科及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
(三)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
第四條免稅進口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的具體范圍,按照本規定所附《免稅進口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清單》執行。
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的需求及國內生產發展情況,適時對《免稅進口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清單》進行調整。
第五條依照本規定免稅進口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應當直接用於本單位的科學研究和教學,不得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第六條經海關核準的單位,其免稅進口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可用於其他單位的科學研究和教學活動。
第七條違反規定,將免稅進口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罰,有關單位在1年內不得享受本稅收優惠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有關單位在3年內不得享受本稅收優惠政策。
第八條海關總署根據本規定製定海關具體實施辦法。
第九條本規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免稅進口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清單

(一)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用的分析、測量、檢查、計量、觀測、發生信號的儀器、儀表及其附件;
(二)為科學研究和教學提供必要條件的科研實驗用設備(用於中試和生產的設備除外);
(三)計算機工作站,中型、大型計算機;
(四)在海關監管期內用於維修依照本規定已免稅進口的儀器、儀表和設備或者用於改進、擴充該儀器、儀表和設備的功能而單獨進口的專用零部件及配件;
(五)各種載體形式的圖書、報刊、講稿、計算機軟體;
(六)標本、模型;
(七)教學用幻燈片;
(八)實驗用材料;
(九)實驗用動物;
(十)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用的醫療檢測、分析儀器及其附件(限於醫葯類院校、專業和醫葯類科學研究機構。經海關核准,上述進口單位以科學研究或教學為目的,在每5年每種1台的范圍內,可將免稅醫療檢測、分析儀器用於其附屬醫院的臨床活動);
(十一)優良品種植物及種子(限於農林類科學研究機構和農林類院校、專業);(十二)專業級樂器和音像資料(限於藝術類科學研究機構和藝術類院校、專業);
(十三)特殊需要的體育器材(限於體育類科學研究機構和體育類院校、專業);
(十四)教練飛機(限於飛行類院校);
(十五)教學實驗船舶所用關鍵設備(限於航運類院校);
(十六)科學研究用的非汽油、柴油動力樣車(限於汽車類院校、專業)。

⑼ 申請免稅需要什麼證件

先要看貨物是不是屬於能免稅的范圍內。
辦理需要提供發票,裝箱單,合同(中英文對照),還有免稅申請表。具體可以到當地報關行咨詢。報關行可以代辦一小部分的手續,主要還是企業自己向海關申請。
我以前幫客戶辦過,快是一個星期就批了,慢的也有一個月還沒有批的。就要看你們貨的復雜程度和當地海關的辦事效率了。
內資企業辦理技術改造項目進口設備免稅手續的程序:
一、申請的條件
1、內資企業技術改造項目進口設備;
2、申報的項目符合「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項目」;
3、進口的設備不屬於《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2000年修改)》范圍內規定的設備。
二、申請辦理的程序
1、企業提出項目申請,並編制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實施方案(內容見附件),報市經發局審批。
2、市經發局正式受理後,10個工作日內作出項目批復。
3、企業提出免稅申請,並提交相關資料。
4、市經發局出具項目確認書。
5、企業到廈門海關有關部門辦理免稅手續。
三、提供的資料
1、企業提出項目申請階段需要提供的資料:
a、編制技術改造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的實施方案
b、供水供電配套設施情況、環境評估、營業執照等附件資料,國有企業需提供投資主體的意見。(一式二份)
c、董事會意見
d、銀行貸款意見
2、出具項目確認書階段需要提供的資料:
a、企業項目免稅申請書(一式二份);
b、進口設備清單(一式三份);
c、訂購設備的合同一份;
d、按「招投法」規定需要招標的項目,需提供設備中標通知書。
四、辦理部門
市經濟發展局投資與技術進步處。
辦理內資企業進口設備免稅所需材料:
1、各市計委的免稅申請文件
2、項目可研報告及批復文件
3、進口設備清單
4、項目可研報告中提出的進口設備清單
5、項目法人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所有解釋權在省發展改革委。
進口設備免稅依據文件
1、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辦理內資項目《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有關問題的通知
(可參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改規劃[2003]900號)
2、關於進一步加強內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管理工作的通知
(可參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改規劃[2005]1537號)
3、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
4、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

⑽ 關於申請進口關稅減免問題

您的科研設備,我需要知道您的產品的用途、工作原理我這邊可以幫您內歸類海關編碼HSCODE,確認海關編容碼。

如要申請關稅優惠需要滿足一下條件:首先是國企,第二國企科研有需要證明
以科研教學為目的,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研教學用品、科技開發用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可享受免稅待遇的單位是指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的各類科研院所,包括專科及以上各高等學校、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轉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國家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可享受免稅待遇的科教用品包括各類分析、測量儀器、實驗室設備、計算機工作站,中型、大型計算機、標本、模型等。
科研單位如違反規定,將免稅進口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的,1年內不得享受該稅收優惠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有關單位在3年內不得享受本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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