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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貼免稅收入怎麼填寫

發布時間: 2021-02-25 23:19:41

Ⅰ 3萬以下免稅收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怎麼填

免徵增值稅申報表填寫方法:

銷售額在第1欄不填,只填第7欄或第8欄。(小微企業填第7欄,個體戶或其他個人填第8欄),如果還有其他符合免徵增值稅條件的免稅銷售額,合計填寫在第6欄。

1、填報對象。全國稅收調查信息表(00表)企業表(01表)和貨物勞務表(02表),應以增值稅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為填報對象,但辦理臨時稅務登記證的企業可以不納入調查。

2、數據來源。01表和02表均來源於主管稅務部門、企業主管部門和會計師事務所審核後的2014年度各稅種納稅申報表、企業財務報告、所得稅匯算清繳報表、會計賬戶及其他有關資料。

3、指標范圍。法人企業需填寫本法人(含其非獨立核算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的相關稅費指標(01表第2-271行及02表各行,下同)、財務和其他指標(01表272-427行,下同);

獨立核算的非法人企業需填寫本企業相關稅費指標、財務和其他指標;非獨立核算的非法人企業只需填寫本企業相關稅費指標,不填寫財務及其他指標。

4、填寫要求。00表和01表應逐行填列,02表應逐欄(即分貨物或勞務)並逐行填列,對沒有數據的項目填「0」,不留空行。

各項指標中,對註明關系式的指標,相關數據應滿足關系式的要求;對未列明關系式的指標,相關數據之間邏輯關系要求正確。特殊情況不能滿足關系式的須填寫審核說明。

(1)生育津貼免稅收入怎麼填寫擴展閱讀:

1、本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填報。增值稅A類企業使用淺綠色申報表,B類企業使用米黃色申報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簡易辦法依照6%徵收率繳納增值稅的貨物,也使用本表。

2、本表「經濟類型」欄,按製造業、採掘業、電力、煤氣、供水及商業分別填寫。

3、本表「本期銷項稅額」中的有關欄次,接下列要求填寫:

(1)特區內工業企業如有「一般銷售」、「地產地銷」、「免稅銷售」情況的應分別填列,除特區內工業企業以外的其它企業,不得填報「地產地銷」欄,所有企業如有「出口貨物」情況的都須申報。

煙、酒、礦物油地產地銷減半徵收的,將銷售額一半記入「一般銷售」、一半記入「地產地銷」,分別按其適用稅率計算銷售稅額。

(2)「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按國家稅務總局計會統計報表的分類口徑及不同的適用稅率分別填列。對一些生產、經營品種較多的企業,如果一張申報表貨物名稱填寫不下的,

可以按不同的稅率匯總名稱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對匯總填報申報表的,必須附有銷貨方填開的按國家稅務總局計會統計報表的分類口徑及不同的稅率分別填列「貨物」清單。

(3)「應稅銷售額」的填寫口徑,為增值稅的計稅銷售額。如企業財務會計核算不作銷售的而按稅法規定應征稅的價外費用,也應填入「應稅銷售額「中。

(4)「稅率」按所銷售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適用稅率填寫,一般納稅人按簡易辦法征稅的貨物,該欄按6%的徵收率填寫。

(5)按不同銷售類型計算其所佔銷售總額的百分比①②③④。

Ⅱ 有免稅收入的如何填寫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

需要填寫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
填報說明
一、本表適用於實行查賬徵收方式申報企業所得稅的居民納稅人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的非居民納稅人在月(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使用。
二、本表表頭項目:
1、「稅款所屬期間」:納稅人填寫的「稅款所屬期間」為公歷1月1日至所屬月(季)度最後一日。
企業年度中間開業的納稅人填寫的「稅款所屬期間」為當月(季)開始經營之日至所屬季度的最後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況填報。
2、「納稅人識別號」:填報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號碼(15位)。
3、「納稅人名稱」:填報稅務登記證中的納稅人全稱。
三、各列的填報
1、「據實預繳」的納稅人第2行-第9行:填報「本期金額」列,數據為所屬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後一日;填報「累計金額」列,數據為納稅人所屬年度1月1日至所屬季度(或月份)最後一日的累計數。納稅人當期應補(退)所得稅額為「累計金額」列第9行「應補(退)所得稅額」的數據。
2、「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納稅人第11行至14行及「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的納稅人第16行:填報表內第11行至第14行、第16行「本期金額」列,數據為所屬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後一日。
四、各行的填報
本表結構分為兩部分:
1、第一部分為第1行至第16行,納稅人根據自身的預繳申報方式分別填報,包括非居民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據實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2至9行;實行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額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11至14行;實行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16行。
2、第二部分為第17行至第22行,由實行匯總納稅的總機構在填報第一部分的基礎上填報第18至20行;分支機構填報第20至22行。
五、具體項目填報說明:
1、第2行「營業收入」:填報會計制度核算的營業收入,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按其會計制度核算的收入填報。
2、第3行「營業成本」:填報會計制度核算的營業成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按其會計制度核算的成本(費用)填報。
3、第4行「利潤總額」:填報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其中包括從事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在本行填寫按本期取得預售收入計算出的預計利潤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比照填報。
4、第5行「稅率(25%)」: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的25%稅率計算應納所得稅額。
5、第6行「應納所得稅額」:填報計算出的當期應納所得稅額。第6行=第4行×第5行,且第6行≥0。
6、第7行「減免所得稅額」:填報當期實際享受的減免所得稅額,包括享受減免稅優惠過渡期的稅收優惠、小型微利企業優惠、高新技術企業優惠及經稅務機關審批或備案的其他減免稅優惠。 第7行≤第6行。
7、第8行「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填報累計已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額,「本期金額」列不填。
8、第9行「應補(退)所得稅額」:填報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本次應補(退)預繳所得稅額。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且第9行<0時,填0, 「本期金額」列不填。
9、第11行「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填報上一納稅年度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本行不包括納稅人的境外所得。
10、第12行「本月(季)應納所得稅所得額」:填報納稅人依據上一納稅年度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按季預繳企業:第12行=第11行×1/4
按月預繳企業:第12 行=第11行×1/12
11、第13行「稅率(25%)」: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的25%稅率計算應納所得稅額。
12、第14行「本月(季)應納所得稅額」:填報計算的本月(季)應納所得稅額。第14行=第12行×第13行
13、第16行「本月(季)確定預繳的所得稅額」:填報依據稅務機關認定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出的本月(季)應繳納所得稅額。
14、第18行「總機構應分攤的所得稅額」:填報匯總納稅總機構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預繳所得稅額為基數,按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計算出的本期預繳所得稅額。
(1)據實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第9行×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25%
(2)按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額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第14行×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25%
(3)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第16行×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25%
15、第19行「中央財政集中分配稅款的所得稅額」:填報匯總納稅總機構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預繳所得稅額為基數,按中央財政集中分配稅款的預繳比例計算出的本期預繳所得稅額。
(1)據實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第9行×中央財政集中分配稅款的預繳比例25%
(2)按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額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第14行×中央財政集中分配稅款的預繳比例25%
(3)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第16行×中央財政集中分配稅款的預繳比例25%
16、第20行「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稅額」:填報匯總納稅總機構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預繳所得稅額為基數,按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比例計算出的本期預繳所得稅額。
(1)據實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第9行×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比例50%
(2)按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額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第14行×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比例50%
(3)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第16行×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比例50%
(分支機構本行填報總機構申報的第20行「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稅額」)
17、第21行「分配比例」:填報匯總納稅分支機構依據《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分配表》中確定的分配比例。
18、第22行「分配的所得稅額」:填報匯總納稅分支機構依據當期總機構申報表中第20行「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稅額」×本表第21行「分配比例」的數額。

Ⅲ 個人所得稅本期免稅收入需要填附表嗎

報個人所得稅時,其中有一項為免稅收入,一般在那裡填寫金額

Ⅳ 免稅收入額怎填寫

免稅收入額是指:(一)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范圍:(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布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3)獨生子女費;(4) 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5)托兒補助費;(6)按規定報銷的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7)從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8)民政部門支付的救濟性補助;(9)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10)保險賠款、撫恤金;(11)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12)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13)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並向指定金融機構實際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14)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個人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所得;(15)對國有企業職工,因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宣告破產,從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16)按照我國有關 法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17)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包括我國與相關國家、地區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安排中規定免稅的所得;(18)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免稅的所得。
目前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只有(1)中國科學院院士津貼每人每月200元;(2)中國科學院資深院士和中國工程院資深院士每人每年1萬元的資深院士津貼。
如果你的收入中有符合以上一項或多項的,可填列

Ⅳ 企業所得稅季報時免稅收入和政府補貼收入該怎樣填寫

企業所得抄稅季報時免稅收入和政府補貼收入填寫入到「利潤總額」中。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填報說明:
第7行「免稅收入」:填報計入利潤總額但屬於稅收規定免稅的收入或收益。如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收入、國庫券利息收入等。

Ⅵ 申請免稅的收入明細怎麼寫

按照符復合免稅收入的條例,可以制按照下面的條例寫:

免稅收入包括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收入,符合條件的非營利公益組織的收入等。
除上述以外,還包括以下

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Ⅶ 員工的生育津貼可以免徵個人所得稅嗎

可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內的通知》(財稅〔2008〕8號)容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就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於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Ⅷ 免稅收入明細表怎麼做

一、基本結構及表間的邏輯關系
本附表按「免稅所得」、「減免稅額」和「抵免所得稅額」三部分分別填報,其中,「免稅所得」填報企業按稅法規定,准予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抵扣的免稅項目所得;「減免稅額」填報包括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或備案的各類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的項目;「抵免所得稅額」填報企業國產設備投資額按規定在本年抵免的企業所得稅額。將本表的「免稅所得」合計數填入主表第18行「免稅所得」,其最大金額不得超過納稅調整後所得,減去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將本表「減免稅」合計數與「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合計數填入主表第29行「減免所得稅額」。
主表與本表的關系
1.「一、免稅所得合計」=主表18行。
2.「二、減免稅額合計」+「三、抵免所得稅額」=主表29行。
二、填報要求
(一)免稅所得部分
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應單獨核算的免予征稅的所得額。在免稅所得額的確認計算過程中,要注意「收入」和「所得」的區別。如國債利息所得、免稅的補貼收入、免稅的基金、收費或附加、以及免於補稅的投資收益,屬於企業所得稅的收入總額類;而免稅的技術轉讓收益、免稅的治理「三廢」收益、種植業、養殖業及農林產品初加工所得,以及其他免稅所得等屬於收入扣減成本費用以後的所得額。
1.國債利息所得
稅法對投資國債的規定與其他債券相比有優惠政策,即企業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也稱國債的持有收益,免徵企業所得稅。但國債的處置收益應計入應稅所得。
企業會計核算時,將國債的全部利息收入作為投資收益計入利潤總額,但稅收處理時,應將國債的利息收入作為投資的持有收益,即填入附表三第4列的有關數據,才能作為免稅所得予以抵減,填入附表七的第1行;而將國債的經營所得(處置收益),即實行國債凈價交易的交割單上列明的應付利息以外的資本利得,作為投資的轉讓所得和損失,即填入附表三第10列有關數據,不作為免稅的國債利息所得。
2.免稅的補貼收入
補貼收入是指納稅人按規定實際收到退還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或按國家法定的補助定額並按期限給予的定額補貼,以及屬於國家財政扶持的領域而給予的其他形式的補貼。
企業取得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者外,應一律並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對企業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含即征即退、先征後退),除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有指定用途的項目以外,都應並入企業利潤,照章徵收企業所得稅。對直接減免和即征即退的,應並入企業當年利潤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先征稅後返還和先征後退的,應並入企業實際收到退稅或返還稅款年度的企業利潤徵收企業所得稅。
有關企業「有指定用途的」的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目前主要有:
(1)財稅[[2000]第025號文件規定的,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2)財稅[[2002]第070號文件規定的,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生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矽片),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集成電路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3)財稅[2005]第033號文件規定的,鑄鍛、模具和數控機床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
得的增值稅返還收入,計入「補貼收入」。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免徵企業所得稅。鑄鍛、模具和數控機床企業取得的增值稅返還資金應納入專戶管理,專項用於企業技術研究與開發。凡改變用途的,則應補繳企業所得稅。
屬於國家財政扶持的領域而給予的一定期限的專項補貼項目有:
依據財稅[[20041139文件規定,納稅人吸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按《(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於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2]107號)中規定的范圍、項目和標准取得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會計制度和稅法在補貼收入的規定上基本相同,對屬於免稅的補貼收入,會計上按權責發生制的原則確認補貼收入的,稅法必須按收付實現制原則在實際收到年度確認免稅的補貼收入。
對企業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在會計處理上增值稅與營業稅、消費稅也有區別:
(1)企業實際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後退、先征稅後返還的增值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對於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
(2)企業實際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後退、先征稅後返還的營業稅、消費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等科目。對於直接減免的營業稅、消費稅,不作賬務處理。
減免的營業稅、消費稅雖然未增加收入,但沖減的當期扣除項目中的稅金及附加,其對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結果影響是一致的。
此外,在會計實務中還有部分退還稅款的項目,並不作為補貼收入核算。如:
(1)企業出口貨物所獲得的增值稅退稅款,應沖抵相應的「進項稅額」或己交增值稅稅金,不並入利潤徵收企業所得稅。
(2)生產企業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產品,凡按照財政部《關了消費稅會計處理的規定》((93)財會字第83號),在計算消費稅時做「應收賬款」處理的,其所獲得的消費稅退稅款,應沖抵「應收賬款」,不並入利潤徵收企業所得稅。
(3)外貿企業自營出口所獲得的消費稅退稅款,應沖抵「商品銷售成本」,不直接並入利潤徵收企業所得稅。
(4)對收到的出口產品增值稅退稅,應貸記「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科目。同樣,對收到的先征後返的所得稅,依據財會〔2001] 43號文件規定,應沖減「所得稅」科目,也不得作為補貼收入處理。
匯繳申報時,納稅人應按當年實際收到的補貼收入,將其中符合免稅條件的補貼收入填入本表「免稅所得合計」的第2行。
3.免稅的納入預算管理的基金、收費或附加
「免稅的納入預算管理的基金、附加或收費」填報企業已計入本年的銷售(營業)收入,按稅法規定予以免稅的基金、附加和收費,不包括應徵收企業所得稅的未納入預算管理的基金、附加和收費。
依據財稅字[997)第022號文件精神,在具體執行中把握兩條原則,一是企業收取和交納的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收費),屬於國務院或財政部批准收取,並按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不徵收企業所得稅,並允許企業在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時做稅前扣除;二是企業收取和交納的各項收費,屬於國務院或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批准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按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不徵收企業所得稅,並允許企業在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時做稅前扣除。不屬於上述規定的其他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和收費,不得作為免稅收入,也不得稅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財稅字[[1997]022號文件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養路費、車輛購置附加費、鐵路建設基金、電力建設基金、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新菜地開發基金、公路建設基金、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農村教育事業附加費、郵電附加費、港口建設費、市話初裝基金、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等13項政府性基金(收費)免徵企業所得稅。(財稅[1997]33號)
此外,各級福利彩票發行機構的福利彩票發行收入中用作社會福利基金,並納入財政預算或預算外資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部分,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福利彩票用於其他用途的其他發行收入,應依法徵收企業所得稅。(國稅函[2001]第745號)。
5. 免於補稅的投資收益
「免於補稅的投資收益」僅指從被投資企業的稅後利潤中分回的股紅、股利的部分,即投資的持有收益,符合以下兩種情形的,才能作為免稅所得抵免應納稅所得額:
一是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與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一致的;
二是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於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但被投資企業符合國家稅收法規規定,享受定期減稅、免稅優惠的。
除上述以外其他投資的持有收益以及投資的處置收益,不得作為免於補稅的投資收益。在匯繳申報時,要依據附表三第4列的有關數據分析填報。
5,免稅的技術轉讓收益
「免稅的技術轉讓收益」是指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的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所得;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等。
企事業單位的技術開發及其相關收入,比照技術轉讓執行;上述所稱的科研單位是指全民所有制獨立核算的科學研究機構。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所屬研究所和各類技術開發、咨詢、服務中介組織。科研單位的認定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上科委提供具體名單報經同級稅務機關審核(國稅函[1996]第256號)。
在稅收處理上,要求企業的技術交易所得與其他經營所得分別核算,不能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能享受稅收優惠。企業應將當年實現的屬於免稅的技術性收入,扣除對應的成本費用(包括直接耗用的材料、人員工資、折舊等直接費用、以及應分攤的期間費用)後的金額,確認為免稅所得。企事業單位免稅的技術轉讓收益低於30萬元的,據實抵扣;超過30萬元的,只抵扣30萬元的免稅所得,超過部分不得作為免稅所得。
6、免稅的治理「三廢」收益
免稅的治理「三廢」收益是指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所得,包括:
(1)企業在原設計規定的產品以外,綜合利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作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徵所得稅5年;
(2)企業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研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
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徵所得稅5年;
(3)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可減征或者免徵所得稅1年。
凡申請享受「三廢」等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的企業,應根據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經貿資源[1998]716號),向所在地地(市)級人民政府的原經貿委(原經委、原計經委,以下簡稱地級經貿委)等設立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抄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認定委員會通過的認定結論,對認定合格的資源綜合利用單位,(產品、項自)發給認定證書。
獲得認定證書的單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報告,稅務主管機關根據認定證書及有關材料,辦理有關減免稅事項。
享受「三廢」等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的,可以是企業(分廠、車間)的全部所得,也可以是資源綜合利用產品、項目的所得。申報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的,必須具備以下3個條件,一是實行獨立核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項目能獨立一計算盈虧:二是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有關標准:三是不破壞資源,不造成二次污染。
在稅收處理上,要求企業的「三廢」等資源綜合利用所得與其他生產經營所得分別核算,不能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的,未經稅務機關批準的,不能享受稅收優惠。
7、種植業、養殖業及農林產品初加工所得
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業所得免稅范圍,主要包括三部分:
一是對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從事符合規定范圍的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業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是在財稅字[1997]第049號列舉單內的邊境貧困的國有農場、林場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是自2001年1月l日起,對包括國有企事業單位在內的所有企事業單位種植林木、林木種子和苗木作物以及從事林木產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01]171號)。種植林木、林木種子和苗木作物以及從事林木產品初加工的范圍,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49號)的規定確定。
免稅的種植業、養殖業、農林產品初加工業必須與其他業務分別核算。否則,應全額照章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國有農口企事業一單位從事工業、建築、交通、商業及其他非種植、養殖和農林產品初加工業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應照章徵收企業所得稅。
8.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免稅
9.其他免稅所得
其他免稅所得是指企業除上述己列明免稅所得以外的,按稅收規定可以免稅的其他所得。如國家對環保設備(產品)給予鼓勵和扶持的政策,根據國經貿資源[2000]159號文件規定,對專門生產《當前國家鼓勵發展的環保產業設備(產品)目錄》內設備(產品)的企業(分廠、車間),在符合獨立核算、能獨立計算盈虧的條件下,其年度凈收入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具體辦法可參照國家經貿委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國經貿資[1998]716號)執行。
(二)減免稅額部分
減免稅填報包括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和備案的減征、免徵企業所得稅的項目。具體按所列明細分項填報。本表「減免稅」合計數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等於主表第29行「減免所得稅額」。
高新技術企業及技術進步
1.高新技術開發區
根據財稅字[94]第001號的文件規定,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企業,經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減按巧%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徵所得稅兩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財稅[[2002]第070號文中,對此做了修訂,對執行自投產年度起兩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的內資企業,改按執行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政策。
在稅收管理上,依據國稅發〔2004第082號文件的規定,取消了該審批項目,凡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設立經營的內資企業,經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納稅人應在報送年度納稅申報時,附送有關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的資格證書(復印件)、營業執照及高新技術產品或項目的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後,均可自主申報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著重做好以下審查的重點工作:
(1)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是否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審批程序審核發放;
(2)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是否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的有關認定條件,是否有真正的高新技術產品或項目;
(3)是否符合新辦企業的有關規定條件;
(4)納稅人的注冊地與實際生產經營地是否均位於「經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注冊地在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實際生產經營地部分在區內,另一部分在區外的,享受優惠政策的區內經營部分是否能夠單獨設立賬簿,實行獨立經濟核算;
主管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採用欺騙手段獲得優惠資格的,應按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發現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的,或者屬於有關部門認定失誤的,應及時與有關認定部門協調溝通、提請糾正,並取消其優惠資格,補征稅款。

Ⅸ 個人所得稅申報中的收入額和免稅收入額怎麼填寫

所得稅總額為增值稅發票和普通發票的不納稅總額。

具體的計算:

應納稅額=(增票不含稅+總票)*稅務局確定的所得稅率*25%。

所得稅率由稅務機關決定,各企業略有不同。

應交的所得稅多多少少,不能抵扣成本,而是根據你的總收入來設定。

(9)生育津貼免稅收入怎麼填寫擴展閱讀:

稅前扣除規定和企業的實際會計處理:

稅法優惠原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的財務會計處理措施與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不一致的,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計算。(註: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

例如,在員工福利基金的范圍內,財政部門與國稅函有相關規定和不一致,而國家稅務總局在稅務問題上就所得稅按照國稅函的文件處理;在會計處理中按照財政部的財務通文件。如果沒有,按照稅法的標准。

在實際操作中,還需要注意稅法優惠原則在其他方面的體現。例如,合同規定股權轉讓產生的個人所得稅由個人承擔,但這部分費用由另一方承擔。在實際操作中,如果沒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務部門還是會找個人來承擔責任。

稅法的協調原則:企業財務會計系統的基礎上,與實際支出已確認在金融和會計處理,誰不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准,應根據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15號通知

稅法空白原則:稅法法規未明確規定的具體扣除額,在不違反稅前扣除額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財務會計規定進行計算。

Ⅹ 生育津貼能免多少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版政策的通知》(財稅〔權2008〕8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就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於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如果生育津貼超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標准,則超過部分不予扣除,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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