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貨聯營模式開票怎麼結算
㈠ 商場聯營怎麼取得增值稅發票
經銷商給商場開的發票金額,取決於經銷商與商場所簽的購銷合同中是如何規定的。
增值稅專專用發票是由國家稅務總局屬監制設計印製的,只限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的,既作為納稅人反映經濟活動中的重要會計憑證又是兼記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是增值稅計算和管理中重要的決定性的合法的專用發票。
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增值稅改革中很關鍵的一步,它與普通發票不同,不僅具有商事憑證的作用,由於實行憑發票註明稅款扣稅,購貨方要向銷貨方支付增值稅。它具有完稅憑證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將一個產品的最初生產到最終的消費之間各環節聯系起來,保持了稅賦的完整,體現了增值稅的作用。
㈡ 商場聯營,增值稅這方面是怎麼操作的
第一個問題,增值稅發票你拿著也沒用,不能抵扣。廠家只開進貨額以內的增回值稅票,其實有偷稅之嫌。答
第二個問題,你自己開公司,期初的營業額估計不會很高,只能作為小規模納稅人,你也不能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去當地稅務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且進項稅是不能抵扣的,你注冊的公司只能按小規模納稅人徵收3%增值稅。
㈢ 商場採用聯營方式取得收入如何繳稅
問:我公司是一家大型商場(甲方),為了充分搞活經營,與一些個體商戶(乙方,未辦理有關證照)簽訂了一份聯營協議。協議中規定乙方佔用商場一定的場地,自行進、銷貨,所進貨物必須保證質量。在銷售貨物時由我方統一收取貨款,我方每月按乙方的實際銷售額的10%提取留利,貨款余額則全部返還給經營商戶。請問我商場的留利應該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支付的貨款如何扣稅?答:商場留利究竟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應分析聯營協議中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4]136號)規定,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則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一、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於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徵收營業稅;二、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徵收營業稅。
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 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
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你商場與經營商戶的聯營協議,商場取得的收入是與銷售額掛鉤的,應當繳納增值稅。對於商戶而言,由於商戶與商場是兩個不同的納稅人,商戶應按商場向其返還的收入徵收增值稅,如果商戶達到一般納稅人標准而未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應按17%征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金;如果商戶未達到一般納稅人標准,按其從商場取得的返還收入的3%繳納增值稅。對於商場而言,由於商場統一開具發票,不能按租金收入繳納營業稅,這種情形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條件,加之商場不負責貨物的采購,不能取得合規的增值稅發票,無法抵扣進項稅金,應按收入全額繳納增值稅。
㈣ 我公司管理商場,與品牌商聯營,如何開票
這主要看你和品牌聯營商合同是如何簽訂的。如委託代銷和包銷的開票方式是不同的。如有進一步的問題可咨詢我,在個人資料中有我的聯系方式。
㈤ 商場聯營收入如何繳稅
我公司是一家大型商場(甲方),為了充分搞活經營,與一些個體商戶(乙方,未辦理有關證照)簽訂了一份聯營協議。協議中規定乙方佔用商場一定的場地,自行進、銷貨,所進貨物必須保證質量。在銷售貨物時由我方統一收取貨款,我方每月按乙方的實際銷售額的10%提取留利,貨款余額則全部返還給經營商戶。請問我商場的留利應該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支付的貨款如何扣稅? 【解答】 商場留利究竟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應分析聯營協議中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4]136號)規定,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則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 一、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於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徵收營業稅; 二、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徵收營業稅。 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 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 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你商場與經營商戶的聯營協議,商場取得的收入是與銷售額掛鉤的,應當繳納增值稅。對於商戶而言,由於商戶與商場是兩個不同的納稅人,商戶應按商場向其返還的收入徵收增值稅,如果商戶達到一般納稅人標准而未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應按17%征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金;如果商戶未達到一般納稅人標准,按其從商場取得的返還收入的3%繳納增值稅。對於商場而言,由於商場統一開具發票,不能按租金收入繳納營業稅,這種情形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條件,加之商場不負責貨物的采購,不能取得合規的增值稅發票,無法抵扣進項稅金,應按收入全額繳納增值稅。
㈥ 超市聯營扣點怎麼算
聯營的扣點得看你做什麼產品,每個超市、賣場的制度不一樣,有的包括水、電等費用,有的不包括;還有的超市收空調費、促銷員管理費等等,反正超市的費用收的五花八門、應有盡有,你想到的想不到的多了去啦!沒辦法,現在是買方市場!超市太霸道了!
每個超市不大一樣,在10到30個點之間,你可以先找超市問好,比如20%
所扣金額=商品銷量*20%
「聯營扣點」或「聯營返點」的稅務處理
一、「聯營扣點」或「聯營返點」的具體概念
「聯營扣點」或「聯營返點」是最近出現的一種在生產商與零售店之間進行的新型經營合作方式。其操作形式很多,但從實質上講,主要有以下三種基本基本模式:
模式一,零售店給生產廠商提供櫃台或者其他經營場所,零售店僅在生產廠商將商品入店時進行核查和登記數量,統計其銷售價格,銷售和收款等經營活動都由生產廠商自己負責,生產廠商的商品銷售結束後,零售店按一定的比例,計算收取櫃台或者其他經營場所的租金。
模式二,雙方的業務運行流程與上述相同,但在租金的收取上,零售店實行「保底定額加扣點(返點)」或「定額與扣點孰高確定租金」的形式,即零售店出租櫃台或者其他經營場所時,先收取一定數額的租金,期末再根據廠商的銷售額計算收取一定的租金;或者先行確定一個定額基數,如果期末按銷售額乘以一個商定的比例(扣點)計算出來的結果小於先行確定的基數,廠商則按先行確定的基數向零售店支付租金,如果根據扣點計算的結果高於基數,廠商則按扣點計算的結果支付租金。
模式三,零售店給生產廠商提供櫃台或者其他經營場所,零售店在生產廠商將商品入店時不核查和登記數量,生產廠商派人參與商品的銷售,但銷售活動由商場統一管理,商品銷售的款項也由商場統一收取,生產廠商的商品銷售結束後(或者雙方約定一個結算期間),零售店按一定的比例,計算收取櫃台或者其他經營場所的租金。
二、「聯營扣點」或「聯營返點」應如何征稅
對於「聯營扣點」和「聯營返點」合作方式的征稅問題,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作具體分析。就上述模式一和模式二,從交易過程和交易實質來分析,實際上是一種櫃台(場地)出租行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幾個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86號)第一條明確規定,對承租或承包的企業、單位和個人,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出租者或發包者上繳租金或承包費的,應作為增值稅納稅人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如果生產廠商從企業生產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了《外出經營許可證明單》,並經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的,廠商的銷售額可以回企業所在地申報納稅;二是廠商在經營地領取了營業執照並進行稅務登記,廠商在零售商場的經營行為屬於自營行為,其實現的納稅義務應當由其自己申報納稅。在以上兩種模式下,零售商場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應通過「其他業務收入」科目核算,按租賃業務收入計算繳納營業稅。
對於第三種模式情況,即生產廠商提供商品或派人參與商品的銷售,而銷售活動由商場統一管理,商品銷售的款項也由商場統一收取的行為,事實上是商場的一種銷售行為,從具體的運作過程來分析,其運行活動是一種代銷行為,即「聯營扣點」或「聯營返點」的實質是一種代銷行為。可以從以下兩方面來分析。一方面是,從生產廠商的角度來分析:廠商將貨物運至商場,但具體商品由廠商負責管理,在這個環節其商品的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商場對商品沒有所有權。但是,如果該商品實現銷售,由商場為其開票並收取貨款,商場在月底(或者雙方約定的其他結算期限)則按「銷售清單」(實現銷售的部分)記載的數量與廠商進行銷售結算,廠商的納稅義務也在同時發生,這個過程事實上就是一個完整的委託代銷售的過程。另一方面是從納稅人商場的角度來看,廠商通過商場完成了銷售的過程,其商品銷售成為商場銷售收入的組成部分,而商場所取得的收入,從業務合同(形式)上看,商場取得的收入是場地使用權價值的實現,而從實際經濟運行過程(內容)上看,商場取得的收入卻是商品銷售的差價,也就是商品在流轉環節的增值額。對於這樣的經營業務,商場應當按銷售收入額計算繳納增值稅,而不是按租賃收入計算繳納營業稅。當然,對於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零售商而言,在具體運作過程中應當規范操作手段,在具體結算的過程中,應當向廠商按其收入額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商場沒有增值稅的進項抵扣,就會多繳稅。
此外,對該商場收取的進場費等,如果合同中明確是與銷售沒有直接關系而收取的服務性費用,則應當按《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的規定計繳營業稅。
三、案例分析
2010年度,某大型零售企業,主要經營3個綜合商場。在具體經營過程中,一方面實行自營,即自己組織商品,自己組織銷售;另一方面,將部分櫃台出租給生產廠家,由他們派人組織銷售活動,該公司只負責現場管理。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採用了如下操作模式:商場與生產廠家簽署租賃合同,規定,一是商場出租200平方米的櫃台給廠商作為銷售產品的場地;二是廠商自派員工到商場銷售和管理自己的商品;三是廠商每月向商場支付按銷售額的18.5%(但是不得低於20萬元)的租金;四是廠商的銷售額由商場統一收取,月末結算時租金直接在銷售額扣除;五是商場向廠商每月收取8萬元的進場費和宣傳費。該大型零售企業按最終銷售價格計算合計6480萬元的貨物,生產廠家取得該大型零售企業的返還款5180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也是按此開具的),共收取進場費和宣傳費96萬元。 請分析該商場的稅務處理。
[涉稅分析]
該大型零售企業應該就其6480萬元和返還款5 180萬元的差額1300萬元繳納增值稅221萬元。就收取的進場費和宣傳費96萬元繳納營業稅。同時應就1300萬元和96萬元繳納企業所得稅。
㈦ 為什麼商場里買衣服都要先在各家開票再到收銀台結算而沒有一套自動化的銷售體系
因為商場里的服裝店並不是商場直接經營的,而是出租給不同的商家經營的。版而權每個商家經營的品牌公司都有一套自己的系統,商場是不可能同時擁有每一家品牌公司的系統的。
目前百貨商場的經營方式一般為聯營倒扣的方式(主流)。
商家給代理商的倒扣指的就是回扣,回扣是鼓勵銷售商努力銷售的一種方法,至於演算法是根據公司內部與銷售商溝通所制定出來的。每月或者每年當銷售商完成多少的任務額後,給予回款額的百分之幾作為獎勵。目前回扣這一塊很多被銷售人員作為吸引客戶的一種手段。用來返還給銷售商的采購或高層人員等。
㈧ 個人想在商場聯營,想問一下增值稅怎麼算
銷售額是30000元復,不般指不含稅銷制售額,銷項稅額=30000元*17%=5100元。 假如本月進貨額24000元,進項稅額=24000*17%=4080,應納增值稅=1020元,
如果銷售額是30000元(是含稅的),銷項稅額=30000元/1.17*17%=4358.97元。本月進貨額24000元(含稅的),進項稅額=24000/1.17*17%=3487.18,應納增值稅=871.79元
問題補充:按增值稅專用發票算。
㈨ 你好!我公司在商場聯營扣點銷售,給商場開的稅票是除去扣點後的金額,那我開票的數量必須與實際銷售的數
要看你找的廠家會計了,商場是不會管你的,商場是讓你把扣完點後的金額開過來,最後匯到帳戶上的錢肯定會沒你開的錢多的,因為還有雜費(刷卡,管理,過節等等)
㈩ 商場內租賃方式的聯營戶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1、從法律關系來說,租賃和聯營是不同的法律關系,簽訂不同的合同,版相應承擔不同的法律權責任。
2、從財稅角度,聯營是由商場統一收銀,相應的財務流程和稅務流程也是不同的。而租賃櫃台通常自收銀,自己完稅,但是通常也有租賃櫃台是由商場統一收銀的,在這種情況下租賃的商家不需用提供稅票僅提高完稅證明即可(當然也有個別的租賃櫃台也要提供稅票的,也有很多聯營制商場採用包稅制的)。
3、從人員管理角度,聯營制的商場對營業員的管理比租賃制的商場管理面更寬介入程度更深。
4、從品牌和商品角度來說,聯營制的商場對這些方面的管理比租賃制的商場管理面更寬介入程度更深。聯營制的商場會更積極主動地選擇品牌規劃品牌組合,而租賃制的商場通常是以價高者優先原則來考慮品牌和櫃位。
5、從企劃角度,聯營制商場力度更大,對聯營專櫃的配合要求更強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