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拍賣為什麼打折
Ⅰ 南京別墅為何三折拍賣
豪宅為來什麼會被打折拍賣?南源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提供的拍賣標的調查情況表回答了這一問題。據調查表顯示,法院曾委託深圳世聯土地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對該房產進行評估。評估公司對估價查勘時,通過查閱歷史資料,確定該房產中曾發生過謀殺案件,具有重大瑕疵,極不易變現。因此評估其最終價值時,在原市場價值基礎上按照50%的比例進行了計算,得到618萬元的評估價。
據了解,該房產與2011年發生的一起碎屍案有關。當年2月,原屋主父女兩人,在別墅車庫內殺害了女婿,並將其屍解。後被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分別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無期徒刑。
Ⅱ 我家有一套房子法院進行了司法拍賣,法院評估價格是90萬,為啥第一次網上掛拍才81萬
人民法院確定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四條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於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條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並應當征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
(2)第一次拍賣為什麼打折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購買者在購買司法拍賣的房子前,了解房產是否存在抵押,若有抵押的話,要弄清楚在什麼情況下房產可解除抵押。
2、查清房產是否有欠費:購買者需要查清該房產的前房主是否有拖欠費用,如物業費、水電費、煤氣費、垃圾費等相關費用,若沒查清楚就買了欠費的拍賣的房產,購房者就需要把拖欠的費用都補上,才能使用房屋。
3、現場考察房產的情況:該拍賣房產的具體位置、外部情況、內部情況等都需要購買者親自到現在進行考察。以免買到與拍賣圖片不符的房產。
Ⅲ 為什麼法院拍賣,沒人要了再拍賣卻沒降價
降不降價是由法院決定的。不是所有流拍的都會降價再拍賣的。
也有可能第一次公告後由於其它原因停拍了,這次第二次公告,但還是第一次拍賣。
Ⅳ 司法拍賣為什麼有的打八折有的打八點五這
司法拍賣的數值常常低於拍賣品的市場價值,也就是賤賣;
這是為了盡快的處理掉該財產,轉化成貨幣用於清償,所以有的時候會打折進行拍賣,就是為了快點將其價值轉換成貨幣價值。
Ⅳ 法院拍賣房產一拍能不降價嗎
您好,根據最高院網路拍賣司法解釋的規定,第一次拍賣時,法院可以內根據評估價或者參考容價的實際情況,降價30%進行第一次拍賣,同時也就是說,法院有權選擇不講價,直接按照評估價或參考價進行第一次拍賣。這種情況下,作為當事人能做的只能是跟承辦法官多進行溝通,以書面申請等方式遞交,表達訴求。
Ⅵ 關於降價拍賣的一些問題
首先這兩次拍買來符合源我國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八條:人民法院確定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
不可以第三次拍賣,根據上法
第二十七條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動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並將該動產退還被執行人。
第二十八條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
由於拍賣物品是動產,所以應當遵照第二十七條執行,因此,如果二次流拍法院會將這些家電作價交付給您,如果您不接受,將退還被執行人。
Ⅶ 銀行第一次拍賣不成會不會降價
會;根據拍賣規則,第一次拍賣不成功,會進行第二次拍賣,第二次拍賣較第一次拍賣有一定比例的降價幅度。
Ⅷ 房產拍賣一拍打不打折.如打折應打幾折
網路司法拍賣流程
1,法拍房第一次上拍(一拍)公示期30天,按照規定是評估值的8折上回拍,
2,二答拍(公示期15天)是在一拍基礎上降價5%-20%(申請人被執行人去和法院協調除外,案款不夠除外)
3,按照現在網路拍賣流程,二拍之後就是變賣,變賣過程(公示期30天變賣周期60天)價格不變就是二拍價格。變賣過程需要全款交預存保證金。
4,變賣流拍房子以物抵債。
線下拍賣流程
可以每次流拍下一次降價繼續拍賣。基本3次以後就以物抵債了
Ⅸ 第一次拍賣太貴無人購買,現申請降低至評估的7折,申請報告怎麼寫
那你可以寫這個,在市場上不是很受歡迎,然後買的人也少,看的人也少,然後只要不是很虧本的話,可以打折處理,這些理由你都要寫進去的呀。
Ⅹ 車輛第一次拍賣流拍後,再次拍賣,起拍價能降低多少幅度,是否可以超過10%,有沒有法律依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八回條「拍賣應當答確定保留價。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並應當征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