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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業減免稅代碼是多少

發布時間: 2021-01-18 11:42:28

㈠ 關於福利企業有什麼相關稅收優惠有沒有這方面的文件或規定

國家調整完善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現將有關新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解析如下:一、調整完善後的福利企業優惠政策營業稅、增值稅:按企業實際安置殘疾人員的人數定額退還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每位殘疾人員每年可退還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數額為3.5萬元。企業所得稅:採取成本加計扣除的辦法,按企業實際支付給殘疾的職工工資加計1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二、享受稅收優惠的福利企業范圍(一)舉辦部門由社會各種投資主體設立的各類所有制內資企業(不含個體經營)。(二)認定條件。 1、企業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員占企業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必須達到25%及以上。 2、企業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員簽訂1 年以上的勞動合同。 3、企業依法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並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4、企業通過銀行(包括信用社等開辦代發工資業務的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員支付不低於所在縣(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5、上述殘疾人員,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並註明屬於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語言殘疾、肢體殘疾和智力殘疾的人員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殘疾證件省內有效。(三)行業范圍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為從事屬於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范圍內(廣告業除外)業務的企業。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為生產銷售應征增值稅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工業企業。但企業生產銷售消費稅應稅貨物、外購後直接銷售貨物、委託外單位加工貨物以及從事商品批發、零售的企業不適用上述稅收優惠政策。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行業范圍同流轉稅。三、新老政策區別 1、調整了稅收優惠方式--改全額減免或減半徵收為定額減免原政策規定,全額免徵營業稅及企業所得稅(或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新政策規定按每人每年3.5萬元減征營業稅、增值稅,按企業實際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加計1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擴大稅收優惠的殘疾人員范圍--由"四殘"增加為"五殘"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人員的范圍在原"四殘"即盲、聾、啞和肢體殘疾的基礎上增加了智力殘疾人員。 3、擴大了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范圍--由民政福利企業擴大到所有安置殘疾人的內資企業原政策規定,只有由民政部門、街道、鄉鎮舉辦的福利企業,才可以享受福利企業政策;新政策取消舉辦部門的規定,對社會各種投資主體設立的各類所有制內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且符合規定條件的,均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4、降低了安置比例--由35%降至25% 原政策規定,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應占生產人員35%以上;新政策規定,安置殘疾人占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達到25%。 5、更好地保障了殘疾人員的利益--必須繳納四險且通過金融機構代發工資原政策規定為殘疾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即可享受優惠政策;新政策規定企業依法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員四險,與原政策相比增加了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三個險種,並規定企業必須通過銀行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員支付不低於所在縣(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以保障殘疾人員可以及時足額地領取工資。 6、更好地發揮了稅收政策的導向作用--兼顧了安置的相對比例和絕對數原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將安置比例作為減免稅資格的認定標准,而沒有考慮到安置人員的絕對數。新政策兼顧了安置比例和安置人數兩方面因素,較好地堵塞了政策漏洞。首先,達到比例方可減免,有利於殘疾人集中就業,便於企業管理及稅收征管;其次,按照安置人數確定減免稅額,可以鼓勵多吸納殘疾人員。因此,新政策可以鼓勵企業多安置殘疾人員,並使其集中、穩定就業,充分發揮了稅收優惠政策引導殘疾人就業的導向作用。

㈡ 福利企業所得稅減免

下面文件看下,原文可到稅務總局網站查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7]92號
注釋:條款失效,本通知第三條第(二)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4號]第三條的規定」失效。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增值稅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財稅〔2009〕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更好地發揮稅收政策促進殘疾人就業的作用,進一步保障殘疾人的切身利益,經國務院批准並商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同意,決定在全國統一實行新的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安置殘疾人單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
(一)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二)主管國稅機關應按月退還增值稅,本月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年度(指納稅年度,下同)內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後月份退還。主管地稅機關應按月減征營業稅,本月應繳營業稅不足減征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後月份減征,但不得從以前月份已交營業稅中退還。
(三)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僅適用於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於上述單位生產銷售消費稅應稅貨物和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託外單位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上述營業稅優惠政策僅適用於提供「服務業」稅目(廣告業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於上述單位提供廣告業勞務以及不屬於「服務業」稅目的營業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
單位應當分別核算上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不能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四)兼營本通知規定享受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單位,可自行選擇退還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一經選定,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
(五)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下崗再就業、軍轉幹部、隨軍家屬等支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
(六)本條所述「單位」是指稅務登記為各類所有制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對安置殘疾人單位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一) 單位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並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單位實際支付給殘疾人的工資加計扣除部分,如大於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本年度和以後年度均不得扣除。虧損單位不適用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
單位在執行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辦法的同時,可以享受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二)對單位按照第一條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三)本條所述「單位」是指稅務登記為各類所有制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三、對殘疾人個人就業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6號)第六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93)財法字第40號]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4號]第三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徵增值稅。(失效)
四、對殘疾人個人就業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四十四號)第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42號)第十六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按照省(不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征幅度和期限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和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和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單位的條件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包括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和其他單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並經過有關部門的認定後,均可申請享受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
(二)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高於25%(含25%),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10人(含10人)。
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低於25%(不含25%)但高於1.5%(含1.5%),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5人(含5人)的單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三)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四)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五)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六、其他有關規定
(一)經認定的符合上述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單位,應按月計算實際安置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達到要求的,暫停其本月相應的稅收優惠。在一個年度內累計三個月平均比例未達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一條第7項規定的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是指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並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企業,上述企業只要符合第五條第(二)項條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這類企業在計算殘疾人人數時可將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的特殊教育學校的全日制在校學生計算在內,在計算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時也要將上述學生計算在內。
(三)在除遼寧、大連、上海、浙江、寧波、湖北、廣東、深圳、重慶、陝西以外的其他地區,2007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有關繳納社會保險條件,但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其他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暫予認定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上述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盡快為安置的殘疾人足額繳納有關社會保險。2007年10月1日起,對仍不符合該項規定的單位,應停止執行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四)對安置殘疾人單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各項條件實行年審辦法,具體年審辦法由省級稅務部門會同同級民政部門及殘疾人聯合會制定。
七、有關定義
(一)本通知所述「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註明屬於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的人員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二)本通知所述「個人」均指自然人。
(三)本通知所述「單位在職職工」是指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依法應當簽訂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的雇員。
(四)本通知所述「工療機構」是指集就業和康復為一體的福利性生產安置單位,通過組織精神殘疾人員參加適當生產勞動和實施康復治療與訓練,達到安定情緒、緩解症狀、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狀況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設的康復車間、企業附設的工療車間、基層政府和組織興辦的工療站等。
八、對殘疾人人數計算的規定
(一)允許將精神殘疾人員計入殘疾人人數享受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僅限於工療機構等適合安置精神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具體范圍由省級稅務部門會同同級財政、民政部門及殘疾人聯合會規定。
(二)單位安置的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主席令第二十八號)及有關規定的勞動年齡的殘疾人,不列入本通知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安置比例及第一條規定的退稅、減稅限額和第二條規定的加計扣除額的計算。
九、單位和個人採用簽訂虛假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偽造或重復使用殘疾人證或殘疾軍人證、殘疾人掛名而不實際上崗工作、虛報殘疾人安置比例、為殘疾人不繳或少繳規定的社會保險、變相向殘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資等方法騙取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外,其實際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內實際享受到的減(退)稅款應全額追繳入庫,並自其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起三年內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十、本通知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具體徵收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另行制定。福利企業安置殘疾人比例和安置殘疾人基本設施的認定管理辦法由民政部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及其他單位安置殘疾人比例和安置殘疾人基本設施的認定管理辦法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商財政部、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十一、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但外商投資企業適用本通知第二條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1]號第一條第(九)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福利企業、學校辦企業征稅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民政福利企業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福利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3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06]111號)、《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民政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12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調整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06〕135號)自2007年7月1日起停止執行。
十二、各地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本通知的各項規定,加強領導,及時向當地政府匯報,取得政府的理解與支持,並密切與民政、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銜接、溝通。稅務部門要牽頭建立由上述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共同將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政策貫徹落實好。財政、稅務部門之間要相互配合,省級稅務部門每半年要將執行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政策的減免(退)稅數據及相關情況及時通報省級財政部門。
十三、各地在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上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

㈢ 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社會福利企業是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具有法人資格的,為安置殘疾人員勞動就業而興辦的具有社會福利性質的特殊企業。
國家對這類經濟組織酌情減免產品稅、營業稅、增值稅等,所減免的稅金全部作為企業發展基金和集體福利基金;企業的利潤主要用於擴大再生產、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和獎金;有條件地提取少部分用於社會福利事業。
三、退稅減稅辦法
(一)增值稅和營業稅
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方式。納稅人本月應退增值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本月應退增值稅額=納稅人本月實際安置殘疾人員人數×縣級以上稅務機關確定的每位殘疾人員每年可退還增值稅的具體限額÷12
營業稅實行按月減征方式。納稅人本月應減征營業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本月應減征營業稅額=納稅人本月實際安置殘疾人員人數×縣級以上稅務機關確定的每位殘疾人員每年可減征營業稅的具體限額÷12
兼營營業稅「服務業」稅目勞務和其他稅目勞務的納稅人,只能減征「服務業」稅目勞務的應納稅額;「服務業」稅目勞務的應納稅額不足扣減的,不得用其他稅目勞務的應納稅額扣減。
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主管稅務機關審批意見的次月起,隨納稅申報一並書面申請退、減增值稅或營業稅。
經認定的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實際安置殘疾人員佔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逐月計算,本月比例未達到25%的,不得退還本月的增值稅或減征本月的營業稅。
年度終了,應平均計算納稅人全年實際安置殘疾人員佔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一個納稅年度內累計3個月平均比例未達到25%的,應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稅退稅、營業稅減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納稅人新安置殘疾人員從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的次月起計算,其他職工從錄用的次月起計算;安置的殘疾人員和其他職工減少的,從次月起計算。
(二)所得稅
對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落實稅收優惠政策。

㈣ 福利企業減免的增值稅匯算清繳填在哪

福利企業減免的增值稅匯算清繳填在營業外收入。
民政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在回2008年1月1日企業所答得稅法實施以後,作為免稅收入處理的法理依據是不存在的,如果企業能夠提供相關的文件並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不能提供的,一律作為應稅收入處理。

㈤ 福利企業所得稅的免稅政策是怎樣的

福利企業在所得稅上的稅收優惠:單位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並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實施條例第九十六條)

㈥ 民政福利企業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生產企業可減征或者免徵所得稅,是指:

(1)對民版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權和街道辦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暫免徵收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徵收所得稅。

(2)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四殘」人員的范圍包括盲、聾、啞和肢體殘疾。「智殘」和「弱視」人員也屬於安置「四殘」人員的范圍,但這些人員必須具有勞動能力,能上崗。

(3)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福利生產企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①具備國家規定的開辦企業的條件;

②安置「四殘」人員達到規定的比例;

③生產和經營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並適宜殘疾人從事生產勞動或經營;

④每個殘疾職工都具有適當的勞動崗位;

⑤有必要的適合殘疾人生理狀況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勞動保護措施;

⑥有嚴格、完善的各項管理制度,並建立了「四表一冊」(企業基本情況表、殘疾職工工種安排表、企業職工工資表、利稅分配使用報表、殘疾職工名冊)。

㈦ 福利企業稅收優惠

福利企業抄優惠政策
營業稅、增值稅:按企業實際安置殘疾人員的人數定額退還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每位殘疾人員每年可退還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數額為3.5萬元。
企業所得稅:採取成本加計扣除的辦法,按企業實際支付給殘疾的職工工資加計一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還有的地方可以減免房產稅和土地稅

㈧ 福利企業可以免徵哪些稅收

國家針對福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三種:

一、是稅務機關按福利企業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增值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按照單位所在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二、是福利企業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並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三、是福利企業進口適合殘疾人操作的生產設備,經審核批准可享受殘疾人專用品進口減免稅政策。

(8)福利企業減免稅代碼是多少擴展閱讀: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單位的條件

(一) 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

(二) 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高於25%(含25%),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10人(含10人)。

(三) 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四) 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五) 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㈨ 社會福利企業,最新的稅收優惠文件有哪些不要已經廢止的

一、企業所得稅

1、《企業所得稅法》

第三十條 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二)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第三十四條 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3、《殘疾人保障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超過規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和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依法給予稅收優惠,並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國家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

4、《關於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

一、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5、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

單位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並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單位實際支付給殘疾人的工資加計扣除部分,如大於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本年度和以後年度均不得扣除。虧損單位不適用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

單位在執行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辦法的同時,可以享受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低於25%(不含25%)但高於1.5%(含1.5%),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5人(含5人)的單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加計扣除」,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即征即退或減征」。

對單位按照本通知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二、增值稅及營業稅

1、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

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對單位按照本通知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低於25%(不含25%)但高於1.5%(含1.5%),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5人(含5人)的單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加計扣除」,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即征即退或減征」。

2、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7號)

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方式。納稅人當年應納稅額不足退還的,不得結轉以後年度退還。納稅人當月應退增值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當月應退增值稅額=納稅人當月實際安置殘疾人員人數×縣級以上稅務機關確定的每位殘疾人員每年可退還增值稅的具體限額÷12

營業稅實行按月減征方式。主管稅務機關應按月減征營業稅,當月應繳營業稅不足減征的,不得結轉當年以後月份減征。納稅人當月應減征營業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當月應減征營業稅額=納稅人當月實際安置殘疾人員人數×縣級以上稅務機關確定的每位殘疾人員每年可減征營業稅的具體限額÷12

三、其他稅種

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

一、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

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於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於10人(含10人)的單位,可減征或免徵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具體減免稅比例及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主管部門確定。

㈩ 福利企業2016退稅金額

聘用殘疾人滿足一定條件的企業可以享受增值稅、營業稅等退稅政策,該退稅屬於財政性資金,不屬於免稅收入。如果滿足《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規定條件的,能按「不征稅收入」處理,但同時相應的費用、折舊等也需要調增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否則,應在收到當年,作為應稅收入納入應納稅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規定:(二)對單位按照第一條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但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除國發[2007]39號、國發[2007]40號及財稅[2008]1號規定的優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實施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一律廢止。各地區、各部門一律不得越權制定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而且在國發[2007]39號、國發[2007]40號中都沒有提到福利企業可以過渡。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准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規定:
對安置殘疾人單位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對單位按照第一條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雖然此文件沒在國發[2007]39號、國發[2007]40號中,但是此文件的發布日期為2007年6月15日,是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公布之後,這說明財征稅、國家稅務總局在制定文件時是有所考慮的,所以應繼續免徵企業所得稅。

望採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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