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货中的联营是什么
『壹』 在超市中经营模式有联营、联销和租赁,请问这三者的区别是什么
1、联营一般是指超市与供应商联合经营的项目,供应商的负责商品进货、商品的库存等经营管理,商品的所有权归属于供应商的,但是一般收银都是由超市负责的,超市可根据供应商的销售施行保底扣点、实销返点等途径产生赢利; 2、联销一般是指代销的意思,一般是由供应商供给超市所需商品,由超市管理及销售,超市有商品的经营权及所有权,在结算方面一般都是实销实结,超市一般不承担商品的库存积压资金,但是要承担商品的损耗; 3、租赁一般是指供应商与超市租赁关系,由超市给指定的面积让供应商经营,超市一般都不负责商品经营的所有项目,供应商每个周期(月、年)给予超市指定相关费用,费用的一般是根据占地面积大小、电、水、耗材的用量等项目产生的; 关于大型商场(超市)经营模式 及涉税问题的探析 □ 程瑞林 近年来,为了盘活资产,提高经济效益,许多大型商场(超市)结合各自的行业特点和经营管理目标,采取了形式多样的经营模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由于经营模式多样,经济业务性质环节多、涉及人员多,在涉税事项处理上较一般的经营变得更加复杂,造成在税收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现行大型商场(超市)的经营模式及存在问题主要有: 一、自营 这是一种传统的经营模式,企业自己组织货源,自己销售,按正常的商业经销企业的管理办法结转收入、成本和利润,并正常缴纳各项税款。这种模式下,基本不存在税收管理政策方面的问题,存在的涉税问题也较少。 二、联营(又称抽点) 许多大型商场(超市)为了解决自身资金不足的实际困难,与一些经销商联系,采用联营的方式进行经营。具体为:经销商与商场签订联营协议,由经销商采购货物,在商场的经营场所销售,由商场统一收款。月末,商场根据销售额确定自身的抽点比例和经销商各自的份额,经销商应占有的份额由经销商找厂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与商场结算的凭据。商场以经销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货成本,进行进项税抵扣。对于商场来讲,基本实现了零库存,减少了资金压力,自身也基本按规定缴纳了各项税费。但对一些个体经销商(一些厂家要自己核算)来讲,由于自身的收入成本未进行独立核算,未纳入税务机关的监控,形成了税收管理的空白,造成了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流失。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商场中经营者以商场名义对外经营不办理营业执照的,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由此造成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上无法及时跟进。 三、租赁。 商场与商户签订租赁柜台合同,商场收取租金(有些叫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堆头费),作为自身收入,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费;经营者以商场名义对外经营,货款由自己收取,以个体工商户名义缴纳有关税费。为了方便管理,许多商场在招商中承诺代缴工商、税务等费用,收取的租金中的其中一部分作为代商户缴纳的工商管理费(现己停征)和国、地税税金。经营者发生销售需要对外开具发票时,向商场提出申请,在额定范围内以商场名义免费代开发票,超过部分需另行缴纳一部分税款。这种模式下,从表面看,双方都按规定缴纳了相关税费。但从实际情况看,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律职责不清。商户以自身名义经营,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商场大包大揽的情况下,商户的法律责任大部分转嫁到商场头上。二、发生少缴税款行为追缴难。由于在税收管理中对商户多采用定额征收方式,并且通过商场统一缴纳。在一些商户经营较好的情况下,税务机关进行检查、追缴时,商户往往将责任推到商场头上。许多商场由于有合同中约定的“包税”条款,形成税务机关管理难度加大。三、有代开发票嫌疑。商场在这种经营模式下己不再进行销售,但仍以经营名义领取发票进行代开,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转租。 由一个人将商场的部分或全部承包或租赁,然后以自己名义对外出租或联营,由于形成了商场、总承包人、经销者三个环节。其经营模式也主要有上述三种:自营、联营、租赁。除上述存在的问题外,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租金偏低。从日常管理情况看,承包商场者多为企业的内部职工,整体租金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水平,但经常有许多附带条件,如安排商场职工、代商场支付费用等。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一般按照租金和所代付的费用作为收入进行税收管理,但仍低于市场平均水平。二、总承包人少缴税款。通常情况下,总承包人办理个体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对外称商场内全部为自己经营,由于没有完整的账务核算资料,税务机关只能根据经营面积、柜台数量进行核定,作为整个商场经销者应缴纳的税款,由总承包人缴纳。总承包人缴纳的税款为商场中商户的税款,造成总承包人自身这一环节应该缴纳的税款流失。三是房产税问题有争议。对整体承包的,税务机关多认定为房屋出租,商场除缴纳营业税外,还应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但商场认为其出租行为属于柜台租赁行为,且与总承包人或商户多签订柜台出租协议,而按自用房产缴纳房产税,造成税务机关与商场在纳税上发生争议。 五、将门面房出租。 这种形式下,税企双方对纳税争议较少,商场按房屋出租缴纳房产税、营业税和有关税费。但一些企业存在安排职工就业或代支付费用等办法,在账面上不体现收入,造成税收管理难度加大。 面对现行大型商场(超市)经营管理模式的多样性,税务机关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杜塞征管的漏洞。一是应完善相关的税收政策。建议在联营模式下,对采取抽点形式的经销商,也应作为独立的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减少税款的流失。二是应采取针对性的分类管理办法,制定不同的管理措施,提高管理的水平。三是应加强对商场的动态管理,对企业经营模式发生转换的,应及时进行相应的管理,强化对企业的监控。 联营有哪两类?有何区别?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至五十三条规定,联营分为紧密型联营和松散型联营。紧密型联营又分为具有法人资格的联营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联营,经工商登记取得联营企业资格后,联营各方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并共同经营;而松散型联营的联营各方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登记为联营企业。
『贰』 在商场,什么是联营
第一步,选择商品供应商。选择合适的商品供应商是执行联营方式的基本前提。
第二步,商品销售款管理。在商品销售过程中,商品流通企业应当负责全部联营商品的销售收款工作,并确保正确无误。
第三步,计算应付款项。一般情况下,商品流通企业于每月月末汇总当期全部商品销售额,并根据约定的比例计算应返还供应商的款项。
第四步,联营结算对账。商品流通企业计算的应返还的款项应当与供应商进行核对,以确保结算款项顺利支付。
第五步,支付联营结算款。商品流通企业与供应商对返款额核对无误后,就可以办理联营款项的结算工作。 追问: 在商场中,经销又是怎么回事? 回答: 经销(Distribution)是指在国际贸易中经销商按照约定条件为国外供货商销售产品。双方订立协议或相互约定,由供货商向经销商定期、定量供应货物,经销商在本国市场上销售。经销商与供货商之间也是买卖关系,经销商必须自垫资金购买供货商的货物,自行销售,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按经销商权限的不同,经销可分为: 1.包销,是指经销商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对指定的商品享有独家专营权。 2.定销,经销商不享有独家专营权,供货商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区委派几家商号来经销同类商品。 经销也是售定,供货人与经销人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但又与通常的单边逐笔售定不同,当事人双方除签有买卖合同外,通常须事先签有经销协议,确定对等的权利和义务。
『叁』 超市和商场联营模式是怎么操作的
联营就是超市提供场地给你,需交一定的场地费,然后每月按销售额扣点,货品他们不入库,需要自己负责
『肆』 百货品牌联营扣点标准是什么求各品类具体扣点标准。
百货品牌联营扣点标准 (XLS文档)
本文档涵盖如下品类扣点标准版
化妆品
钟表
黄金珠宝
女鞋权
女性饰品
女包
成熟女装
休闲女装
内衣
羊绒
男士正装
男士休闲
男鞋
男包
运动
儿童
床用
小家电
电子、手机数码
家居、礼品
烟酒茶叶
其他杂类
『伍』 联营商场、租赁商场、购物中心区别是什么
联营和租赁的选择
联营和租赁的标准相信业内人士都已经十分清楚了,在此我要说的是:购物中心的最终选择是什么?
1、购物中心在筹建之初,最好多选择租赁的形式。简单地说,租赁形式,购物中心不负担经营上面的风险,不会应为商品销售不好而舍本。相信购物中心在运作之初资金运作时有一定的难度的,除了主体工程项目的投资外,还要经过免租期和调整期。在一段时期内(2年左右),做好选择租赁的形式,吸引一些生存能力强的商户入驻,这样可以很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的风险!
2、购物中心在步入成熟时期,最好的选择是联营!应为成熟,所以是丰收期到来了,这时候需要分担的是利润,传统百货的核心问题,在此刻表现得比较突出,就是坪效!试想,如果此时,也就是黄金时期(一般持续3-5年)还是租赁形式,那么在没有很好的确定租金价位的前提下,将流失掉利润!
3、说起来有点功利性,但对于商业企业来说这是准则,但难点在于对应收平衡曲线的判断,也就是什么时候该由租赁转向联营,这需要强大的管理信息数据支撑,关于这些数据最好的采集办法就是建立会员行销体制(以后展开论述!)
4、虽然上文说到在购物中心的成长阶段应该多采取租赁形式,但需要补充的是要根据具体的招商情况来调补余缺,也就是适当出现自营项目,例如大连胜利广场在成长阶段就毅然自营了百货、超市、大型餐饮,结果带动了整个购物中心的销售体系。当然这些项目也要功成身退,毕竟我们是做商业地产而不是做零售的,阶段性存在是必要,但存在过久又会成为企业的负担!
『陆』 什么百货联营
什么是百货联营?它的好处是什么?
『柒』 百货店自营和联营的官方解释!
未找到百货店经营模式中的自营和联营的官方解释
不知道用在什么地方
字面上也可以很好的了解啊
这样的话 官方解释更没有了
建议还是找有经验的人多咨询下
实践出真知啊!~
『捌』 与大商场联营需注意什么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分为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
第一步,选择商品供应商。选择合适的商品供应商是执行联营方式的基本前提。
第二步,商品销售款管理。在商品销售过程中,商品流通企业应当负责全部联营商品的销售收款工作,并确保正确无误。
第三步,计算应付款项。一般情况下,商品流通企业于每月月末汇总当期全部商品销售额,并根据约定的比例计算应返还供应商的款项。
第四步,联营结算对账。商品流通企业计算的应返还的款项应当与供应商进行核对,以确保结算款项顺利支付。
第五步,支付联营结算款。商品流通企业与供应商对返款额核对无误后,就可以办理联营款项的结算工作。追问:在商场中,经销又是怎么回事?回答:经销(Distribution)是指在国际贸易中经销商按照约定条件为国外供货商销售产品。双方订立协议或相互约定,由供货商向经销商定期、定量供应货物,经销商在本国市场上销售。经销商与供货商之间也是买卖关系,经销商必须自垫资金购买供货商的货物,自行销售,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按经销商权限的不同,经销可分为:
包销,是指经销商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对指定的商品享有独家专营权。
定销,经销商不享有独家专营权,供货商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区委派几家商号来经销同类商品。经销也是售定,供货人与经销人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但又与通常的单边逐笔售定不同,当事人双方除签有买卖合同外,通常须事先签有经销协议,确定对等的权利和义务。
『玖』 什么是联营方式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联营有以下三种形式: 1.法人型联营,这是一种最紧密、最稳定的联合形式,它是指联营各方以财产、技术、劳务等出资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并由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根据这种联营所形成的联营企业为法人。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范围等均适用于企业法人有关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利益分配、风险承担、管理机构的产生、成员的加入和退出等均由企业章程予以规定。 2.合伙型联营,这是一种半紧密、较稳定的联合形式,它是指联营各方以财产、技术、劳务等出资,共同经营,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这种联营而组成的企业不具有法人条件,其财产属于共有性质,联营各方的责任是无限的连带责任。 3.合同型联营,这是一种松散型、简易型的联合形式。它是指联营各方既不出资,也不组成新的经济组织,而是按照合同的约定相互协作,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民法通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联营形式只不过是联营各方之间的一种较为稳定的合同关系而已。
『拾』 商场、超市专柜联营和租赁的区别
从法律关系来说,租赁和联营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与合同,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从财税角度,联营是由商场统一收银,相应的财务流程和税务流程也是不同的。而租赁柜台通常自收银,自己完税,但是通常也有租赁柜台是由商场统一收银的,在这种情况下租赁的商家不需用提供税票仅提高完税证明即可。不过即便是联营柜台由于通常商场对销售是有最低销售额要求的,实质上这“最低销售额要求”也可以看作是变相的租赁。
从人员管理角度,联营制的商场对营业员的管理比租赁制的商场管理面更宽介入程度更深。
从品牌和商品角度来说,联营制的商场对这些方面的管理比租赁制的商场管理面更宽介入程度更深。联营制的商场会更积极主动地选择品牌规划品牌组合,而租赁制的商场通常是以价高者优先原则来考虑品牌和柜位。而对货品的管理,联营制的商场对此管理更强。
从企划角度,联营制商场力度更大,对联营专柜的配合要求更强硬。
整体来说,租赁的商场旱涝保收,而联营的商场则风险各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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